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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是夏洛克而不是包青天

2016-01-30 14:01江隱龍
華聲 2016年1期
關鍵詞:疑難案件包青天公案

江隱龍

夏洛克是抽絲剝繭的“平民視角”,

而包青天則是事先預知的“上帝視角”……

或許出于讀者對偵探小說天然的狂熱,柯南道爾創作的福爾摩斯自誕生伊始便成了“娛樂圈”的寵兒,無論是話劇、電視還是電影,熒屏上福爾摩斯的身影從來沒有停過——根據《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的統計,福爾摩斯先后出現在211部影片中,有75名演員飾演過他,其中艾爾·諾伍德一人便出演了47部福爾摩斯電影,也難怪西方會流傳出“時代有福爾摩斯,福爾摩斯無時代”的感嘆。

一個半世紀之后,頂著一頭卷發的“神探夏洛克”又一次在觀眾的癡迷中橫掃艾美獎,而并不算帥氣的本尼迪克特·康伯巴奇也因為飾演福爾摩斯這一角色而落得了“卷?!钡年欠Q,世人對福爾摩斯這個大偵探的寵溺由此可見一斑。然而,掩卷之余,作為中國的觀眾難免又有一點遺憾:什么時候中國也能塑造出這樣一位偵探明星,與福爾摩斯一爭長短呢?

偵探小說vs公案小說

有偵探明星的前提,自然是有優秀的偵探文學作品。然而將切入點放在“偵探圈”,卻很容易發現在文學領域,自偵探小說的開山鼻祖愛倫·坡創造出奧基斯特·杜賓以來,最富盛名的偵探人物形象幾乎盡數出于英美小說家之手:阿加莎·克里斯筆下的波洛與馬普爾小姐、埃勒里·奎因兄弟筆下的埃勒里·奎因、威爾基·柯林斯筆下的克夫……

夏洛克·福爾摩斯自然是其中翹楚,但也只是眾多優秀偵探中出類拔萃的一個;反觀中國,除了“開封有個包青天”或是《大宋提刑官》外,千年來似乎沒有過破案高手,而剛剛提到的那兩個,似乎也是嚴格意義上的官員,根本算不上是偵探。沒有好的偵探小說,自然沒法打造福爾摩斯這樣的偵探明星;那么問題出來了:為什么中國沒有孕育出偵探文學呢?

中國傳統文學確實沒有孕育出偵探小說,中國孕育出的是與偵探小說相近但主基調完全不同的“公案小說”。

“公案”本指舊時官府審理案件時用的案牘,后引申為疑難案件之義,“公案小說”即指以這些“疑難案件”為主線的小說。公案小說淵源于宋話本公案類演義而盛行于明清兩朝,代表作品便是“捧紅”了包青天的《三俠五義》?!度齻b五義》之前還有一部同樣以包公為主角的《龍圖公案》;而在其之后則有《彭公案》、《施公案》、《海公案》、《藍公案》等一系列以公案為書名的作品,正是這些關于各種疑難案件的作品則構成了公案小說這一分支。

私家偵探vs朝廷官員

同樣都是破案,中國的公案小說與西方的偵探小說有什么不同呢?最直觀的不同便是主角的身份?!麄兌际怯沙⒄饺蚊墓賳T。

朝廷官員與私家偵探的區別體現的其實是中西傳統文化上的差異。雖然以疑難案件為主體,但公案小說所宣揚的主要是道德層面的懲惡揚善,并且“每以名臣大官,總領一切”,江湖人士(公民社會)所起的作用無非是幫助朝廷匡扶正義,還受冤屈的百姓一個清白。案件一旦被偵破,最終頌揚的也多是明君賢臣清官,偵破案件的手段無非是形而下的器或是無足輕重的“抖機靈”,而主事官員的品行與節操才是市井坊間的讀者所關注的。

德行大于能力的傳統慣性,使得偵探一詞所包含的“偵緝探查”的意義被無形中忽視,而最終水落石出的真相又歸于“皇恩浩蕩”與“大人明察”式的封建綱常,這使得偵探這一職位的定位便不可能成為中國傳統文學中的明星人物。

而區別于傳統中國職能齊全的朝廷,在英美法系的背景下,英國法官是相對被動的職務,他往往要求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而舉證不足的一方承擔敗訴的后果。在這種背景下,各方當事人的“偵緝探查”能力便得到凸顯。

相同的原因,中國的公案小說與西方的偵探小說也孕育出了不同模式的CP組合。包青天需要的是展昭、五鼠,是民間中的“俠”;而福爾摩斯要的是華生,是一個搭檔、一個朋友。傳統中國的期待投射到朝廷是清官,而投射到民間則是俠客;而西方人需要的似乎只是法律框架下的平凡人,福爾摩斯的刻薄口才與華生的呆萌木訥不但沒有減分,反而給予了他們更多人情味。

形式正義vs實質正義

然而更深入挖掘,偵探身份在中國傳統文學中的缺失還與另一個概念有關,這便是百姓的“正義觀”。

從法學角度來看,正義分為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指正義的終極狀態必須實現,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形式正義則相對簡單直觀,只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正的,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實現了正義,則非所問。

傳統中國所追求的正義是典型的實質正義,而這種倫理追求也深刻地影響了公案小說所表達的文學追求。在諸多公案小說中,含有冤屈的事實通常被事先告知給了讀者,而之后的情節則是一個英明的官員與一群富有正義感的公民如何抽絲剝繭與惡人斗爭,最終將真相大白于天下?!白飷?揭露罪惡”的遞進模式使得讀者有了掌握事件來龍去脈的“上帝視角”,在這樣的前提下還原事實真相就顯得理所應當,就算在破案中用了一點“非常手段”,只要能沉冤得雪,誰還會在意這些細節?

而英國所在的英美法系及至于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更注重的則是形式正義。最出名的莫過于米蘭達權利以及“毒樹之果”:前者給了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權利,而后者要求強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獲得的第二手證據。這似乎很不合理——如果嚴守程序正義,那豈不是有很多罪犯會因為證據問題而逃脫法律的制裁?為了懲治罪犯,動用點“非常手段”有什么不可以?

問題便出在這里了。中國公案小說中不僅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還開了“掛”,那就是讀者一開始就知道事情的真像。既然確定了真相,“唯目的論”自然有它的道理,然而這個前提卻是讀者確實地知道真相。

然而現實卻是,誰也不是上帝,誰也不會真的知道事情的真相。而“誰也不會真的知道事情的真相”的預設,不僅使得福爾摩斯賴以成名的邏輯推理術只能作為故事的推動因素而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更讓 “無罪推定”成為后世偵探文學的圭臬——在感動無數人的經典《肖申克的救贖中》中,因為唯一的證人已經被殺人滅口,安迪無法通過證據還自己清白,只能通過違法的方式自我救贖;而他報復監獄長的手段也并非傳統中國的以牙還牙,而是通過一系列偽造的證據以另一個罪名將監獄長“繩之以法”。無論最后的事實是否真正達到了正義,以證據為立足點、拒絕“上帝視角”的敘述方式最終催生出了西方的偵探,而這種謹慎在現實中也的確對預防冤假錯案的產生有著重要作用。

偵探其實是西方人對人類全知全能的否定,因為事件無法還原而人們不該妄斷,所以面對疑難案件要立足于線索,而那些聰慧敏銳的“福爾摩斯”們則成了這一意義上的英雄,他們對線索的搜集、對情報的推理最終導向程序正義,即能證明出多少算多少;而中國傳統堅信實質正義,即真相一定要實現,而這個任務自然也責無旁貸地交由一位明察秋毫的官員帶領人們去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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