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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與完善
——以實現庭審實質化為視角

2016-03-06 10:02王長水齊鑫卉
關鍵詞:全案案卷刑事訴訟法

王長水,齊鑫卉

(鄭州大學,河南 鄭州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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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與完善
——以實現庭審實質化為視角

王長水,齊鑫卉

(鄭州大學,河南 鄭州 450001)

案卷移送制度作為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方式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阻斷法官預斷、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對于這一制度,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法學界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案卷移送制度作為連接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的橋梁,與實現庭審實質化有著密切的聯系,一直是我國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我國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對1979年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復也在學術界引起較大的爭論浪潮。文章通過分析我國歷次刑事訴訟法對該制度的修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在比較域外各國案卷移送制度的立法以及實踐狀況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完善的具體建議,以消除全案移送對庭審實質化的消極影響。

案卷移送;庭審實質化;庭前審查;司法公正

一、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基本理論及問題的提出

(一)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向審判法院提起公訴的法定方式。刑事案卷又稱為刑事卷宗,是對有關機關和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獲得的各種材料、有關機關以此為依據做出的各種處理以及反映職責履行情況的書面記錄的總稱[1]。刑事訴訟案卷移送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案卷移送制度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狹義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僅僅是指公訴機關在庭審前、庭審過程中或庭審結束后向一審法院移送案卷的活動。

案卷移送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表現出不同的形式。根據庭前公訴機關向法院一審遞交的證據材料的多少,可以將案卷移送制度分為全案移送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和限制移送制度。

“全案移送制度”主要存在于職權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是指公訴機關在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將其收集和制作的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法律文書等材料全部移送至一審法院?!捌鹪V狀一本主義”主要存在于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是指起訴時除了移送起訴狀,不得移送使法官先入為主的案卷和證據材料。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控辯平等,防止法官產生有罪預斷,貫徹審判公開為訴訟活動中心的審判中心主義?!跋拗埔扑椭贫取笔侵腹V機關在庭前向一審法院移送部分案卷材料和證據目錄,例如,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卷移送制度以及意大利國家的規定。限制移送制度是介于上述全案移送與起訴狀一本主義二者之間的一種制度,融合了前兩者的特點。

案卷移送制度是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產物。從表面上看,它決定著偵查和審判程序的聯系形式;從實質上看,決定著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中的控、辯、裁等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由于各國訴訟結構和訴訟模式的不同,案卷移送的形式也不同。但是無論采取哪種案卷移送制度,都應當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防止法官預斷的先入為主觀念的形成,貫徹庭審實質化,兼顧公正與效率,在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的基礎上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二)問題的提出

根據2012年3月14日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盵2]顯而易見,這次改革是恢復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狀態,是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復印件移送主義”方式的變革。至此,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關于是否取消案卷移送主義而吸收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問題再次引發整個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討論。一些學者認為2012年對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復是刑事訴訟法發展改革過程中的倒退,而另一些學者認為案卷移送主義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經驗。

筆者認為,案卷移送制度的設計應當以阻斷法官預斷、實現司法公正為核心目標。案卷移送主義與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不同法系國家根據不同的訴訟價值觀與歷史經驗得出的結論,并沒有對錯之分。阻斷法官預斷、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問題不在于案卷移送的方式,也不在于是否進行實質審查,而在于由誰來審查這一主體性問題[3]。本文以下通過比較外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與實現庭審實質化情況和對中國歷次刑事訴訟法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在促進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兩大價值方面的利弊分析,以構建起適合與中國傳統和現實相適應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

二、域外不同案卷移送制度與庭審實質化

(一)全案移送制度——以德國為例

德國的刑事案卷移送方式是明顯突出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點的全案移送制度。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前詳細閱卷的預審法官可以在庭審中擔任審判法官,防止法官庭前預斷被認為是法官保持客觀、消極和中立地位進行公正審判案件的基礎。人民對公權力的無限信任和依賴,使得德國在刑事制度設計時并不擔心法官會因在庭前閱卷過程中產生對被告人的不利偏見。雖然全案移送制度很容易使得庭審架空,使庭審虛置化,背離庭審中心主義的理念,但是德國通過積極貫徹直接言詞和集中審理原則,保障辯方充分地閱卷和審前調查取證以及裁判理由公開等一系列的制度,以保證刑事庭審實質化的實現。

(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美國為例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庭審被認為是實現庭審實質化最有效的途徑。美國是典型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國家,庭審活動主要由控辯雙方主導,法官處于消極中立的地位聽取雙方意見。法官保證其高度消極中立之地位的前提就是避免在庭前接觸案卷材料,預防法官先入為主產生不當預斷。

在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下,法官與陪審團在庭前徹底接觸不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美國刑事訴訟確立的證據開示制度、交叉詢問制度以及辯方強大的辯護律師制度充分保障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陪審團通過兼聽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和質證,做出被告有罪或者無罪的裁定,充分實現庭審實質化。

(三)限制移送制度——以意大利為例

意大利的限制移送制度主要是指預審結束之后,預審法官對于符合追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在發布審判令之后,對偵查卷宗內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篩選,進而為庭審法官準備專門的“法官卷宗”。意大利的刑事訴訟法第431條對庭審法官庭前可以接觸到的卷證材料進行詳細的規定,其中大部分都是控辯雙方對案件無爭議的程序性材料,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影響比較大的證據資料則不在庭前案卷移送之列[4]。意大利限制移送制度模式的庭審中的法官具有雙重身份,兼顧程序和實體正義:既保持消極中立的地位,控辯雙方信息共享,保證平等法律地位;又擁有調查取證、干預庭審的部分實質性權利,最大限度地利用庭審發現案件真實。

三、 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歷史回顧與評析

(一)1979年“案卷移送主義+實質審查”模式

1979年的刑訴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根據這部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在查閱、研讀案卷的基礎上進行審查公訴工作[5]。經過審查,法院認為只有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案件進行審理;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卷材料,法院有權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因此,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全案移送制度下對案件的庭前實質審查。

在這種制度設計之下,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大量的“先定后審”的現象,使庭審成為擺設。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已經形成固定的認識,對于該案有了初步的決定,或許這些決定已經請示上級領導;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為“保險”起見,將案件請示審委會,審委會已經形成審判意見。案件還未開庭審理,就已經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達成統一的認識,甚至干脆已經將判決書草擬好,使得法庭審理成為走過場,形同演戲。

這種弊端暴露出來之后,引起當時的刑事司法理論界的熱議,就有學者提出主張廢除全案移送,借鑒英美國家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模式,但是并沒有得到立法決策者的采納。原因在于,按照中國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體制和現狀,法院對檢察院移送的案卷進行審查是必要的。但是是否將“實質審查”改革為“形式審查”的改革方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那么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審判方式改革就呼之欲出。

(二)1996年“復印件移送主義+形式審查”模式

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大規模的修改,引進英美法系中“對抗制”的庭審色彩。在案卷移送方面不再要求檢察機關移送全部的證據材料,只需要將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移送法院。在當時的司法狀況下,這種移送方式有利于促使法官在庭審中保持中立,增強控辯雙方的積極對抗,將會改善1997年庭審虛置化的狀態。本次修法使法官由庭前的實質審查轉變為形式審查,不再要求檢察院移送的案件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即可進入法庭庭審階段。這種移送方式在理論上有利于庭審實質化的構建,但在實際操作中,庭審形式化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

一方面,復印件移送主義制度確立之后,六部委出臺的“庭后閱卷制度”造成法官依賴庭后閱卷的現象嚴重,這種閱卷中心主義使得阻斷法官提前形成內心確信的努力付之東流,這將會驅使法官通過庭后查閱、研讀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對案件定罪量刑,使庭審難免淪為形式化的程序。另一方面,“復印件移送主義”還帶來辯方庭前“閱卷難”的問題。由于檢察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有限,而律師又主要通過閱卷來獲取辯護的材料,因此,使得辯方掌握的信息資料有限,控辯雙方的力量嚴重失衡。再加上檢察機關對“主要證據”具有自由解釋權和確定權,起訴時擁有自行確定“主要證據”范圍的權威,庭審中“證據突襲”現象嚴重。

(三)2012年“庭前全案移送+形式審查”模式

由于1996年的“復印件移送主義”無法全面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訴訟價值,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大篇幅的修改。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未傾向于理論界呼吁的“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制度,而是使我國的案卷移送制度又重新恢復到1979年的狀態。但是按照第181條的規定,法官庭前只對案卷進行形式審查。這一修改既是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同時也可以看作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部分繼承?,F行案卷移送制度保證法官在庭前的全面閱卷,可以充分準備之后的法庭審判程序,同時有效地保證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解決“閱卷難”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司法公正。

全案移送制度解決“復印件移送主義”的部分問題,但是仍然未能根除其所帶來的法官庭前預斷和先定后審等導致的庭審虛置化的問題。方面轉型時期的法院面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不足的狀況,法官受既往習慣和求快心理的驅使,難免不自覺地在審前形成內心確信;在司法實踐中,全案移送的公訴方式對直接言詞原則和貫徹和落實造成負面的影響,使其面臨被架空的危險。另一方面,現行案卷移送制度嚴重制約訴訟效率的提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檢察院的起訴書僅需列明案件基本事實,即可向法院提起公訴,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檢察院的濫訴行為。由于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案件分流機制,因此,這將會帶來訴訟的無限期拖延。

綜觀案卷移送制度的發展史,中國刑事訴訟法在這一問題上經歷漫長的改革之路。實質上并未對中國法庭審理形式化問題給予根本上的改革,中國法院依然并未完全貫徹當庭舉證、質證的法庭審理文化,也并未完全落實直接言詞原則,有些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制度設計流于形式。

四、 全案移送制度下實現庭審實質化的改革措施

(一)借鑒“起訴狀一本主義”,規范公訴案卷移送程序

要根除“先定后審”的現象,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防止審判人員在庭前對檢察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即借鑒英美法系“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案卷移送方式。起訴書在本質上是要求法院對被指控人進行定罪量刑的一種指示,是控方訴訟請求與主張的反應。因此,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不得記載與被控事實無關的事項,應當明確法院審理的公訴事實,避免法院的不當審理和控辯失衡。

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只提交起訴書,而不向其移送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關的任何證據材料??胤狡鹪V狀與辯方的答辯意見一同隨案移送法庭,公訴人不打算在法庭上使用的證據應被排除在外,不得隨案移送。這樣法官在庭前不會對控方指控犯罪的案卷內容有深入的理解,更不會帶著先入為主的有罪推論進入法庭審判,控方其他的一切證據材料均在法庭上出示,控辯雙方展開積極對抗,法官中立地聽取各方意見??剞q雙方沒有當庭提出的證據,未經過質證的證據,庭審結束后不得將該證據移送法庭。

(二)以審判為中心,重構我國訴審工作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理念。以審判為中心,強調庭審活動實質化,避免庭審走過場,把舉證、質證、辯論、認證和判決都在法庭上完成或形成,即“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結果在法庭”。因此,這就要求法官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在庭審中做出而不是在庭前形成有罪預斷,必須事先擺脫案卷筆錄對庭審活動的束縛,法官通過在庭審過程中保持一種中立無偏私的心態聽取控辯雙方闡述對自己有利的觀點,從而形成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裁判意見。

法官對于控辯雙方提出的論點,必須經過充分質證和辯論予以核實,禁止以案卷筆錄的內容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需要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健全交叉詢問程序??胤脚c辯方地位平等,在法庭上構建“等腰三角形”的訴、辯、審關系,實現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如果法官只依賴檢察院移送的審查起訴材料,那么將會造成控方與審判機關的天然依賴關系,這也會形成使庭審虛置化的惡性循環,更加不利于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實現。

(三)設置獨立的庭前審查和預審程序,構建中國式“雙向”證據開示制度

庭前審查程序是介于檢察院提起公訴與法院開庭審理之間的訴訟活動,是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是否符合開庭審理的條件以及為后續的開庭活動做準備的,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有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無論是實行全案移送主義的國家還是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國家,都設立比較完善的審前程序。這對案件的分流、制約檢察官的起訴權有著不可比擬的積極作用。通過獨立的審前程序設置,將公訴方移送的案卷材料只停留在庭前程序中,同時應將預審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這樣就可以杜絕庭審法官在庭前接觸案卷材料,防止其預斷的形成。

在預審程序中,為避免控辯雙方證據信息不平衡,防止“證據突襲”現象發生,應允許控辯雙方將自己在庭前獲取的證據向對方公開,經過“雙向”證據開示制度,可以使法官掌握雙方爭論焦點,避免法官單方面接觸控方形成的偏見,也能提高庭審訴訟效率。

五、結語

案卷移送制度和庭審實質化是當前學界研究的重點領域,尤其是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我國的案卷移送制度回歸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狀態之后,關于二者之間的研究更加深入,這也是順利推行刑事訴訟審判機制改革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對于全案移送制度的回歸,不同的學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走老路”的制度方式,而也有學者支持全案移送制度在我國有其生存的優越性。不可否認的是,在立法的完善過程中,任何制度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全案移送制度涉及面廣,其改革也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因此,對它的評價需要多方面的價值權衡和現實考量。在未來我國全案移送制度的確定下,盡快實現庭審的實質化,對于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且深遠的意義。

[1]班銀安.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與庭審實質化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2]黃太云.刑事訴訟法修改釋義[N].人民檢察報,2012-04-23.

[3]左衛民.刑事程序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4]李心鑒.刑事訴訟構造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5]田飛.論公訴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J].理論研究,2014(2).

[6]任連紅.我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及其弊端的消除[D].濟南: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7]陳瑞華.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變與反思[J].政法論壇,2012(5).

[責任編輯 宋 晗]

2016-05-15

王長永,鄭州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齊鑫卉,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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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292(2016)04-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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