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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哲學理論下的國家干預觀

2016-03-15 19:53
湖北工程學院學報 2016年4期
關鍵詞:市場失靈經濟法

周 姝

(南京財經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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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哲學理論下的國家干預觀

周姝

(南京財經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23)

摘要:國家干預經濟在我國經濟法學說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它一般是以市場失靈為前提,有效地克服市場的盲目性與局限性,調節市場秩序,被稱作“需要國家干預說”。不過,國家干預經濟的把握程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把握不好的話,不但解決不了市場失靈的問題,反而會造成政府失靈。本文通過對市場失靈乃至政府失靈現象深度研究,提出對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哲學思考,并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問題,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參考意見。

關鍵詞:國家干預;經濟法;市場失靈;政府失靈; 經濟法哲學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主要分為了兩大類:一類是強調國家這只有形的手調節市場經濟、彌補市場缺陷的國家干預主義經濟;另一類是反對國家干預經濟,重視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進行自我調節的經濟自由主義。早期,經濟自由主義的思想屬于主流思想,促進了當時的資本主義經濟。但隨著市場化的逐步拓展,自由主義的經濟理念越來越難以解決市場經濟出現的種種問題,因此,“羅斯福新政”、“凱恩斯主義”等國家干預理論便應運而生。

一、現代經濟法的產生

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有了生產與交換,也就有了市場,市場的產生意味著各種經濟關系的出現。早期資本主義經濟是以私權為本位,主張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導致私權至上的現象愈演愈烈。直至19世紀末20世初,西方資本主義過分追求私權利,市場相繼出現壟斷組織,各種為謀求最大利益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1929年,全球市場經濟出現崩潰,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爆發,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導致的各種弊端日益顯現,市場出現嚴重失靈,社會動蕩不安。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面對自由放任經濟政策導致的市場失靈現象,不少經濟學家反思,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調節作用是否已經跟不上經濟飛速發展的步伐,是否應該由國家干預的經濟政策來緩解市場失靈的經濟危機,于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逐步成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觀點。[1]

二、國家干預經濟思想的由來

1.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及其缺陷。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到自由放任的經濟思想。亞當·斯密認為,人們總是不滿足自己的現狀,都希望能以某種方式改良自己,而從事經濟活動,增加個人收益是最好的改良手段。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利己主義是天生的,每個人都會不斷地去追求個人利益,這時個體間相互追求利益的行為也就形成了一種競爭機制,而且這樣的競爭是有利于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個體間的利己行為使得相互間協調并進,在利己的同時也完成了利他,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任何對個體經濟所進行的干預都不應存在也無必要,這也就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

追求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經濟學者們認為,利己主義的思想會促使每個經濟人最大程度地追求經濟利益,這樣有利于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完全自由的競爭與貿易,使得經濟個人在市場進出都充分自由,貿易往來也不受任何干預與干擾。

自由放任的經濟理念在一定時段內給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帶來了很大的正面影響,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自由放任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由于自由放任思想總是片面強調利己性、功利性,導致人們過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社會公共利益,使得社會出現嚴重的經濟失衡。

此外,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資本主義集中壟斷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導致在出現經濟過度壟斷集中時,沒有任何的外力干預措施。因此,各種形式的壟斷出現,很多工人失業,社會貧富差距逐步增大,起初所追求的“自然經濟秩序”不復存在。[2]

2.國家干預經濟思想及初步實踐。

(1)羅斯福新政。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已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并且激化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固有矛盾。1929年10月24日,美國迎來了可怕的“黑色星期四”,在這一天美國金融系統完全崩塌,美國經濟出現了重大危機,企業破產,工人失業,經濟秩序混亂,這種亂象持續了整整四年。

對于當時的嚴峻形勢,美國新晉總統羅斯福臨危受命,大刀闊斧展開了一系列拯救措施,政府加強對市場的干預,救助需要幫助的貧民,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以及采取長遠措施改善國民經濟等,這就是“羅斯福新政”。羅斯福新政,其實就是對美國資本主義經濟進行全面的干預,是美國經濟在規劃與秩序下恢復與發展。美國在羅斯福新政后經濟上獲得了很大的成功,經濟環境也更加穩定,這一切都足以證明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性。

(2)凱恩斯主義。20世紀30年代,全球范圍內都出現了壟斷資本主義導致的經濟大蕭條現象,此時凱恩斯主義應時而生。凱恩斯主義否定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等人的自由放任的觀念,主張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凱恩斯主義,不但是壟斷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時期出現的一顆救星,也是現代經濟管控的新嘗試,為構建現代經濟開辟了新道路,并最終形成了經濟法體系。

三、經濟法角度下的國家干預觀

1.國家干預的形式是法律干預?,F代經濟法的歷史使命在于對市場失靈的救濟,對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調整。事實上,經濟法也就是國家與市場的關系之法,除了市場失靈需要法律法規調整外,國家干預超過了一定限度也會發生政府失靈的現象,此時,經濟法也是調整政府失靈的重要保障。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的手段,存在兩方面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也就是管理者、干預者;另一方主體則是市場經濟主體,他們是被管理者、被干預者,這兩方的主體都受到經濟法的約束,是經濟法本質的體現。經濟法的調整必須以現實的市場經濟條件為前提,任何脫離市場規律的經濟法條文都無法正確地規范調整經濟運行。

經濟法對市場的干預是法律的干預而非政府權力的干預,盡管經濟法在性質上有一定的強制性,但絕不是國家或政府為干預經濟而頒布的“實質上的行政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相比,還是有很大區別的,盡管二者調整的都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間的法律關系,但要知道,行政法的實施是無需征得相對人同意的,行政關系的主體間本身就不具有平等性,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的核心是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強調“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而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與市場經濟主體間是一個相對平等的關系,國家干預經濟過度的情況下發生政府失靈,由此可見,權力歸并于政府往往會導致政府權力膨脹、政府濫用權力等等,這些反而形成了影響經濟運行的新障礙。既然權力干預有一定的危險性,那么法律干預的形式也就理所當然了。

確定以法律的形式干預市場經濟,首先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要全面覆蓋市場經濟的范圍,在市場機制無法調節的關鍵時刻,政府充分利用經濟法律制度的武器解決難以協調的經濟關系。

2.國家干預的動因是市場需求。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自身的盲目性、自發性而引發市場機制無法協調解決的經濟矛盾,并且這些問題在國家或政府進行調節處理時,在傳統的民商法領域找不到理論依據。這時,需要國家采取不同于傳統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以防止市場失靈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新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這就是經濟法的生成。因此,經濟法的生成動因就是市場需求。

經濟法作為彌補傳統民商法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市場經濟的法律保障,同時,市場經濟要接受經濟法的規制與調整,經濟法也是市場經濟的體現,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的生成來自于國家干預經濟的主觀意圖,事實上,國家干預經濟是通過經濟法的形式進行,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進行及時有效的干預可以緩解危害結果。國家干預是以法律干預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先有了得以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才有國家干預的情形,經濟法的生成來源于市場需求。[3]

四、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哲學思考

1.探索消除市場失靈的手段。經濟法調整由于市場競爭形成的盲目性、壟斷性的社會關系。由于市場的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使市場經濟可以有序發展;由于市場的自發性容易形成壟斷性組織,需要政府進行市場調節,加強市場的自由競爭。于是,經濟法主要劃分為兩個部分:市場競爭法與宏觀調控法。

眾所周知,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都希望可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們會不斷地壓縮成本甚至不惜犧牲他人的利益或是破壞社會公共利益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此時的市場失靈主要是源于各個經濟主體間利益的失衡,因此,對于這樣的市場失靈現象要通過市場競爭法,改變各經濟主體間的偏好結構,對各經濟利益主體進行協調。經濟法借助公權力,直接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私權利進行控制,使資源配置更為合理,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另外,市場失靈也分為宏觀層次與微觀層次。宏觀市場失靈要通過彌補市場經濟固有缺陷,實現宏觀上經濟的穩定規范;微觀的市場失靈要通過對市場經濟的主體進行行為規制,主體間的利益要盡量平衡,提高市場經濟效益??偟膩碚f,市場失靈是市場經濟出現狀況的體現,需要宏觀調控法對此進行全方面的調控,緩解市場失靈的弊病。

2.克服我國政府失靈的途徑。經濟法是對市場經濟的強制性規范,是對經濟自由的限制,也是對經濟發展的保障。由于干預的強制性,如果國家干預超過了警戒線,就會導致更為嚴重的結果——政府失靈。一旦政府失靈,經濟法所體現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目標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就要求我們在引入國家干預彌補市場失靈時,也要把握好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度,綜合衡量政府干預是否對市場經濟的運行起到促進作用,干預的程度會不會引發市場新的問題。事實上,政府在進行宏觀調控時,能夠恰當地使市場機制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并且能夠確立良好有效的競爭秩序,這對市場經濟來說則是良好適當的干預。

另外,國家干預經濟最好的手段是法律,特別是作為經濟自由實現保障的經濟法。國家通過經濟法規定調節社會分配、營造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保障經濟在政府適當的干預下平穩運行。市場自身的自發性、盲目性是市場失靈的根源,這就需要公權力的干預,而公權力過度使用又會導致政府失靈。所以,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候,必須處理好國家干預程度的問題。 具體來說,國家干預并不是要取代市場機制,而是要恢復市場機制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干預不是為了限制自由,而是為了消除市場缺陷,形成更加自由的市場機制。因此,國家干預必須保持與市場需求一致。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其存在的目的不僅在于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而且也在于消除或緩解政府失靈。一方面,它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在經濟交易中,發揮增進市場機制的職能;另一方面,它約束政府行為,保證市場主體自由交易的獨立性,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建立基礎。

[參考文獻]

[1]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48-51.

[2]呂忠梅.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34-40.

[3]張守文.“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J].法學雜志,2011:25-36.

(責任編輯:胡先硯)

收稿日期:2016-04-24

作者簡介:周姝(1992-),女,江蘇泰州人,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824(2016)04-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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