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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視域下的社會救助立法研究

2016-03-24 21:00聶維芳
2016年4期
關鍵詞:社會救助憲法

作者簡介:聶維芳(1988.6-),漢族,女,湖南,碩士在讀,湖南工業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

摘要:憲法所具有的兩個基本作用就是規范國家權力以及保障公民權力,而社會救助權就是公民所具有的一項憲法性相關權力。所以國家有責任并且有義務對那些符合條件的諸多困難公民進行救助,而在目前階段我國有關社會救助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憲法觀念較為薄弱,這種情況對我國現行憲法所具有的權威以及具體的實施效果產生了嚴重影響。

關鍵詞:憲法;社會救助;立法研究

基于社會經濟方面的進步,社會救助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保證困難公民所具有的生存權等有關方面都充當著關鍵的角色。對我國有關社會救助立法方面進行研究,不但是一個值得重視的理論問題,同時又是一個和我國人權保護相關事業具有緊密聯系的現實問題,怎樣構建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是所有相關學者關注的重點。

一、我國社會救助理發的憲法理論

(一)公民權利論

首先就是生存權。社會救助是有關生存權方面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我們在社會生存必須享有的一項最基礎的相關權利。近代有關資產階級方面的部分學者認為,在天賦人權當中最為基本的一項權利就是生存權。而斯賓諾莎對于生存權做出了進一步的闡釋,他認為,所有的動物都具備自我保護的一種自然欲望,人身為高級動物,同樣也具有與動物相同的自我保護欲望??偟膩碚f,生存就是生命安全得到保證,并且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滿足的一種根本權力,是享受其他權力的根本前提。

其次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所有人都擁有的權力,其被認為是所有人都能夠享受的權力以及正義。平等是有關基本人權方面的思想精髓,曾經亞里士多德對平等這樣進行定義,平等就是同樣或者是接近的事物需要得到同樣的對待,對于不同事物來說,應該根據他們之間的差別而得到不同對待。并且,平等權在整個法律體系當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憲法當中規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全部平等。

最后是物質幫助權。有關物質幫助權方面的定義,在我國憲法當中第45條已經針對這項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總的來說,只要我國公民由于各種原因致使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有關情況出現,就能夠向國家或者是社會尋求物質方面的幫助。

(二)國家責任論

憲法方面的核心內容就是在于妥善處理權力和權力之間的關系,對于社會救助權來說,其作為公民所具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必須要在明確國家具體的責任,并經過國家方面的積極作為,才能合理確保這一憲法性有關權利的實現。

基于社會的進步以及公民人權意識不斷提高,人民逐漸意識到國家對于公民權力實現有關過程當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就國家責任而言,能夠從廣義以及狹義兩個角度進行理解,前者指的就是國家在有關經濟社會管理當中需要履行的種種法定職能,其重點是由宏觀角度進行分析;而后者指的就是國家有義務保障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妥善實現,是能夠細化至公民個人的一種微觀視角。有關社會救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相關基本權利,同時這也是國家無法回避的義務,所有遇到生存困難的有關公民,國家都對他們承擔著無條件的一種救助義務。

二、我國社會救助立法的發展過程

(一)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社會救助立法

改革開放以前,政府救助的關鍵對象是很多無依無靠,同時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諸多生活陷入困難的相關公民。政府還有相關主管部門通過頒布實施很多有關社會救助方面的規定以及指示,立足于當時的具體國情,多是頒布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是針對貧困地區實施的救助規定。譬如:一九五三年由內務部頒布的有關《農村災荒救濟糧款發放使用辦法》,一九五四年通過內務部以及輕工業部聯合頒布實施的《關于加強沿海鹽民生產救濟工作的通知》,一九五六年全國總工會所頒布實施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一九六二年由內務部以及財政部出臺實施了《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社會救助立法

改革開放以后,有關我國社會救助方面的立法活動也跟隨經濟形勢方面的進步而出現了突破性的改變,漸漸走上了合理化以及規范化的有關發展道路。在這一階段,盡管我國有關社會救助方面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沒有正式出臺相關的《社會救助法》,不過我國社會救助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宏觀構架已經逐步形成,對于社會救助方面的立法活動又得到了長足進步。直到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民政部起草了有關《社會救助法》,同時還修訂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兩部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同時上報到國務院。使得社會救助方面的立法之路再次得到躍進。

三、憲法視域下我國社會救助立法未來發展方向

(一)建立以憲為基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

先進的有關救助體系一定是以先進的、合理的救助理念作為先導。有關社會救助權是已經得到憲法確認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權利,想要推動社會救助立法方面的進步,首先一點就需要樹立牢固的有關憲法理念。

一方面來說,國家以及社會應該認識到自己本身承擔的相關憲法責任。同時還要積極履行有關公民人權方面的保證責任,讓所有符合條件的有關貧困公民都可以得到國家以及社會方面的救助。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致使人民生活貧困的有關原因不但在于公民自身,同時國家以及社會也會帶來某種程度上的影響,所以,政府作為社會進步發展方面的最終責任者,應該對其自身的職責進行明確,樹立正確的責任意識,妥善肩負起對貧困公民進行救助的有關責任。

另一方面來說,公民應該培養相關的憲法意識,同時還要樹立權利觀念。切實意識到得到社會救助是所有受到憲法保障公民自身的一項基本權利。而不是國家方面所給予出來的施舍,完成由政府恩賜論轉變成公民權利論的有關改變。

(二)完善社會救助的多種救濟制度

當負有責任以及義務的機關不能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的時候,其權利方面的相對人就必須要存在一定的途徑實施救濟,其一就是為了維護自身所具有的權力,其二就是對負有義務的有關人員的違法或者是不作為進行追究。實際的社會救助,就是政府必須要承擔的義務,當有符合相關救助權的公民對政府提出社會救助方面的申請的時候,公民就能夠利用某種途徑來實施救濟。在具體的實踐當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是部門機關通常擅自提升得到救助的有關指標或者是降低實施救助方面的實際范疇,從而導致很多本應該得到救助的有關公民失去了救助機會。對公民生存權等有關權利的保障非常不利。所以,社會救助一定要構建一套規范嚴格相關救濟程序,對國外的一些積極經驗進行借鑒,找到怎樣構建適合我國本土的有關憲法救濟以及行政救濟,同時還有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完善社會救助方面的多元化相關救濟制度。

(三)明確社會救助的立法原則

首先,有關社會救助立法應該遵從依法治國方面的具體要求。對于依法治國來說,其是我國有關治國理政方面的基本方略。其次,有關社會救助立法應該成為受助主體在權利訴求方面的法律依據。對于社會救助來說,其是國家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職能與義務,其根本目標就是幫助并且保護生活貧困的有關公民。最后,有關社會救助立法應該成為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一種法律保障。

四、結束語

憲法所具有的兩個基本作用就是規范國家權力以及保障公民權力,對于社會救助而言,其作為有關社會保障權方面的重點組成部分,已經受到了憲法文本方面的確認,相關社會救助權力必須要作為公民所具有的憲法性權力而出現,但是在具體的實踐當中,社會救助并沒有合理的發揮出其原有的作用。所以,本文以憲法作為相關的研究視角,找到社會救助在有關立法領域當中應該怎樣得到憲法的保障,以及如何修繕等進行了研究,旨在提供一定的借鑒。(作者單位:湖南工業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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