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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體驗理療被灼傷,是否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2016-01-31 02:49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9期
關鍵詞:拔火罐責任法理療

免費體驗理療被灼傷,是否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吳律師:

我是一名大學三年級學生。前不久,我陪同學蘇某到中醫院理療科做拔火罐理療,給蘇某做拔火罐理療的是一名醫學院的實習生童某,童某很健談,當知道彼此都是大學生時話題就更多了。當我向童某說起自己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感覺頸椎和背部也感覺不舒服能否進行理療時,童某很認真地說:“這正是理療的適應癥啊,做一兩次就會有效果。今天正好沒有患者,我給你做一次你體驗一下,做完就比較舒服了?!蔽液芨屑ね车目犊嘀?。于是,童某即開始給我做拔火罐理療。不料,由于操作失誤,我被燒傷背部、臀部。童某給傷處涂了些藥水,簡單包扎了一下,嘴上一直說著對不起,并說過幾天就會好的,不會有什么后遺癥的。

兩天以后,我疼痛難忍不得不到醫院就醫。門診治療兩周,花醫療費1200余元,燒傷才基本痊愈。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免費體驗理療被灼傷,是否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讀者:詹曉雪

詹曉雪讀者:

從你信中反映出的情況看,可以認定你的傷害是屬于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而且醫療機構及其實施醫療行為的人員是有過錯的,因而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是一起醫療侵權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谖迨藯l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來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實施診療活動的人員實施診療行為的前提是必須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醫學院的實習生只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一些簡單、輔助性的醫療行為。在本案中,童某作為一名醫學院的實習生,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卻獨立地被你實施理療行為,顯然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也正是由于童某這一違反醫療規定的行為導致了你的損害,醫療機構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還要看到,你作為受害人本身也是有過錯的:明明知道童某是一名實習生,也知道診療要收費,還仍然同意讓童某給自己診療,且這一過錯行為與損害之間也是有一定因果關系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醫院的賠償責任是可以適當減輕的,也即你作為被侵權人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醫院具體應當承擔損失的比例是多少,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則只能訴諸法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了。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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