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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侵權責任法分則的體系及其完善

2016-02-11 14:04文◎侯猛*
中國檢察官 2016年7期
關鍵詞:論我國分則類型化

文◎侯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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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侵權責任法分則的體系及其完善

文◎侯猛*

我國《侵權責任法》以“總則+分則”的模式構建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分則體系獨具特色,且是對侵權法體系的重大創新。

侵權責任法分則的體系是以特殊的歸責原則為主線,輔之以特殊的責任主體而構建起來。從比較法上的侵權法立法經驗來看,很少有如同我國這樣構建起一個完整的侵權責任法分則體系的立法模式。正是因為歸責原則的特殊性,導致其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責任的承擔等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侵權責任法》分則體系的內容也圍繞這些規則的設計而展開。具體而言,責任構成要件、免責事由、責任主體、責任形態均具有特殊性。應當說,這一體系有助于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公平地裁判侵權案件。

特殊的責任主體是構建分則體系的另一根輔助性的主線,即將責任主體比較特殊的侵權責任規定在第四章中,特殊性表現在侵權行為實施主體和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發生分離。當某一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之后,非致害行為實施者需要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這就產生了所謂的替代責任或轉承責任。

侵權責任法分則體系是在對特殊侵權責任進行類型化的基礎上構建的。類型化雖然要列舉,但類型的構建主要是找出某類侵權行為的共通因素,加以總結表達,構成法律中的類型。盡管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分則體系的構建和規定上已經做了許多非常有價值的探索,但仍有一些地方有待于未來編纂民法典時繼續加以完善。第一,用工者與被用工者之間的連帶責任以及用工者的追償權有待明確。第二,某些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不清晰。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規則仍有待完善。第四,環境侵權中的生態損害問題有待規定。第五,高度危險責任過于簡單。第六,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過于龐雜。

(摘自《清華法學》,2016年第1期,第112-126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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