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草案中的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相關法律焦點問題解析

2016-02-05 17:31李雨明
山西青年 2016年18期
關鍵詞:暴利民法通則總則

李雨明

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北京 100029

?

民法典草案中的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相關法律焦點問題解析

李雨明*

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北京100029

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已經公布,我們可以發現民法總則中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問題,本文聚焦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關系比較和相關法律效力認定問題,首先提出針對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存在的爭議點,并依據現有法條進行分析,最終借鑒國際比較法和各方專家觀點對該問題展開梳理和整合,得出有關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相關立法完善建議。

民法典草案;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法律焦點解析

一、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焦點提出與法條分析

民法典民法總則建議稿已于2015年4月公開發布并征詢公眾意見,從此建議稿中不難看出,很多學者為之付出了非同一般的心血。通過比較多位學者對民法總則的專家建議稿,筆者發現針對法律行為效力瑕疵方面的問題存在很大的研究分歧。在最新的《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中對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兩種情形給予了并列的保留,而效力上均采取可變更或者撤銷的方式,這與之前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有出入。有很多學者對此反映出三種不同觀點:一是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概念相近且互補,可以整合為德國民法典中的“暴利行為”,并遵循暴利行為的效力認定;二是乘人之危應從屬于顯失公平,可直接概括為顯失公平,效力遵循顯失公平的可變更或者撤銷;三是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概念有不同之處,對于二者應分開處理,并且二者效力應不同對待。在王利明早先的民法典立法理由編中也出現了這樣的矛盾,在法條設計中采取可撤銷說,但在立法理由中舉德國民法典和蘇俄民法典時均采取的是無效說,卻并未進一步對這一出入做出解釋。①

在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中將乘人之危與欺詐、脅迫并列規范,采相同的無效立場,同時,《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第2項針對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采取變更或者撤銷的效力,在當時,立法者對于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有明確的區別對待,并且二者法律行為導致的效力認定也截然不同;然而,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54條第2項將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歸類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并將無效改為變更或者撤銷,此處出現乘人之危從屬于顯失公平的法律制訂邏輯;在《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中乘人之危的法律行為效力遵從的是《合同法》的立法路徑,規定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效力均為可變更或者撤銷,但邏輯關系上又將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進行了并列處理,從某種意義上又延續了《民法通則》的邏輯關系理念?!秳趧雍贤ā芬幎ǔ巳酥:推墼p、脅迫一起歸結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偨Y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最新的《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給出了四種不同的模式組合,對此產生了法律內部的邏輯混淆,這應該是有違立法者的制訂初衷。

二、淺談德國民法典中的暴利行為

《德國民法典》第138條第2款有對暴利行為的規定:“一方惡意利用對方之困境、無經驗、缺乏判斷能力或明顯的意志薄弱,使其對自己或第三人為一項給付允諾提供或實際給予財產利益,而該財產利益與給付顯然不相稱者,法律行為無效”。其中,對方之困境與乘人之危的情形相近,無經驗、缺乏判斷能力與顯失公平的情形相近,有學者認為,我國實證法上的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是德國法上暴利行為一拆為二的結果。②同時該條款是針對第1款中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的特殊適用。德國法上的暴利情形要求有三個構成要件:(1)客觀上存在一方當事人情勢急迫、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意志顯著薄弱這些情況;(2)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利用另一方當事人的這些客觀情況來謀取利益的意圖;(3)行為人在客觀上確實獲得了暴利,也即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特別不成比例。與此同時,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受害人處境,但事實上獲得了明顯不相稱的經濟利益,則不構成暴利案件的范疇,但是屬于一般的違反善良風俗的情形。由此可見,暴利是違反善良風俗的一種特殊情況,其構成要件比違反善良風俗的情形更為嚴格,其結果也更加嚴重。

三、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相關立法方案建議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乘人之危具有一定的惡意,在早先我國立法將其歸為無效,發揮的是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制裁,《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又將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效力同時歸結為可變更或者撤銷,這一立法意圖旨在保證民法中的自治性,給予利益雙方充分的自主權,允許受損一方主張合同的可變更或撤銷,也允許受損一方接受這一損害事實而不予申訴,這要比強制認定法律行為無效給予了更為自由的裁量空間。管見認為,針對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兩種法律行為應共同構成暴利行為的原因,當出現任一條件生效而另一條件不符合時,應認定為可撤銷或者變更的相對效力;當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應認定為無效。這樣既保證了對不平等關系的調整,也提出了對于惡意行為后果的強制規范,最終可以有效彌補德國民法典和臺灣民法中立法功能的不足,并取其各自所長,發揮暴利行為的合理性價值及意義。

[注釋]

①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總則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② 朱慶育.民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1]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總則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朱慶育.民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3]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建議稿 [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3).

[4]楊立新.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楊立新2.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建議稿的設計思路 [J].財經法學,2015(7).

[5]梁慧星,王利明,孫憲忠,徐國棟.中國民法典編纂:歷史重任與時代力舉 [J].中國法律評論,2015(12).

[6]尹田.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行為的性質及其立法安排 [J].紹興文理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

[7]吳逸越.論我國民法上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重新定位——對比德國法的暴利制度 [J].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4).

[8]冉克平.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的現實困境與制度重構[J].比較法研究,2015(9).

李雨明(1992-),男,漢族,北京人,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2015級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法律,經濟,人力資源。

D923

A

1006-0049-(2016)18-0082-01

猜你喜歡
暴利民法通則總則
暴利的鉆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外商投資法(一) 第一章 總則
《民法總則》十大變化解讀
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研究
民法總則框架建構
《民法通則》名稱的歷史考察與現實價值
民法總則草案出爐7大變化直接影響人們生活
Beats耳機的暴利“法則”
白色暴利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