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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遭遇“閉門羹”凸顯法律短板

2016-04-02 11:57史洪舉
21世紀 2016年10期
關鍵詞:談何抗法執法者

文/史洪舉

執法遭遇“閉門羹”凸顯法律短板

文/史洪舉

背景:因“污染圍城”問題突出,安陽市成為了媒體矚目的焦點。而就在9月16日,安陽副市長唐獻泰帶領該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在對揚塵污染問題進行督查時,來到碧桂園項目工地暗訪時,大門緊鎖,透過門縫可以看到,工地里面有大量黃土沒有任何覆蓋。當執法人員亮明身份,要求進入工地進行執法檢查時,工地一名工作人員竟一再阻撓,將執法人員擋在門外近40分鐘。最終,該工地因覆蓋不嚴,揚塵四起,拒絕執法人員檢查等被重罰。(9月18日《東方今報》)

應該說,執法人員遭遇“關門抗法”現象并不少見。如2014年廣為人知的上?!案O彩录敝?,食藥監、公安、媒體在事件曝光后趕往工廠,卻遭遇工廠保安長時間阻攔,進不了大門。正常、嚴肅的執法活動卻遭遇“閉門羹”非常尷尬,連門都進不去,談何嚴格執法,談何搜集證據,談何打擊違法行為,談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當前的執法活動屢屢遭遇“閉門羹”是極不正常的現象,亟需引起有關部門反思,并補足法律短板,破解執法困境。

執法活動具有強制性不僅是法律常識,也是社會常識,這種強制性是法律賦予的,執法活動所天然具備的不容質疑的權力。即便執法對象認為執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權益,也應通過正常渠道投訴或舉報,而非“關門抗法”。尤其是,執法活動需要調查取證,封存涉案物品,固定證據。而只有第一時間進入現場,搜集的證據才最客觀、最真實、最能還原違法活動的本來面目。

現實中,執法對象的關門對抗,不排除有膽小怕事者,但更多是故意而為,以阻礙執法者及時進入現場,進而毀滅證據,轉移、銷毀涉案物品。執法者被阻攔的時間越長,涉案證據被損毀的就越嚴重,這樣以來,必定讓執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只有幾分鐘的阻攔,就可導致關鍵證據滅失,讓違法者逍遙法外,讓正義遲遲得不到伸張,讓法律尊嚴不斷消解。

遺憾的是,法律對執法活動的強制措施未予細化,以致執法者遭遇妨害公務行為時無所適從,除了磨嘴皮子的“思想工作”或溝通協調外別無他法?!瓣P門抗法”明顯屬于妨害公務,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此類行為最高只能處10日拘留,可并處500元罰款。妨害公務罪則一般以有暴力、威脅行為為前提,將拒不開門,消極抵抗的軟暴力排除在外。這樣的懲戒明顯偏輕,缺乏科學性,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甚至會促使關門抗法的形成,進一步惡化執法環境。譬如,當某個違法行為的懲戒后果比關門抗法嚴重的話,“理性”的違法者會選擇關門抗法,損毀證據,讓執法活動落空,以避免受到更嚴厲處罰。

違法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執法活動不該討價還價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阻礙執法更是“罪加一等”。應該認識到,減少“關門抗法”現象既是對執法者人身安全及職業尊榮的保護,更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有必要盡快完善法律,補足短板,讓執法活動的強制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如賦予執法者必要時在錄音錄像或第三方見證下有采取強制措施進入違法現場的權力,并嚴懲消極抵抗的軟暴力。如此,才可確保執法活動具有強制性和不可對抗性,徹底形成有效震懾,打消違法者“關門抗法”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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