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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電權置換交易改革的經驗與啟示

2016-04-20 11:08劉宇哲
2016年6期

劉宇哲

摘 要:通過梳理我國發電權置換交易的現狀,結合具體現狀,分別從準入條件、交易方式、價格機制、交易平臺和電價、電費結算5個方面進行經驗總結,并為更準確把握和運用發電權交易制度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發電權;置換交易;電力體制改革

我國發電權交易1999年就已經開始,目前全國有22個省開展了省內發電權置換交易。通過梳理國內發電權交易的基本經驗,有利于更準確地把握和運用發電權交易制度。

一、我國發電權置換交易現狀

發電權置換交易起源于1999年四川推出的“水火置換”,主要是充分發揮水電優勢,減少棄水。2003年在“水火置換”的基礎上,從交易的效用(經濟性)方面,提出了發電權交易的概念。近年來,隨著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興起,新能源與火力企業之間進行發電權交易也逐漸被嘗試。

隨著電力行業節能減排政策的實施,發電權交易相關研究已成為近年來電力市場領域理論研究的熱點[1]。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共開展了四項電力市場改革,即區域發電側市場,直接交易市場,發電權置換交易市場和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前面兩種市場國中央政府主導,從上而下地進行;后面兩個市場由企業主導,從下而上地開展。事實上,企業主導的電力市場包括發電權置換交易顯然出了強大的生命力。發電權交易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廣泛而深入開展,跨省跨區發電權交易也在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西北和南方區域市場實施,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 發電權置換交易的體制基礎與政策支持

發電權置換交易為什么能夠從下而上地開展起來,有一定體制基礎和政策原因。正確認識這些原因,對于準確分析發電權置換交易的實質與變化規律有重要意義。

(一)政府電力電量平衡計劃制定辦法及發電權界定

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也為了確保電力供應,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通過電力電量平衡方式,按照清潔能源優先,火電機組同比例等原則,對電力企業下達生產任務或指導性計劃。

(二)國家節能減排政策

2007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7]53號文轉發了發展改革委、環??偩?、電監會、能源辦聯合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該辦法按照節能、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資源,按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從而實現節能的目的。在這種背景下,全國各地開展了以大機組替代小機組的“以大壓小”的發電權交易,增加了高效率發電機組的利用率,平穩有效的實現了節能降耗減排。

三、交易規則方面的主要經驗

(一)準入條件

結合我國的發電權交易實踐,準入條件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對發電權交易的出讓方和購買方都設定準入條件;一般情況下都會對發電權交易的出售者和購買者的發電機組的容量設定限制,這也就決定著了發電權交易的方向只能由節能低排放的大容量機組替代耗能高排放的小容量機組發電。2)只對發電權交易的購買者設定條件限制;也就是發電權的購買方機組容量必須大于特定容量才能進行交易,這就意味著發電權交易不僅可以由節能高效低排放的機組代替耗能低效高排放的機組,而且發電權交易可以在高效低排放的機組間進行。3)對發電權交易的雙方都不設定條件限制;任何機組都可以參與交易,發電權交易市場通過價格來調節進行交易。在這種條件下,耗能高排放機組可以替代節能高效機組發電,耗能低排放機組之間也可以進行發電權交易。顯然,在新能源與火電跨省跨區發電權置換交易中,是新能源置換火電企業發電。

(二)交易方式

發電權的交易方式大體包括雙邊交易和集中交易兩種基本方式。其中雙邊交易適用于交易成員較少、交易情況較為簡單的情況;而集中交易則適用于市場成員較多,交易機制較為復雜的情況。此外,東北區域電力市場的發電權交易除上述兩種交易方式外,有掛牌交易。

(三)價格機制

雙邊交易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經協商確定,而集中交易由于交易成員較多則需要對交易模式和價格機制進行設計。其中價格機制主要有高低匹配和邊際出清兩種價格機制。在現實發電權交易中,集中交易普遍采取集中撮合交易模式和高低匹配價格機制。

(四)交易平臺

區域發電權的交易平臺包括區域統一市場和共同市場兩類。區域統一市場是指在區域中建立一個電力交易中心,所有的發電權交易均在這個機構中進行;共同市場是指在區域中建立一個區域交易中心和多個分支交易機心,發電權交易在這個市場中分層進行。本質上講,區域統一市場組織區域一級的發電權交易,而共同市場則組織區域和省兩級發電權交易市場。目前我國區域發電權交易采用省級交易市場和區域交易市場共同存在的共同市場交易平臺,交易順序為先進行省級的發電權交易,再進行區域發電權交易。

(五)電價、電費結算

各省發電權交易實施辦法及監管辦法中都對電價結算,電量(電費)結算,輸配電價和網損電價,甚至包括輔助服務補償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四、啟示

(一)用市場機制補充和完善電力生產計劃經濟制度

發電權交易產生和發展的規律說明,發電權交易作為對電力工業中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補充和完善,具有簡單易行,效果明顯的特點,充分顯示了市場經濟制度的有效性。發電權來源于計劃經濟體制,可能會產生資源扭曲配置的結果,但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后,卻能產生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因此,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有效補充和完善。兩種經濟制度在發電權交易中得到了充分和有效的融合。

(二)利益共享是發電權交易的基礎

發電權交易通過把資源優化配置產生的效益在參與的市場主體之間分享,在計劃體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種市場化改革產生的擱淺成本的處理機制。與其它市場交易制度如直接交易不同,其它市場交易可能會造成某個市場主體利益受到損失的問題,這種市場的改革必然會產生阻力。發電權交易可能形成的利益分享機制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是發電權交易能夠迅速發展的深層次原因。

(三)有基本相同的交易規則

目前我國許多省都開展了發電權交易,有些地區還組織了跨省、跨區的發電權交易??傮w上看,發電權交易有基本相同的交易模式和規則。如火電大小替代,水或新能源與火電替代等幾種類型,雙邊協商交易與集中撮合交易等相同的交易價格形成機制等。

(四)有關風險管理規則設計不夠

由于參與發電權置換交易中各方利益都有所增加,因此,發電權置換交易模式和規則中有關風險管理與控制的規則較少。事實上,不同發電企業參與的發電權交易并不完全都是沒有風險的。比如“大小置換”就不會產生太大的風險,不同火電企業特別是同省的火電企業開展發電權交易,雙方對對方成本信息等了解得非常清楚,所以在報價中,大家會對發電權交易產生的凈收益的分配十分公平和準確。但是,對于水電、新能源與火電的發電權交易,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五)全部為物理交易

目前我國發電權置換交易都采用了物理交易,而發電權置換交易更適合采用金融市場交易方式。因此,如何從發電權交易開始,提出和設計以發電權置換交易為基礎的發電權合約交易市場。吸引包括投機商在內的交易主體參與,增加市場流動性和交易規模,形成相對規范和完整的市場。(作者單位:長沙理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睿,張粒子,張麗娟,葛曉琳,霍新長. 區域發電權交易模式研究[J].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2,0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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