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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安機關偵鑒分離制度改革方向
——以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比較研究為視角

2016-03-15 05:14毅,卜
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2016年3期
關鍵詞: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公安機關

高 毅,卜 芃

(1.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5;2.湖南警察學院,湖南 長沙 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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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安機關偵鑒分離制度改革方向
——以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比較研究為視角

高毅1,卜芃2

(1.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遼寧沈陽110035;2.湖南警察學院,湖南長沙410083)

摘要: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兩者的最終目的相統一、原則相一致、法律地位相同。但兩者也存在具體任務分工不同、工作方法及司法要求不同、工作人員要求不同、證據表現形式不同等不同之處。在社會發展和法治化的推進,公平度、透明度的提升的環境下,偵鑒分離尤顯必要,應通過明確刑事技術鑒定與偵查活動的職能范圍、加大社會鑒定機構的作用、確定公安系統內刑事技術鑒定的標準,進一步完善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過程中的人權保護。

關鍵字:刑事偵查;刑事技術鑒定;偵鑒分離

在刑事案件領域,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鑒定都是偵破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往往因為其目的相同,而被我們混淆概念,甚至混為一談。刑事偵查的含義是指調查人員對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調查活動從而收集證據來偵破案件;而刑事技術鑒定則是指在偵查階段鑒定人員利用案件中案發現場及周圍殘留的細微痕跡物證、可疑物品和檔案資料進行檢測,并與被懷疑的人、物等進行同一認定的活動[1]。由此可見,刑事技術鑒定是在技術層面上對案件偵破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如果刑事技術鑒定的結果正確,案件就會明朗;相反,如果在刑事技術鑒定方面出現了問題,將會給刑事偵查指向一個錯誤的方向。而在我國,目前現行的偵查體制是偵鑒一體的,這種體制日益體現其弊端,有關偵鑒分離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偵鑒分離制度的提出

(一)偵鑒一體的形成

刑事技術鑒定是根據辦理刑事案件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即是先有偵查,后慢慢發展起來的刑事技術鑒定,所以容易將刑事偵查和刑事技術鑒定放在一起,具體來講,偵鑒一體的形成原因有以下三點:

1.建國之后,我國的司法制度借鑒前蘇聯,司法鑒定制度也從前蘇聯立法中吸取了經驗,司法鑒定機構隸屬于偵查機關已然成為常態。

2.傳統的思想誤區十分嚴重。很多人認為偵查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自身要求的及時性,保密性也是其他工作所不具備的,于是認為將刑事技術鑒定與偵查工作合為一體,可以保證案件偵破所要求的時效性、保密性、緊迫性,其他社會鑒定機構恐怕難以做到嚴守秘密,容易泄漏案件偵查中涉及的秘密。

3.部門利益觀念太濃重,使得偵鑒一體的制度長期存在。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頒布,初衷是為了解決自偵自鑒影響司法中立形象的問題,然而各司法機關為了自身利益而對其進行歪曲解讀,違反了《決定》的初衷[2]。

(二)偵鑒一體機制的缺陷

1.嚴重影響公平公正。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是采用“有罪推定”的辦案理念,現在又追求破案率,而現在公安機關中的偵查部門與技術鑒定部門從屬于同一系統,鑒定人員會不可避免的過多接觸案件,有時候難免會為了辦案的需要出具鑒定意見,造成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不足,再有會存在同一個技術人員自己勘查現場自己鑒定的情況,這樣鑒定的時候就會對案件有先入為主的判斷,客觀性不足,缺少公正性。鑒定意見影響偵查方向,錯誤的鑒定結果會導致偵查方向偏離,從而發生錯案,這與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相違背。

2.使偵查鑒定與司法鑒定界限模糊。偵查鑒定是在案件未偵破的階段給案件指明方向的,為了滿足偵查的時效性,鑒定的標準較低。司法鑒定則是由中立第三方做出的鑒定,這種鑒定標準往往較高,具有證據效力?,F實中很多案件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有些即便具備,當事人重新鑒定的請求往往被司法機關駁回,使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進入訴訟階段,這樣做的后果不利于錯案糾正。

3.偵鑒合一造成管理局面混亂。2005年頒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和管理全國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根據偵查需要各機關同時也可以在偵查機關內部設立鑒定機構,這樣造成管理局面混亂,存在公安機關內部的鑒定機構與社會其他鑒定機構鑒定標準不一致、管理制度不統一等諸多問題?;谏鲜鲋T多缺陷,目前關于偵鑒分離的提出越來越多人表示贊同[3]。

二、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的比較研究

(一)兩者概念及職能范圍的界定

刑事偵查是指調查人員對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調查活動從而收集證據來偵破案件,它涵蓋了包括犯罪現場的勘查活動、調查走訪及后續針對案件中的證據展開的系列調查活動等。犯罪現場勘查是偵查人員對案發現場或與犯罪相關的地點的物品、尸體、人身進行勘驗的活動。調查走訪主要是針對案發地點附近的人員了解案發前后時間的情況,使得偵查人員對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分析案件性質,對指定偵查方向也有一定幫助。

刑事技術鑒定是指在技術手段的協助下,鑒定人員利用案件中涉及的細微痕跡、物品和資料,運用專業知識對其進行檢驗并做出客觀的鑒定意見,并同被懷疑的人、物及其反映形象進行比對、檢測與認定的活動。它主要是技術層面上的分析比對工作,狹義來講是一種科學鑒定工作,具體包括痕跡鑒定,文件鑒定,法醫學鑒定,理化物證鑒定以及電子物證鑒定等。

由此可見,刑事偵查的職能范圍僅限于案發現場,調查活動涉及的人物和地點,并不應過多干涉技術鑒定,而刑事技術鑒定的職能范圍更多針對物證鑒定及比較,不應與案件過多接觸,是更加客觀科學的。

(二)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相同之處

1.最終目的相統一

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二者雖然采取手段、方法不盡相同,但都是以偵破案件、還原事實真相為最終目的,都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刑事偵查中的現場勘查主要是固定、提取、保留現場遺留痕跡,保證真實性,以便于后續鑒定中得到的鑒定結果最大程度還原案發現場。刑事技術鑒定的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后續案件調查提供偵查方向,以便偵破案件,顯然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

2.原則相一致

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刑事案件又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可以說是事關重大,只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才可以基本保證工作的規范化,合理化,才具有可信度并能使大眾信服。具體來講,刑事偵查中的現場勘查中應當細致的收集可能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不放過蛛絲馬跡;調查走訪中不應輕易相信受訪人員的話語,偏聽偏信,應該自始至終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要讓主觀想法引偏案件偵查方向,筆錄中語言盡量準確精煉。刑事技術鑒定針對痕跡物證反映的狀態、鑒定的客觀結果出具鑒定報告,不能被偵查的思路所干擾??偠灾?,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都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細致等原則。

3.法律地位相同

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同等的,二者均可以提供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刑事偵查中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對周圍人員采訪得到的證人證言,抓獲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筆錄,視聽資料等可以作為證據指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技術鑒定中得到的鑒定報告也可作為證據使用。

(三)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不同之處[4]

1.具體任務分工不同

刑事偵查中的犯罪現場勘查主要任務是清楚犯罪現場情況、封鎖現場、收集犯罪現場證據、固定現場、確定立案依據等。調查走訪及后續調查工作的主要是通過對與犯罪地點及與案情相關的人員了解情況,從而獲得有利于案件偵破的證據。

刑事技術鑒定的任務是將偵查工作中收集到痕跡物證進行科學上的鑒別和認定,也包括對涉案相關人員及尸體的傷害情況、精神狀況進行檢查。具體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對痕跡所反映的狀態進行分析,比如對指紋,足跡的相關分析從而推斷作案者年齡體態等,對物證的成分、材料,產地、用途等進行鑒定;二是確定傷殘等級、程度,死亡的時間、原因、方式等;三是鑒定涉案人員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工作方法及司法要求不同

刑事偵查主要通過現場訪問,現場勘查,統一討論去發現并提取現場物證,通過偵查人員對案件分析討論不斷調整偵查方向,更多的是偵查員的蹲點,跟蹤,調查,必要的時候還會安排臥底,可見刑事偵查工作具有多樣性,不確定因素較多。在刑事偵查階段也會涉及技術性的工作,但在此階段的技術工作鑒定標準較低,更多是為了排查,比如ABO血型鑒定、心理測謊技術、刑事相貌技術、警犬識別等,可以憑借血型、相貌排除犯罪嫌疑人,測謊判斷話語真假,這些技術對于排除犯罪嫌疑人,及時調整偵查方向有重要的意義。在司法要求上往往不那么嚴格,但在此階段的鑒定結果往往不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中使用。

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技術人員通過專業知識,借助科學儀器檢測來鑒定,從而出具鑒定報告,在此階段的鑒定標準要求較高,偵查階段可以用血型排除犯罪嫌疑人,但在刑事技術鑒定階段更多是同一認定,如DNA鑒定技術,指紋、足跡檢驗技術等。司法要求上也更為嚴格,因為此階段的鑒定結果出具的鑒定報告可用作證據在法庭中使用。

3.工作人員要求不同

刑事偵查階段的工作人員主要是偵查員和一部分技術員,刑事技術鑒定的工作人員主要是鑒定人員。偵查員需要有專業的偵查知識,偵查過程中應當保證靈活細致,隨機應變。偵查階段的技術員需要掌握必要的基本技術知識,而刑事技術鑒定階段的鑒定人員相對于偵查階段的技術人員要求更為苛刻,需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需要具備出具鑒定報告的資格。

4.證據表現形式不同

前文說過,刑事偵查階段的技術主要是為了排查,而在此階段能夠作為證據的包括筆錄、案發現場圖片、錄像、尸體照片等;刑事技術鑒定階段可作為證據的包括鑒定報告、尸檢報告等等。由此可見,刑事偵查階段的證據表現形式較為豐富,刑事技術鑒定的證據表現形式較為單一。

三、偵鑒分離制度改革的重點

(一)明確刑事技術鑒定與偵查活動的職能范圍

偵鑒分離,顧名思義,即刑事偵查和刑事鑒定相分離,如果想要偵查和鑒定分離,就必須分清二者具體的職能范圍。上文提過,刑事偵查指調查人員對案件采取一系列的調查活動從而收集證據來偵破案件,刑事技術鑒定是利用技術手段對案件中出現的可疑痕跡進行對照、檢測與識別的活動。從兩者的概念上我們可以看出偵查活動是一種調查活動,主要是根據案件中的被害人及相關的嫌疑人的社會關系調查,驗證推理、還原案件的一種活動;而刑事技術鑒定,更多側重的是不帶任何主觀想法的檢驗,識別的技術分析。偵查活動可能會帶有辦案人員的主觀想法,很多情況是帶著主觀的推理去逐步調查,而刑事技術鑒定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F場勘查則帶有明顯的主動性,它包含發現、固定、提取、保存現場留下的痕跡物證,收集證據是為了查清案情,是一種取證的調查活動。刑事技術鑒定是比較被動的,是利用科學知識對專門問題進行理性客觀的分析從而給出鑒定意見。所以可見,刑事偵查活動和刑事技術鑒定各有職能分工,而現實情況則是刑事技術鑒定機構隸屬于偵查部門內部,導致實踐中偵查人員與刑事技術鑒定人員區分不明顯,技術鑒定人員也會參與偵查活動。比如大部分的技術鑒定人員在現實工作中既要負責犯罪現場勘察活動,又要對提取的痕跡物證進行鑒定等工作,鑒定人員經常會在鑒定中摻雜自己對案情判斷的主觀想法,這種先入為主的判斷有時會使得鑒定結果與實際產生偏差,故區分二者職能范圍是極其必要的,筆者認為,應該將鑒定人員進一步明確劃分成專業技術鑒定人員和偵查技術人員,偵查技術人員隸屬于刑事偵查部門,專業技術鑒定人員隸屬于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兩者界限明確,各司其職,才能維護公平公正。

(二)加大社會鑒定機構的作用

首先,技術鑒定的全部工作都交給公安機關是不合理的。數據表明,我國每年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四百五十余萬件,這些案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約一百余萬件,差不多每一個案件都會有專門的問題要鑒定,從以往每年鑒定工作的分擔情況來看,偵查機關自己需鑒定90%,社會鑒定機構需要分擔10%,我們可以看出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技術鑒定部門承擔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務,難以保證每個鑒定結果的可靠性。如果充分利用社會鑒定機構,能夠一定程度上減輕公安機關內鑒定機構的壓力,也可使技術鑒定的效率和質量提高。其次,公安系統之外的社會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更能體現中立性、客觀性,在法庭上也更能夠獲得辯護方以及法官的認可,這種客觀性和中立性是公安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做不到的。在我國,偵查機關在調查犯罪的偵查階段,一方面在收集證據,另一方面又可以對相關的痕跡證據進行鑒定,所以其出具的鑒定結果難免會引發異議,從而導致重新鑒定。委托獨立于偵查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可以增強鑒定意見的中立性,就能減少案件當事人對偵查階段公正性的懷疑,從而為起訴及后來的審判階段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關于公安系統內刑事技術鑒定的標準

上文提過,偵鑒合一造成的問題之一是鑒定標準不統一,管理制度不統一。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確立了統一司法鑒定制度的任務,但這一任務并沒有得到全面地貫徹和落實。偵查機關通過制定辦法自己建立管理部門,以達到管理目的,使《決定》所要達到的目的成為泡影。因而并未做到統一標準;再有,許多公安機關內部的技術鑒定人員和社會鑒定機構內的鑒定人員能力參差不齊,且各地方的準入標準,考核標準也不盡相同,這些使鑒定結果缺乏公信力,所以關于刑事技術鑒定的標準和鑒定人的選擇上統一標準也應是改革的一個重點,同時有關刑事技術實驗室的質量管理和人證認可方面也是改革的另一個重點。

(四)提升對于人權的重視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然而現實中被害人只有提出申請的權利,但是否可以進行重新鑒定的掌控權則由公安機關掌握?,F實情況是即使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沒有必要,也不會作出重新鑒定的決定。但是,一旦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重新認定,也可以重新鑒定。另外法律并沒有對告知的方式、時間以及未告知的法律后果進行明確地規定,況且偵查機關內部鑒定機構缺乏外部的有效監督,社會經常對其本身的公正性與獨立性產生質疑。

在英國美國等國家的偵查程序中的鑒定模式是雙向的,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雙方都可以啟動鑒定程序,雖然被害人相比犯罪嫌疑人有優先鑒定的權利,但是同時也需要承擔最初的證明責任,并且倘若案件沒有達到一定的證明標準,將會從偵查過程中被剔除,從此方面來看,對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調查中也是相對公平的。

四、偵鑒分離的措施

(一)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明確分工

偵鑒一體的形成非一朝一夕,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現狀也絕非易事,目前來看,將刑事技術鑒定完全剝離公安機關也并不現實。改革非一蹴而就的,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刑事司法鑒定體制,日本在警察機關設立的鑒別科是行使偵查權的行政部門,行使其職權的人員主要負責犯罪現場調查和證據材料的采集工作。日本警察廳及其所屬的警察本部都設立了研究所,其中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技術檢驗和鑒定工作。兩者之間無直接的行政領導關系。

公安機關里面的技術鑒定一定要保持其獨立性,不再和偵查界限不清,甚至包含于偵查中,受其管制,兩個部門間不再有領導關系。負責犯罪現場勘驗的技術人員不再參與后續的鑒定工作,換言之,負責犯罪現場勘驗的技術人員屬于具有偵查權的部門,這些人以偵查的視角勘驗犯罪現場留下的對于還原犯罪過程有力的蛛絲馬跡,重點負責找到、識別、收集、固定和分析案發現場遺留的物證痕跡,以便于后續查明此案。而技術鑒定部門與偵查部門地位等同,不再受制于后者,其人員也不再受刑偵部門管制,鑒定的結果能夠保持其中立性,只是根據送檢的痕跡特征本身出具鑒定結果,避免因人的主觀猜測和先入為主帶來的判斷影響技術鑒定的結果。

(二)明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和條件

1.限縮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的范圍

實行偵鑒分離制度的國家之一—澳大利亞,雖然公安機關內部存在鑒定部門,但其負責的主要項目是相對緊迫的工作,其余的時間限度相對較大的工作需要委托于其他的社會鑒定機構。具體來講,澳大利亞的公安內部鑒定部門工作主要包括案發現場痕跡、筆跡及文字、槍支彈藥等的鑒定,除上述之外的鑒定需要委托其他機構,如毒物毒品,DNA等需要在大學實驗室中進行鑒定。我國也可以參考澳大利亞,我們認為可以將法醫鑒定部門從公安機關內部完全抽離出來,由具有鑒定資格的社會鑒定機構或委托大學,醫院進行法醫鑒定。

2.關于社會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

借助社會鑒定機構的初衷是緩解公安系統技術鑒定的壓力,如果保證不了其鑒定結果的中立性和公平性,那就完全失去了啟動社會鑒定機構的意義,故對其鑒定范圍的界定是極其必要的。社會鑒定機構應主要側重于針對精神病鑒定和法醫學鑒定。針對于刑事案件,應該以公安機關的技術鑒定為優先選擇,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當其鑒定結果有爭議時,才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去社會鑒定機構鑒定,當然社會鑒定的鑒定報告也必須有相應的技術鑒定人簽字才有效,并且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法庭質問[5]。

(三)規范行業標準

1.嚴格行業準入和定期考核

日本的犯罪率低聞名世界,這一定和日本社會上各行各業有較高的道德操守和嚴格的職業規范是分不開的[6]。所以無論是公安機關內部的鑒定人還是社會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都應統一入門門檻,且行業準入程序應該極其嚴格。鑒定人員需要進行申請,統一考試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得到認定,并且全國的鑒定人員要進行統一登記注冊,每兩年要對全國所有鑒定人進行登記、注冊,并重新頒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將喪失資格。

2.建立統一的鑒定管理體系

依然以澳大利亞為例,盡管其政府部門、警察機關、大學和社會上的私人研究所均可設立鑒定機構,但聯邦司法鑒定管理局必須對所有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統一進行管理。而且鑒定人員需要進行階段性考核,鑒定機構需要進行階段性測評,同時規定公安機關鑒定部門同其他的鑒定機構一樣接受同一標準的管理和監督,實行這項職能的部門脫離在警方之外[7]。

統一鑒定管理體系的建立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其一,統一對全國范圍內的鑒定機構和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進行登記管理,此職能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行使,取消公安機關內自己制定的管理辦法,使《決定》發揮其應該發揮的職能。其二,對國內出具的所有鑒定報告進行同一標準的年度審核。其三,對于全國所有的鑒定機構組織階段性測評,三至五年組織具有鑒定資格的部門或機構測評并評級,測評結果由中立的第三方委員會公布。

(四)完善監督機制設立獎懲措施

再好的制度,如果失去了監督,將會成為一紙空文,由于偵鑒一體的長期性,通常是由偵查機關管理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對其監督也往往限于公安機關內部,而如果刑事偵查活動與刑事技術鑒定互不隸屬,分離開來,那么加強監督的迫切性就體現的極其明顯了。這里所說的監督,是指多方面的:對于公安機關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可以設立督察部門對其監督;對于社會監督機構,可以充分發揮各學會和協會的作用,對其進行監督;對于技術鑒定人,應該讓其所屬的技術鑒定部門對其監督,同時允許當事人對其監督。同時對于鑒定報告的出具,應該有兩人及以上主要鑒定人的簽字才會有效力,對于鑒定結果造假的嚴厲懲罰,逐步降低其鑒定的級別甚至剝奪鑒定資格。

(五)進一步完善人權保護

1.完善當事人知情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知道鑒定結果并可以對結果提出異議,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此使得鑒定結果盡最大可能真實客觀,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許多當事人甚至并沒有及時得到鑒定結果的通知。故通過硬性的法律規定偵查部門及時通知鑒定結果是極其必要的,反之,如果未能及時通知當事人,此鑒定結果將失去其法律效力,同時需對相關失職的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懲罰。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鑒定結論,公安機關應與當事人協商重新鑒定,鑒定主體要選擇社會上權威的且資質較好的鑒定機構。

2.設立專家輔助人制度

前文提過,最后鑒定報告結果的出具人需要有兩人及兩人以上的簽字才有法律效力,并且須在法庭上對被提出質疑的部分進行合理解釋?,F階段的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與技術鑒定人在鑒定方面的知識儲備是不同的,當事人幾乎不懂,技術鑒定人則堪稱精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報告內容中存在錯誤,鑒定人即使出庭,當事人也很難發現當中所存在的錯誤。此種知識含量不對等的關系使得鑒定人出庭與否毫無意義。對此,意大利采取的辦法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雙方均可以任命自己的技術顧問,技術顧問可以具體參與到鑒定活動當中來,也可對技術鑒定人員的工作進行調查,提出意見等,并可以研究其出具的鑒定報告,在法庭上代替當事人提出質疑。這樣可以充分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也可以設立專家輔助人制度,允許當事人聘請1- 2名專業的技術顧問出庭代替當事人行使詢問的權利。

結語:

在公安工作中,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鑒定殊途同歸,本文主要從二者的比較研究中提出了現階段偵鑒分離的重點和措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化的推進,公平度、透明度的提升,偵鑒分離應該是大勢所趨,但距離其真正實施可能還有一段距離,還需要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石東洋,劉新秀.論刑事偵查司法鑒定權配置的中國模式極其改革[J].法治論壇,2014,(4):68-79.

[2]鄒明理.關于按《決定》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實施管理問題的思考與建議[J].中國司法,2006,(5):82.

[3]陳龍鑫.對公安機關司法鑒定體制改革的理性思考[J].中國司法鑒定,2010,(5):61-67

[4]李偉.論犯罪現場勘察與刑事技術鑒定的區別[J].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4,(1):150.

[5]陳永生.中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進一步改革以偵查機關鑒定機構的設置為中心[J].清華法學,2009,(4):47.

[6]汪鴻濱,魯蘭.日本的刑事司法鑒定制度考察[J].中國司法鑒定,2011,(3):121-123.

[7]潘廣俊,劉沛奎等.荷蘭司法鑒定制度及啟示[J].中國司法,2011,(1):45-47.

(責任編輯:天下溪)

Thereform direction of separatingthedepartment of appraisal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publicsecurity

GAOYi1,BUPeng2
(1.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110035,China 2.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 410138,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defects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e are described,and the similarities: the ultimate goal of unification;consistent principles;the legal status of the same,as well as,the differences : the specific division of tasks in different working methods and legal requirements are different;staff member for different forms of evidence are different between them are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e are presented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the legalization,fairness,transparency. The essentials of reform for it are listed: the competence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investigation,increasing social role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and 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 standards within the police system,enhanc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The measures of reform are proposed: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 of a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clear ident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conditions standard industry standards;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set up incentive measures;to further improve human rights.

Key words:Criminal investigation;Criminal technical appraisal;Separating the department of appraisal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 1140(2016)03- 0000- 00

收稿日期:2016- 03- 23

基金項目:2014年度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基于遼寧公安司法鑒定視角下的司法鑒定實驗室認可制度研究”(L14DFX038)

作者簡介:高毅(1978-),男,吉林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痕跡檢驗系副教授,主要從事刑事科學技術與痕跡司法鑒定工作;卜芃(1987-),女,湖南益陽人,湖南警察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痕跡檢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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