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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016-02-18 00:01方一棋王健指導教師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浙江杭州310000
中國房地產業 2016年13期
關鍵詞:規制建設工程招標

文/方一棋、王?。ㄖ笇Ы處煟≌憬砉ご髮W法政學院 浙江杭州 310000

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文/方一棋、王?。ㄖ笇Ы處煟┱憬砉ご髮W法政學院浙江杭州310000

科學完善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建設,取得理想效益的有效途徑之一。經過近20年的實踐與發展,我國招投標制度已日趨成熟,它對保障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招投標雙方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市場管理不夠規范,工程招投標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將公開招標變成邀請招標、借他人資質進行投標,圍標、串標、陪標,中標后投標單位大幅調整人員等弊端,加上傳統規制方法沒有充分考慮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容易使業主、承包商與其他建設設計、咨詢企業產生道德風險,從而造成房屋質量不過關,致使樓房倒塌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城市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正常穩定。為提高政府規制效力,降低運行成本,我們建議引進特許投標制、社會契約制與標尺競爭制等激勵機制,完善招投標市場的法律規范,以最小成本獲得規制信息,激勵企業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促進我國招投標制度的健康發展,維護城市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激勵機制

近年來,我國先后制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招投標制度,整頓市場秩序,加大查處力度,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但許多地區在招投標過程中仍存在違規操縱、互相串通、明招暗定、暗設陷阱等問題,給工程質量埋下不少安全隱患,如房屋漏水,外墻開裂,樓層高低不一,房屋沉降,使用海砂,安裝毒門框,室外綠化不達標,室內甲醛超標等,以致樓房倒塌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城市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正常穩定。由此可,完善招投標市場的法律規范刻不容緩。

一、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招投標制度的概念與主要特征

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投標制度是指某個建設項目在進行承包之前,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邀請眾多投標人參與競標,具有一定投標能力和法律資格的投標人按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在規定期限內填寫投標書,提交報價,由招標人開標,并確定投標人中標與否的一種市場經濟活動。因此,它是一種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同時也是一種特殊的市場交易方式,不但可幫助招標人節約成本,保證工程質量,還可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優化。

(二)招投標制度的實際運用

從浙江省各地市的招投標方式看,我國多數地區采用邀請投標制,部分地區兼采公開招標制、招標回訪制、綜合評標制、高額保函制與網絡平臺制。但也有少數地區兼采直接委托制,如福建省規定,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筑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對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鼓勵引入設計大師,選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建筑專業),或選擇獲得國際建筑成就獎或梁思成建筑獎的建筑師作為主創設計師的設計單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建筑工程項目設計的,可采取不招標方式直接確定設計單位委托設計。

二、引進激勵機制完善招投標市場的法律規范

由于傳統規制方法沒有認識到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不能有效制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導致效率低下。因此,對于現代規制方法,如信息規制、信譽制裁、經濟激勵等工具的研究和運用顯得格外重要。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多使用傳統規制工具對建筑市場進行監控,如市場準入制度、行政審批、罰款等,對于新型規制工具——信息工具規定較少,散見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且相關規定內容簡單,在實踐領域,各地執行力度不一,信息工具使用仍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建立起統一的建筑行業信息征集、披露公示,信息提供激勵制度。信息工具因其不涉及公共機構的執法成本,也不會對公共機構的執法資源提出新要求,因此規制成本低;此外,其作為事前規制工具,通過提供信息使信息劣勢者能做出較好的交易決策,能預防糾紛的大量產生;其作為淺度干預工具,公共機構未介入交易,也很大程度上避免傳統規制工具使用過程中會出現的,因公共機構掌握控制權,導致腐敗問題。信息工具較作為現代規制工具能很好的彌補傳統規制工具的不足。從我國建設市場的實情來看,信息不對稱性、信息流通性差等問題普遍存在,增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出現概率,因此,必須加大信息工具的使用力度,并將其與其他規制工具結合,切實為建筑工程提供質量保證。為提高政府規制效力,降低政府規制成本,我們主張通過法律途徑設計激勵機制,以最小成本獲得規制信息,激勵企業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具體措施包括特許投標競爭、社會契約規制與標尺競爭制等。

結語:

總之,我國建設市場管理不夠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不少弊端,加上傳統規制方法沒有充分考慮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容易使業主、承包商與其他建設設計、咨詢企業產生道德風險,從而造成房屋質量不過關、樓房倒塌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城市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正常穩定。為提高政府規制效力,降低運行成本,我們建議通過法律途徑引進特許投標競爭、社會契約規制與標尺競爭制等激勵機制,完善建設領域招投標市場的法律規范,以最小成本獲得規制信息,激勵企業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促進我國招投標制度的健康發展,維護城市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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