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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國際”人權報告中的奇怪邏輯

2016-02-26 08:30
環球時報 2016-02-26
關鍵詞:公共秩序極端主義公共安全

(環球銳評)

環球時報/2016-02-26/ 第14版面/國際論壇 /作者:常健

“大赦國際”日前發布2015年度國際人權報告,提及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橫行猖獗,北非和中東局勢動蕩導致數千萬人逃亡,通常被視為人權斗士的歐洲國家也因“阻止難民前往歐洲”而被批評。讀到這些,或許有人認為:“大赦國際”終于在現實面前意識到國家的和平穩定是人權得到保障的最重要條件之一了。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承擔起維護本國安全的責任,否則其民眾連最基本的人權都無法得到保障。換句話說,絕不能將人權保障與維護國家安定截然對立起來。

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并未看到“大赦國際”真正做出這樣的反思,而是仍將人權保障與維護國家安定截然對立。對在維護國家安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取得驕人成績的中國,“大赦國際”一如既往地橫加指責,這著實令人費解。比如,它在報告中將中國維護國家安定和反對恐怖主義的措施奇怪地評價為“對人權帶來巨大威脅”;對中國政府為實施依法治國而制定和頒布的一系列新法律,它解讀成“名義上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實際上旨在大規模限制人權”。言外之意,好像人權是絕對的,不能因國家安全而受到任何限制。

但凡是讀過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都知道,這些核心人權文件明確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可以對人權依法實施必要限制。宣言和公約的制定者們早在當年就已明確意識到,享受人權并不是無條件和絕對的,當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受到嚴重威脅時,個人對人權的享受就應依法受到必要限制,否則將會導致更大的人權災難。

“大赦國際”2015年度報告遵循這種奇怪邏輯,進一步將中國《網絡安全法(草案)》中有關禁止個人或群體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或“危害國家利益”的條款視為對言論自由的侵犯;將有關建筑物頂部貼附物的大小限制視為對宗教自由的侵犯;將對造謠者和泄露國家機密者的追究和處罰視為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將法官以“擾亂法庭秩序”將律師驅逐出法庭視為對律師權利的侵犯。報告對達賴集團分裂國家的行為充滿同情,對指控香港“占中”行動中有人犯有“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表示不屑,對政府打擊暴力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的行動橫加指責,甚至對泰國政府向中國遣返“東突”恐怖分子表達不滿。

“大赦國際”2015年度國際人權報告的這種奇怪邏輯,不禁讓那些真正有志于推進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的人士心生疑慮并深感擔憂:完全無視國家安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將人權絕對化,甚至不惜以犧牲國家安定為代價,這究竟是在遵循還是在違背國際人權憲章的基本精神?究竟是在推動還是在阻礙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許許多多的歷史經驗和現實教訓告訴我們,在推進人權事業發展的過程中,要特別警惕和防止以“維護人權”為名對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帶來破壞性災難?!ㄗ髡呤悄祥_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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