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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婚”誤入歧途,法律指點迷津

2016-05-23 23:11楊學友
老年世界 2016年5期
關鍵詞:袁某劉女士彩禮

楊學友

“做夢都在想,醒來不敢講”,這是許多渴望再婚老人的糾結心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升至2.2億,也就是說每6個人中,就有1人是老年人,且空巢老人占老年人總數的一半,單身老人數量也在增長。財產、贍養問題以及潛在的家庭危機,使得許多老人在婚姻的殿堂外無奈徘徊,一些老人無奈選擇了“走婚”生 活——只同居不領證,搭伴養老。然而,“走婚”并非想象的那么簡單,財產權益、人身責任等糾紛照樣不斷。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最好依法登記,但是如果出現了財產、人身權益、責任糾紛,法律也絕不會坐視不管!

同居后房產證上加名,有效嗎?

[案例]6年前,經鄰居介紹,趙老先生與呂女士相識。趙老先生大呂女士近20歲,呂女士提出若趙老先生同意在所居住的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便同意共同生活并照顧趙老先生。趙老先生并沒有多想,愉快地接受了這一要求,并與呂女士簽寫了以上述內容為主的書面協議。同居生活不久,二人共同辦理了房產證加名事宜。2013年3月初,趙老先生因病去世,其子女得知老人的房產證已經被加名,當即表態,呂女士借同居索取老父親財物,這是違法行為,呂女士不但無權分得這套房產,還被要求立即搬出。

[分析]案例中,趙老先生和呂女士所達成的“一方房產證加名,一方行同居、照顧義務”的書面協議,實際上是一份附條件的贈予扶養協議。其協議所附條件具有互利互惠性質,一方將自己房產的二分之一以加名的形式贈予對方,另一方行與之共同生活、陪伴照顧的職責。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為法律所禁止,且雙方早已實際履行,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該房產確系趙老先生個人所有,他有權對房產的一半以贈予方式予以處置。呂女士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據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主張一半的房產權利。

主張繼續居住,法律允許嗎?

[案例]劉女士與袁某同居生活10多年來,一直居住在袁某的二居室房屋內,二人感情也一直很好,生活和諧。特別是袁某去世前的一年時間里,劉女士一直悉心照顧病重的袁某。袁某住院治病的4個月時間里,更是主要靠劉女士伺候,袁某的子女雖能時常前來看望,但實際照顧的并不多。袁某病故后,袁某的兒子要求劉女士立刻走人,退還該房屋。劉女士因無房可居,要求繼續居住 此房。

[分析]若本案涉及到的這間二居室房屋系袁某的個人遺產,那么,袁某去世后,這套房屋就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在本案中,劉女士雖然一直辛苦照顧袁某,但卻并不是袁某的合法妻子,只是同居關系人,也就是說,劉女士沒有對袁某財產的繼承權,當然也就沒有要求繼續居住的權利。即使劉女士確實無家可歸,袁某的子女也沒有贍養她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因此,劉女士要求繼續居住此房,法律是不會答應的。當然,劉女士畢竟和袁某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特別是袁某病重后,她不辭辛苦,照顧袁某,作為袁某的子女,應該給予劉女士一些幫助,但這并不是法律所必須要求的。劉女士居無定所,可以求助自己的子女,也可以以“五保戶”身份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入住具有公益性質的養老院等專門養老機構。

同居染病,能否要求對方資助?

[案例]張阿姨與退休教師丘某同居生活到第8年時,張阿姨因肝炎病復發,幾次住院治療均不見好轉。丘某非但不給予幫助、照顧,反倒因怕受傳染而決定與張阿姨解除同居生活關系。知道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護,無奈的張阿姨不得不同意。分家時,考慮到雙方畢竟一起生活近8年,且自己每月退休金只有1700多元,去了治病花銷,維持基本生活也都困難,張阿姨向丘某提出應給予自己一些適當的幫助,卻遭遇丘某的拒絕。

[分析]張阿姨要求丘某適當地予以生活幫助是可行的,應當會得到法律的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在這個案例中,張阿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多分割一些財產,或者要求丘某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試婚后分手,彩禮退不?

[案例]經人介紹,曹大伯與黃女士相識。初次見面時,性格溫柔平和的黃女士給曹大伯留下好感。此后兩個月的相處中,雙方都覺得很投緣,于是,曹大伯向黃女士提出結婚要求,黃女士提出可試婚一段時間后再做決定。雙方過起同居生活不久,黃女士提出,按照風俗,結婚前,曹大伯要先給黃女士一定數額的訂婚彩禮錢。后經介紹人協調,曹大伯向黃女士銀行賬戶轉賬3萬元。然而,過了沒多久,黃女士不告而別。曹大伯提出分手并要求黃女士退還3萬元的彩禮錢。黃女士表示,分手可以,但畢竟同居一段時間,當然不能退回彩禮錢。

[分析]所謂試婚,實質就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同居關系,試婚只是同居,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據此,黃女士應無條件地返還曹大伯所給付的彩禮款3萬元。至于黃女士以“同居一段時間”為理由,拒退彩禮,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換言之,因為曹大伯與黃女士同居是雙方自愿的試婚行為,并不違背法律,當然試婚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如果黃女士堅決不退還彩禮款,曹大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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