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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制度設立研究

2016-05-30 18:45
決策與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善意不動產

【摘要】時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包括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但我國并未規定取得時效。本文探討了在我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進一步論述了在我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應當注意的一些問題,并進行了分析,以期對我國取得時效制度的設立提供參考。

【關鍵詞】取得時效;善意;不動產

一、取得時效概述

取得時效,也稱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繼續占有他人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制度。①取得時效同善意取得一樣是一種原始取得,原來存在于該標的物上的其他負擔歸于消滅。不過所取得的權利的性質及范圍取決于作為取得時效基礎的占有。其性質屬于事實而非法律行為,因此不適用行為能力的規定,只要具有事實上行為的意思即可。取得權利須有權利能力,無權利能力人,如不許取得本國的土地所有權的外國人,不因取得時效取得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

二、我國應當設立取得時效

時效制度起源于羅馬十二銅表法,后為法國所繼承沿用,我國僅設立消滅時效制度,而一直未設立取得時效。本次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中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但是關于我國是否應當設立取得時效制度的討論仍然存在,我認為在我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是必要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方面,“取得時效立足于非法占有人的占有狀態,消滅時效立足于債權人有權利不行使的事實”②,二者關注的側重點不同,因此,消滅時效不可能完成取得時效的功能。如果只有一個方面的時效制度而沒有另一方面是不完整的。民法設立取得時效最重要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除了其獨立的制度正當性外,取得時效還有助于確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的狀態,如在權利人的請求權罹于訴訟時效后,占有人因取得時效取得物的所有權后,其在之后的物的流轉行為獲得確定的效力。但若不規定取得時效,以返還原物請求權為例,該權利基于物權而存在,但物權并不因物權請求權的消滅而消滅,權利人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勝訴權后,該物的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即一方面權利人因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喪失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恢復其占有,雖然占有人的主動歸還能使其重新占有,但這種歸還在實踐中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實際占有人又不能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這使得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具體權能呈現出相分離的狀態。

另一方面,基于一種法律對利益保護的衡量的判斷,無權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占有他人的物并經過相當長的期間后,人們常相信這與真實的權利關系相符,與之建立各種法律關系。若已建立的關系推翻,勢必造成社會經濟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從而違背法律維系人類共同生活和平秩序的目的。對財產享有財產權利的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而對財產沒有權利的人卻長期積極的對財產加以利用,兩種情形相比較,顯然保護財產實際利用人的利益,更能發揮財產的社會經濟利益。依取得時效制度,使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人喪失權利,可以起到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其權利的作用。

基于上述對于設立取得時效功能的論述,我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而對于反對意見的理由,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應當進行考量,盡量減少取得時效制度的弊端。

三、設立完善的取得時效制度

(一)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占有是否為善意

此處所謂的善意,是指占有人不知自己對所占有的物無所有權。關于占有是否需要善意存在以下三種立法形式:其一,善意是動產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如《德國民法典》第937條規定,自主占有動產經過10年者,取得其所有權;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時為非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權不屬于自己者,不成立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其二,區分善意和惡意,規定了動產取得時效的不同的時效期間,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善意、和平、連續地占有動產,經過3年者,取得其所有權。若非善意,時效為5年。其三,不以善意為動產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如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占有是否需要善意的問題,各國并無統一的立法,但是大都未強調必須具備善意的要件,只是對于存在善意且無過失的占有人適用較短的取得時效期間。這種做法我認為是合理的。

首先,從取得時效的宗旨來說,取得時效制度是“為了使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不至于過久的遷延不決,從而妨礙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家庭的安寧和社會事務的穩定起見,法律規定了一個期間,超過了這個期間,法律就拒絕受理恢復財產所有權的請求,并通過使占有和所有權結合起來的辦法,把占有那種由來已久的特權歸還給它?!雹塾纱丝梢?,取得時效制度是為了一種長期存在的、已經為社會公眾所公認的具有“公示公信力”的事實和權利合法化的強行性規定,為此而犧牲那些在權利上睡眠者的權利,這看起來似乎是有違公平的觀念,但卻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穩定社會關系保障交易安全,使得權利得到落實。

其次,善意只是行為的初始要求,“善意只要存在于構成正當權利證書的法律行為成立之時即可,其占有在之后是否變為惡意則是無關緊要的,這一原則不同于孳息的取得,它又一次說明了取得時效的基礎:在這里,最根本的因素是權利證書,而不是占有人的善意?!雹軓娬{善意要件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原權利人曾經有機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卻未行使從而導致權利的失效,以保護原權利人的權利,但這個目的通過公然、和平且連續的占有也可以達到,而無需通過證明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善意。

最后,若以善意為占有的構成要件無疑是極大的限制了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得取得時效制度無法真正達到其存在的目的。對于基于占有的公示公信力而相信那些非秉持善意而占有達到一定期間的占有人并與其從事交易行為的社會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權利人有足夠的期間去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其怠于行使,公眾也相信其不會再行使了,這時應該將權利賦予占有人行使,以確保物盡其用。這與占有人是否善意無關。有的觀點認為在占有為惡意取得的時候,原權利人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在取得時效無論占有只是為善意還是惡意,均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并非無法律上的原因,故不得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但是,善意的存在也是有價值的,在取得時效中規定善意占有適用更短的期間,可以促進物的效用的發揮、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這也是符合取得時效制度設立的宗旨的。綜上所述,雖然善意在取得時效制度中有存在的合理價值,應當給予考量,但是取得時效制度無須以善意為要件,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應當影響其通過取得時效制度獲得權利。

(二)不動產的登記取得時效

《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第202條規定:“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10年的,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庇纱藢⑦m用取得時效的不動產范圍限定于未登記的不動產,但是從社會實踐來看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也會出現權利與事實不一致的情況,對于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從諸多立法體例來看,應當適用取得時效制度。日本民法規定,“不動產無論登記與否均可進行時效取得?!雹菸丛O立登記取得時效制度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已登記之所有人欠缺法律原因者,如解釋基于土地所有權之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則除第三人因受移轉登記絕對效力之保護外,真正權利人得隨時請求撤銷其登記”,這對于已經形成的社會秩序和占有人因長期占有而信任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信賴是一種隨時的威脅,不利于對占有人權利的保護;其二,“雖有解釋基于所有權之請求權,亦可因時效而消滅,則權利人即不得對于該登記名義人再請求物權之回復,而撤銷其登記?!比欢?,此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尚難謂登記名義人已因此取得所有權,則不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相符之狀態?!雹尬覈_灣地區民法雖未設立登記取得時效,但在司法實務中地上權時效取得,并不以未登記為限,于他人已登記的土地亦可時效取得地上權,以達物盡其用。⑦

傳統的不動產的登記取得時效是指于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為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者,雖未取得該權利,但占有該不動產并依權利人身份行使其權利達一定期間的,取得該不動產權利。例如甲為占有乙的房產并登記為所有人,期間經過之后甲取得該房產的真實權利。

但存在另一種已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與事實不一致的情況,即登記薄上的登記人為真實權利人,而占有人為無權人。這種情況下,一般基于公示公信原則不適用取得時效,但實踐中存在因為諸多原因登記薄上的真正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如《瑞士民法典》第662條規定:“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薄無法認定其所有人,或30年取得時效開始時,其所有權人已經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占有人可以依據同樣的條件,行使同樣的權利?!睂τ谶@種情況我們不妨采取公示催告程序或者法定的公告期間,對于已經登記的真正權利人下落不明,適用取得時效,使得占有人取得權利。

最后有可能出現的權利與事實不一致的情況為,事實占有人為真實權利人,而登記薄上記載的人為無權人。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汽車輪船飛機等)的物權采用登記的公示方法,經物權登記的不動產以及動產縱然被他人非法占有,斷無可能形成占有人之權利外觀,無論其如何長期占有,均不得發生第三人的信賴及形成某種穩定的財產秩序。故此種情況下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三)未登記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

對于取得時效經過后占有人取得何種權利,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取得時效完成后無論動產或不動產,占有人直接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或他物權;二是取得時效完成后對于不動產,占有人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或者他物權人的權利。

史尚寬先生在《物權法論》一書中認為:“在動產,因取得時效之完成,占有人取得所行使動產之權利。在不動產,于取得時效完成后,尚需登記,始可取得其權利?!焙罾晗壬摹度〉脮r效研究》一文中也支持這樣的觀點。梁慧星老師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規定:“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和平、公開、連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20年者,可以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奔凑加腥丝梢陨暾埖怯洖樗袡嗳?,并不等于實際享有權利,只有在占有人行使該申請權利,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經登記后占有人才能實際取得所有權,真正成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

我國目前的《民法典民法總則草案專家建議稿》中規定的是,取得時效經過之后直接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而無需經過登記才能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這與現在的登記制度是相聯系的,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所要求的登記只是宣誓性的登記,而非登記要件主義,因此取得時效制度作為一種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模式,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與登記制度并不沖突。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是存在合理性的,但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應當更加詳細,首先應當指出,無論占有人主觀善意與否均可適用取得時效,但善意的占有人可以適用較短的取得時效;其次,關于適用取得時效的不動產不應當限定于未登記的不動產,已登記的不動產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注釋

①參見侯利宏:《取得時效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②尹田:《論物權法規定取得時效的必要性》,載《法學》,2005年第8期。

③[法]杜利埃:《民法論》,轉引自蒲魯東:《什么是所有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23頁。

④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頁。

⑤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7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頁。

⑥史尚寬:《取得時效之研究》,載《民法物權論文選集》(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3頁。

⑦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329頁。

參考文獻

[1]侯利宏.《取得時效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尹田.《論物權法規定取得時效的必要性》,載《法學》,2005年第8期.

[3]蒲魯東.《什么是所有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

[4]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7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6]史尚寬.《取得時效之研究》,載《民法物權論文選集》(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

[7]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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