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授權的企業名稱構成商標侵權嗎?
自2008年開始,福建省某寶島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寶島公司)先后與上海地區多家加盟商簽訂連鎖經營合同,授權加盟商在經營場所的門店招牌等處使用“寶島眼鏡(連鎖)”標識,2013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檢查總隊接到寶島眼鏡注冊商標權利人——寶島眼鏡商業咨詢有限公司投訴,反映上海多家經營戶擅自使用“寶島眼鏡(連鎖)”標識,涉嫌侵犯其注冊在第42類眼鏡行服務上的寶島商標專用權。
志,具有專用屬性,其保護范圍受行業和行政區劃的限制,僅可由進行注冊登記的企業專用,故企業名稱專用權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由此可見,某寶島公司把自己的企業名稱授權他人使用的行為無效。
涉案經營戶使用“寶島眼鏡(連鎖)”標識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在眼鏡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寶島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混淆誤認。本案注冊商標由“寶島”兩字構成,使用在“眼鏡行”服務上,涉案經營戶主要從事的經營活動是眼鏡銷售和服務,與寶島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內容相同。因此,涉案經營戶在眼鏡經營服務上使用寶島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侵犯了寶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經營戶,經公司授權使用“寶島眼鏡(連鎖)”標識的行為構不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經營戶是在上海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經營戶,寶島眼鏡(連鎖)不是其營業執照上的合法名稱,也非字號的簡化使用。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沖突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企業名稱是用于區別不同企業或者社會組織的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