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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學生頂崗實習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16-03-15 11:05董瑞玲
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6年4期
關鍵詞:頂崗用人單位勞動者

董瑞玲

(南陽農業職業學院,河南南陽473003)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董瑞玲

(南陽農業職業學院,河南南陽473003)

高職學生最后一學期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是一種使高職學生能夠順利融入社會,適應職業要求的培訓活動,也是國家對后備勞動力資源的一種開發與規劃。從身份、勞動合同、學校與接受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是否應該享受同工同酬、頂崗實習期間與學生相關的傷害事件的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問題等幾個方面,對頂崗實習期間容易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期對保障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相關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勞動者;傷害事件;法律問題

0 引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的精神,各職業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與企業緊密聯系,加強學生的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于半年,并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1]。2006年,教育部有關文件進一步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2]。為了落實文件要求,各高職院校普遍建立了“2.5+0.5”的辦學模式,即兩年半在校學習,半年在企業頂崗實習。這一規定有利于對高職學生進行職業素質方面的強化訓練,使高職生提前了解社會,增強崗位意識和崗位責任感,最大限度地提高高職學生的綜合素養。然而,這一辦學模式實施以來,大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相關法律問題卻成為一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這一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1 頂崗實習學生身份及相應關系的界定

1.1 頂崗實習學生身份的界定

學生到企業進行頂崗實習,其身份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由于頂崗實習學生仍然是在校生,學籍在學校,頂崗實習的目的也是為了完成教學計劃,提高實踐技能,有人據此認為實習學生不是勞動者。因為如果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將造成學籍和職籍、學業與職業的沖突。但是,筆者對這種觀點卻不能認同。盡管實習學生在實質上仍然屬于在校生,要服從學校的管理,無法完全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但是他們在年齡、健康狀況和精神智力等方面一般都不存在問題。所以,頂崗實習期間,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應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實習學生就是勞動者。

1.2 相應關系的界定

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即財產享有性和人身依附性。企業按招聘條件選擇學生,學生也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實習企業,這說明企業與實習學生之間已達成一種“準就業意向”,完成了雙向選擇。況且,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還為企業創造了財富,同時以勞動換取勞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頂崗實習已不單純是學習的過程,它還凸顯了兩者之間的財產關系。除此之外,實習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有著強烈的人身依附性。雖然學生的學籍仍在學校,但是因為頂崗實習,學生實際上處于實習單位的控制管理之下,在實習期間,學生與企業的人身依附性十分緊密,接納實習生的單位應在實習期間承擔主要的教育管理責任[3]。因此,頂崗實習應被看作是將實習和就業連在一起的“就業實習”,學生與用人單位應被認為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學生作為勞動者,依法應該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應具有的相關權利,當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2 頂崗實習期間的相關法律問題

2.1 勞動合同問題

職業院校頂崗實習學生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秳趧雍贤ā返谄邨l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痹摲ǖ谑畻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p>

雖然學生身份特殊,但據前文分析,實習學生是勞動者,所以實習單位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與實習學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2 學校與接收實習生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高職學校和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單位都是依法成立、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團體。頂崗實習生接收企業與高職院校,根據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相互合作,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由實習企業單位接收符合條件的學生作為實習員工予以任用,雙方建立的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建立,是基于雙方的合作協議,這里的協議就是法律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雙方之間的協議實質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高職院校為委托方,頂崗實習接收企業為受托方,雙方通過合同條款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時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糾紛。應該說高職學校與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比較明確的。

2.3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是否應該享受同工同酬

高職院校的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式職工所從事的工作并無本質區別,然而收入卻相差很大,甚至與試用期的職工也差別很大。因此,有同學依據《憲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權利。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一般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又駁回申請。這樣的結果,主要是由于實習單位和勞動爭議委員會對勞動者身份存在誤解造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的是勞動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頂崗實習期間的學生雖然沒有擺脫學生的身份,但據前文分析,實習學生擁有合法勞動者的身份,當然也就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彼?,實習學生同工同酬的要求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相關勞動執法部門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實習學生同工同酬這一權利的實現。

3 頂崗實習期間與學生相關的傷害事件的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問題

3.1 學生因公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對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職工。學生到企業實習,其身份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在實習期間遭受的傷害,依法應該按工傷待遇來處理,這是毋庸置疑的。這對于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是非常有利的。

3.2 學生受到工作之外的傷害

實習學生在工作之外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在向侵權人追償無果的情況下,學校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對高職院校的實習生,學校承擔的都是過錯責任。因此,如果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沒有盡到職責,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比如,在用人單位將學生在實習單位的相關危險情況告知學校后,學校不積極采取措施,從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

3.3 學生因公侵害到他人合法權利

學生到實習單位參加實習工作,是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行事的。如果學生在工作過程中致使他人利益受損,應當視為職務行為?!肚謾嘭熑畏ā返谌臈l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币虼藢W生因公侵害到他人合法權利的,應該由實習單位承擔疏于管理的不利后果。當然,實習單位也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在賠償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學生進行追償。

3.4 學生從事與職務無關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利

實習學生如果在實習期間出現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學校不應再承擔民法上的責任。原因有二:其一,高職學生實習期間基本上都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二,雖然學生在頂崗實習時還沒有畢業,仍有學生身份,但學生在實習單位進行頂崗實習期間,學校對其管理較難,因為學生往往會被分別派往不同的單位,學校要想對分散在不同單位的學生仍進行學校式的管理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學校盡了必要的管理職責,對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出現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學校就不需要承擔責任[4]。

為了規避實習中出現的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為實習學生購買保險也是一種很好的方式。高職生在進入實習階段前,相關單位應該為學生投保職校學生實習責任險。這種保險屬于職業院?;驅嵙晢挝毁徺I的責任保險范疇,投保人是高職院?;蚱髽I單位,不向學生收取保費。該保險保障的是職業院?;驅嵙晢挝灰婪ǔ袚拿袷陆洕r償責任,同時也為學生發生人身傷害后的事故處理和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提供資金支持,起到保護學生的權益的客觀作用[5]。同時還應要求所有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都自行購買至少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險與學生投保的意外傷害險有所區別,兩者是從不同的角度為學生提供風險保障。這樣可改變以往“學生怕萬一出事沒保障不愿意實習,學校怕學生頂崗實習出了事單位不賠償、學校無力承擔而不敢讓學生實習,單位也怕學生出事不敢讓學生來頂崗實習”的局面。

4 結語

頂崗實習在高職院校教學活動中的作用不可小覷,其常見法律問題也引起了學界和實務界的關注。本文認為,頂崗實習學生就是勞動者,可以訂立勞動合同,實習單位可以視為用人單位,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應該享受同工同酬。本文同時對頂崗實習期間與學生相關的傷害事件的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探討。當然,本文的觀點僅是一家之言,渴望有更多的學者參與進來,為高職生頂崗實習的有序、良性發展建言獻策。

[1]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EB/OL].[2005-11-09].http://www.gov.cn/zw gk/2005-11/09/conten t_94296.htm.

[2]教育部.關于職業院校試行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的意見[EB/OL].[2008-02-05].http://www.gov.cn/ztzl/kjfzgh/content_883847.htm.

[3]張占靜.論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人身傷害的法律救濟[J].天津職業院校聯合學報,2013(2):14-16.

[4]史朝偉.關于高職院校頂崗實習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J].管理學家,2009(7):20-21.

[5]李蒼彬.淺析中職學生頂崗實習應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J].新校園理論版,2011(4):54-54.

[責任編輯 馮 峰]

Discussion on Some Judicial Affair during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In-post Internship Period

DONG Rui-ling
(Nanyang Agricultural Vocational College,Nanyang 473003,Henan,China)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are asked to practice in engaged firms in their last term in order to adopt the future job and emerge into the society.It is a training activity initiated by the country to explore and plan the storing labor force.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legitimate interests,it discusses the common judicial questions during the internship period,such as identification,contract,the judicial rel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gaged firms,students equal payment with peer workers,judicial relation of students hurt affair concerning during the internship period.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in-post internship;labor;hurt event;judicial affair

G642.44

A

10.13681/j.cnki.cn41-1282/tv.2016.04.019

2016-05-29

董瑞玲(1975-),女,河南南陽人,講師,主要從事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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