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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

2016-03-15 02:38

張 淇

(黑龍江大學 研究生院,哈爾濱 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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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

張淇

(黑龍江大學 研究生院,哈爾濱 150080)

摘要:隨著民商事主體糾紛的復雜化,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仲裁欺詐等現象日益突出,加之仲裁制度的局限性使得仲裁案外人的權利遭受損害的案件屢有發生。然而我國法律對于仲裁案外人的救濟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應當從程序法與實體法上探尋完善仲裁案外人的權利救濟路徑。

關鍵詞:仲裁案外人;撤銷仲裁裁決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確認仲裁調解協議無效

一直以獨立性,保密性,效率性,一裁終局性等特征著稱的仲裁,其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種,長久以來為廣大民事主體所青睞,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利益沖突和新的糾紛類型不斷涌現,如惡意仲裁、虛假仲裁、仲裁欺詐的繁生,造成仲裁案外人權利受損的案例已屢見不鮮,那么,如何救濟仲裁案外人權利成為當前關注的重大問題。

一、仲裁案外人的比較概念界定

(一)仲裁當事人與仲裁案外人比較

關于仲裁當事人,理論界主要分為兩種學說:一種是直接利害關系說,即因可仲裁的商事法律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決拘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稱為仲裁當事人[1];一種是協議基礎說,即因仲裁協議約定事項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于仲裁協議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提起或者參加仲裁程序,并接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仲裁當事人[2]。然而,不論哪種學說,從仲裁案外人字面含義上看,都與其存在一定的差異,仲裁案外人并非一定是“直接利害關系人”或“基于仲裁協議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提起或者參加仲裁程序”,而是獨立于仲裁協議以外的,與仲裁當事人請求的裁決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與仲裁當事人雖存在一定交叉,但實質卻是不同的。

(二)仲裁第三人與仲裁案外人比較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仲裁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3]。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進行的仲裁程序中,其對仲裁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部分或全部的獨立請求,并與仲裁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而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從中可以看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實質,就是與仲裁當事人重新簽訂了新的仲裁協議而進入到仲裁程序中,雖然在程序上被稱作“仲裁第三人”,然而并未突破仲裁協議的基礎效力,其在實體上仍為仲裁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爭議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但案件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被通知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性質屬于被強制加入到仲裁中,不以仲裁協議為基礎,是司法實踐者基于對非仲裁當事人的保護,而設計的一種救濟措施,但是卻違背了仲裁的自愿性、民間性和法定性。因此,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主體范圍重新進行限定,即,因沒有仲裁協議,雖然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仍無法進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人。屬于仲裁案外人中的一類。

綜上所述,仲裁案外人,是指未參與仲裁程序,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的非仲裁協議當事人。

二、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的應然性

法諺有云:無救濟,無權利。仲裁案外人權利遭受損害卻無法得到及時有效救濟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對案外人的權利救濟的應然性進行探討。

(一)誠信體系的缺失

誠信的仲裁環境是正當仲裁程序的前提,是避免仲裁案外人受到不利裁判的基礎。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經濟運行主體的利益意識越來越強,其對自身利益要求的關注也逐漸升溫,以及對他人利益的向往更是趨之若鶩,由此滋生了許多濫用仲裁惡意坑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如:仲裁活動當事人基于非法獲取利益的目的,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不正當手段,提請仲裁并獲得有利判決,以致他人利益受損。這種現象,一方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削弱了仲裁的公信力、損害仲裁秩序。誠信體系的缺失已然成為當前保護仲裁案外人權利的必要性之一。

(二)仲裁制度的局限

仲裁的自治性,具有仲裁靈魂之稱,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授權,從而啟動仲裁程序。正是仲裁體現了更多的自治性,仲裁庭對仲裁當事人間無爭議或自認的事實直接就可予以認定。然而,在仲裁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這種虛假的無爭議或自認事實所作的裁決,就可能損害案外人的利益。作為仲裁基礎的仲裁協議,是進入仲裁活動的“通行證”,仲裁的這種契約性無形中又增加了案外人權利救濟的難度。仲裁的保密性使得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這使得案外人無法得知正在進行的仲裁,無法及時主張權利,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眾監督缺乏,為仲裁協議當事人惡意仲裁開啟了方便之門。

(三)裁決的反射效

既判力是民事訴訟法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對仲裁裁決來說,既判力的效力及于裁決書上所列明的仲裁當事人,但是隨著仲裁裁決的反射效的出現,打破了這種理論上的設想。日本學者對反射效的定義為,當事人之間的確定裁決,對不受既判力拘束的第三人,反射性地發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效果。例如:針對公司的裁決書,其效力卻及于公司股東的情形,再者債權人因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裁決而受到擔保財產減損的影響等,都屬于反射效不利地及于案外人的情況。那么,這種不利地反射效對案外人的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從這一點來看,也應該加強對案外人權利的保護。

三、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的可能途徑

我國對仲裁裁決案外人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有:程序法上的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異議之訴、審判監督、重新提請仲裁、另行起訴,還有實體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但是這些制度并非想象中的完美,通常是徒有其表。

(一)撤銷仲裁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為“當事人”,即只能由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才會發生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掌握著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權,案外人要否定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只能寄希望于仲裁當事人的意愿。然而在仲裁當事人存在惡意侵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下,仲裁當事人主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能性極低。即便仲裁當事人并不存在惡意,其行使撤銷權也無法行使,因為撤銷裁決的事由并不包括侵害案外人權益的情形。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74條規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均為“被申請人”,即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申請,被申請執行人為了反對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不予執行。若存在仲裁當事人自愿履行了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裁決只涉及確認或變更等并無執行內容的裁決事項等情況,案外人其實并沒有機會提出執行異議。也就是說,案外人在主體資格和程序上都可能被排斥在仲裁之外。

(三)執行異議之訴

對于執行異議之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27條中規定,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書面執行異議予以駁回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書面異議內容主要分為:對判決、裁定中的執行標的有權屬爭議;對判決、裁定中沒有認定,但被予以執行有異議;對執行行為影響其用益物權有異議。簡而言之,書面異議就是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而非針對原判決、裁定主張權利。若生效的判決、裁定存在損害案外人權益的情形,那么中止執行并不能徹底終結申請人權利的行使。執行異議之訴僅僅限定為對執行行為的糾正,而不對原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其對案外人權益的救濟就顯得并不徹底。

(四)審判監督

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只限于人民法院,案外人并不屬于申請再審的主體范圍。另外,從審判監督程序的客體范圍來看,僅限于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裁決也被排除在外,即便仲裁裁決中存在錯誤,也無法對案外人的權利進行救濟。

(五)重新提請仲裁

我國《仲裁法》第61條規定,重新仲裁的提出,以人民法院撤銷原有仲裁裁決為前提,按照仲裁程序重新仲裁,并作出新的裁決。由此可以看出,重新仲裁必須以撤銷原仲裁裁決為前提,其對仲裁案外人的保護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救濟方式,而是撤銷原仲裁裁決后,重新對實體爭議進行解決的一種方式。

(六)另行起訴

有些學者建議,案外人可以提出新的訴訟,其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但實際上,案外人只能針對實體權利提出請求,無法要求撤銷原仲裁裁決,即使案外人在訴訟中獲得了新的有利裁決,其也無法改變原仲裁裁決的效力[4]。此時,存在兩個有效的且相互抵觸的法律文書,案外人的權利仍然得不到救濟。此外,在案外人進行訴訟期間,原有效裁決可能已經履行完畢,這不僅增加了對案外人權益進行救濟的困難,而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七)侵權損害賠償

當案外人的權利受到仲裁當事人的侵害時,案外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通過證明侵權行為人具有惡意或過錯,并由此給案外人造成了實際損害,即可追究其侵權責任。正是由于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那么,在受害人權益遭受損害的當下,卻無法采取措施,只能等待損害后果的發生。這種事后救濟的模式,使得遭受損害的仲裁案外人顯得過于被動。盡管提起侵權損害賠償存在一定的弊端,但不能否認的是,這確實是一條看似可行的途徑。然而,在新《民事訴訟法解釋》中卻規定,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無須舉證。此款的規定無疑加重了案外人的舉證責任,并不利于其合法權益的救濟。

四、探尋仲裁案外人的權利救濟路徑

通過對我國現行司法體系中,案外人權利救濟的可能路徑分析,我國法律體系中對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的規定尚存在較大的漏洞或空白,及時有效的為仲裁案外人權利提供救濟已成為必然要求。那么,在現有仲裁制度下,如何完善仲裁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下文將從程序法與實體法著手予以探尋。

(一)撤銷仲裁裁決之訴

對于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的設計,主要借鑒于我國《仲裁法》第58條關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關于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從上文對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能性分析中得知,即使仲裁案外人申請撤銷裁決,也只能從證據和程序方面入手。而實際案件中,仲裁案外人大多數并非對證據和程序存有異議,其請求往往是實體方面[5]。因此,構建案外人撤銷仲裁裁決之訴,首先應擴大撤銷裁決事由的范圍,對此可以參照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規定。選擇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參考,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申請撤銷之訴的客體為原生效法律文書。權利人通過撤銷之訴,可以實質的改變或撤銷原法律文書,避免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而引起法律文書相互抵觸的情況,使權利人從根本上獲得較為徹底的保護。二是申請撤銷之訴的撤銷范圍僅限于法律文書有錯誤的部分,其他部分繼續有效。這一點使司法權對仲裁權的過多干涉加以了有效的防止,將司法權對仲裁的審查維系在合理的限度之內。由此可見,在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基礎上建立仲裁案外人撤銷之訴是最符合實際的選擇,同時也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保護的最直接、最廣泛、最為徹底的手段。

具體的制度設計,可以參照對仲裁案外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善的法國。法國對于案外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的制度,主要包括四個要件[6]:第一,異議主體。第二,異議方式。第三,異議期間。第四,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

對于異議主體。法國對此規定的過為寬松,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仲裁的協議效力,強制性的將非仲裁協議當事人納入仲裁活動中。而從上文對仲裁案外人比較概念的界定,其更尊重仲裁的獨特性和立法本意,符合司法實踐的需求。

對于異議方式。法國的規定比較詳細,分為主訴和附訴。主訴與我國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頗為相似,是指案外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他人裁決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附訴是附從本訴而提起的訴,是因對方當事人援用之前的仲裁裁決,以此束縛前一裁決的仲裁案外人,案外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撤銷或變更他人之間的仲裁裁決的附從之訴。法國對附訴的規定,使得異議方式更為具體,是裁判者和權利人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或進行裁判的標尺,便于實踐操作,此點借鑒到我國的制度中也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對于異議期間。法國規定,通常情況為裁決作出之日起的30年,例外為收到裁決通知之日起兩個月。比照我國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案外人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個月內提起,但不得超過裁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對于管轄及審理程序。法國規定,應由在沒有提起仲裁時,本應享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適用普通程序。而在我國,根據目前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體系,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我國案外人撤銷仲裁裁決之訴也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撤銷裁決之訴屬于實體性爭議,所以也應適用普通程序,對第一審的審理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另外,還要說明一點的是,案外人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并不一定產生中止仲裁裁決執行的效力。因為在對案外人權利救濟的同時,仲裁當事人的權利也會面臨一定的威脅,不能顧此失彼。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主要是考慮仲裁裁決存在執行的情況。在仲裁裁決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一定會產生中止執行仲裁裁決的效力,在撤銷裁決的過程中,仲裁裁決一旦被執行完畢,案外人的權益極有可能出現難以彌補的情況,因而有必要構建一個規則,在只有因情況緊急,不立即停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嚴重后果時,經案外人提出請求,由法院決定是否中止執行以及是否要求案外人提供擔保。

(三)確認仲裁調解協議無效

確認仲裁調解協議無效是基于確認之訴提出的,針對的客體為仲裁調解協議,以及在仲裁調解的基礎上形成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協議的本質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達成,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應當受相關實體法約束。在仲裁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應依據合同無效的法理認定調解協議無效。確認仲裁調解協議無效之訴,屬于訴的種類中的確認之訴。在德國和日本的判例、學說中若要判定確認之訴都要求存在確認利益,我國學者也提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無效,能夠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請求[7]。那么,是否存在訴的利益就成為決定當事人能否得到救濟的關鍵因素,這恰恰也就排除了并不存在訴的利益的第三人而提起的不正當的確權之訴。雖然我國并沒有確認仲裁調解協議無效的案例,但是借鑒大陸法系各國的理論和經驗,我國法院應當受理能夠證明對確認無效之訴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關系的案外人的申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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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凱湘.民法總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318.

[責任編輯:范禹寧]

中圖分類號:D925.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7966(2016)02-0088-03

作者簡介:張淇(1988-),女,黑龍江牡丹江人,2014級民事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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