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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維權實踐與探索

2016-02-05 00:49文/崔
傳媒 2016年10期
關鍵詞:報業著作權法日報

文/崔 健

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維權實踐與探索

文/崔 健

隨著我國媒體融合轉型發展進入“深水區”,報業在版權的規范和保護上都根據自身特點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不同媒體類型具有不同的保護措施。重報集團一方面借鑒一些媒體的維權經驗和做法,另一方面也在不斷地進行著維權實踐探索。

隨著我國媒體融合轉型發展進入“深水區”,報業在版權的規范和保護上都根據自身特點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不同媒體類型具有不同的保護措施。如廣州一些報紙采取電子版下午上網的做法,以保證其報紙上午零售的正常進行;《人民日報》采取電子報“付費墻”的做法,第一天的報紙可以免費在線閱讀,從第二天起讀者就需要付費閱讀;《新京報》強化訴訟,對不經授權轉載其報紙新聞的網站提起訴訟;還有的報紙在頭版下面刊載版權聲明,以告誡讀者尊重其版權等。重報集團一方面借鑒一些媒體的維權經驗和做法,另一方面也在不斷地進行著維權實踐和探索。

以《著作權法》為本,依法維權更加具體化

重慶日報報業集團(以下簡稱“重報集團”)自2001年10月成立以來,目前已發展成為擁有15報、3刊、20多家網站、50多個官方微博、微信、客戶端以及數十家經營性公司在內的全媒體、多元化的新型主流傳媒集團。在以內容、平臺、渠道、經營、管理為“五大抓手”的媒體融合道路上,重報集團同樣面臨“版權之困”,集團領導、相關部門和各媒體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將其作為內容建設和集團數字化轉型升級的核心來推進。

2014年3月,重報集團率先通過其所屬的34家報刊網和微博、客戶端向社會公開發布《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吨袊侣劤霭鎻V電報》在頭版用半個版全文刊發,人民網、新華網、光明網、新浪網、網易、搜狐、東方、新民網等各大網絡媒體關注。該《聲明》引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領導和版權司、中國版權協會的高度關注和大力支持,并將其納入2014年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4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14”專項行動的通知》的重要內容,并指出“積極推廣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表版權聲明的做法,支持傳統媒體規范版權聲明”,《人民日報》對此進行了報道。2014年11月,重報集團被中國版權協會授予2014年中國版權最具影響力企業。長期研究報紙版權問題的西南科技大學新聞系主任劉海明認為,新聞媒體的版權聲明及維權方法基本以我國的《著作權法》為依據,重報集團版權聲明的主張更為具體,措辭更為嚴厲,給違法侵權者造成的壓力更大。具體維權實踐如下。

發布《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2014年3月,重慶日報報業集團分別在旗下主要媒體、《中國新聞出版報》發布了《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稱重慶日報報業集團下屬各報刊網和平臺享有的版權內容,僅限在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所屬系列媒體上作為第一平臺發布。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疇外,未經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書面授權許可,其他任何網站都無權使用本集團享有版權的內容。這是繼《新京報》為7000多篇稿件維權之后,傳統媒體再度大規模發聲。在網絡媒體長期大量低價或無償轉載傳統媒體新聞作品的現實背景下,此聲明一經發出,立即引起眾多傳統媒體、互聯網及版權專家的關注。各種聲音隨即而出,既有傳統媒體的叫好聲,也有網站的質疑聲。

推行《重報集團版權維護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7月,為了維護重報集團所屬媒體《重慶日報》《重慶晚報》《重慶晨報》《重慶商報》《重慶法制報》《都市熱報》《今日重慶》《紅巖春秋》《新女報》《健康人報》《渝州服務導報》《三峽都市報》《巴渝都市報》《武陵都市報》和華龍網、大渝網、重慶日報網、重慶晨網、重慶晚報第一眼網等34家報刊網以及各媒體官方微博、微信、手機報、移動客戶端等多家綜合性發布平臺的版權,規范集團人員職務作品管理,對侵權的個人或組織(包括報紙、廣播、電視、網站、戶外媒體等)有效實施版權追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了《重報集團版權維護管理暫行辦法》,并后附4份附件,分別就媒體與社會作者、與員工、與集團下屬媒體的作品版權如何處理等簽訂協議。

除此,當代社會的媒體類型在逐漸增多,報紙的版權保護除了針對報業同行之外,還不得不針對廣播、電視、網站和圖書出版甚至印刷企業采取相應的措施,因為這些媒體、企業都可能侵犯報紙的版權。

以集團名義整合授權,專業隊伍開展維權

重報集團旗下《重慶日報》《重慶晚報》《重慶晨報》及華龍網等34家媒體,集中在2014年3月發出聲明,并非偶然。作為新聞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人,發表聲明或進行維權,既是法定的權利,也是天然的權利。為克服單個媒體法務專業人員缺乏、力不從心的缺點,重報集團通過媒體整合,以集團名義整合授權,通過專業隊伍開展工作,發表聲明,以此推進與新媒體的合作。

聲明之前,集團的現實問題。第一,專業人員缺乏,沒有對版權事宜進行研究和論證。第二,集團內部并沒有統一,包括記者和媒體之間,媒體和報業集團之間沒有理順關系,沒有對版權進行集中管理。鑒于此,首先,重報集團理順內部授權關系,學習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然后委托重慶市麗達律師事務所、重慶坤源恒泰律師事務所組建專業團隊;其次,依法獲得記者的授權,新聞采編人員主動關注自己的作品被轉載情況,向法務部提供線索;再次,主動與網絡媒體談合作。

聲明發表,引來新變化。集團發表聲明以來,得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高度重視,國家版權局也為此多次召開會議,在“劍網2014”行動中專門提到規范數字轉載行為,并推廣重報集團的做法。不僅如此,多家報業集團紛紛表示支持,來電或來訪學習借鑒,依法維權。此事件在網絡媒體上也引起熱議,互聯網并沒有對重報集團進行抵制,有的還主動與集團聯系授權。

聲明厘清維權的“三大關鍵”前提。第一,記者、編輯稿件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重報集團已與所屬各媒體,所屬各媒體也與采編人員、特約撰稿人,在采用稿及合同中明確了版權歸屬。規定記者、編輯職務作品著作權屬于報社,且首發媒體應當是所在單位,記者、編輯有署名權。被外媒轉載所獲稿費歸作者,采編人員對其利用業余時間創作的各類非新聞類作品享有著作權。

第二,新聞稿件的合理使用范圍。一是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合理使用范疇的,不需要許可,也不用付費;二是媒體之間相互置換、轉載的,逐步通過協議明確,相互許可;三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站,要求其按集團制定的統一價格支付費用,如遇侵權行為則采取公告、投訴、起訴等維權方式。此外,對公益性網站和少數民族地區網站許可使用。

第三,對約稿和自然來稿的維權。報紙除了刊登本報記者采寫的稿件外,還有自然來稿和約稿。這類稿件的維權,《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因此,作者給報社的投稿,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達成協議,包括書信、郵件和口頭承諾等。而對于報社發表聲明“作者一旦投稿就視為其已將作品授權報社使用,即視為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能否達成協議,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條件和內容,以及是否真正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與承諾。而對于著作權轉讓,《著作權法》中則要求著作權人與受讓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因此,無論報社聲明的內容如何,僅憑作者投稿的行為,無法構成書面合同的形式。在實際操作中,集團大多數采取一對一相約或向相對固定的撰稿人約稿的辦法,而報社和通訊員的稿件采取的也是慣例做法,未簽訂過相應合同予以明確約定。

實踐路上,維權先行者所遇之困

目前,媒體在版權保護上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版權意識淡薄,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了還渾然不覺;維權意識淡薄,侵權者難以得到懲罰;只維護自己的版權,在實踐中未必尊重同行的版權。而報紙版權維權的難點在于,現有的《著作權法》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太弱,媒體維權的成本相對較高,即便勝訴也有點“得不償失”。再者,即便勝訴了,在執行判決上也有難度。對于重報集團這樣的維權先行者而言,在現實情況下,也遇到了自己的困惑。

一是侵權賠償與報社付出采編成本不對等。近年來,傳統媒體在維權方面采取過訴訟的方式,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總體來說,侵權賠償與傳統媒體所付出的采編成本根本不對等。

以2012—2015年全國媒體“走轉改”為例,重報集團旗下媒體多路記者深入三峽庫區,為了一篇優秀新聞作品付出了不少的心血,最終挖掘出了大批素材,采寫出了一系列生動感人的報道,初步估算一篇深度報道加上記者的稿費、出差費,以及編輯、主任和主編等各個部門的勞動成果的成本在3000元以上,而現實根據法院判例估算,獲得的賠償遠遠低于這個成本。如果采用訴訟的方式維權,還會產生律師費,為了證據保全(截屏)而產生的公證費,以及差旅費和訴訟費等。根據目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確可以向被告主張合理的費用,但規定比較籠統,而這類案件又是一個非常耗時耗力的工作,最終往往會出現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是維權舉證難。首先,網絡媒體刪除數據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不像傳統媒體的“白紙黑字”。 要舉證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截屏公證。其次,紙媒損失新媒體或獲利情況難以計算。對于紙媒來說,網絡轉載對其造成的損失不好估量,也難以計算,而對于網絡媒體而言,到底從一篇稿件中能獲得多少收益也不好說,最后都是“神仙數字”,而訴訟舉證本身又需要嚴謹的邏輯結構和證據。

三是取證手段有限。為了提高賠償額,在訴訟中通常會采用“證據+說服”的手段,對付出勞動、采訪成本、廣告等多種因素進行陳訴,以取得法官的了解和認同,以求得在估算中獲得合理的賠付。有限的取證手段,使傳統媒體在維權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

近年來,重報集團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為了切實加強對所屬媒體包括新媒體記者、編輯原創新聞作品的版權保護力度,重報集團運用目前最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分析的技術,并與華龍網自主研發的新聞版權維權系統合作,將其納入到“集團新聞內容生產及運營監管平臺”項目建設中。該監管平臺項目自2015年1月至2016年年底,兩年時間全面建成。該項目作為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改革發展入庫項目,已被納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中央文化產業發展數字化轉型升級重大項目中,并獲得2015年度中央文化產業專項發展資金900萬元的支持。目前,該項目正加快建設中,截至今年5月已部分試運行,今年10月將全面建成,屆時將在維權上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新聞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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