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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戰略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前瞻

2016-01-28 16:16楊冉
東方法學 2016年1期
關鍵詞:區域經濟一體化一帶一路

楊冉

內容摘要: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對“一帶一路”戰略有著重要意義。從國際經驗來看,以歐盟為代表的超國家法律協調和以美澳互認雙邊條約為代表的雙邊或多邊認可協議是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主要做法。從制度設計來看,跨國法律協調以相互承認對方特定法律行為在本國的效力為核心,可以有效的促進國家之間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并從制度對接的角度提高區域一體化水平。在“一帶一路”工程建設中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可以借鑒國際的成功經驗以充分發揮制度優勢,同時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具體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一帶一路” 相互認可 區域經濟一體化 跨國法律協調

“一帶一路”頂層設計方案強調,“沿線國家宜加強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的海關合作,以及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統計信息等方面的雙多邊合作”。這意味著“一帶一路”戰略構想步入全面務實的發展新階段。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經濟、社會、法律制度差異較大,為實現該戰略,構建跨國法律協調機制迫在眉睫。本文從國際經驗以及制度設計兩個層面探討跨國法律協調的機制原理,進而展望在“一帶一路”戰略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前景。

一、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國際實踐

推動區域經濟體內部跨國法律協調水平的提高,已經成為當代世界區域經濟發展的主要潮流。在這其中,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在區域經濟建設中對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構建尤其引人關注:從20世紀80年代起,歐盟以超國家的模式在其成員國內部大力推進的成員國法律制度的相互認可,直接推動了歐洲從經濟上的煤鋼共同體到政治上的歐洲聯盟的轉變,成為區域經濟內部互認的典范?!? 〕美國則積極與其他國家簽訂法律制度相互認可雙邊或多邊條約,其中2008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美自由貿易區與澳大利亞之間的多邊認可條約以其范圍之廣、開放程度之高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兩大案例分別代表了跨國法律協調機制超國家模式和條約模式的最高水平。對這兩大典型案例的分析與研究將為我國“一帶一路”戰略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構建提供有益借鑒與參考。

1.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超國家模式

為消除歐盟內部因法律制度和規則差異所帶來的壁壘,在內部成員國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建設上,歐盟曾優先考慮統一化的模式,即制定在全歐洲范圍內通用的法律規則和標準。但這一做法遭到成員國強烈的抵制而步履維艱。由此,歐盟轉而推動內部成員國法律制度的相互認可作為統一化的替代方案。這一機制最早出現在歐盟法院1979年Cassis de Dijon案的判例中,在該案中歐盟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首次確立了“相互認可”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在一成員國內合法生產或銷售的商品須為所有其他成員國接受,即使它們并不完全符合接受國的技術法規或質量標準?!? 〕該判例表明,如果產品滿足了最低程度的要求,在一成員國銷售的產品也能在另一成員國境內銷售。但是,這種接受與認可必須以產品來源國已經確立最低標準為先決條件。如果這種基本條件不具備,成員國仍有權設立附加標準,只要這些標準是符合共同利益的、適當的、非歧視性的、且不構成重疊管制。進而,歐盟在1985年出臺的歐盟發展白皮書中從確定和發展了這一制度。在這其中,歐盟確定了成員國的相互認可作為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和基本手段?!? 〕其后,歐盟制定了大量的配套單行法律法規以推進成員國之間的相互認可,最終建立了歐盟內部的和貨物買賣質量護照和金融單一執照制度。由此,歐盟內部的相互認可包含了有形產品和無形的諸如銀行服務、投資、保險等產品。在貨物買賣領域,只要在歐盟的一個成員國取得了質量評定證明文書,則可以取得相應等級的歐盟質量護照,憑護照可以在歐盟各成員國免除重復質量評定的義務。在金融服務領域,只要在一個成員國內取得了從業資格,就可以在全歐盟范圍內從事同等的業務和服務,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在東道國的金融分支機構原則上只接受母國的金融監管,因此,只需要遵守母國的金融法律制度即可?!? 〕歐盟利用超國家的機構和力量,通過出臺法案與實際控制相結合的方法,最終建立并強化內部的相互認可制度。在成員國的層面,歐盟大力推動各成員國之間簽訂相互認可條約,在超國家層面,歐盟建立專門的執行監督機構,用于協調、監控成員國之間相互認可的執行情況,防止因成員國內部新政策、法案的出臺而影響相互認可在本國的實施效果?!? 〕在實踐之中,這一專門的協調機構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以貨物買賣為例,在歐盟超國家機構的引導和協調之下,“歐盟質量護照”在歐盟成員國之間得到了很好的適用,無論是在承認力度還是在通關速度上,持有“歐盟質量護照”的外國產品與本國產品幾乎相差無幾?!? 〕

而到了1999年,歐盟委員會則將相互認可制度建設的工作重心從貨物買賣、專業技術服務領域轉向了金融銀行服務方面。隨著《金融服務計劃》的出臺,歐盟委員會列出了在金融銀行業推進共同市場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核心是要求成員國相互承認對方的銀行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當事人在任意一個歐盟成員國取得金融銀行的法律資格,就可以在全歐盟范圍內開展業務 〔7 〕。隨后,在2001年歐盟正式出臺了實施這一方案的Lamfalussy計劃 〔8 〕,提出全歐盟范圍內金融銀行乃至保險行業互認的三步走策略:首先,從歐盟的層面上,在金融、銀行、保險這些不同的領域之中以法案的形式建立合作互認的方向性原則和計劃;其后,由各成員國依據這些法案修改本國法律制度、規則,和其他成員國締結條約;最后,在歐盟層面上建立一個集中的推動和監督機構,以保證各國互認的進程和執行情況。在這一計劃中,包含著大量具體的措施和方案,更為強調歐盟層面對于互認的推進作用。到2005年,歐盟提出三步走計劃的第一步已經完成,在接下來的過程中將著力推進各成員國對于互認制度的落實工作,建立并強化專門的監督機構?!? 〕在2009年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之后,歐盟提出實施計劃的第三步,以專門的監督機構來保證歐盟金融安全和穩定,并推進全歐盟的互認水平。這一監督機構被賦予較大的監管權力和監察范圍?!?0 〕

有學者指出,歐盟的內部成員國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是從最低的貨物買賣質量評定領域走向了較高的銀行、金融、保險、投資等無形資格領域,在帶來巨大好處的同時,也面臨著歐盟成員國銀行、金融、保險業監管完全重構的風險,可能會帶來大量監管上的新問題?!?1 〕同時,這種成員國之間的互認可以被看作是一體化的前奏和鋪墊,隨著成員國之間互認水平的提高,制度結合得也更加緊密,從而為法律制度上的一體化鋪平道路。

超國家機構在歐盟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建設中始終發揮了主導的作用:作為各成員國之上的超國家機構,歐盟可以以指令法案的形式直接推動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制度相互認可 〔12 〕;歐盟建立了超國家的執行和監管機構,有效保障了法律制度相互認可的實際效果和執行力度;歐盟擁有著超國家的法院——“歐盟法院”,可以推翻、糾正成員國偏離制度要求的法案和行政行為。因此,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執行不僅來源于國家之間的條約,更受到超國家機構的推動和監督,這就有效保證了這一機制的執行力度。最后,不同于一般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歐盟沒有退出機制,歐盟成員國的整體或者部分在實踐之中也沒有退出歐盟的先例。這使得成員國之間的協調機制可以穩定而長期的存在。但是歐盟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內部成員國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目前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在制度建設初期,歐盟只有12個成員國,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狀況、法治水平相差不遠,進口國可比較容易接受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出口國的相互認可。但當歐盟東擴之后,新加入歐盟的中歐和東歐國家經濟水平、法治水平要遠低于西歐發達國家,而歐盟發生的幾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其源頭也都在東歐國家 〔13 〕。如何跨越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障礙,是歐盟跨國法律協調機制面臨的主要難題之一。即使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在以后的實踐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問題,在歐盟沒有改變做法之前,成員國也必須考慮歐盟整體利益而堅持這項制度?;诖?,相較于其他國家的雙邊條約來說,歐盟內部成員國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具有著更高的穩定性。

2.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條約模式

國際上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另一種典型做法是區域經濟體或者主權國家對外簽訂雙邊或多邊互認協議,相互承認對方的法律制度和規則。發達國家之間多簽訂雙邊互認協議,其中以美國與澳大利亞2008年簽訂的雙邊互認協議為典型代表?!?4 〕

與歐盟強大的超國家機構不同,美澳雙邊互認以國家之間的條約為基礎,相互認可對方國家法律制度和規則在本國的效力。由于超國家的內部模式需要耗費大量的政治、外交資源,超國家機構的建立也就實屬不易。而相比較之下,條約模式則允許協議方以相對較小的制度資源達到構建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目的。以美澳協議為代表的條約外部模式有著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首先,并不建立專門的監督執行機構。在跨國法律制度的相互承認中很有可能會出現執行的問題,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如何保證條約簽訂后雙方對于條約實際執行程度和對國內法律制度水平的保持力度。對此,歐盟采取的是建立一整套強有力的專門監督執行機構以保證雙邊互認的實際執行效果。與之相比,美澳協議的制度成本則顯得更為低廉。其次,美澳雙邊相互認可的核心在于“減免義務”,在條約規定的貨物買賣、專業服務和銀行金融領域,也就是減免已經經過出口國法律程序的產品和服務在本國的再次、同等級法律程序的義務。和歐盟一樣,美澳雙邊互認協議也將產品的范圍逐漸擴大到了包括銀行服務、保險、投資等無形的現代金融產品。但美澳協議中不涉及任何本國內現有法律制度改變、互認爭端解決措施、互認的監督執行等實質性內容,也不涉及對于對方法律制度水平的評估系統,僅僅在于列明雙方同意減免對方義務的范圍及程度。最后,美澳協議強調雙方法律制度和互認水平的“高水平相似”,即便在協議簽訂之后協議方內部出臺法案或者執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對方國家產品和服務在本國的實際認可程度,或者對方的法治水平發生一定的變化,只要雙方的認可程度或者法治水平處于一個“高水平相似”的水平之上,即視為符合條約的約定。

不同于歐盟大刀闊斧的制度改革,美澳協定中并不涉及任何雙方國內制度的根本變化,也不建立任何監督執行機構,僅僅局限于雙方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相互承認對方特定法律行為在本國也發生效力。歐盟的超國家模式強調以法律的剛性手段保證跨國互認制度的執行,預先設計好制度運行的各個方面,包括監督執行、糾紛解決甚至是過錯處罰,在制度運行的過程中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互認始終處于制定設計時所預設的效果,這一方法雖然可以最大化的保證跨國互認的效果,但由于強調制度執行的始終如一,則難免失之于僵化,在歐盟東擴之后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與之相反,美澳互認條約則試圖建立一種彈性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以解決互認實際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狀況。條約中有意回避了監督執行、糾紛解決等制度,轉而約定出現實際影響互認效果的情況之后,由雙方的外交部門進行共同評定后,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同時美澳條約對于關鍵性問題“高水平相似”刻意留白,由此寄希望建立一個更富有彈性的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通過不斷進行制度調整,同時采取柔性的外交手段而非剛性的法律手段,強調雙方之間的共同評價和相互協商,以達到相互間的法律協調機制擁有更強包容性的效果。

3.我國情況

近年來,隨著實踐的需要和我國法制完善的推進,我國與境外的法律協調機制建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體現在我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澳門地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和《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這為在“一帶一路”工程建設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建設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第15條第1款規定,“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目前,兩地在專業資格互認、促進專業人員流動等方面都采取了積極的行動,有關部門根據CEPA的要求正在修改相應法規,并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章。自從2003年9月簽署了CEPA六個附件后,內地和香港有關的專業團體和監管機構已經簽署了一些協議:2003年11月初,簽署了產業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協議;2003年12月簽署了促進內地與香港證券及期貨資格人員及專業知識方面互通交流安排;2004年2月簽署了有關建筑師的專業資格互認協議;2004年2月,簽署了便利香港居民報考內地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的合作協議;2004年4月,達成協議,允許香港居民參加內地全國專利代理人員資格考試;2004年8月,簽訂了結構工程師資格互認協議。

《中國與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2條“全面經濟合作措施”第6款規定,建立有效的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簡化海關程序和制訂相互認可安排。該款對成員達成相互認可安排予以認同?!斗召Q易協議》第6條規定了“承認”。從該條內容看,其與GATS第7條如出一轍。首先,第6條第1款規定,“一締約方可承認在另一締約方已獲得的教育或經歷、已滿足的要求、或已給予的許可或證明”。關于認可的方式,該款規定,“此類承認可通過協調或其他方式實現,或可依據與各締約方之間或相關主管機構之間的協議或安排,或可自動給予”。其次,規定了認可的限制條件,如第6條第3款規定的“公開性”,即“無論此類協定或安排是現有的還是在將來訂立的,均應向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的機會,以談判加入此類協定或安排,或與其談判類似的協定或安排。如一締約方自動給予承認,則應向任何其他方提供充分的機會,以證明在該其他方獲得的教育、經歷、許可或證明以及滿足的要求應得到承認”;第6條第4款規定的非歧視性,即“一締約方給予承認的方式不得構成在適用服務提供者獲得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或準則時在各國之間進行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服務貿易的變相限制”。最后,第6條第2款鼓勵相關主管機構就“獲得授權、許可或證明的標準或準則”進行談判。而在具體實踐中,2002年2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越南科技部簽署備忘錄,越南承認我國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摩托車頭盔的3C認證結果。2003年8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又與越南標準質量局簽署了會談紀要,越方將承認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結果的范圍從摩托車整機、摩托車發動機和頭盔擴大到摩托車后視鏡、測速表、輪胎、輪網和乘客扶手等摩托車零部件?!?5 〕

雖然我國在與境外的法律協調機制建設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別是與東盟法律相互認可,有效推動了區域經濟建設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與境外相互認可條約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無論是在締約數量還是在認可的范圍上都尚有不小差距,這一制度在區域經濟建設的作用和優勢方面還有很大發揮空間。

二、跨國法律協調機制運行原理

就目前情況來看,跨國法律協調機制以國家對外的相互認可條約為基礎和核心。具體地說,可以理解為多個主權國家約定相互承認對方國家特定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例如一種貨物或一項服務若可以在一國合法銷售或提供,則可以在所有締約國家銷售或提供,同時免除在締約國范圍內重復審查認證的義務?!?6 〕

1.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具體表現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經濟法規則也從大一統的全球規則同一化,逐步走向更加重視各國特性的區域規則建設。在這一背景下,以相互認可制度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建設在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受到重視。以美國和歐盟為首的發達國家紛紛對外簽訂相互認可條約。相互認可的范圍從最初單一的國際貨物貿易領域逐步延伸到國際服務貿易乃至金融、保險等行業?!?7 〕在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框架下,協議方之間的貨物買賣、專業乃至金融服務在滿足了母國的質量評定、專業資格認證和金融監管要求之后,就可以在東道國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這不僅避免了產品和服務在多個國家內經歷重復的法律程序,降低商品和服務的流通成本,提高締約國家之間的貿易自由化程度。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締約國家之間法律制度和規則的相互承認和對接,實現締約國家之間從經濟上的一體化到法律規則體系上的協調發展。這對于地理上有著天然聯系的國家發揮區域經濟優勢,實現抱團取暖有著尤其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貨物貿易領域,協議方之間的法律協調一般表現為對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等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相互承認。在傳統的框架下,由于各國認證制度不一致和認證不能互認,供應商為使產品進入各國市場,需要在多國反復申請認證,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某些國家也可能利用認證制造貿易中的非關稅壁壘,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或服務進入。相互認可則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雙方通過條約或者其他方式相互承認對方的合格評定在本國也發生法律效力。出口商則只需要在母國取得合格評定法律文書,商品出口至東道國則無需重復取得東道國的合格評定法律文件,極大便利了商品在締約國之間的自由流動。

在專業服務領域,則主要是對執業資格的相互認可,從而避免執業資格的重復認證。締約國之間相互允許取得對方國家從業資格的專業服務人員進入本國市場從業。相互認可執業資格實際上是對執業資格的要求以及獲得執業許可、注冊的程序兩方面的認同。發展中國家具備豐富的勞動力市場,希望促進人員的跨國流動和就業,而發達國家則擔心一旦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大量進入本國市場,會對本國勞動力市場造成沖擊,僅允許對知識密集型的專業服務人員的市場準入以及服務提供作出一定的開放?!?8 〕執業資格互認對于促進人員的跨國流動,尤其是專業服務人員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增加就業和創業機會,提高專業服務人員的就業層次和就業質量,加強經濟技術的深層次交流與合作,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執業資格互認的實質是允許不同性質的規制機構共同合作,允許專業人員機構及許可機構參與相互認可協定的談判,更好地表達自己的特點、需求與意愿,通過相互學習、交流和借鑒,改善專業服務標準,優化專業人力資源的配置,促進全球范圍的專業服務自由化。開展執業資格互認,既是保護本國經濟技術的重要手段,也是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拓展經濟、技術和勞務合作的重要途徑。

金融銀行等領域也不例外,締約國相互承認對方金融機構通過分支機構及跨境服務從事的所有業務活動原則上由其母國的監管機構監管,這些分支機構只需要遵循母國的法律制度和監管規則,只要獲得母國頒發的執照,就可以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直接跨境提供服務來從事相應的金融活動,而不必重復取得東道國的金融執照。目前,在金融相互認可水平較高的歐盟范圍內,成員國之間基本實現了金融領域的相互認可,金融機構只要在歐盟一個成員國取得金融執照,就可以在全歐盟范圍內開展相應的金融活動。這就極大的便利了歐盟內部金融資本的自由流動。在歐盟超國家機構的大力推動下,成員國之間通過相互認可制度,相互承認對方的金融執照,從而使得單一成員國的執照在全歐盟范圍內生效?!?9 〕金融服務自由最主要的障礙就是各國因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等原因普遍對金融領域實施嚴格的規制。即使是在一體化程度較高的歐盟內部,分歧仍然很大。歐盟曾經大力推進成員國之間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的統一,從而實現歐盟金融的一體化,但在實踐中困難重重,遭到成員國強烈的抵制。歐盟逐漸認識到在金融領域完全實現協調統一化在現階段并不可行。由此,相互認可作為金融監管統一化的替代方案而被提出,并不追求各國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完全一致,而是僅在與許可和審慎監管有關的關鍵領域實現必要的協調,有效的實現了金融資本在歐盟范圍內的自由流動。

區域法律協調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的歐盟,當時是作為歐洲一體化陷入僵局之中的一種折中和替代方案。在近30年的發展中,跨國法律協調制度逐步顯示出其獨有的制度功能優勢,逐漸成為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核心內容,其制度內涵也逐漸豐富,從最初的國際貿易貨物買賣的質量評定法律協調發展到當代的專業服務、金融銀行領域的相互承認。雖然在不同領域中的表現有所不同,但核心理念都是一致的,即在保留各自法律制度和規則差異性的基礎上,同意來自他國的產品或者服務,只要滿足了母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要求,就可以在本國市場上銷售或者提供。由于保留了協議方之間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差異,同時以相互承認的方式消除了這種差異帶來的不利影響,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顯示出獨有的制度優勢。

2.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的功能分析

首先,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有效地消除了區域經濟建設中各國法律制度和規則差異所帶來的障礙。隨著貿易自由化在全世界范圍內的不懈努力,各國的貿易壁壘和關稅壁壘已經得到了大幅度的消減,但各國在法律制度和規則上的差異所帶來的沖突逐漸成為阻礙貿易自由化的新障礙,而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正是協調化解不同國家之間法律規則和制度沖突的有效手段。

一般來說,與貿易有關的法律制度和規則的沖突多表現在認定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方法的技術法規標準或指南等規則以及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規則即合格評定的程序等方面,不同國家有著自己不同的規則,在跨國商品流動中,貨物將需要符合多種不同的規格和標準,進行充分的評定和程序,不但造成重復認定的浪費,更有可能產生新的貿易壁壘 〔20 〕。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沖突可能從三個方面對市場準入造成影響:第一,在不同國家之間與貨物買賣、商品質量評定法律制度和規則的不同,可能導致潛在的外國生產商不再選擇進入與其國內法律制度和規則不同的市場,實際上造成了進口限制。雖然這些生產商可以針對出口國法律制度和規則該國規制的要求調整其產品或服務,但這無疑會增加他們的成本。第二,不同法律制度和規則可能會對希望進入東道國的外國生產商造成不合理的高成本。比如當母國的質量合格評定要求寬松于東道國時,外國生產商為遵循東道國的嚴格要求所付出的成本顯然要大于東道國的國內經營主體。第三,遵循東道國的規則可能會影響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在母國的競爭力。比如,銀行在國外須遵守東道國嚴格的規制要求,受其整體經營的影響,它們在國內的競爭力或許因此削弱。第四,尤其重要的,在保護主義、官僚主義或信息不暢通影響下,不同法律制度和規則之間的沖突和差異性將成倍數地被放大,極易形成貿易壁壘?!?1 〕具體而言,貨物貿易領域的規則壁壘主要表現為利用不合理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服務貿易領域的壁壘主要表現為“設立”和“提供服務”方面不合理的限制,如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文憑要求、企業的設立形式、業務范圍等。不同國家法律規則差異越明顯,甚至形成不合理的規制壁壘,以至于使潛在的貿易遭到限制的可能性就越大?!?2 〕在這一情況下,跨國法律協調制度則成為解決區域經濟建設各國法律制度和規則差異的有效手段和途徑。通過區域經濟建設各國之間相互認可對方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使得出口商可以依照母國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在東道國提供產品和服務,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不同法律制度和規則之間沖突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其次,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提高了貿易自由化水平。以國際貨物買賣為例,在傳統的進口國和出口國分別評定的情況下。由于進口國不認可出口國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生產企業在將產品銷往不同市場之前需要根據各市場不同的技術要求進行檢驗和認證,包括運費、時間消耗,如果沒有通過認證或檢驗還需要再運回。這就增加了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和難度,尤其是當產品要輸往多個市場時將面臨多次的重復檢驗。而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有效的解決了上述問題。如果只對產品檢驗一次,并且所有的市場都承認檢驗的結果,不僅可以大幅度降低重復檢驗帶來的高昂交易費用,而且避免了不同國家在質量評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貿易和技術壁壘。由此,國際社會大力推動國際層面的法律協調。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合格評定委員會(ISO/CASCO)的工作宗旨中包括了“促進國家級和區域級合格評定體系的相互承認和接受,并促進檢測、檢查、認證、質量體系,恰當地利用國際標準”,并為此發布了一系列國際標準、導則和指南:如針對認可機構實施的ISO/IEC導則的58、61;針對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實施的ISO/IEC導則62、65、66和17025,為實施互認、多邊承認等提供了依據。同時《TBT協定》第6.1款規定,各成員應保證,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員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即使這些程序不同于它們自己的程序,只要他們確信這些程序與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樣可以保證產品符合有關技術法規或標準。國家間法律協調制度形成之后,各自評定機構的結果被相互承認,又可以在各個成員方內互設合格評定機構,形成一個合格評定市場公平競爭的格局,使合格評定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性認證,避免了經營費用的增加,降低了商品檢驗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了貿易自由化。

再次,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有效的推動了各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協調發展。通過協議的方式,區域經濟體內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則產生了域外效力,可以同時在其他國家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實現了區域經濟體內國家制度的協調和對接。由于相互認可的核心和基礎在于締約國家之間相互承認對方法律制度和規則在本國的效力。這就要求締約國家之間必須處于相同或者相似的法治水平之上,一定程度上促使法治水平相對落后的國家改革本國法律制度和規則,實現與國際接軌。具體的來說,相互認可允許來自規制標準比較寬松的母國的產品或服務在規制標準比較嚴格的東道國境內銷售或提供,若這些產品或服務為東道國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則母國的產品或服務在東道國市場上獲得了競爭優勢。為了提高本國產品或服務的競爭力,東道國必然會降低原有的規制標準,于是各國之間就會展開一種優化法律制度和規則的競爭。這種法律制度的協調過程是“自下而上”的,最終能夠引導各國法律規則體系的自發協調。而從國際的實踐經驗來看,在相互認可制度下,當事國的法治水平將放在國際層面與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進行參照甚至相互比較,本國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不再是本國特有的、只在國內范圍之內發揮效力的事務,將受到締約國乃至國際層面的廣泛關注。這將有效地促進協議方之間法律制度和規則改革的良性競爭,雙方都傾向于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嘗試新的制度改革,以提高本國的法治水平?!?3 〕

最后,跨國法律協調機制開辟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中間道路。從歷史上看,區域經濟體建設過程中不同國家之間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差異是一個重要的障礙,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有效的跨越了這一障礙,同時又避免了不同國家法律制度和規則同一化所付出的巨大代價。這一機制開創了區域經濟建設的新途徑,順應了在求同存異背景下全球化的內在要求。在跨國法律協調的制度框架下,各國彼此認可對方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同意彼此交換部分管轄權,順應了區域經濟建設的潮流,成為當代區域經濟建設的新動力。

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便利了締約國之間貨物與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推動不同法律制度與規則的對接,更為重要的,與法律制度一體化相比,相互認可法律制度的域外效力優勢更為明顯:在效果上與法律制度一體化相差無幾,但一體化更多的要求成員國修改本國的法律制度與規則,通常達到國際通行做法的水平,這需要經歷漫長的政治和外交和法律過程,而相互認可最早得以在歐盟全面展開,正是作為法律制度一體化的替代和補充方案,彌補了一體化在這些方面的缺陷。一體化要求盡量消除成員之間制度、法律規則的不同之處,實現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統一,但相互認可則更加強調締約國之間的平等和相互性,互相承認給予對方國民以便利始終放在第一位,而消除制度差異則并非相互認可的重點,這也就順應了當前求同存異的時代潮流。而在國際法的層面,建立國際統一秩序的努力逐漸暴露出進程緩慢,耗費大量政治外交成本的弊端。而且,即便兩國之間形成了某一制度的一體化,法律規則與制度實現了完全的統一,但同一主體在不同國家之間就同一事項仍然需要經過重復的法律程序,但相互認可則有效地免除了這種制度上的重復與浪費。因此可以看出,相比于一體化來說,相互認可所耗費的成本更低,制度效果甚至也更好,逐漸成為了當今國際社會跨國法律協調的主流做法。

三、“一帶一路”戰略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展望

歐盟和美澳協定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模式,前者在超國家力量的推動下,建立了一整套執行、監督乃至糾紛解決的超國家機構。而后者則是在國家之間雙邊協議的基礎之上的,并沒有具體專門的監督執行機關。取而代之的是雙方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磋商。在歐盟,法律制度和規則的調整則更為明顯,改革之后的法律制度不僅便利了商品和資本的自由流動,推動了協議方之間的貿易往來,而且隨著制度的對接推動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雖然從商品資本自由流動和區域一體化的層面來看,歐盟內部成員國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效果更好,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這種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歐盟內部前期長期的外交談判協商、后期專門機構的監督維護奠定的基礎分不開的。同時,在這一過程中,歐盟超國家機構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根據“一帶一路”工程沿線國家的實際情況,在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開放程度和質量評定標準等方面都相差巨大,超國家的協調機制難以一蹴而就。因此,上文所提及的美澳外部條約模式對于“一帶一路”工程中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建設尤其有著重要意義。

1.前景展望

在“一帶一路”工程建設中,良好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將給整個工程帶來巨大推動力,促進沿線國家商品自由化程度和區域一體化水平的提高。同時由于相互認可條約的核心與基礎是友好協商、相互承認、共同發展,這也正契合了“一帶一路”工程建設的宗旨與世界區域經濟發展的潮流。

美澳協議簽訂之后,雙方也都對本國的法律制度進行調整,以適應互認之后的制度設計。但是美澳協議所帶來的協議方內部制度上的改革,并不意味著雙方國內制度的根本性調整。雙邊互認只需要協議方對國內法律制度和規則進行小范圍,淺層次的變動,以承認對方國民在本國的權利。在這一層面上,以雙邊互認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保留了各國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這與當前國際法發展的潮流相適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商品和資本的跨國自由流通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這就要求各國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以盡量減少流通過程中的法律障礙。但“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不同的國家不可能適用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規則,每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會保留自己的經濟、社會甚至是民族特性。這就造成了法律地方化和經濟全球化內在上的沖突和張力。而條約模式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則是在盡量保留法律地方化基礎上最大限度的實現商品與資本的跨國自由流通。相比于歐盟超國家模式來說,由于不涉及協議方法律制度與規則的根本性調整,也無需建立超國家的機構。締約雙方將問題局限在法律的范圍之內,因此更加具有彈性,更容易被接受。特別是對于經濟、社會、文化相差較大的國家來說,條約模式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成為了促進協議方之間商品與資本自由流通的不二之選。

2.問題分析

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將給“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帶來經濟和制度上雙重優勢。但可以預見到的是,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法治程度千差萬別,不能指望“畢其功于一役”,僅僅簽署相應的互認條約還遠遠不夠,這一制度優勢的發揮仍然面臨著一些制度實現的問題。

第一,兩國制度的互換是相互認可制度的前提條件。如果協議方之間的國內管理制度差別很大,互認的難度就會加大。雖然相互認可條約本身也可以容納一定的法律制度和規則上的差異,但這種差異是有限度的。正如美澳協定中強調雙方法律制度和水平“高水平相似”。在實踐中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多表現為雙邊或者多變協議,如果其中一國法律制度或者法治水平與其他國家相差過大,雙邊或者多變協議則難以達成,即使強行簽訂,在實踐中的效果也不理想。例如,歐盟東擴之后,東歐國家與西歐發達國家雖然在歐盟的大力推動下仍然簽訂了相互認可條約,但實踐中運行的效果遠不如西歐國家之間的法律協調?!?4 〕

第二,雖然協議方從法律協調中實際獲得了經濟和制度上的效益,但維持國內高標準的法治水平成本也是高昂的。因此,協議方之間容易陷入類似“囚徒困境”的局面之中,在簽署條約之后,希望對方維持甚至提高法律制度特別是監管和質量標準評定的水平,而本國出于降低運行成本的考慮,而適當降低?!?5 〕

第三,跨國法律協調機制仍然存在一定技術上的難題。例如,協議方難以實時了解對方國家質量監管的實際水平。法律制度的內容可以通過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但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仍然受到許多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執法者的素養與水平、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實際執法中的熱情與公正性等,對于協議方來說,這些因素影響下對方國家實際法治水平往往難以估計。

第四,觀念上的差異造成的信任缺失,是導致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發展緩慢的深層原因?!?6 〕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發展的基礎是相互信任,而各成員觀念上的差異造成的信心不足無疑會削減相互認可的動力。比如擔憂相互認可將導致標準或實踐的協調化,擔心失去主權;同時認為相互認可將對國內產業造成沖擊,對社會其他方面的影響也不得而知;發展中國家尚未意識到相互認可對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的可能性,以及可將之作為市場擴張的有利工具。而發達國家則擔心,若認可發展中成員的低標準的產品或低技能的人員進入本國市場,會對本國市場產生沖擊,降低產品或服務的標準。

歸根結底,跨國法律協調機制有效運轉的基礎在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秩序、執行機制的可行性以及世界參與者善意適應新游戲的意愿,進而增進協議方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信賴的關系。這是因為,相互認可制度本質上是一國通過外交活動所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會將本國的利益反映到制度的實施中,因而各國不可避免地要求保持一定的機動余地,以維護本國的利益。而在缺乏信任基礎上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仍然如“在沙地上造房子,一遇到惡劣天氣,便搖搖欲墜或塌陷”?!?7 〕

結 ?語

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因其獨有的制度優勢,日益引起各國的關注和重視,不僅因為其對于提高國家間貿易自由化水平和區域經濟體的一體化水平發揮積極作用,而且實踐運行狀況良好?!耙粠б宦贰惫こ探ㄔO現已進入全面務實的發展新階段,如何實現沿線國家的法律協調必將成為重要課題。就目前情況來看,借鑒、吸收以相互認可為核心的跨國法律協調機制為具體工程建設所用,將對于沿線國家法律的協調大有裨益。但目前國內學界鮮有對于這一制度的研究,目前的研究現狀也將難以應付在“一帶一路”工程中所面臨的跨國協調機制建設問題。因此,應加強對這方面制度研究的力度,為“一帶一路”工程建設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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