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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習慣法對林業生產的管理研究

2015-11-16 00:18李亞
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 2015年3期
關鍵詞:習慣法林業生產邊界

李亞

摘要:以錦屏縣河口鄉加池寨現存的契約文書為研究對象,通過闡述、分析和解釋由習慣法衍生而來的設置林地邊界的幾種方式,來探討苗族習慣法對管理林業生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習慣法;林業生產;邊界;清水江文書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21X(2015)03-0073-06

人工林業的經營具有長周期性、連片性、封閉性等特點,這就使得林業的經營相對于農業生產而言,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困難性,特別是在邊界劃定方面。以稻田農作為例,稻田屬于短周期性生產,在亞熱帶地區一年可兩收甚至三收,設置稻田邊界的方式是通過人工挖掘的田坎確立的。田坎明晰易見,不容易改動,使人們對稻田的經營方便且權宜歸屬明確。而林業的三個特性恰恰與稻田的經營相反。林業屬于長周期性經營,最快的成林年限也需30年,因運輸困難林業必須連片經營,加之林地的同質性高,又需要封閉經營,從而使得設置邊界的難度較大。即使設置了邊界,要確保邊界的穩定,更是難上加難。為了穗定林業經營,確保林地邊界設置穗定可靠自然成了林權維護的關鍵難題。

事實證明,在明清時期國家政策無法觸及的黔東南苗族、侗族人工杉木栽種繁盛的偏遠山區,在歷史上其經營卻得到長足發展。在林地中為了確保生產者的權宜歸屬明確,對宜林地邊界嚴加管理,務使明晰可辨,當地習慣法為其提供了主要的制度保障。然而,習慣法沒有明確的文字記載,且隨著時間的流逝,人們的記憶變得模糊不清,逐步被世人淡忘。但流傳至今的契約文書卻能為習慣法的價值和意義提供客觀的物證。由于人們的回憶必然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僅通過田野調查獲得的資料往往可信度不高。契約文書真切存在,對設置林地邊界的具體做法均有記載,人們也可以依據契約文書還原當時的場景。如此一來,資料的可信度將大大提升。這是以往的田野調查難以獲取的可靠資料。

我們此次調查的地點是加池寨,位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縣河口鄉西南部,加池寨是一個典型的苗族家族村寨,90%為姜姓,僅有少數馬、王、楊、唐姓,且此類雜姓都是清代末年自外地搬遷而來,屬寨中的新戶。有關林地邊界劃定的習慣法,當是以姜姓為主體的早期居民的定制。此次,我們之所以選擇加池寨作為個案研究的田野調查點,原因在于:(一)加池寨現存契約文書豐富且保存完好,其歸附性極強,有利于證偽;(二)此時加池寨正在為宗族關系對簿公堂,相爭養蠻與養樓的墳地,歷史記憶得以完全呈現;(三)以中山大學張應強為代表的一大批學者有關清水江文書的研究,為我們的調查提供了前期的研究基礎,便于開展田野調查;(四)加池寨正在面臨人工林業經營方式的轉變,傳統林業經營方式的價值亟需呈現。本文以加池寨現存的契約文書為研究對象,通過將文書的記載與田野調查的資料相結合進行解讀與分析,來探討苗族習慣法對管理林業生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

一、設置林地邊界的方式

在林業經營中,明晰邊界的難度較大。而明晰邊界是保證正常生產的必要條件。倘若邊界不明晰,就會衍生出一系列糾紛,林業生產則因此而受阻。但是,加池寨村民對林地邊界的管理嚴密且明晰可辨。下文將具體闡述林地邊界的幾種設置方式。

(一)栽巖

“栽巖”也稱“埋巖”“豎巖”,是苗族文化中長期延續的傳統。就加池寨而言,在栽巖之前,整個社區的寨民必須在案老面前議定邊界的界址,所有為設置邊界而栽的巖務佳每一個鄉鄰熟知,以此確保其穗定性和公正性。舉行栽巖儀式時要求整個村寨的人都在場,從而達到公認的目的。除此之外,栽巖還會請褰老、祭司《當地也稱“鬼司”)到場。儀式一般由寨老或者寨老助手主持,而祭司則在整個栽巖儀式中扮演與神靈溝通這一至關重要的角色。在儀式中,祭司通過作法邀請祖先(或神靈)前來見證儀式,并當著眾人的面,虔誠地向祖先稟告眾人一致訂立的“款規”,在“款規”中會明確指出違背者的懲罰與報應(如:規定旁人不可隨意移動界石,違者必遭天譴,眾人也會對他予以嚴懲)。祭司此舉主要是利用眾人的鬼神信仰以及“善惡有報”來約束民眾的行為,從而保證界石的稿定性及有效性。

栽巖所需石塊的形狀并沒有過多的要求,只要能夠穩定存在即可。不過,看似隨意的栽巖實際上相當精準?!敖缡彪m然沒有任何規定,卻要求栽巖的所有參與者熟知界石的形狀、大小、顏色、暗記以及巖石的排列順序等等,以確保日后發生林地糾紛時可以依據“背碑”來斷定林地的歸屬權。栽巖的隨意性實際上增加了“背碑”的難度,倘若對界石加以明確規定反而便于作假。隨著時間的推移,依靠“背碑”來解決林地糾紛逐漸成為習慣法的慣例。關于“栽巖”為界,例舉相應的文書加以說明:

立分關字人九家所有山場己(一)塊,地名冉皆什,分為三幅。姜成鳳、宗周、文圣三人占上幅,各幅各管,日后不得混爭。如有此情,子孫不得昌順,現憑栽巖為界,立此分關字為據。

嘉慶十九年正月口日立

此份文書立于嘉慶十九年(1814年),敘述的是9家共有冉皆什一塊山場,該山場分為上、中、下3幅,其中3家占有上幅,各幅各管。文書中提到的3家至少要熟知4個層次的邊界,即冉皆什整塊山場與它周邊山場的邊界,上幅、中幅與下幅的邊界,3家各自占有的林地之間的邊界,3家各自占有的林地與四周鄰地的邊界。對于以上邊界,3家一是要讓子孫后代永遠牢記界址,世代認同;二是得到全體寨民的公認,以確保林地邊界的有效性及穗定性。而文書中提及的“栽巖為界”則恰好說明了用栽巖的方式來設置林地邊界確實存在于苗族古代社會,并且防偽的結構體系相當嚴密。另外,姜紹烈家山林契約文書中提到塊苗語地名“眼在丹”的四至是:“左憑嶺,右憑沖,上憑栽巖,下憑溪,四至分明?!贝说氐倪吔缇偷玫搅巳w寨民的公認,寨民提及“眼在丹”就能明確知道其四至。在該文書中也提到“上憑栽巖”,由此說明“栽巖”在當時的運用較為常見。

(二)埋碑

“埋碑”是由“栽巖”演化而來,是將文字運用在栽巖之上的一個創新,也是苗族努力創制苗文的一個證明。后來為了保證邊界的有效性和穗定性,埋碑通常與其他幾種方式結合。倘若埋碑發生糾紛,埋碑者也會通過“背碑”進行核對?!氨潮笔钦忻恳晃徽穸急仨毨斡洸⒈痴b的,內容包括碑的形狀、埋碑地點(要具體到埋碑的土層的深度、顏色)、碑文的內容、與栽巖相似的暗記等等。如果它和“挖地坎”“種雜樹”“立界石”等地上標識相結臺,“背碑”的內容就更為復雜、細致。通過背碑可以檢測石碑是否移動過或者重新埋過,只有背碑的內容完全一致,設置的邊界才能生效。

在那個以林業為主要經濟來源的時代,背碑的地位無疑等同于一個家族的興衰,要保證家族的興旺必須牢記碑文內容,并將其傳之于子孫后代。背碑的正確與否是建立在“對碑”的基礎之上。背碑之后,在村寨寨老、祭司、或款首等人的共同監督下,所有當事人共同挖出所埋的“巖石”取證,核對碑文的內容,如有一處對不上即認為背碑有誤,即可判定背碑者的說法不可信。如此說來,習慣法的取證并不似一般人想的那樣簡單、粗糙,它的嚴密、精準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

筆者在加池褰進行訪談時,聽姜紹烈老人介紹“埋碑”容易造假。他清楚地記得有這樣個故事:以前有一戶有錢有勢的人宣稱他的祖輩和一個弱勢人家的山主的祖輩埋過碑,并且能夠清楚地說出埋碑的地點、碑文的內容、以及埋碑的方式。他還許下誓言說:“你不信的話,我們倆可以一起去挖碑,如果沒有的話,我就賠錢給你?!钡菍τ谒恼f法,弱勢人家表示否認,他不曾聽說祖上與他家埋過碑。他們各有各的說法,難以斷定誰真誰假。最后的結果是在眾人的見證下,當事雙方共同去挖碑,真的如有錢人家所言。弱勢人家礙于他家的勢力龐大不敢再與之相爭,承認了他的說法。

據姜紹烈老人推測挖回來的碑很有可能是那戶有錢人家自己偷偷埋進丟的。因為以前有人造過假碑,熟知新碑在地下埋上一段時間后,就和舊碑一樣,難以辨別真假。但是據筆者了解,苗族古代的家族勢力大致是相當的,不會存在某一個大家族勢力。當家族人丁興旺、勢力過大時,家族內部就會自動分化成兩個新的家族。同樣,當某一個寨子的勢力過大時,也會分化成兩個新的寨子,形成苗族村寨眾多、家族勢力均衡的特點。因而,歷史時期苗族村寨不會存在大家族勢力。姜紹烈老人講述的上述情況,應該是發生在他所能記事的民國年間。那個時期社會動蕩,大批仁人志士走上革命救國的道路,軍閥黨派林立,大批底層人士翻身上層,繼而政治投機泛濫,大勢力欺壓嚴重。那些翻身上層的人本身的素質較低,依靠軍權大肆欺壓、剝削民眾,為斂財無所不用其極,打破了苗族平等協商的原則。

(三)挖地坎

“挖地坎”是作為一種地表標識來設置林地邊界,即全體寨民公認后挖出一道坎或者溝來作為林地的邊界,地坎的寬度、深度、走向都有相應的規定。它一般適用于坡度較大的山地(而“栽巖”適用于平地)。每經過一個階梯就挖一排地坎,由低處向上延伸,其邊界一目了然。但是地坎容易被落葉等雜物填埋,或者被雜草遮掩覆蓋,還有可能因流水沖刷致使地坎坍塌而導致邊界不明。倘若發生地坎坍塌,則需雙方共同清理,還會請出席挖地坎的所有人前來見證清理過程。究其原因,一來工程浩大,需眾人通力臺作;二來防止篡改界址,使地坎的走向改道而導致糾紛。

加池寨有一處地名“污近溝”的地方,在文書中書寫的四至是“上憑溝,下憑沖以溪為界,左憑小沖以馬姓之山為界,右憑大沖”。這里的“溝”特指在林地內挖地坎所形成的溝,是為了設置林地邊界而形成的。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土地利用方式所形成的溝則會使用其他表達語句,如田溝、水溝等等。筆者對姜紹烈家藏契約文書(只含卷五)做了一個簡單的統計:在167分文書中,有111份契約寫明具體的四至,在這111份文書中提到“憑溝”的文書有8份。雖然“憑溝”的文書不多,卻也能夠說明挖地坎在當時得以運用。在一份立斷賣茶樹并土契中,它提到“上憑杉木一根,下憑雞爪樹,左憑竹兜,右憑墓邊”,此處的“雞爪樹“就是種雜樹的具體表現,且承擔著設置林地邊界的責任。這兩份文書恰好說明筆者在前文提及的挖地坎與種雜樹在設置林地邊界方面的運用,并且和契約相結合,維護著林地邊界的有效性和穩定性。

(四)契約文書中的“四抵”

契約中的“四抵”是用來設置邊界的一種文字表達形式。在加池寨現存的林業契約文書中,四抵的具體格式為:(界至)上憑(抵)××,下憑(抵)××,左憑(抵)××,右憑(抵)××,四至分清。一般“四抵”可分為自然邊界、人為邊界和“人際”邊界三類,自然邊界和人為邊界可書寫為:“上憑路,下憑河,左憑洪,右憑嶺”,或者“上憑田,下憑溪,左右憑沖”,又或者“上憑水溝,下憑巖洞,左憑中幅破嶺為界,右憑沖”等形式?!叭穗H”邊界和前面二者稍有不同,其書寫形式為:“其山界址依××之山為界”,或者“上憑××之山、下憑××之木、左右憑××田?!钡鹊?。

“四抵”看似簡單,實則不然。契約要求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紙存照。在契約中涉及到的土地范圍必須完全一致,倘若土地范圍無法核對,則視為偽契。并且兩份契約中的代筆為同一人,辨偽的時候可以通過核對字跡,如字體的大小、筆畫的輕重、字的間距等等。因磨墨時兌水的比例不同,字跡的顏色也有區別,甚至可以通過辨別線條的粗細來判斷筆的大小。還有,老契的紙張必定泛黃,倘若造假就需將契約放在炕上熏黃,再撒上草灰,此操作過程復雜且難度大。因為煙熏、撒灰難以均勻,稍有不慎,就會使紙張白一塊黃一塊。如此一來,契約造假的難度大大提升。另外,契約書寫明晰,邊界的四至、分股的數額都清清楚楚存于紙上,不可改動。倘有改動,需在紙上注明外批,說明改動的緣由。契約唯一的不足就是它在保存過程中,因年代久遠,紙張容易生蟲或者因家中火災等原因而導致契約丟失。所以除了契約文書之外,還需有栽巖、埋碑、挖地坎等其它分界方式存在。

加池寨在林業管理方面通過以上幾種方式相互配合使得邊界明晰可辨,形成了一套嚴密的防偽體系,使得林業生產長期穩定進行。但是,在林地管理上,加池寨仍然發生了一系列的糾紛,好在當地依據習慣法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裁決方案。

二、習慣法對林地糾紛的解決

據筆者了解,歷史時期,在苗族解決社會糾紛主要是依據習慣法裁決。當發生山林糾紛時,寨老、理老(苗族頭人)等依據判例法以及神判來斷案。所謂“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規范,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他的案件具有約束力,可成為日后執法者判案的依據?!芭欣ā蓖ㄟ^埋碑的形式流傳下來,寨老斷事和官府辦案都會沿用此法。神判在當地人眼中就是根據神明的旨意來明辨是非曲直,一般用于解決山林糾紛問題。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加池寨有抬菩薩、撈油鍋、砍雞(狗)等幾種神判方式。

抬菩薩主要用于為山(木)相爭的情況。在抬菩薩之前,要先扎一個棚子,并且早晚燒紙,然后到廟里請一個靈驗的菩薩,將其抬到鬧糾紛的地方,也即是發生爭執的山林的分界處。然后,當事雙方互相發誓、詛咒對方,倘若日后哪方發生不吉利的事情,就認為詛咒應驗了,哪方就是說謊者。邊界的劃分就會按另一方的說法為準。如果詛咒長時間不應驗,最后就會請一個有一定威望的人兩頭勸解,平息糾紛。不過,也有可能糾紛勸解不了,越鬧越大,最后上告到官府,讓官府來裁決的。

撈油鍋用于解決林地糾紛時,則是讓鬧糾紛者在菩薩面前發毒誓,然后在廟前架 口鍋,倒八約七八斤油,將其燒開。然后讓鬧糾紛者將手伸八油鍋之中,如果手沒有被燙傷,則說明他的說法是可信的;如果燙傷了,就證明他是說謊者。在撈油鍋之前,據說神明會有一定的暗示方式,比如說燒油時,油鍋里面冒出來的煙霧會圍繞說謊者等等。

使用砍雞或砍狗解決林地糾紛也較為常見。如果雙方為爭一塊山或者杉木,經過調解未果之后,就會進行砍雞或砍狗來立誓。關于“砍雞斷事”在契約文書中也有記載:

立平心合同字人本寨姜開文叔侄。因與世道弟兄所爭皆樓卻油山埂下杉木一行十二根,又爭從皎杉木一行,二比爭持不定,請中姜光秀等理論。奈是難明,各自愿投城隍老爺臺前宰雞鳴神奪真假。憑中先斷從皎一行木著開文叔侄永遠管業。又先斷油山下土木一行著世弟兄永遠管業。

在文書中寫明爭執雙方“自愿投城隍老爺臺前宰雞鳴神奪真假”,這說明“宰雞”被賦予了神圣性,在宰雞過程中有城隍老爺作證,由此能夠震懾爭執雙方,并通過儀式詛咒爭執雙方:“誰說謊,誰就落得和雞狗一樣的下場?!痹谶@以后,爭執雙方乃至他們的家族發生任何不幸的事情,都被認為是神靈對說謊者的懲罰,托借神靈的名義對民眾加以警示,從而規范民眾的行為。

神判并不能被當作純粹的迷信,它和栽巖埋碑一樣具有神圣性。因為當地人的神靈信仰,他們認為有了神的介入,邊界就受到神靈的保護,非法者不能爭奪,否則會受到神靈的詛咒。神判實際上起到一種恫嚇的作用,讓真正內心有鬼的人畏懼,寨老以此斷事仍具有 定的可行性。但是它畢竟沒有法律依據,不會講求人證、物證俱全,存在被迫認罪的情況。倘有一方不服從寨老的判決,糾紛就會鬧到無法調和的地步,那時則會送官處理,讓官府按照法定程序判案。

三、苗族習慣法對管理林業生產的作用

現今,人們都強調法律的作用,卻淡忘了習慣法。即使偶有提及,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落后、愚昧、迂腐等一系列帶有偏見觀點的詞匯,無法作出一個公正的評價。筆者通過查閱文書,并結合加池寨的田野調查的資料,發現歷史時期加池寨村民的習慣法在管理林業生產中發揮了很大的積極作用。誠如前文所述,受習慣法影響形成的嚴密防偽體系可以確保邊界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保證林業的正常生產。在國家政策觸及不到的偏遠山區,明晰邊界有諸多好處:一是防偽嚴密,生產穩定;二是多元經營,農林共生;三是便于管業;四是能夠有效解決糾紛。

習慣法與契約文書相結合,構成了一套歷史時期清水江流域以林權利益分配為主要內容的山林土地產權制度。這種山林土地產權制度與我國歷史時期關中平原以及江南區域的土地產權所有制都有所不同,它表現出明顯的黔東南地方特色。在這種山林土地產權制度下,再結合習慣法,分股就應用而生。例如,在財產繼承的時候,一般是對本家族遺留下來的林地進行分股。如“上房(下房)××,固有祖遺山場一所,地名××,界至××,(固叔侄或者兄弟不和)現將此山分為×大股,××占×大股,××占×大股,日后眾人不得異言,恐后無憑,立此清單存照?!贝祟惼跫s就是家族內部對祖留山地進行重新分配,分配原則與財產繼承原則一致,依據老祖宗的意愿或者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確定后代分得山林面積的大小。此類契約的訂立必然要求明晰地界,地界與契約相互對照才能生效。

除此之外,山主與栽手分股也屬此類。某個村寨的山主在外寨擁有成片的土地(此類土地一般是山主從他人手中收買得來),但是這片山地可能距離山主居住地較遠,山主沒有時間親自耕種,且耕種成本高。他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考慮,決定請栽手耕種,請的栽手一般是距離山地較近的本地人(即外寨者),這樣便于管業。并與栽手簽訂契約,寫明栽種此山分為×股,地主占×股,栽手占×股,言定五年栽成,倘五年不得成林,栽手全然無分,任憑地主另請別人,栽手日后毋得異言。若得成林,栽手逐年修理,如不修理,栽手亦無股分。等到林木成材之后,砍伐出賣木材所得的錢再按占有的股份來分。栽手之間也會通過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這里的山主與栽手進行分股時首先要明確地界,契約中寫明的“地主占×股,栽手占×股”要求首先在林地上明晰邊界,栽手占有的股份是借用山林面積來表示,待林木成材之后,栽手再獲得賣木之后林地相應股份對應的錢作為酬勞。

無論是財產繼承還是山主栽手分股都是建立在明晰地界的基礎之上。人們受習慣法的影響,利用栽巖、埋碑等四種方式保證邊界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再結合契約來分股,使得利益能夠合理分配,保證林業生產的公平性。

四、結語

隨著時代的進步,習慣法逐步隱退于現代生活。在科技時代,普通民眾對習慣法的印象仍停留在封建愚昧的層面。殊不知,傳統習慣法是古人智慧的結晶,雖然有無法跟上時代的趨勢,但是無法否定習慣法蘊含的機理。筆者通過研究錦屏縣河口鄉加池寨現存的契約文書,再結合田野調查資料了解到設置林地邊界的四種方式對穩定林地邊界起到了長足的作用,進而引發出習慣法對解決邊界糾紛問題的思考,發現習慣法對管理林業生產的意義重大。

現今,國家在林業經營方面耗資巨大,也出臺了相應的林業政策,但是收效甚微。而加池寨運用苗族傳統習慣法,在林業經營方面有一套系統的管理措施,保證了林業生產的穩定有序。由此寨民之間因利益問題而爭奪不休的現象明顯減少,林業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社會秩序得以穩定運行。習慣法也為處理林地糾紛提供了依據,即使民眾因邊界問題爭論不休,依據習慣法斷事幾乎能夠平息所有糾紛。甚至,由此衍生出來的分股制度,使得利益能夠合理分配,保證林業生產的公平性。這就是習慣法對管理林業生產的典型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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