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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

2016-04-14 14:40梁軍
電大理工 2016年3期
關鍵詞:知情權隱私權大眾

梁軍

蘭州文理學院(蘭州 730000)

淺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

梁軍

蘭州文理學院(蘭州730000)

公眾人物這一特殊主體,在社會領域中因為擁有一定影響力的地位和成就,基于此公眾人物的隱私也隨之逐漸的成為了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加之現在社會發展的迅猛,媒體的傳播手段也得以高效,使得普通大眾想要知曉公眾人物的隱私更加的方便和快捷,從而嚴重的損害了公眾人物的權利。本文從公眾人物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公眾知情權的矛盾,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以及保護,并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提出了建議。

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

社會之所以存在法律,其目的是維護公平和正義,并作為約束社會行為的準則,讓每個人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同等的權利,并能為每個人履行好義務提供保障。在當今隨著人們生活的快節奏和社會生活信息化的迅猛發展,私人生活也無時無刻的受到侵擾和干涉。在其中尤為凸顯的是公眾人物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輿論監督權三者權利的沖突,由此引發的官司也很常見。然而在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卻在由公眾知情權匯集而形成的公共利益面前,顯現的非常的激小,并且法律也不能有效地維護公眾人物隱私權,固而造就了知情權大于隱私權的權利失衡的局面。

1 公眾人物的界定

對于公眾人物的概念,目前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給出,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界定。只是2002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案,第一次在判決書中提出“公眾人物”一詞。這個案件的出現對我國在隱私權領域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定義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并且對于公眾人物概念的確立有重要意義。

一般認定為公眾人物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在社會中具有一定的主導或者導向性的地位;二是其所在的地位和職業上有著很大成就或表現的;三是對社會產生有著重大影響的。即被公眾所吸引,對公眾有一定影響力。根據以上三個條件,我國法學著名學者王利明教授就認為,公眾人物應當包括政治公眾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兩種。至此,公眾人物的概念定義就變得明顯化、確定化,并且將公眾人物這一特殊主體進行了細化,使其變得更加具體,但是仍然在立法上沒有規定公眾人物的概念。最有建設性意見的定義是由法學界專家楊立新教授提出的。雖然沒有被全國人大委員會審議通過,但是所主張的理念給立法上界定公眾人物這一特殊概念奠定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2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公眾的知情權

公眾人物這一主體生活在一種被人關注的環境中,但其也應當享有一種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不受他人披露的權利。直白的可以說為他們也需要一種保持安寧、不被打擾和自主處分個人隱私是否披露的權利。雖然公眾人物是一種有別于普通大眾的特殊主體,但是法律關于其隱私權和普通大眾的隱私權的保護地位是沒有差別的。只是因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救濟的方式會與普通大眾之間產生一定的差異性。

普通大眾對于任何事情都有一種知曉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指公眾的知情權,而這種權利也是法律和道德去倡導和維護的。也就是在這特定權利下,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利常常就會受到侵害,因為有法律和社會道德去支持公眾知情權,所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只能讓位于由大眾利益匯聚而成的知情權。說明公眾的知情權總是能限制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致使兩者之間的沖突有了必然性。因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主體是特殊的,首先人們都希望去知曉他們的事情,就以知情權來對抗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利,媒體也是基于公眾渴望對公眾人物了解,以輿論監督權來對抗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權利的行使是靠法律來保護的,但是在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問題上就顯現不出法律的保護力度,在法律依仗下,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輿論監督權總是能在公眾人物隱私權受到侵害時,進行抗辯。

媒體作為一種連接公眾和公眾人物之間的橋梁,其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媒體所去披露一些人們想要知道的東西,如公眾人物的隱私,就是以實施自身由法律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利.作為被揭露的對象,公眾人物卻是存在一種不愿意被揭露的心理因素,公眾人物希望自己的隱私權利能像普通大眾生活不受他人的侵犯和干擾、自己的隱私有自主的處分權,也就是期望個人的隱私權同樣能受到保護。而在現實生活中,媒體不是從公眾人物的角度去考慮的,而是以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去評判公眾人物的隱私是否應該曝光和報道的,這雖然違背了公眾人物的意愿,但是從大眾利益的角度、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說都是不違背的。從而致使兩者之間產生了沖突。

公眾人物這一特殊主體,在社會領域中因為擁有一定影響力的地位和成就,基于此公眾人物的隱私也隨之逐漸的成為了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伴隨著這一狀況,加之現在社會發展的迅猛,媒體的傳播手段也得以高效,使得普通大眾想要知曉公眾人物的隱私更加的方便和快捷。這種途徑也提高了普通大眾對公眾人物隱私的知曉程度,也進一步的使公眾人物成為大眾的焦點。而這一特殊主體對很多事都存在一種導向作用,而人們希望充分的實現自身的知情權。因此,當新聞媒體對公眾人物的一些事情進行報道時,為滿足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和公眾的知情權,公眾人物須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其實,公眾人物是否有必要去遵守這種義務呢?這也值得我們去考慮,畢竟公眾人物和普通公民一樣都是人,普通公民就不需要履行隱私被曝光而去容忍的義務,而公眾人物就必須去承擔和履行。這也違背了法律基本精神——公平。

3 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性

公眾人物一方面作為自然人,其隱私權理所當然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公眾人物的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或者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其隱私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產物,它難免會與公眾知情權產生沖突。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滿足公眾的合理興趣,必須對公眾人物隱私權進行限制,而此種限制并不等于剝奪公眾人物隱私權,其限制的宗旨是為了更好地關懷和捍衛公眾人物隱私權權利。

隱私權的性質我們可以從其概念中可以得知,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的一種人格權,說明在法律層面上屬于一種法定的、獨立的權利,當然其本質也具有相對的限制性。在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隱私權之間發生沖突時,公民的隱私權保護須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說明社會利益是大于隱私權的。就是這點說明在緊急情況下,隱私權必須讓位的,而人格權中的生命健康權完全不同于隱私權,因為法律規定生命權不管任何情況下也不得可減,也不得剝奪。這是因為,隱私權的本質就是要界定一個定義,需要界定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界限與關系。

4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

不管怎樣,任何人享有的合法權利都應當需要保護,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也不能例外。我國對公眾人物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沒有統一的標準,涉及的隱私權內容也比較混亂。已有的成文法包括在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對隱私權的規定過于簡單,只是在將隱私權獨立的例出,并沒有具體的保護救濟方式,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對解決侵犯隱私權的糾紛案件缺乏統一的標準,從而在審理公眾人物隱私權案件時容易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真空,使得公眾人物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即便是司法機關在保護公眾人物隱私權時出現類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領域,案件審判的結果也大不相同,有時候因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公眾人物隱私權沒有受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保護,說明了我國法律的保護機制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完善,而在我國對于隱私權的立法現狀也說明,應當將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重視起來,在社會發展進步的同時,也要將法律的進程也與其同步和跟進。近些年,由于科技的進步、信息傳播的便捷,使得新聞媒體對信息的采集變的簡單、效。以至于新聞媒體對個人隱私的侵害也十分的普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是一個國家在法制建設中考慮和權衡的問題,這也代表著一個國家文明是否進步,但要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保護,就要靠社會中的全體來一起努力去實現,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有一種對法制的基本認識,要明白公眾人物雖然是有異于普通大眾的地位和成就,但是他們仍是社會群體中的一部分,他們也擁有和普通大眾一樣的權利,也應當受到與普通大眾權利一樣的保護,不能認為他們就是應當背負一種被人知悉隱私而不能去要求法律保護的容忍義務,俗語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币馑己芎唵尉褪钦f自己都不愿意的何必去強加在他人的身上。

現在只有將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普通公民隱私權受到不同的保護,才能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又不妨礙公眾人物合理的隱私權保護的要求。雖然我國已經單獨將隱私權在人格權中列出,但隱私權的概念和隱私權保護救濟方式仍沒有規定,所以隱私權的保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然而現實社會的飛速發展對立法的滯后已經產生了很多的疑問,這也使得大眾對隱私權的保護反響熱烈,如果將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進入立法程序,那么公眾人物私人信息的隱私權也可以從中找到保護的救濟方法。

5 加強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公眾人物由于其特殊的社會角色,對其隱私權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公眾人物涉及公共利益,與其事業相關而公眾又予以合理關切的事項不受法律保護,并受新聞自由和知情權的一定制約。但對公眾人物受限制之外的隱私仍應給予保護,不得侵犯。具體地講,在立法上可做出這樣的安排。

(1)對公眾人物隱私權做出限制性、保護性及層次性

政治公眾人物更多地涉及公共利益,受到較多的限制,因而受到較少的保護。社會公眾人物中的自愿性公眾人物的注意力資源型公眾人物,如著名歌星、影視明星、體育明星、電視節目主持人,主要是涉及公眾興趣問題,比智力資源型公眾人物,如著名科學家和學者較多受到限制,因而較少地受到保護。社會公眾人物中的非自愿性或偶然性公眾人物只與引起關注的影響較大的事件相關的部分隱私權及違法行為的隱私不受保護,其他均應與一般自然人一樣受同等的保護。

(2)健全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

建立以憲法保護為統領,以民法保護為重點,以刑法為輔的立法、司法體系。憲法是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總章程,應當明確規定這個基本人權。以民法保護為重點,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并且在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刑法作為保護和捍衛公民權利的最后手段和最有力的王牌,在隱私權的民法保護、行政法保護等不足以維護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刑法的保護就應該是不可避免的。結合隱私權自身的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增加侵害公民私生活秘密罪,非法搜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罪,妨害個人資料完整罪等。

[1]楊立新.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2]王利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和保護[J].中州學報,2005,(2).

[3]王利明.隱私權問題探討[J].浙江社會科學,2007,(5).

[4]孟臥杰.論公眾人物及其隱私權[J].政法學刊,2009,(6).

[5]丁西冷.論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社會縱橫,2008,(6).

(責任編輯:興安)

DF0-053

A

1003-3319(2016)03-00085-03

10.19469/j.cnki.1003-3319.2016.03.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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