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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宋代社會的賭場與賭風

2016-04-13 08:33紀昌蘭
關鍵詞:賭場中華書局

紀昌蘭

柜坊,《辭?!返慕忉專骸疤扑味际兄写捅9芙疸y財物的商鋪。其保管柜稱‘僦柜’。唐時商業繁榮,城市中的富商巨賈,為了財物的安全或避免搬運麻煩,常將錢物儲存柜坊。存戶需用時,可出帖或用信物向之支領。到宋代,柜坊成為游手無賴銷熔銅錢和賭博的場所,官府常加取締,柜坊業務逐漸衰落。到元代已不存在?!雹佟掇o?!方洕謨?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版,第162頁。不難看出唐代興起的柜坊,起初用于寄存錢物,是為適應日漸繁盛的商業活動而產生。隨著時代變遷商業發展呈現新形式和特點,柜坊的這種功能遭到淘汰,最終演變成專門的賭博場所。

學界對柜坊早有研究,著眼點大都是唐代社會寄存錢物的金融機構,對宋代社會演變成賭場的柜坊并未著意探討,②日本學者加藤繁先生認為,柜坊一種營業,亙唐宋二代皆流行。唐宋時代有柜坊一行受人委托,收受保管費,代人保管錢貨;同時接收存戶支票,支付現錢或現金銀為主業,且以受人委托,代人售賣貴重品為副業(加藤繁著、王桐齡譯《唐宋柜坊考》,《師大月刊》1933年第2期),并未對宋代社會變成賭場的柜坊探索。曹健民先生認為唐宋時期是中國賭博發展史上至關重要的時期,其新特點之一就是出現了專門的賭博組織,但未深入探討(曹健民主編《中國全史·賭博史》,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頁)。秦暉先生對唐代柜坊有所研究,參見秦暉:《唐代柜坊為金融機構說質疑——兼論封建后期金融市場的形成機制問題》,《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2期。尤其是賭場內部的運營、國家的管制及效果、唐宋時期賭博和賭場的不同時代特征等更是乏人問津。因此,本文的研究或可推動對這一問題的深入認識。

一、賭場的經營

宋代賭博非常普遍,尤其在節慶日更是烘托喜慶氣氛必不可少的活動。北宋時期,“正月一日年節,開封府放關撲三日……向晚,貴家婦女,縱賞關賭,入場觀看”。①孟元老撰、伊永文箋注:《東京夢華錄箋注》卷6《正月》,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514頁。宣和七年(1125)春,“開金明池,有旨令從官于清明日恣意游宴,是夜不扃郭門,貴人競攜妓女,朱輪寶馬駢闐西城之外。諸公仍群聚賭博,達旦方歸”。②曾慥:《高齋漫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0頁。京師人以端午日“為解粽節。又解粽為獻,以葉長者勝,葉短者輸,或賭博,或賭酒”。③陳元靚:《歲時廣記》卷21《解粽葉》,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37頁。到南宋更盛行,杭州地區除夕“小兒女終夕博戲不寐,謂之‘守歲’”。④周密:《武林舊事》卷3《歲晚節物》,杭州:西湖書社,1981年版,第47頁。四川一帶也如此,陸游就有詩曰:“呼盧院落嘩新歲,賣困兒童起五更?!鼻以谠姾笞⑨尅班l俗歲夕聚博,謂之試年庚”。⑤陸游:《陸游集.劍南詩稿》卷38《歲首書事》,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991頁。為慶祝新年,老少皆參與其中,充滿節日氣息。冬至日都人“車馬皆華整鮮好,五鼓已填擁雜遝于九街……三日之內,店肆皆罷市,垂簾飲博,謂之‘做節’”。⑥周密:《武林舊事》卷3《冬至》,第45-46頁。一般朝廷會在特定節日“縱民賭博”,“凡諸節序唯冬至寒食,雖小巷亦喧喧然者,以許士庶賭博,小人競利喜為之”。⑦陳元靚:《歲時廣記》卷35《重九中·無飲宴》,第390頁。元旦,“天子受朝賀……三日,放士庶賭博”,⑧金盈之:《醉翁談錄》卷3《正月》,上海:古典文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12頁?!熬熋坑龆梁澕偃?許士庶賭博”⑨(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七之六,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6736頁。等。除節日外,平時人們也嗜賭成風。袁采披露當時社會風氣:“士大夫之家,有夜間男女群聚而呼盧至于達旦”⑩袁采:《袁氏世范》卷3《賭博非閨門所宜有》,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50-51頁。,范成大詩“酒壚博簺雜歌呼,夜夜長如正月半”?范成大:《范石湖集》卷30《燈市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10頁。將宋人的賭博熱情描繪得淋漓盡致。嘉祐中,京西轉運使陳希亮奏請河清知縣著作郎王元規留任,理由是軍民歌詠其任職期間境內有十奇,第七奇“不敢賭錢怕官知”。?孫逢吉:《職官分紀》卷42《知縣事》,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801頁。宋初,張詠為金陵守,殿直范延貴押兵路過,張便問范,沿路是否見到好官?范答:“袁州萍鄉縣邑宰張希顏著作者,雖不識之,知其好官員也”,只因“自入萍鄉縣境……及至邑則廛肆無賭博”。?魏泰:《東軒筆錄》卷10,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5頁。判斷一個官員政績好壞的重要標準是其境內有無賭博現象,恰恰說明一般情況下社會上賭風之盛。

賭博的盛行催生出專門的賭博場所——柜坊,供人們聚集賭博。由于賭博活動的群聚特性,對賭場位置的選擇有特別要求,即一般設置在人員密集的商業區或交易往來頻繁的市鎮。北宋時期,都城開封繁華地帶東角樓街巷就有“探搏飲食”?孟元老撰、伊永文箋注:《東京夢華錄箋注》卷3《東角樓街巷》,第145頁。之類的活動。定州為重要的軍事要沖,扼守河北和京師重地,宋人有“定州者可以大定天下也”?陳均編:《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30,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786頁。的說法,此處交易頻繁,人員往來密集。元祐年間定州城中“有開柜坊人百余戶”,?蘇軾:《蘇軾文集》卷36《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021頁。透露出賭場位置較之一般場所需要人員密集、商業活動頻繁的特性。

宋代賭場大多與酒樓、茶肆、妓館等消遣地方兼營,或者可以說消遣的地方大都難以繞過賭場這個“銷金窟”。嘉祐年間,蘇頌“尹開封頗嚴……比方試進士,有博于肆樓者”。?蘇頌:《蘇魏公文集·譚訓》卷5《政事》,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247頁。平民支乙“于衢州南市樓上,開置柜坊,樓下開置茶肆”。?《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因賭博自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30頁。池州東流縣村墟,有少年數輩,“相聚于酒店賭博,各赍錢二三千,被酒戰酣”。?洪邁:《夷堅志》支癸志卷9《東流道人》,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1292頁。南宋初,洪皓出使金朝,見到“燕京茶肆,設雙陸局或五或六,多至十博者,蹴局如南人茶肆中棋具也”。①洪皓:《松漠紀聞》續集,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39頁。反映出賭場與其他消遣場所兼營的時代特征,賭場經營的這種特色與現代社會各種“一條龍”服務有很大相似性。當然,這種特色也與國家禁止開辦柜坊有一定關系,以開酒樓、茶肆等為幌子,開辦賭場更容易掩人耳目。

賭場以金錢直接進行博弈,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完成正常運轉,加之內部魚龍混雜,對開辦者的資格有更高限制,必須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和一定的政治資源,否則難以勝任。宣和六年(1124),有臣僚上言:“伏睹宣和二年御筆:‘在京官司輒置柜坊收禁罪人,乞取錢物,害及無辜,已降指揮,并令去拆,及已重立法禁,又訪聞外路,尚有沿襲置柜坊去處,為民之害尤甚,限一日去拆’……然豪吏擅私,貪夫求利,覆出為惡,無所畏忌……欲望特降處分,在京選強明郎官一員,遍詣捉事使臣家,毀拆禁房……在外委監司,各據分界,歲巡州縣,親詣點檢、毀拆,私置柜坊、禁房,見有拘留人戶去處按劾以聞?!雹?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九一,第6541頁。天子腳下官吏們堂而皇之的開辦柜坊,官官相護,禁令已然成一紙空文。賭場主本身是官場中人,又豢養豪吏作為爪牙,在利益的誘惑下,所謂“致君濟民”的擔當意識蕩然無存。街市牙儈不良子弟黃松,“開置柜坊,停著賭博,勢所必有”。③《名公書判清明集》卷2《縣尉受詞》,第41頁。賭場主黃松代表一股黑幫勢力,擁有雄厚的資財,實力不凡。如果官吏開辦賭場還有一定顧慮,那么宗室成員就肆無忌憚了。紹興三年(1133)三月,詔書有言:“宗室及有蔭不肖子弟多是酤私酒,開柜坊,遇夜將帶不逞,殺打平人,奪取沿身財物?!雹?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四八,第6569頁。其行為之猖獗甚至驚動朝廷。另外還有打著宗室招牌開辦賭場者:趙汝佛冒充宗室成員,“開置柜坊,宰殺耕牛,奸奪妻女,騙詐店戶”,⑤《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1《假宗室冒官爵》,第400頁。宗室成員被冒充,說明這一身份對不法活動的庇護作用。這些真真假假的宗室成員以柜坊為依托,打殺劫掠,無惡不作,儼然是獨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對賭場主而言,面對國家法律的打擊,維持賭場運轉單憑雄厚的資產和相當的管理能力遠遠不夠,還需一定的社會關系維系這種高風險“產業”。勾結官吏和黑惡勢力是其常用手段,也是宋代國家對開辦柜坊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宋光宗時期,朱熹知漳州,發布約束榜文:“契勘本州累次出榜,立賞錢三十貫文,禁止百姓及軍人賭博,仍拆毀柜坊,并告報諸營寨廂官及遍牒在城諸官,聽常切覺察鈐束,非不嚴切,今來尚有不畏公法之人,依前開柜坊,停止軍兵,百姓公然賭博,全無忌憚,廂巡容縱,兵官亦不鈐束,深屬不便出榜?!雹拗祆洌骸吨祆浼肪?00《約束榜》,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122頁。朱熹注意到賭場主勾結官吏,誘使兵民賭博的行徑,并指出當地兵官“容縱”開柜坊的現象,說明賭場開辦者與兵官狼狽為奸,逃避國家法律制裁?!睹珪星迕骷纷谑曳缸锏呐性~:“趙若陋者,專置譁局,把持饒州一州公事,與胥吏為黨伍,以惡少為爪牙,以至開柜坊,霸娼妓,騙脅欺詐,無所不有。然亦官司有以縱之,今不暇盡述其過惡”。⑦《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1《宗室作過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從編配》,第398頁。賭場主趙若陋“與胥吏為黨伍,以惡少為爪牙”、“騙脅欺詐,無所不有”,可謂惡貫滿盈,官司卻“縱之”,究其原因無非是趙若陋平日勾結官吏和黑惡勢力,使賭場在夾縫中生存下來。以上種種,說明在宋代柜坊的生存和運作充滿“技巧”。

具體到柜坊內部的運行與管理,更是機關重重。出入賭場的人員三教九流,賭博本身又是投機冒險行為,賭徒們心存僥幸,幻想通過賭博改變命運。參賭過程中稍有不順就會引發沖突,加之賭場是直接與金錢打交道的場所,更要嚴加防護,須專門人員維持賭場秩序。因此賭場大多會雇傭打手作為“保安”,其在維護賭場內外穩定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史載:“京師升平之久,無知之民,游手浮浪最多,平居除旅居外,皆在火房、浴堂、柜坊雜居?!雹嘈靿糨罚骸度泵藭帯肪?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22頁。這些游手好閑的流動人口雜居在各種“公共”場所,大都靠打雜維持生存,寄居在賭場內者無非是賭徒或賭場伙計,成為賭場伙計,有相當一部分具有維持賭場秩序的職責。寶慶年間,婺州“城中則有開柜坊停者,賭博者,其風甚盛,多是十數為黨,倚驕惰之卒,無藉之胥為之持局”,①曾棗莊主編:《全宋文》卷7803,王柏《述民志》,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冊第297頁。本該維護地方治安的卒與吏人儼然成了賭場的保護神,正是依靠他們賭場才得以正常運轉。

為賺足腰包賭場主更是想盡辦法榨取賭徒的錢財。元祐八年(1093)十月,蘇軾上奏朝廷,指出定州城中“有開柜坊人百余戶,明出牌牓,召軍民賭博”,②蘇軾:《蘇軾文集》卷36《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第1021頁。利用廣告宣傳手法招徠顧客,與正常營銷手段沒有區別,但賭場運作僅憑這種手段難達“銷金”目的。臨安就有所謂“柜坊局”,以博戲關撲結黨手法騙賺財物。③(明)田汝成:《西湖游覽志余》卷2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53頁。據載,“無賴輩以賭博為名,誘陷良家子生生至破產,俗呼松子量……在處有之,而杭繁盛,故特甚,入其中者,初不自覺,計所得隨手分散,以鈐眾口而把持之,號分子錢”,④李之儀:《姑溪居士后集》卷19《故朝請郎直秘閣淮南江淛荊湖制置發運副使贈徽猷閣待制胡公行狀》,《宋集珍本叢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版,第27冊第203頁。寶慶年間,婺州城中開柜坊賭博者,“引誘良民,欺騙博脫合分財物”。⑤曾棗莊主編:《全宋文》卷7803,王柏《述民志》,第338冊第297頁。至于欺詐手段,以下記載或許能窺見一斑:

照得支乙之妻阿王,娼家女也。支乙于衢州南市樓上,開置柜坊,樓下開置茶肆,以妻為餌。徐慶三、何曾一、王壽、余濟皆與踰濫,與以錢物,群聚賭博,實為欺騙淵藪……支乙與鄭廚司、楊排軍商量,遂出賭博具下場賭,有余濟、陳通者聞風而至,亦與賭博。一時余濟等能將骰子兩只,當留六兩面大采靠擲,或下枚人喝蹺,不與陸震龍理贏下枚,遂致陸震龍輸過帶來舊會二百五十貫,其陳暹等贏過之數各有差,支乙等取過頭熟亦各有數。及既二鼓,陸震龍又自家中辦到舊會一百五十六貫,復與余濟等賭博,支乙再出賭具在旁下枚。其余濟等常留五六靠擲,共騙贏陸震龍一人錢物。陸震龍既輸帶來之錢,又以汗衫褐襖典當賭博,得官會三十五貫。既輸之余,又多輸官會二十貫,遂剝皂褙拋當于余濟邊,其余濟等騙贏陸震龍官會亦各有差,支乙等討取頭熟各有其數。陸震龍前后共輸舊會四百六十一貫……陸震龍深夜欲歸,無衣可著……夫藥骰子騙人,出于一人之手,而眾人為之犄角,今余濟等數輩,各能留五留六靠擲,欺騙贏錢,則與用藥骰子何異。⑥《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因賭博自縊》,第530-532頁。

以上詳細勾畫出了賭場的欺詐手法,其“藥骰子騙人,出于一人之手,而眾人為之犄角”。大致看來,賭場中的“托兒”都是扮演各種詐騙角色的好手,應當時場合的需要,使出渾身解數,運用各種卑劣手段,只為騙取賭徒的錢財。賭徒們贏錢心切,不知不覺陷入圈套中,往往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柜坊則“日進斗金”,成為名副其實的“銷金窟”。

值得一提的是,民間一般不把賭場稱柜坊。元和年間,有牛黑子者“帶了錢到賭坊里去賭”。⑦(明)凌濛初:《拍案驚奇》卷36《東廊僧怠招魔 黑衣盜奸生殺》,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82頁?!秹袅讳洝犯小案F富賭錢社”⑧吳自牧:《夢粱錄》卷19《社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1頁。的說法,大概柜坊是官方的書面叫法,與當代口語“賭博”及官方語言“博彩”屬同種事物卻不同稱呼一致。

二、官方對柜坊的管制及實效

早在建國初,宋廷即下令禁賭,對開場招賭更是嚴加管制。淳化二年(991)詔:“京城無賴輩相聚蒱博,開柜坊……令開封府戒坊市,謹捕之,犯者斬,匿不以聞及居人邸舍僦與惡少為柜坊者同罪”。⑨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2,淳化二年閏二月己丑,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13頁??梢?宋初對開辦柜坊招人賭博行為判罰相當嚴厲,直接處以死刑,不過這是對京師重地的區域性規定,存在樹立天子威嚴的目的,有相當的威懾成分。也有適于全國范圍的法律,明道二年(1033)敕文明確指出:“禁民間誘聚兵民賭博之家,官司嚴行捕捉,人得告言犯者,具獄當議投配惡地,告言有賞,縱而不察,有司論罪”。①(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兵一一之一四,第6944頁。對開賭場聚眾賭博的判罰是投配到“惡地”??刀ǘ?1041),開坊賭博規定有變化:知儀州、禮賓副使曹僖言:“應開柜坊停留軍伍樗博之人,乞依法決訖刺配清邊弩手”。②(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四之二〇,第6631頁。得到朝廷批準。關于“清邊弩手”,《宋史》中記載,大將明鎬“嘗閱同州廂軍,得材武者三百余人,教以強弩,奏為清邊軍,號最驍悍。其后陜西、河東頗仿置之”。③(元)脫脫:《宋史》卷292《明鎬傳》,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9769頁??梢娗暹呭笫质撬未鷩业囊活惐N,可以說康定年間對開坊賭博的判罰較明道年間有一定松弛(雖然誘惑賭博的對象“兵民”和“軍伍”范圍有所不同,但畢竟都是開坊聚賭的性質),因為無論如何,刺配做清邊弩手總比發配到“惡地”接受管制遭遇要好些。

南宋時期,對開坊賭博的判罰有變化?!稇c元條法事類》規定:“諸開柜坊停止博戲、賭財物者,鄰州編管。于出軍營內停止者,配本城并許人告。廂耆巡察看營,入宿提舉人失覺察者,杖八十?!边@條敕文對柜坊開辦者、失察者、賭博者的判罰都有明確規定。對告密者也有相應獎賞:“諸告獲開柜坊或出軍營內,停止博戲賭財物者,在席及停止、出九、和合人所得之物悉給之?!绷硗狻爸T色人,告獲開柜坊停止博戲財物或于出軍營內停止者,錢一十貫”。④《慶元條法事類》卷80《雜敕.博戲財物》,燕京大學圖書館1948年影印刻本,第1-2頁。這些條款對賭博的各個環節都有嚴密規定,可見朝廷對禁止開坊賭博行為的決心。對比兩宋法規,南宋的判罰力度已呈現減弱趨勢,逐漸由北宋的處斬、編管惡地、刺配為兵轉變為鄰州編管。這一變化或許是對社會上開坊賭博行為普遍化的一種被動調整。

國家在法律上對開坊賭博嚴密規定,不代表此類行為的禁絕,法律效力的生成還需看其執行效果。元祐八年(1093)十月,蘇軾狀奏定州城中“有開柜坊人百余戶,明出牌牓,召軍民賭博”,最終“開柜坊人,出榜召人告捉。有王京等四十家,陳首改業,其余并走出州界。軍民自此稍知有朝廷法令,逃軍衰少,賊盜亦稀”。⑤蘇軾:《蘇軾文集》卷36《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第1021頁??梢?蘇軾對開坊賭博的基本處罰是改業,并未按照此前法律規定的發配邊遠惡地或做清邊弩手,且他對這種判罰及所獲效果頗自負,透露出當時社會普遍存在官員對開坊賭博行為的縱容。宋光宗時期,朱熹知福建漳州時發布約束榜文:“契勘本州累次出榜,立賞錢三十貫文,禁止百姓及軍人賭博,仍拆毀柜坊,并告報諸營寨廂官及遍牒在城諸官,聽常切覺察鈐束”。⑥朱熹:《朱熹集》卷100《約束榜》,第5122頁。對開坊賭博沒有具體規定,拆毀了事?!睹珪星迕骷废嚓P判罰更清晰:“本府嚴賭博之禁……袁六二系開柜坊停止賭博之人,杖一百,編管鄰州,仍訴毀停止去處”。⑦《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自首博人支給一半賞錢》,第533頁。羅友誠“開張質庫,且有文約可憑,今已越八年矣……所謂開庫,系是柜坊……羅友誠勘下杖一百,錮身押下縣”,⑧《名公書判清明集》卷9《領庫本錢人既貧斟酌監還》,第335頁。對開坊賭博的判罰主要是“杖一百,編管鄰州”,但開坊者身份不同判罰也有差別。宗室成員趙若陋,其“專置譁局,把持饒州一州公事……以至開柜坊,霸娼妓,騙脅欺詐,無所不有……申省及宗司,將若陋押送外宗拘管,并移其家。所有陳念三、陳萬三并系其爪牙,亦自有司置柜坊本罪……陳萬三追上杖一百,送鄰州編管”。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1《宗室作過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從編配》,第398-399頁。犯開坊等罪名的趙若陋是宗室成員,受到“押送外宗拘管,并移其家”的處罰,同伙陳萬三則“杖一百,送鄰州編管”??梢?宗室成員的特殊身份起到了保護作用,較之平民,所受處罰要輕很多。這些判罰案例透露出開坊聚賭禁令在執行過程中松、嚴參差不齊,但總體是有收效的,至少對肆意開辦賭場有震懾作用。宋人王栐對淳化二年(991)朝廷頒布的關于開柜坊賭博者處斬的詔令評價道:“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其后刑名寢輕,而法不足以懲奸,犯之者眾。嘗怪近世士大夫,蒞官視此三者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①王栐:《燕翼詒謀錄》卷2《嚴禁蒲博》,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6頁。說明官員中普遍存在視而不見的包庇行為,枉法者、疏于執法者大有人在,且呈風靡之勢。南宋紹定四年(1231),李宗勉(文靖公)知臺州,“與陳文逸民飲玉霄亭上,良久,忽移過君子堂。陳文告曰:‘此間不如玉霄之爽?!木冈唬骸旅嫒思覕S骰賭博,爭注喧嘩,姑避之?!雹谲嚾羲骸赌_氣集》卷上,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2頁。作為臺州的主管官員,面對聚賭喧擾行為,并非像想象中依法糾治,而是“避之”了事,對散布在境內各處開坊賭博行為的整治就可想而知了。同時可以想見其他地區官員類似做法的普遍性,否則,不會出現前面所述軍民歌詠王元規任職期間境內有十奇,第七奇“不敢賭錢怕官知”的現象,透露出當時社會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種種弊端。當然,從制度層面來看,宋朝政府禁賭決心是堅決的。清代著名學者顧炎武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今律犯賭博者,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余食糧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宋制之嚴如此,今之進士有以不工賭博為恥者矣……刑亂國用重典,固當如此”。③(清)顧炎武撰、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28《賭博》,長沙:岳麓書社,1994年版,第1001-1002頁。言語間對宋朝政府厲行打擊賭博的做法充滿贊許,只是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效力大打折扣,開坊聚賭行為禁而不止,反而愈演愈烈。

三、從宋代賭場的盛行看唐宋社會的變化

“唐宋變革”是學者們探討的熱點問題之一,變革的種種表現更是不勝枚舉。單就開坊聚賭現象本身來說,唐宋社會就有很大不同。從法律層面來看,《唐律疏議》針對當時社會賭博行為有如下規定:“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贓重者,各依己分,準盜論。其停止主人,及出九,若和合者,各如之。賭飲食者,不坐?!臼琛孔h曰:‘停止主人’,謂停止博戲賭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亦舉九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戲者:不得財,杖一百;若得利入己,并計賬準盜論”。④(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26《雜律十四博戲賭財物》,商務印書館,1929年版,第4冊,第34—35頁。以上,唐代律法對賭博參與者、組織者都有著嚴格的法律規范,但缺乏明確的關于開辦賭場的規定,是否說明那個時代這種行為不多見?或法制體系不健全?這些疑問或許能從以下的分析中得到解答。

在唐代賭博行為并非罕見。咸亨中,貝州潘彥好賭雙陸,“每有所詣,局不離身”。⑤(唐)張鷟:《朝野僉載》補輯,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58頁。永昌年間,監察御史張東之揭露姚州官屬“提挈子弟,嘯引兇愚,聚會蒲博,一擲累萬”。⑥(五代)劉昫:《舊唐書》卷91《張東之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2940頁。言語間透露出當時這些官僚聚會賭博似乎沒有固定場所,只是聚集時的一種消遣,這種推測從以下的記載得到了印證。天寶年間,萬年尉韋黃裳、長安尉賈季隣“常于廳事貯錢數百繩,名倡珍饌,常有備擬,以候準(官僚王鉷之子)所適。又于宅側自有追歡之所”。⑦(五代)劉昫:《舊唐書》卷105《王鉷傳》,第3230頁。在官署或宅子準備賭資,營造賭博場所,行賭博之便。唐玄宗時期盛行葉子格賭博法,“當時士大夫宴集皆為之”,⑧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卷9,《宋元筆記小說大觀》第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6頁。揭示出士大夫喜好在宴集時賭博,這種現象在唐代非常普遍。咸通末年,盧澄任淮南節度使李蔚的從事,“因酒席請一舞妓解籍,公不許,澄怒,詞多不遜……澄索彩具,蔚與賭貴兆”。⑨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卷7,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609頁。馮袞做蘇州郡守時,“優游暇日,輒縱飲博,因會賓僚,擲盧,馮大勝,以所得均遺一座”。⑩范成大:《吳郡志》卷11《牧守》,宋元方志叢刊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66頁。唐人薛恁《戲樗蒲頭賦》:“招邯鄲少年,命諸葛新友,分曹列席,促樽舉酒。猶賢博弈,將取適于解頤;乃貴先鳴,故決爭于游手。終日莫閑,連宵戰酣?!?李昉:《文苑英華》卷100,薛恁:《戲樗蒲頭賦》,北京:中華書局,1966年版,第460頁。都反映唐時人們有在宴集時賭博的喜好。大概宴集時賭博更能盡興,逐漸變成這種場合不可缺少的助興活動。關于當時的賭博,史載:“今之博戲,有長行最甚……王公大人,頗或耽玩,至有廢慶吊,忘寢食,閭里用之,于是強名爭勝……有通宵而戰者,有破產而輸者”。①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卷8,第683頁。透露出唐代王公大人賭博熱情高漲,只是這種賭博發生在“閭里”間,未擴展開來。以上,唐代社會聚集賭博現象雖不少,但規模不大,未形成專門、固定的賭博場所,且參與者多是王公大人,與宋代社會全民皆賭的現象形成鮮明對比,這種差別恰恰說明“唐宋變革”確實對當時社會產生了影響。錢穆先生曾指出:“論中國古今社會之變,最要在宋代……秦前,乃封建貴族社會。東漢以下,士族門第興起。魏晉南北朝迄于隋唐,皆屬門第社會,可稱為是古代變相的貴族社會。宋以下,始是純粹的平民社會”。②錢穆:《理學與藝術》,《故宮季刊》1974年第4期。張邦煒先生在《“唐宋變革論”與宋代社會史研究》一文中認為:“稱宋代為平民社會,如實反映了當時社會生活的平民化趨勢?!?李華瑞主編:《唐宋變革論的由來與發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頁)“平民社會”與“貴族社會”的區分具體到賭博中就是唐宋社會參與賭博群體的巨大差異,這種差異又導致兩個時期賭博特點的截然不同,其中就包括賭場專門化、固定化。

賭場專門化、固定化根本上應歸因于經濟的繁興。宋代經濟的發展得到了史學前輩的一致肯定,而何以在唐代用來儲存錢物的機構——柜坊,發展到宋代卻成為專門的賭博場所?有學者認為恰恰是唐末至宋經濟的迅速發展導致坊市壁壘的打破,“日中為市”的時間限制取消,柜坊原有職能逐漸消失。③秦暉:《唐代柜坊為金融機構說質疑——兼論封建后期金融市場的形成機制問題》,《陜西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2期。關于柜坊功能轉變的原因,陳明光先生認為主要當是社會需求的變化。紙幣解決了銅鐵錢攜運和交易的不便;鹽引、茶引等有價證券取代現錢而流行,消除了以往用銅鐵錢交易的不便??傊?笨重的錢幣大量退出流通領域,使代人保管錢幣的柜坊失去服務對象,衰敗勢在必然(陳明光《錢莊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頁)。這種解釋的合理性在于道出了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需求發生改變,柜坊儲錢存物功能被淘汰。事實上,這種變化在唐代后期就已露端倪。會昌三年(843)五月,京兆府奏:“‘兩坊市閑行不事家業,黥刺身上,屠宰豬狗,酗酒斗打,及僦構關節,下脫錢物,摴蒱賭錢人等。伏乞今后如有犯者,許臣追捉。若是百姓,當時處置,如屬諸軍諸使禁司,奏聞?!瘡闹?。④王溥:《唐會要》卷67《京兆尹》,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188頁。說明唐末柜坊職能的轉變勢所必然,發展到宋代變為賭場在情理之中。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坊市制度打破,人們的活動空間變得廣闊,更多的人有機會參與賭博。當賭博演變成一種社會風尚時,就需要為大眾提供專門的活動場所,賭場應運而生,加之柜坊長期以來與金錢有密切關聯,使其得以順利演變為另外一種金錢快速流通場所——賭場。

“唐宋變革”另一顯著影響是傳統“重農抑商”思想受到挑戰。宋代實行土地私有,世代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已不甘于躬耕田畝,一旦獲得機會就選擇離開田地另謀生路,整個社會彌漫著“輕農”的思想氛圍,這種轉變在宋代社會非常明顯。早在北宋中期,蘇軾就指出:“上之人賤農而貴末,則農人釋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擇其所居而樂之”。⑤蘇軾:《蘇軾文集》卷8《策別安萬民三》,第259頁。劉摯也注意到這種現象:“無悅而愿為農者……則去為商賈,為客戶,為惰游”。⑥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4,熙寧四年六月庚申,第5447頁。這種趨向令司馬光十分憂心,元豐八年(1085)八月他在奏疏中寫道:“四民之中,惟農最苦……故其子弟游市井者,食甘服美,目睹盛麗,則不復肯歸南畝矣。至使世俗俳諧,共以農為嗤鄙,誠可哀也”。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59,元豐八年八月乙丑,第8590頁。社會上這種“舍本逐末”的趨向發展到南宋逐漸改變了人們對農商的傳統看法,葉適就認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興,抑末厚本,非正論也”。⑧葉適《習學記言》卷19《平準書》,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273頁。正是彼時輿情的真實寫照。離開土地的農民,四處尋找謀生機會,沖擊著傳統社會的分工格局,各種因素錯綜復雜,促使整個社會變得開放。①凍國棟先生指出:“在唐宋歷史變遷的過程中,社會的職業結構所發生的某些變化是引人注目的,最主要的變化乃在于‘四民分業’界限的相對模糊以至混雜,此外則是城市居民職業的廣泛性,已遠非‘四民’所可涵蓋?!眱鰢鴹潱骸短扑螝v史變遷中的“四民分業”問題》,《暨南史學》第3輯。臺灣學者黃寬重先生也認為:“宋代是個競爭性強、開放性高的社會?!秉S寬重:《科舉社會下家族的發展與轉變》,《唐研究》第11卷。有學者就敏銳指出:“宋代失去土地的流動人口,在比較寬松的社會環境中可以比較自由地探尋生活之道。這是唐宋變革的產物?!雹诔堂裆骸墩撍未牧鲃尤丝趩栴}》,《學術月刊》2006年第7期。而在唐代均田制束縛下的人們無法自由遷徙。隨著人口流動性加強,閑散人員增多,賭博這種充滿投機的活動為其謀生提供捷徑,短期內改變命運成為可能,從而促進賭博和賭場的興盛,也成為令當政者十分頭疼的問題。北宋時期,四川井研縣制作井鹽的家庭作坊“每一家須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此人皆是他州別縣浮浪無根著之徒……一不如意則遞相扇誘,群黨譁譟,算索工直,偃蹇求去。聚墟落,入鎮市,飲博奸盜,靡所不至”。③文同:《丹淵集》卷34《奏為乞差京朝官知井研縣事》,四部叢刊初編,商務印書館,1929年版,第15-16頁。此外“鎮市鄉村有行止不明、無圖運作過之人,并開柜坊”,④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勸諭民庶榜》,四部叢刊續編本,第64頁?!扒G土市廛子弟,多因挾貲在手,飲博浪游”⑤洪邁:《夷堅志》支景志卷1《江陵村儈》,第883頁。等等,可以說社會流動性加強⑥張邦煒先生同樣認為:“宋代與前代相比,呈現出較為明顯的社會流動傾向”。張邦煒:《兩宋時期的社會流動》,《四川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第2期。與賭場的盛行都誕生于“唐宋變革”這個母體中,只是社會流動加強后,賭博活動更加猖獗,賭場變得“興旺發達”起來。

結語

在宋代賭博是違法的,受到國家管制。從道德層面上講,亦屬“大逆不道”行為,遭到社會的譴責和批判。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政治——宗法——倫理三位一體的文化格局中,由于賭博從本質上與‘重義賤利’的傳統文化價值觀相悖,因此其文化本質實屬于一種亞文化或反文化”。⑦涂文學:《賭博縱橫》,北京:中國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頁。事實上,賭博不僅與“重義賤利”的傳統文化價值觀相悖,還與長期以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樹立起來的中國傳統道德觀背道而馳。也正因此,賭博在宋代受到廣泛批判。吳泳認為:“飽暖則生逸樂,逸樂則生慢易惰,棄農桑,崇縱飲博,入不能孝養父母,出不能順事長”。⑧吳泳:《鶴林集》卷39《寧國府勸農文》,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76冊第382頁。朱熹說:“只如今賭錢吃酒等人,正在無禮,你卻將《禮記》去他邊讀,如何不致他惡!”⑨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93《孔孟周程張子》,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360頁。真德秀有言:“非法之事莫妄做,如聚眾斗毆、開坊賭博……如此之類,皆系非法無理之事,莫妄興”。⑩真德秀:《政經》之《諭俗榜文》,《中華百科經典全書》,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冊第287頁。喻汝礪也指出:“處約者道必遠,嗜利者毒必厚。郤至居賭而亡……甚矣哉,利之溺人也!”?袁說友:《成都文類》卷44《義勝軒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849頁。呂公著“尤不喜人博,有‘勝則傷仁,敗則傷儉’之語”。?周煇撰、劉永翔校注:《清波雜志校注》卷9《善博曰勝》,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398頁。以上種種,宋人從各個角度對賭博行為進行譴責,包括賭博“不孝”、“無禮”、“非法”、“重利輕義”、“傷仁”、“不儉”等,從這些理由可以看出賭博是對傳統道德的一種顛覆,嚴重違背社會禮法規范,勢必受到輿論的批判。但任何一種行為的產生和發展都有其存在的道理,不會因為社會輿論和道德的約束而止步不前或消亡。清朝時期,人們“天下之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敗德者亦莫甚于博。入其中者如沉迷海,將不知所底矣”?(清)蒲松齡:《聊齋志異》卷3《賭符》,長沙:岳麓書社,1988年版,第130-131頁。之類認識恰是對社會上難以遏制的賭博現象的一種強烈撻伐和深刻反思。由此不難看出中國社會賭博風氣根深蒂固,試圖利用輿論力量從道德層面予以制止難達目的,最有效的手段還是國家法律的規范和制裁,關鍵在于執行力度的掌控,只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從根本上制止賭博行為的蔓延。社會輿論和道德約束只是法律的輔助工具而已,永遠無法取代法律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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