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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友蘭、牟宗三對朱熹“理”之不同詮釋

2016-01-19 14:19樂愛國
社會科學研究 2015年6期
關鍵詞:馮友蘭朱熹

樂愛國

〔摘要〕馮友蘭、牟宗三對于朱熹的“理”作了完全不同的詮釋,主要在于:馮友蘭把理詮釋為“共相”,并在此基礎上把理先氣后詮釋為“邏輯在先”,討論理的“無動無靜”;牟宗三則把理詮釋為形而上的“存在之理”,并在此基礎上把理先氣后詮釋為“形而上的先在”,特別強調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動”。雖然他們都認為朱熹的理是客觀的,并否定氣由理而產生出來,但是,牟宗三反對馮友蘭“以新實在論的思想解析朱子”,并且強調朱熹的理“只存有而不活動”是對于理的道德意義的減殺。從這個意義上說,馮友蘭對于朱熹“理”的詮釋,是哲學史的詮釋,而牟宗三的詮釋則是儒學史的詮釋。

〔關鍵詞〕馮友蘭;牟宗三;朱熹;理

〔中圖分類號〕B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5)06-0148-06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認為,朱熹的哲學“近于現代之新實在論”?!?〕牟宗三則在論及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時針鋒相對地指出:“馮氏以新實在論的思想解析朱子,當然是錯的?!薄?〕對此,陳來認為,程朱理學在哲學上確有與新實在論相通之處,“馮先生從新實在論的立場所闡發的程朱理學的哲學見解,還是相當深刻的”?!?〕從這些尖銳的討論中至少可以看出,牟宗三對于朱熹哲學的詮釋與馮友蘭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且在筆者看來,這一差異最根本的在于對朱熹的“理”之不同詮釋。重要的是,對這一差異的分析,或許可以為我們合理地認識朱熹的“理”提供新的思路。

一、“共相”與“存在之理”

20世紀初,西方實在論哲學傳入中國。一些學者開始用這種學術觀點闡釋朱熹哲學。王國維早在1904年發表的《釋理》中就指出:“朱子之所謂理與希臘斯多噶派之所謂理,皆預想一客觀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過其一部分而已?!碚咧饔^上之物也。故對朱子之實在論,而有所謂觀念論者起焉?!薄?〕顯然,王國維是用實在論詮釋朱熹的“理”,并將朱熹實在論與觀念論相對立。1929年,周予同的《朱熹》作了同樣的詮釋,認為朱熹的理氣二元論,“以近代哲學術語言之,可稱為一實在論者,即以為一切現象界之背后有所謂理氣二元之實在者在”?!?〕

與此同時,西方的新實在論也隨之而來。1927年,馮友蘭發表譯文《孟特叩論共相》,介紹了美國新實在論者W. P. Montague的哲學觀點,有四個結論:“(一)每一特殊的物或事,皆有共相以為其性質;此共相先于特殊的物或事而獨立暗存(subsist)。(二)共相雖獨立暗存,但并不于時空中與殊相并肩存在。(三)這也并不是說,共相只是人心中之思想。(四)共相復合之自身,不足以構成存在的物?!薄?〕后來,馮友蘭在1934年出版的《中國哲學史》中稱朱熹的哲學“近于現代之新實在論”,其依據概在于此。

對于朱熹的“理”,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依據朱熹所言“形而上者,無形無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狀是此器”,指出:“以現在哲學中之術語言之,則所謂形而上者,超時空而潛存(Subsist)者也;所謂形而下者,在時空而存在(Exist)者也?!薄?〕又說:“形而上之理世界中只有理。至于此形而下之具體的世界之構成,則賴于氣。理即如希臘哲學中所說之形式(Form),氣即如希臘哲學所說之材料(Matter)也?!?〔8〕并引述朱熹所言“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稟此理,然后有性;必稟此氣,然后有形”〔9〕予以說明。除了講“理”,朱熹又講“太極”,所謂“總天地萬物之理,便是太極”〔10〕,還說:“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薄?1〕對此,馮友蘭指出:“由此而言,則一切事物中,除其自己之所以然之理外,且具有太極,即一切理之全體?!薄?2〕

馮友蘭不僅在《中國哲學史》中把朱熹的“理”和“氣”分別詮釋為希臘哲學中的“形式”和“材質”,而且至20世紀四十年代建構“接著”程朱理學講的“新理學”時,又分別詮釋為“共相”和“殊相”。他指出:“‘新理學的自然觀的主要內容,是共相和殊相的關系的問題。共相就是一般,殊相就是特殊或個別?!@個問題在程、朱理學中表現為理、氣問題。他們所說的每一類東西的所以然之理就是那一類東西的共相,其中包括有那一類東西所共同有的規定性。有了這個規定性,這一類東西和其它類的東西才有質的區別,但是僅有這些共相還不能使具體的世界中就有這種東西。共相是抽象的,它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才能具體化。具體世界的總的物質基礎叫做‘氣?!薄?3〕這實際上是把朱熹的“理”詮釋為西方新實在論的“共相”,而把“氣”詮釋為“殊相”。直至馮友蘭晚年撰寫《中國哲學史新編(第五冊)》依然持這樣的觀點?!?4〕

與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把朱熹的“理”和“氣”分別詮釋為希臘哲學中的“形式”和“材質”略有不同,張岱年于1937年所撰《中國哲學大綱》說:“中國哲學之理的觀念,與希臘之形式觀念,意義有同有異?!薄?5〕因而把程朱學派的“理”詮釋為“規律”。他說:“二程子所謂理,主要是規律的意思?!薄?6〕又說:“朱子本根論之實在意義,即是認為最究竟的自然規律乃自然之究竟根本,一切事物皆由此規律而有;而此規律又為事物之最高表準,為人類行為之究竟準則?!薄?7〕張岱年后來所撰《中國古典哲學概念范疇要論》認為,朱熹“以‘所以然講理,同時又以‘所當然講理”,并指出:“所謂‘所以然即是自然規律,所謂‘所當然即是道德準則?!匀慌c‘所當然雖有區別,而又是相互統一的。朱氏所謂理既有自然規律的意義,又有道德標準的意義,同時又是世界的本原?!薄?8〕應當說,張岱年將朱熹的“理”詮釋為“自然規律”與“道德準則”的相互統一,較馮友蘭有一定的進步。

張東蓀不同意馮友蘭以“共相”詮釋朱熹的“理”。他于1945年所發表的《朱子的形而上學》中明確指出:“我們不能用其他的超時空者,例如新實在論的共相與柏拉圖的意典(idea)來解釋朱子的理?!薄?9〕“拿新實在論的共相來與理相比較是很不妥當的?!薄?0〕同時,他還深入討論了朱熹的理與西方哲學的共相的諸多不同。后來,他又說:“以西洋哲學上新實在論派的所謂的‘共相(universal)來解釋理,這是馮友蘭先生于其近著《新理學》上所嘗試的企圖。我則認為和宋儒原理相差太遠?!也坏詾樗稳宓乃枷胧桥c西洋近代哲學的新實在論不相侔,并且以為新實在論者主張共相是純客觀的亦復不合于真理?!薄?1〕

牟宗三反對馮友蘭把朱熹的“理”詮釋為希臘哲學中的“形式”或新實在論的“共相”,特別強調“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的區別。

牟宗三認為,通常所說的“所以然之理”是“現象學的、描述的所以然,物理的、形而下的所以然,內在于自然自身之同質同層的所以然,而非形而上的、超越的、本體論的、推證的、異質異層的‘所以然”?!?2〕他說:“此種自然義、描述義、形下義的‘所以然之理,吾人名之曰‘形構原則(Principle of Formation),即作為形構原則的理,簡之亦即曰‘形構之理也?!薄?3〕然而,牟宗三又認為,朱熹的“所以然之理”是“形而上的、超越的、本體論的、推證的、異質異層的‘所以然之理”,“單是超越地、靜態地、形式地說明其存在,不是內在地、實際地說明其征象”,所以此“所以然之理”即曰“存在之理”(Principle of Existence),亦曰“實現之理”(Principle of Actualization)?!?4〕牟宗三特別強調,“形構之理”與自然自身同質同層,“依此理可以形成或構成—自然生命之特征”,“可以抒表出一自然生命之自然征象”;而“存在之理”與自然自身異質異層,“此理不抒表一存在物或事之內容的曲曲折折之征象,而單是抒表—‘存在之然之存在”,“相當于來布尼茲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5〕他還說:“形構之理是‘類概念,是氣之凝聚結構之性,是多,而存在之理則不是類概念,是純一而非多,此即所謂超越的義理之性或本然之性也?!薄?6〕為此,他還認為,“存在之理”不由歸納而得,亦非“歸納普遍化之理”?!?7〕

牟宗三強調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而不是“形構之理”。他說“依朱子,此理只是一理,一太極,一個絕對普遍的、存有論的、純一的極至之理?!薄?8〕當然,牟宗三并不否認朱熹也講太極含萬理,具眾理,但是,對于所謂“萬理”“眾理”,他明確指出:“朱子之意是一為真一(真地是一),多只是權說之假象?!薄?9〕他還說:“所謂權說之假象者,就存在之然而為其所以然之理,是因‘存在之然之多而權說為多,而實無多理,只是此整全之一之理也?!且跃痛嬖谥欢f萬理、眾理者,實只是因‘存在之然之多而權說,實非真多也,故多只是假象?!薄?0〕在牟宗三看來,朱熹所謂“階磚便有階磚之理”“竹椅便有竹椅之理”,這里的“理”,是與階磚、竹椅“同質同層的‘形構之理”,只是“權說之假象”。

通過對“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差異的分析,牟宗三明確認為,朱熹只講“存在之理”而無“形構之理”之義。但是他又認為,朱熹要求“通過格物窮理(即物而窮其理,即存在之然而推證其所以然)之認知方式而把握其所說之太極性理(存在之理、靜態的實現之理)”,會使人將“存在之理”誤會為“形構之理”?!?1〕他甚至還說:“雖伊川朱子并無形構之理一層,然亦無礙,而亦未始不隱含此一層,而亦未嘗不可自覺地由之而開出此一層(由即物窮理而留住于氣之曲折之相上即可開出此一層)?!薄?2〕

牟宗三強調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而不是“形構之理”,因而反對馮友蘭把朱熹的“理”詮釋為“形式”或“共相”,并且認為,馮友蘭是順著“形構之理”去理解朱熹的“理”,他似乎根本不知道有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之不同,“尤甚者似乎他根本沒有‘實現之理這個概念”?!?3〕

應當說,牟宗三把“理”分為“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兩個層面,并在此基礎上把朱熹的“理”詮釋為“存在之理”,要比馮友蘭把“理”只是詮釋為邏輯上的“共相”更為深入。但是,牟宗三以為朱熹的“理”“只是一理,一太極,一個絕對普遍的、存有論的、純一的極至之理”,只是“存在之理”,而無“形構之理”之義,并且由此否定馮友蘭以“共相”詮釋朱熹的“理”,這似乎又過于武斷。朱熹曾經指出:“世間之物,無不有理,皆須格過。古人自幼便識其具,且如事君事親之禮,鐘鼓鏗鏘之節,進退揖遜之儀,皆目熟其事,躬親其禮。及其長也,不過只是窮此理,因而漸及于天地鬼神、日月陰陽、草木鳥獸之理?!薄?4〕對此,牟宗三說:“事之重疊交錯一件一件固皆有其定理,即心之曲曲折折呈現,……亦皆有其所以然之定理。固有緩急先后,然一件又一件,一重又一重,漸漸推廣開去,以至于‘天地鬼神、日月陰陽、草木鳥獸之理,皆是這樣平視而窮格之,不因其為急為先或為緩為后而有異樣工夫也?!薄?5〕由此可見,牟宗三雖然認為“理”有“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之分,而且朱熹的“理”只是“存在之理”,但在具體分析朱熹的言論時,卻沒有作出這樣嚴格的區分,并把朱熹的“理”統稱為“所以然之定理”。

關于“理”,朱熹說:“天下之物,則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薄?6〕顯然,在朱熹看來,“理”包括兩方面,即“所以然之故”和“所當然之則”。馮友蘭和牟宗三都是從“所以然之故”的意義上詮釋朱熹的“理”。無論是馮友蘭的“形式”或“共相”,還是牟宗三“存在之理”“形構之理”,就它們都是“所以然之故”而言,都可以用于詮釋朱熹的“理”。因此,牟宗三把“理”分為“存在之理”與“形構之理”,并強調朱熹的“理”只是 “存在之理”而非“形構之理”,把“形構之理”看作是“權說之假象”,而與馮友蘭把朱熹的“理”詮釋為 “共相”對立起來,雖有其合理之處,但與馮友蘭的詮釋一樣,似乎都有所欠缺,還需要做出更多的論證。

二、“邏輯在先”與“形而上的先在”

朱熹在理氣關系上,既講理氣不可分,又講理先氣后。他說:“所謂理與氣,此決是二物,但在物上看,則二物渾淪不可分開各在一處,然不害二物之各為一物也。若在理上看,則雖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嘗實有是物也?!薄?7〕又說:“理未嘗離乎氣。然理形而上者,氣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豈無先后?”〔38〕并且認為,理與氣本無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從來,則須說先有是理”?!?9〕對此,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說:“就朱子之系統言,一理必在其個體事例之先,蓋若無此理,即不必有此個體事例也。至于理與普通的氣為有之先后,則須自兩方面言之:蓋依事實言,則有理即有氣,所謂‘動靜無端,陰陽無始;若就邏輯言,則‘須說先有是理。蓋理為超時空而不變者,氣則為在時空而變化者。就此點言,必‘須說先有是理?!薄?0〕顯然,馮友蘭把朱熹既講理氣不可分又講理先氣后,作了分別解釋:理氣不可分,依事實言;理先氣后,就邏輯言。這就是所謂“邏輯在先”。馮友蘭晚年依然持這樣的觀點, 他說:“就存在說,理氣是互相依存的,……無始無終的,就存在說,理、氣先后問題就沒有意義了。但朱熹仍然認為,照理論上說應該還是理先氣后,他認為理是比較根本的。就這一點說,先后問題就是本末問題,理是本,氣是末;也就是輕重問題,理為重,氣為輕。本和重在先,輕和末在后,這樣的在先就是所謂邏輯的在先?!薄?1〕

對于馮友蘭所謂“邏輯在先”,既有贊同者,也有反對者。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贊同馮友蘭的觀點。他認為,在朱熹那里,“有理即有氣,謂理先氣后者,乃系在理論上推其所從來,則不得不說先有理”,“理氣未嘗相離,然在理論上講,不可不分先后,不能不說理在先”?!?2〕

張東蓀則不同意馮友蘭的觀點。他認為,在朱熹學術中,理氣關系即體用關系,“就體用的分別而說,畢竟理是體。所以不能不說理是先有的”,而且,朱熹所說的“理”絕不是概念,因此,“理氣先后的問題,不必含有邏輯的意義,換言之,即不見得必是邏輯的先后”?!?3〕

唐君毅認為,應當按照朱熹本人所言,以“形上之先”解說“理之先”,并且指出:“所謂形上之先者,以今語釋之,即在宇宙之根本真實之意義上,理為超乎形以上之最根本之真實,而氣則根據理之真實性而有其形以內之真實性者?!诵紊现群罅x不僅與邏輯上之先后義迥別,而由邏輯先后之分析亦決不足以成就此形上學中之先后義?!薄?4〕顯然,唐君毅主張用“形上之先”詮釋朱熹的“理先氣后”,反對馮友蘭的“邏輯在先”。

與唐君毅一樣,牟宗三說:“理先氣后,此無問題?!戎皇潜玖x。本當該先在。此先在不只是邏輯的先在,而且是形而上的先在?!薄?5〕顯然,在牟宗三看來,朱熹講理先氣后是“形而上的先在”,而不只是馮友蘭的“邏輯在先”。

關于“形而上的先在”,牟宗三認為包括兩個方面:其一,“理是靜態的存在之理,故此理只是在‘氣之存在之然背后而超越地、靜態地定然之”;其二,理在“氣之存在之然”背后“存有論地主宰而定然之”。所謂“存有論地主宰”,并不是“‘即活動即存有之實體創生之,妙運之,因而有氣化動靜之相生不息之大用,這一動態地實現之、定然之之關系”〔46〕,而是“只是依傍這理而氣始有合度之生化”?!?7〕牟宗三特別強調“形而上的先在”是“當然而不容己”,即“必須如此,定須如此”〔48〕,因而是“本當該先在”,不只是馮友蘭的“邏輯在先”。

需要指出的是,與馮友蘭所謂“邏輯在先”把朱熹講理先氣后歸為“就邏輯言”而把朱熹講理氣不可分歸為“依事實言”不同,牟宗三特別強調“形而上的先在”即是朱熹的理氣不可分和理氣“不離不雜”。他說:“在朱子之存有論的解析中,由存在之然推證其所以然之理以為性,則性體與存在之關系只能是理與氣不離不雜的關系?!袣庵槐赜衅渌匀恢硪远ㄈ恢?,理只是靜態地在‘氣之然背后以超越地定然之與規律之,但不能動態地創生之、妙運之、鼓舞之(所謂‘鼓之舞之以盡神),此即彼所謂氣不離理;而同時理亦不能離氣,蓋理若離開氣,則理無掛搭處。理無掛搭處只表示理無具體的表現處而已,理還是理,理是超越地自存者。故無論有掛搭處否,理總是純凈地自持其自性,自存其自己,此即彼所謂不雜。理與氣不雜,氣與理自亦不雜?!薄?9〕牟宗三認為,在朱熹那里,理氣關系只能是“理與氣不離不雜的關系”,而理先氣后,“形而上的先在”,即理氣“不離不雜”。

牟宗三特別強調朱熹所謂理氣的“不離不雜”。他說:“此理與‘氣之存在之然字關系為如何?關此,朱子說為不離不雜?!薄?0〕還說:“朱子所常說的‘無是氣,則是理亦無掛搭處,‘疑此氣是依傍這理行,及此氣之聚,則理亦在焉,‘理搭在陰陽上,如人跨馬相似,‘太極者,本然之妙也,動靜者,所乘之機也,皆是理氣不離不雜,而理則在氣背后靜態而超越地主宰而定然之?!薄?1〕由此可見,牟宗三討論朱熹的理氣關系,強調理氣的“不離不雜”,并在此基礎上講“形而上的先在”。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在討論程朱理學與陸王心學的差別時說:“理學與心學之差別之一,即理學需要二世界,心學只需要一世界?;蚩芍^理學為二元論的,心學為一元論的?!薄?2〕顯然,在馮友蘭看來,朱熹理學為理氣二元論,因而才有理先氣后,所謂“邏輯在先”。牟宗三雖然也認為朱熹講理、氣二分,但是又說:“朱子之差只在其所體會之理是只存有而不活動者,不在其理氣為二也?!薄?3〕可見,牟宗三對朱熹“理”的研判,更強調“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動”。

三、太極“無動無靜”與“只存有而不活動”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認為,在朱熹那里,作為“天地萬物之理之總和”,太極“永久是有”,而且“亦無動靜”?!?4〕馮友蘭還說:“‘動靜是氣也,太極中有動靜之理,故氣得本此理以有動靜之實例”,“至于形而上之動靜之理,則無動無靜,所謂‘不可以動靜言也?!薄?5〕因此,馮友蘭認為,周敦頤所謂“太極動而生陽;動極而靜,靜而生陰”,“此言在朱子系統中為不通之論”?!?6〕他還說:“太極中有動靜之理,氣因此理而有實際的動靜。氣之動者,即流行而為陽氣;氣之靜者,即凝聚而為陰氣?!薄?7〕也就是說,太極有動之理與靜之理,因而氣有動靜,而動靜之理本身則無動無靜。馮友蘭晚年的《中國哲學史新編(第五冊)》依然持這樣的觀點,其中說道:“太極是不動的,但其中有動之理,既有動之理,就有氣‘依傍它,‘依傍動之理的氣就是陽氣。太極中也有靜之理,既有靜之理,就有氣‘依傍它,‘依傍靜之理的氣就是陰?!薄?8〕還說:“動之理并不動,靜之理并不靜?!薄?9〕

牟宗三《心體與性體》在認為朱熹的“理”“只是一理,一太極,一個絕對普遍的、存有論的、純一的極至之理”的同時,指出:“依朱子之體會只能說有動靜之理,而理自身無所謂動靜。就太極說,太極有動之理、有靜之理,而太極自身無所謂動靜。動靜是氣、是事,所以動靜者方是理。依此,嚴格說,所謂理之動或靜并不是理自身能動或靜,乃是動者靜者依動之理而動,依靜之理而靜?!还苁莿又砘蜢o之理,皆歸綜而為一太極,亦可以說太極含具有動之理與靜之理?!薄?0〕應當說,就字面而言,牟宗三認為朱熹的太極“有動之理、有靜之理”而其自身“無所謂動靜”,與馮友蘭認為太極“有動靜之理”而其自身“無動無靜”,并沒有差別。

但需要指出的是,馮友蘭、牟宗三論述朱熹的太極“有動靜之理”而其自身“無動無靜”的基礎根本不相同:馮友蘭把朱熹的“理”詮釋為“共相”,并討論其與作為“殊相”的“氣”之動靜的關系;而牟宗三則是把朱熹的“理”詮釋為形而上的、超越的、本體論的、推證的、與“氣”異質異層的“存在之理”。尤其是,牟宗三還進一步把朱熹的理界定為“只存有而不活動”。

所謂“只存有而不活動”,即如上所述,“理只是靜態地在‘氣之然背后以超越地定然之與規律之,但不能動態地創生之、妙運之、鼓舞之”。牟宗三認為,朱熹的理,是存在之理,亦可曰“使然者然”之實現之理。他說:“惟此實現之理是靜態地‘使然者然,非是動態地創生之之‘使然者然,是只存有而不活動者?!皇且粋€‘作為存有的、靜態的、形式意義的純一之理,并無心義活動義?!薄?1〕顯然,在牟宗三看來,朱熹的理,作為宇宙本體,對于氣并不具有創生作用,而只是靜態地存在,“只存有而不活動”。他還說:“朱子之說所以然之理是由對于存在之然作存有論的解析推證而得,不是就道德實踐之所以可能逆覺而得,故自始即定死者。在此直接推證中,無法加上心義與神義,是以實體必成‘只存有而不活動者,是即喪失其創生義?!薄?2〕

牟宗三不僅把朱熹的理界定為“只存有而不活動”,而且還以此作為判別不同學派系統的重要依據。在他看來,自周敦頤開始而至張載、程顥,“對于道體性體無不視為‘即活動即存有者”;然而,自程頤開始而至朱熹“遂將道體性體只簡化而為一‘理字”,“是則對于言道體性體之原初的背景已漸忘卻,而對于道體性體之內容的意義亦汰濾不少而漸喪失,總之,是成‘只存有而不活動之靜態的理”?!?3〕牟宗三還特別強調:“此為言道體性體之根本轉向?!薄?4〕顯然,在牟宗三看來,周敦頤、張載、程顥一派把道體性體視為“即活動即存有”,而程頤、朱熹一派則把道體性體詮釋為“只存有而不活動”。

在對宋代儒學的研判中,馮友蘭《中國哲學史》關注的是程頤、朱熹的“理”與心性的關系,并且根據其言“性即理”將程朱之學界定為“理學”,而與程顥以及陸九淵言“心即理”的“心學”相對立?!?5〕與此不同,牟宗三關注的是程頤、朱熹的“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動”,并以此與周敦頤、張載、程顥言道體性體的“即活動即存有”相對立。為此,牟宗三還針對馮友蘭的學派分判,指出:“伊川之言‘性即理,此固亦是扣緊道體性體而言‘理字,然伊川之言此語實不只此義,且有一特別之標識,即預設心性不一,心理為二,道體性體為‘只存有而不活動是也。是則‘性理之學,普通固定之于伊川朱子之‘性即理,非是;……。明道固亦可言‘性即理,甚至濂溪、橫渠亦可如此言。但濂溪、橫渠、明道所體會之道體性體是‘即活動即存有者,故代表此道體性體之‘理或‘天理字亦不只是‘存有義,到最后亦是‘即存有即活動者?!薄?6〕在牟宗三看來,程頤、朱熹為一脈,不只是因為講“性即理”,而在于他們的理是“只存有而不活動”,并因而與周敦頤、張載、程顥相區別。

由此可見,在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對于朱熹理學的闡述中,朱熹講太極“無動無靜”,并無關乎其學派歸屬,也不影響朱熹之學成為“集其以前道學家之大成”?!?7〕與此相反,牟宗三認為,朱熹的理“無所謂動靜”,“只存有而不活動”,則是劃定學派歸屬的最重要的根據,由此,“伊川朱子之不得為儒家之大宗而為另開一傳統者亦明矣”?!?8〕

因此,對于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認為朱熹的太極“無動無靜”,學術界并沒有太大的異議,而對于牟宗三把朱熹的理界定為“只存有而不活動”,則存在很大的質疑。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馮友蘭、牟宗三對于朱熹的“理”作了完全不同的詮釋,主要在于:馮友蘭把理詮釋為“共相”,并在此基礎上把理先氣后詮釋為“邏輯在先”,討論理的“無動無靜”;牟宗三則把理詮釋為“存在之理”,并在此基礎上把理先氣后詮釋為“形而上的先在”,特別強調理的“只存有而不活動”。

不可否認,他們都認為朱熹的理是客觀的,并且否定理對于氣具有創生意義。由此,馮友蘭認為朱熹的哲學“近于現代之新實在論”;牟宗三也指出:“原朱子之言太極,言性理,初亦是本天道一元、天命流行之體、天命之謂性、性善等義說下來,但因其實在論的心態,直線分解的思考方式,以大學格物致知為定本,說來說去,……不能還其本義?!薄?9〕認為朱熹具有“實在論的心態”。但是,牟宗三還是認為“馮氏以新實在論的思想解析朱子,當然是錯的”。

重要的是,牟宗三還進一步強調朱熹的理“只存有而不活動”是對于理的道德意義的減殺。他說:“在朱子之‘存有論的解析中,理只為存有而不活動,其道德意義即減殺,而心氣依理而行所成之道德即為他律道德。其依‘存有論的解析之方式說性,非先秦儒家言性之本義,此亦是其道德意義減殺之故?!薄?0〕從這個意義上說,馮友蘭對于朱熹“理”的詮釋,是哲學史的詮釋,而牟宗三的詮釋則是儒學史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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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顏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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