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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容忽視的角色

2016-05-14 14:32簡曉焱
董事會 2016年9期
關鍵詞:民法通則法定代表公司章程

簡曉焱

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環境下,法律賦予法定代表人特別重大的權力,如不加以重視,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重大、甚至致命風險

法定代表人這個角色對任何企業應該都不陌生,但對法定代表人的角色認知是否足夠清晰、明白并不一定。目前業界公司普遍存在一個現象,就是對法定代表人這個角色重視程度不夠,有的甚至認為法定代表人只是一個“橡皮圖章”,公司章程中也未對法定代表人的定位、產生、職責、權力等進行單獨定義和詳述,僅沿用公司法簡單表述為“董事長/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環境下,法律賦予法定代表人特別重大的權力,如不加以重視,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重大、甚至致命風險。

法定代表人天然代表公司

什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及職權?《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該法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薄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逗贤ā返谖迨畻l:“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鄙鲜龇煞ㄒ幙傮w上做出了規定。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一般認為,其代表行為不需公司的授權委托,而是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法定代表人的對外職務行為即為公司行為。

其次,雖然法規明確法定代表人應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但其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第三人對公司章程/決議等不負有審查義務,即使越權行權,其行為后果也應由公司承擔。當然,公司事后可對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帶來的損失追究相應的責任,但有些損失可能較為嚴重、甚至致命、無法挽回。如某照明公司前任CEO,未經董事會同意,借助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銀行簽訂質押擔保協議為關聯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因到期不能還貸,導致本公司5.7億人民幣遭銀行提取或凍結,該事件引起公司股價暴跌。

或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八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惫境袚鷮Φ谌素熑魏?,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權侵害公司財產的,可能會因此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其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睹穹ㄍ▌t》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六個情形之一,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七十條:“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其四,通常而言,對于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我國雙罰制下可能懲罰法定代表人。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實行雙罰制或者單罰制的單位犯罪中(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法定代表人可能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而被要求承擔刑事責任。

其五,當公司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重要治理角色應單獨管理

在公司日常事務中,有很多方面(如批準設立公司、簽署股東決定、締結合約、提供擔保、對他人授權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獨立代表公司,對外簽字獲得廣泛認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也就成為公司控制權的重要部分。

鑒于法定代表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議公司應重視法定代表人角色,可考慮參照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等角色設置,將法定代表人單獨作為公司治理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行定義和規范管理。

一是,制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及任免規則,從源頭加強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控制。

依據《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及該法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及任免程序均可在公司章程進行規定,選擇范圍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

按照公司法設定的公司治理架構,董事會是公司經營層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是董事會的組織者、代表人;總經理(公司法稱“經理”,公司習慣稱“總經理、總裁、CEO”等)是公司經營的組織實施者、執行者。這個公司的代表者由誰擔當,是公司決策層的代表人董事長,還是執行層的掌舵者總經理,最終公司法將選擇權交給股東,需要股東根據公司需要考慮、設定。

二是,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及其行使規則,加強法定代表人行權管理。

為規避法定代表人“全權”代表公司可能給公司帶來風險,也為避免在國外交易中需提供證明說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的尷尬(我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職權,現有法規的約定普遍不被國外所認可、接受,國外較多認可董事會授權或董事簽字,無法定代表人概念),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及行使規則。

首先,對法定代表人角色進行定位,明確哪些職權可授權法定代表人直接行使,哪些職權需股東會/董事會審批后行使,哪些職權必須本人行使,哪些職權可以授權他人行使,通過何種方式授權等。其次,明確個人簽字章的管理和行使規則,如哪些文件可使用簽字章,哪些文件必須手簽等,并需明確簽字章與手簽的法律效力(國外較多國家不認可簽字章,需要證明簽字章和手簽是否同等效力)。

三是,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違規或越權行權問責機制。

盡管《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薄逗贤ā返谖迨畻l:“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钡确ㄒ幰幎ǚǘù砣说男袨榧礊楣拘袨?,即使公司越權要承擔后果,但通過公司章程明確法定代表人違規問責機制,對法定代表人行為形成一種監督、威懾,降低違規風險,還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責任。

首先,建立授權公示和明示原則。公司對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對他人的授權,均需對外公示,并要求行權人行權時,主動向交易對方提供授權文件,以減少交易方以不知情或無審查義務為由,簽署不利于公司的合同、文件。

其次, 明確違規懲罰機制。對法定代表人違規行為可按照風險層級約定懲罰機制,如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署XXX文件。如違反該規定給公司帶來重大潛在損失的(按金額或事項約定),公司按照相依程序罷免法定代表人職務,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總之,公司法定代表人角色不容忽視,公司應認真對待和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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