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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信用社現存的主要問題分析

2016-03-09 02:58龔璐昕
企業文化·中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股金監事會信用社

龔璐昕

摘 要: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現狀確實令人堪憂,嚴重影響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問題的主要癥結在于三個方面,分別為產權不清晰;管理制度殘缺和經營目標沖突。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問題

一、產權不清晰

所謂產權,是以財產的所有權為核心或由財產的所有權所引起的對財產的獲得、占有、控制、收益、處置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產權關系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和根本,但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具有60多年發展歷史的農村信用社,其產權關系表面上是明確的,而且一般認為是“法人產權”,由社員入股組成,而實質是產權始終未明晰,法人產權也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

(一)股金構成復雜,內部積累難以界定

從信用社股金的構成來看,有農戶社員股、信用社職工社員股、國家股、法人股、鄉鎮企業股等,信用聯社的股金構成更為復雜,除了上述構成部分以外,至少還包括基層信用社的入股,不同的信用社在股金構成方面也呈現出巨大的差別;從股金的形成時間來看,有上個世紀50年代農村信用社組建時形成的初始股金,有改革開放后農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規范形成的股金;另外,信用社除了股金以外,還有長期經營形成的內部積累,對這部分內部積累的界定也是導致農村信用社產權關系模糊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社員產權形同虛設

按照《章程》規定,農村信用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F階段的入股社員主要是廣大農民,不但入股金額較少,而且素質偏低,對金融業務知之甚少,對信用社的經營更是漠不關心,導致了社員股權的虛位,難以體現社員對信用社的所有權。此外,在客觀上,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較多,經營效益低下,歷年虧損數額較大,致使不少信用社從未給社員進行分紅,即使是經營較好的信用社,采取的也是不分紅或少分紅而多積累的辦法,社員入股主要是為了享受獲得貸款優先、利率優惠的便利條件,而不是為了獲取紅利,股金似乎與“存款”差別不大,農民社員實質上是一個儲戶,與真正意義上的股份相差甚遠,對自己股金的產權只是表現為名義上的所有權,而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都受到各種各樣的禁止或限制,這些社員不能形成獨立的產權,更不能與信用社建立穩定、統一的利益機制,讓他們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是一句空話。相比較而言,農村信用社內部職工要比一般社員更關心信用社的經營狀況,但他們又不承擔信用社的經營風險;農村信用社的主任由聯社主任任命,聯社主任由地方政府或者監管部門任命,與社員關系不大,從而也就會導致信用社出現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和外部人控制的問題。

從法人財產權的角度來看,信用社的產權也是殘缺和模糊的。一方面,信用社無法依其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表現為許多己經嚴重資不抵債的信用社無法關閉;另一方面,信用社的“三會”制度徒有虛名,法人治理結構殘缺不全?;鶎有庞蒙绲慕洜I管理受到來自信用聯社的嚴重干預,缺乏相應的人、財、物和經營管理權。

二、管理制度殘缺

農村信用社雖然按照合作金融組織的要求建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并推行“一人一票”制,但由于農信社的長期“官辦”和復雜的產權關系,加之農民民主管理意識不強、文化素質低、經營水平低等客觀因素的限制,作為理論上較為理想的“三會”制,實際上只徒有虛名,治理機構殘缺不全。

(一)社員代表大會職能發揮不夠,形同虛設

社員代表大會雖然定期召開,但是由于社員股金數額很小,占資產總額的比重很低,而且分散在幾百個、幾千個農戶中,難以體現社員對信用社的所有權,社員代表普遍沒有參加的積極性,即使參加也很少就信用社的經營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有價值的質疑和探討,權力機構形同虛設。

(二)理事會與主任之間沒有制約關系

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信用社主任經理事會提名報上級批準后由理事會聘任,理事長可兼任信用社主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長兼主任,權力集于一身,根本不存在制約與被制約關系。雖然多數地方在2001年實行了理事長與主任的分設制,但仍然是“換湯不換藥”的改良。由于理事長和主任職權范圍界定不細,更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領導思維定勢,名義上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質上成了理事長全權負責, 不存在二者之間的制約關系,形成了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

(三)監事會未能履行監督職責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需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對信用社主任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防止權力失去監督而過分膨脹。但是從當前的情況看, 多數農村信用社的監事會基本未能履行章程賦予的職責。一是基層農信社的監事長一般都由當地政府的領導兼任,他們對農村信用社經營情況了解不多,根本談不上對信用社經營管理工作的監督,一些地方的監事會會議也很少召開: 二是縣聯社監事長一般都履行總稽核職責,監事會實際成為內部稽核審計部門,他們非但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惟主任“馬首”是瞻,在這種情況下,將難以履行監督職責。

農村信用合作社現行管理體制的缺陷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內部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造成了其經濟效益低下,而且將會進一步增加經營風險,削弱農村信用社的自我發展能力。

三、經營目標沖突

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沖突即為“三農”服務還是追求盈利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兩難選擇。為“三農”服務是農村信用社的法定目標,1997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農村信用社在改革中發展,信用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方向進一步明確,支農投入明顯增加。2003年頒布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再次明確指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以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為宗旨,不論采取何種產權制度和組織形式,都要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方向,其信貸資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區農業和農民,即使是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機構,也要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支農。因此,從形式上講,國家要求農村信用社為“三農”服務的目標是確定無疑的。這樣,為“三農”服務的政策性目標與投資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性目標相沖突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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