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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臺“生物質發生器”到底是什么

2016-02-13 01:39蔣新華潘新華
中國質量監管 2016年12期
關鍵詞:水位計方可特種設備

■文/蔣新華 潘新華

這臺“生物質發生器”到底是什么

■文/蔣新華 潘新華

案情簡介

江蘇省溧陽市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未取得相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買人簽訂了一份生物質發生器銷售合同,從某公司購進一臺蒸汽發生器,加裝生物燃料燃燒裝置后,制造成一臺生物質發生器,其產品標示為正常水位29L,工作壓力0.7MPa,銷售給購買人,因購買人在使用過程中蒸氣發生量達不到工作要求而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確認,該臺生物質發生器的額定蒸汽壓力為0.7MPa,正常水位容積經江蘇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驗為38.0952L,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需要取得許可證方可生產的鍋爐產品,本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由于當事人在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中均將產品標示為“生物質發生器”,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一直不承認自己生產的產品是需要取得許可證方可生產的鍋爐,且該產品標示的正常水位為29L,因此,如何認定當事人生產的產品為鍋爐,同時確定其正常水位容積≥30L,是調查取證的關鍵。為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取證時,緊扣鍋爐的法定概念,圍繞水位控制標準的技術關鍵點,取得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對“水位控制沒有標準”這一供述,委托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驗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使得案情真相大白。

一是《特種設備目錄》鍋爐的定義是:“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的承壓蒸汽鍋爐;……”根據這一法定概念,可以這樣認定:不論當事人生產的產品在簽訂合同、開具發票時將產品稱作什么,只要是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都是法定意義上的鍋爐。當事人在合同和發票中將該產品稱作“生物質發生器”,其實質是混淆概念,規避法律。

二是不是所有鍋爐都需要制造許可證方可制造,而是只有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時,才需要制造許可證方可制造。這里正常水位容積≥30L和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水表)同時達到上述規定,才需要取得制造許可證方可制造。當事人雖然標示了工作壓力為0.7MPa,正常水位容積卻標示為29L。但實際容積是多少?有沒有大于30L?是本案定性處罰的難點和焦點。為此,執法人員圍繞水位控制的工藝流程,對當事人開展調查取證。在調查中,執法人員在問到水位是如何控制的時,當事人回答是通過水位計進行調整,而且水位計購進時是統一長度的,是通過截取水位計的長度對水位進行控制,但當執法人員問到當事人截取水位計的長度有無標準時,當事人回答說沒有標準,不知道截取多少才能保證水位<30L,且不能保證銷售給投訴人的鍋爐正常水位容積小于30L。由于具有資質的計量檢測單位較少,執法人員經多方聯系,最終聯系到具有資質的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對該產品進行了檢驗,其結果是正常水位容積為38.0952L,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鍋爐”的法定定義范疇,這與執法人員的調查筆錄等證據形成了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最終認定為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為需要制造許可證方可制造的鍋爐。

案后思考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設備不但生產者需要制造許可證,而且使用者也要檢驗、檢測和注冊登記。當使用者發現其質量達不到要求時,就出現了本案這樣的投訴,這種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存在著極大的不安全隱患。本案的成功查處,在該行業、乃至社會上引起了極大反響。

面對巨大的需求市場,特種設備安全隱患眾多,監管部門的責任重大,作為從事稽查工作的人員,不能被產品名稱、銘牌上的參數等假象所迷惑,要去偽存真,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作者單位:江蘇省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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