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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競買人姓名(名稱)變更的相關問題

2015-12-24 05:26李錚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長沙410000
產權導刊 2015年2期
關鍵詞:競買人買受人李四

◎ 李錚(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長沙410000)

在司法拍賣、變賣進入第三方交易平臺(產權交易機構)的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競買人要求變更競買人姓名(名稱)的情形?,F就這一相關問題做個初步探討,以資各位同仁研究參考。

1 在拍賣會召開前,能否變更競買人姓名(名稱)

在拍賣會召開前,能否應競買人要求對競買人姓名(名稱)進行變更呢?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下這種情形應是被允許的:

張三與李四最初是以聯合競買人(聯合體)的身份繳納競買保證金和簽訂競買協議,取得某拍賣標的的競買資格的。但在拍賣會召開之前,張三、李四組成的聯合體提出,擬將競買人身份由張三、李四組成的聯合體變更為李四。從法理角度分析,這種變更應是被允許的。原因在于,無論是以張三、李四組成的聯合體來參與競買,還是以聯合體中的其中一人(成員)來競買,并沒有侵害其他任何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若要進行競買人身份的變更,則聯合體應與新的競買人就相關事宜達成完全一致的意見。同時,完善相應的競買人變更手續,以厘清責任,規避風險。下文以一個具體案例來進行簡要說明。

甲、乙是父子關系。起初,甲、乙以聯合競買人(聯合體)的身份參與競買一處房產。在甲、乙組成的聯合體繳納競買保證金、簽訂《競買協議》之后(拍賣會召開前),聯合體和乙共同提出:將競買人由聯合體變更為乙。那么,如何辦理后續的競買人變更手續呢?

一是,聯合體與乙共同出具承諾函,載明:一致同意競買人由聯合體變更為乙;原由聯合體繳納的競買保證金,轉為乙應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因變更競買人姓名(名稱)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風險概由聯合體及乙自行承擔,與拍賣機構及司法拍賣第三方交易平臺無關。

二是,簽訂相關協議。由聯合體、拍賣機構與乙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約定將聯合體在《競買協議》中的一切權利、義務轉移給乙。

此外,筆者認為,在拍賣會召開前,如果聯合體增加成員也應是允許的(但需要完善相應的競買手續)。但是,如果將聯合體變更為其他新的聯合體(該新的聯合體未包含原聯合體中的任一成員)或者變更為其他第三人(該第三人不是聯合體的任一成員),則應是不允許的。另外,由單一的競買人甲變更為其他競買人也是不允許的。

概而言之,競買人變更時,可對聯合體成員進行增、減(或既增加新成員,同時退出一部分老成員),但是,在對聯合體成員進行“裁減”時,最終的聯合體中至少有一名原聯合體成員(或者最終變更為單一的成員,而該成員應是原聯合體成員之一)??偟脑瓌t是,變更后的競買人(無論是聯合體,還是單一的競買人)要與原聯合體有關聯性(主要是指成員的關聯性,即:無論如何,新的競買人中至少需包含一名原聯合體成員)。若變更后的競買人與原聯合體毫不相干,則應是不允許的。

當然,上述觀點可能會有人提出相反的意見,認為:一旦競買人繳納了競買保證金、簽訂了《競買協議》,就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變更。這種觀點也不無道理,是一種比較穩健的做法,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不利于促進交易,有違《合同法》關于“鼓勵交易”的原則。在實務工作中,由于現實工作的復雜性,這種做法操作起來可能會比較困難。

2 買受人確定后,拍賣機構能否隨意變更買受人姓名(名稱)

通過召開拍賣會確定買受人后,買受人姓名(名稱)不得隨意變更。也就是說,拍賣會召開后,一旦確定了買受人,就已成為既定的法律事實。在此情形下,如果再進行買受人姓名(名稱)的變更,實質上是再次的交易行為。因此,不能隨意通過變更《拍賣成交確認書》,來變更買受人姓名(名稱),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當然,在買受人與拍賣機構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后,買受人有權與第三人簽訂相關合同,將已買受到的資產(權益)轉賣給第三人,這在法律上沒有實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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