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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繼女為爭房產上法庭

2016-01-31 20:33吳凡云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21期
關鍵詞:吳某繼承人被告

□吳凡云 李 倩

繼母繼女為爭房產上法庭

□吳凡云 李 倩

2016年8月3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法院判決原告萬大某繼承八分之一的房產份額;原告萬小某繼承八分之二的房產份額;被告吳某分得、繼承八分之五的房產份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萬某曾與兩個前妻分別生育兩女兒即原告萬大某和萬小某。2012年4月10日被繼承人萬某與被告吳某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24日被繼承人萬某與被告吳某共同購買房屋一套,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繼承人萬某與被告吳某名下。原告萬小某系未成年人,其父親萬某和其母親熊某離異后,原告萬小某一直由其父親萬某撫養并隨其生活。被繼承人萬某于2016年2月21日病逝,被繼承人萬某的父親于1981年3月去世,其母親于2008年3月去世。原告萬小某的母親熊某現在監獄服刑,父親萬某病故后,原告萬小某生活上無經濟來源?,F原告認為被繼承人所留房產屬于其個人房產拆遷后購買,被告并未出資,被告不應參與繼承分割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屋所有權屬登記在被繼承人萬某和被告人吳某名下,系萬某與吳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予以確認其為被告吳某和被繼承人萬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前,應當首先將被繼承人萬某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作為被告吳某的個人財產,剩下二分之一的共同財產屬于被繼承人萬某遺產。在被繼承人萬某未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開始后,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故此,本案中被繼承人萬某與被告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即訴爭房屋,二分之一是被告吳某的個人財產,剩余二分之一是被繼承人萬某的遺產,由其妻子吳某、女兒萬大某、萬小某作為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繼承遺產的份額原則上可以均等分割,但在本案中,考慮到原告萬小某系未成年人,撫養其成長的父親去世,而母親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正在女子監獄服刑,原告萬小某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此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適當予以多分。即由原告萬大某繼承訴爭房屋1/8,原告萬小某繼承訴爭房屋1/4,因訴爭房屋是以被繼承人萬某和被告吳某的共同名義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吳某應享有1/2的所有權,故被告吳某分得、繼承訴爭房屋5/8。原告萬大某、萬小某訴稱被告吳某不應繼承被繼承人萬某的財產,法院認為,法律明文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具有以上行為的喪失繼承權,而本案被告吳某不符合繼承權喪失的條件,故原告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吳某辯稱有被繼承人萬某因病住院等情形欠下的債務,要求在分割財產前先行清償該債務。但被告吳某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債務的存在,故該辯稱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點評】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本案屬繼承糾紛案,被繼承人未有遺囑,依法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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