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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敗訴證監會

2015-12-02 20:29
董事會 2015年11期
關鍵詞:年報股票

10月22日,最高法院發布2015年度十大經濟行政典型案例,包括周可添、魏達志、陳鳳嬌、何祥增四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

1993年開始,寶安鴻基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其他公司代持“皖能電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等股票。2007年3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監管關注函》,要求鴻基公司說明有關情況。3月19日鴻基公司發布《澄清公告》,稱代其他公司持有“皖能電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發布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度報告時,鴻基公司存在未將上述三種股票收益計入報表、未披露上述股票虛假代持法人股出售和資金劃轉情況等問題。董事局審議2006年、2007年、2008年年報時,董事周可添、魏達志、陳鳳嬌、何祥增未對法人股事項提出異議;審議2009年年報時,董事陳鳳嬌、何祥增未對法人股事項提出異議。鴻基公司2010年報稱,代其他公司持有的上述三種股票,權益屬于該公司。證監會2012年12月作出行政處罰:認定鴻基公司2007年3月《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報未如實披露其“代持股”問題,對公司及董事長等責任人員作出處罰的同時,對周可添、魏達志、陳鳳嬌、何祥增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四人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周可添等四名原告認可鴻基公司在2006年至2009年的年報中未如實披露“代持股”問題。原告作為鴻基公司獨董,應當勤勉盡責,實施必要、有效的監督。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四人在審議相關年報時未對上述問題提出異議。且深交所2007年3月向鴻基公司發出《監管關注函》,之后四人對涉案的“代持股”問題并未實施必要、有效的監督,故證監會認定其未盡監督義務,未勤勉盡責,應當對鴻基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四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編輯點評:

周可添等四名獨董因未能提供其已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等免責證據,被視為證券法規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并受到處罰:這對于獨董明確責任意識,切實勤勉履責是有力的警示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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