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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推進中國協商民主的路徑選擇

2016-02-25 18:18程順
世紀橋 2016年1期
關鍵詞:協商民主中國

程順

摘要: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后期興起的一種新型民主形態,它基于對當前普遍采用的代議民主制的批判之上。協商民主擴大了政治參與的主體,豐富了民主形式,使現代民主更具實質性意義。因此要充分運用各種有利條件積極探索協商民主的實現路徑,構建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制度,進一步推進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

關鍵詞:協商民主;民主協商;中國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6)01-0030-02

民主自從古希臘的原始直接民主實踐中發源以來承載著人類數千年的政治理想與追求。人們曾在人民的直接統治、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機制、競爭性選舉等多個層面來理解民主的內涵及其價值。同時民主形態也隨著歷史的發展呈現出不同的形式,從古代的共和民主到近現代的代議民主、精英民主和協商民主。協商民主又稱商議性民主,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形態和民主設計形式。它是指公民作為民主政治的參與主體,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要進行自由平等的協商,最終達成共識,使公共政策符合更多公民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在表面上體現公民意志。[1]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都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多層次、制度化發展。

一、協商民主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形態

(一)協商民主是對代議民主在當代的反思與批判

代議民主制是一種有限間接的民主形式,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選舉代表并將權力委托給代表來行使的民主制度,它是當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從西方自由主義創始人洛克開始到19世紀后期的密爾都十分推崇代議民主制。

然而到了20世紀晚期,由于代議民主不能保證人們通過選舉獲得自身利益的真正代理人以及代議民主制下政府權力難以監督等缺陷而遭到了諸多政治思想家的批判,其中最主要的是哈貝馬斯。他認為,傳統的代議民主主要把民主視為選舉和投票,這種以工具理性為價值目標的民主制產生了政治冷漠或多數暴政,難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因此他主張要實現以投票為中心的代議民主向以對話為中心的協商民主的轉型。他認為公民的政治參與不應僅局限于投票和選舉,參與者應在充分掌握信息、擁有平等發言機會和決策程序公平的條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討論,以達成普遍共識。[2]這表明協商民主既是一種決策形式,又是一種治理形式。

(二)協商民主把協商從政治手段上升為制度安排

協商是協調利益關系、涵蓋普遍關切、形成底線共識的有效途徑,而它作為一種政治運作手段,也廣泛存在于各種政治過程之中。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活動中就存在多層次的協商:政黨之間及執政黨內部、總統制國家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政府與各種利益集團之間都有協商。然而在政治活動中有協商并非就是協商民主,因為西方國家的權力和利益關系是相互制衡和對立的,因此它們之間進行的協商是臨時和被動的。在協商民主中,協商主要不是政治手段和權宜之計,而是一種基本的政治制度安排,它體現了民主的價值和原則,因為它并不是僅僅關注決策的最終形成,而是更加注重意見的表達和綜合的過程。

(三)協商主體從精英擴展到公民,使現代民主更具實質性

在代議民主制下,人們通過選舉代表來行使國家權力,制定公共政策。這些代表實際上大都是社會政治精英,韋伯和熊彼特的政治精英理論充分論證了這一點。因此在這種狀況下所進行的協商大都局限于這些精英之間,并未擴展到整個社會和普通公民。協商民主則把公民公共意志的協商放在首位,公民擁有平等參與決策過程的話語權,從而保證了公民的參與過程與政治決策過程的聯系與互動。協商民主中協商主體的擴大及其自身不斷發展成為一種制度化安排使得現代民主更具實質性。因為協商民主注重公共意志的形成過程,它建立了更加平等、包容的溝通協商機制以形成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共識。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大成立60周年大會上指出要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權而實際上無權的現象也就是在強調協商民主的實質性。[3]

二、進一步推進中國協商民主的有利條件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協商民主提供了經濟基礎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社會經濟結構和公民利益結構呈現多元化并分化出了新的社會階層。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力量是一種決定性的歷史力量,它不僅決定了政治形態的發展,也決定了民主形式的創新。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有效地提升了社會公民意識和公民精神。各種不同的經濟成分和經濟實體需要通過合法途徑以平等的機會和權利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這不僅為建立制度化的協商途徑提出了要求同時也促進了協商民主的發展。因此,協商民主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民主形式。

(二)現代社會組織的發展和利益分化為其提供了社會基礎

當前,我國的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推進,作為國家與社會進行溝通的重要渠道的社會組織的數量顯著增加。這些社會組織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社會組織,它們根植于社會,具有明顯的自主性和社會性并在整合社會利益、提高公共政策的質量等方面產生了積極影響。這一方面為公民增進自身合法利益訴求提供了廣闊空間,另一方面要求政治體系本身要有足夠的容納能力以滿足新時期公民對政治事務的廣泛參與。進一步推進我國協商民主正好能夠適應當前新的形勢變化和要求。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多元利益訴求,它尤其強調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4]

(三)信息網絡科技的發展為其提供了技術支持

當前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也深刻影響著國家的治理方式和政治文明進程。特別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為政治體系的信息輸入、輸出及反饋提供了寬廣的渠道,也為公民的政治參與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公民通過網絡可以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與相關主體進行即時協商,積極尋求共識。同時,信息系統的建立也使政府決策能夠建立在更加可靠且客觀的信息來源基礎之上,也就是說這有助于推進更加廣泛和充分的協商民主。

三、推進和完善中國協商民主的路徑選擇

(一)積極推進人大代議民主和協商民主有機結合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主要承載形式,是人民通過人大代表行使和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渠道,主要體現的是代議民主。然而要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好的發揮表達民意和傳遞民情的作用,就必須充分吸收協商民主的優勢,把表決建立在充分而平等的討論和協商的基礎上。

為此,首先要進一步提升人大代表的協商意識和協商能力,同時要建立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經常性的聯系商談機制和良性互動關系,例如我們可以設立人大代表接待日和定期走訪制度加強代表與社會民眾之間的溝通與協商,使人大代表能夠真正表達民意。其次要建立全國人大與地方各級人大及常委會之間的協商機制。這主要是指全國人大在立法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級地方人大及常委會的意見,積極會同協商,這不僅能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同時也能夠為之后的法律實施減少障礙與阻力。

(二)進一步推進政治協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協商的重要制度機制,政協民主是當前我國具有制度性安排的協商民主形式。要完善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就要在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社會階層狀況深刻變化下進一步推進政治協商的制度化與規范化。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政治協商的程序和內容,加強中共與各民主黨派在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之中進行廣泛充分的協商。其次要努力創新協商形式,豐富協商內容。如創新建立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等各種協商形式,使這種協商成為科學民主決策過程中的固定的重要環節。最后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協之間的協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相比于中共與政協等民主黨派的協商而言,人大和政協之間的民主協商較為缺乏,力度較為薄弱,因此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和發展潛力。我們可在涉及食品安全立法、環境污染防治等專業性的問題上,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的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聯合調查共同協商解決方案,充分發揮政協在推進和完善我國協商民主過程中的獨特作用。[5]

(三)不斷創新基層民主協商的實現形式

基層民主是我國政治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公共事務的有效途徑。協商民主同樣代表著我國基層民主發展的新路徑。首先要進一步推進村民自治,完善農村基層民主協商。要真正把協商的因素貫穿到農村基層中的民主選舉、決策和管理的過程中來。在重大村務中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大會的協商精神,使村民在重大村務中享有平等自主的協商話語權,以此來不斷提升基層協商民主的內涵。其次要進一步推進基層社區自治即城鎮群眾的基層自治。社區是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行政區劃建制的發展而出現的新概念,現在正逐步走向成熟。這里要著重發揮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推進社區管理民主化中的重要作用,使社區群眾能夠在這些組織形式中通過協調磋商,按照共同的意愿和需求管理社區公共事務。

(四)進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決策過程中的協商機制

政府公共決策是現代政治生活的核心環節。為了保證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就必須要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協商合作關系,把協商真正納入決策程序,只有這樣才能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合理性和戰略前瞻性,從而保證政策的實施過程更加順暢。因此在制定公共政策時,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價格調整、土地征用和社會保障等都要通過對話磋商和公開聽證等方式讓多方利益主體參與協商討論,尋求最大利益公約數以求達成妥協與共識。這既保障了公民的政治參與和知情權利,也是進一步推進我國協商民主的應有之義。

總之,協商民主是提升國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方面,代表著現代民主發展的一個新方向。我們應積極利用各種優勢條件,在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總體要求下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建設,使協商民主與代議民主優勢互補、相得益彰,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的政治發展和政治文明進程。

參考文獻:

[1]陳家剛.協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4.

[2]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 法治國的商談理論[M].北京:三聯書店,2003.

[3]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 上的講話[N].人民日報,2014-09-06.

[4]約翰·德雷澤克.協商民主及其超越[M].北京:中央 編譯出版社,2006.

[5]陳家剛.協商民主與當代中國政治[M].北京:中國人 民大學出版社,2011.

[責任編輯:秦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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