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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憲法對兒童權利的保護

2016-05-30 23:39朱北池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權利兒童

摘 要:由于兒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的特點,其權利內容與其他人權的主體并不能完全重合,如果能憲法的高度關注保護兒童,將會使兒童的權利更好地受到保護。本文以我國憲法對兒童權利的保護為中心,對我國現行制度進行剖析,對加強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制度設計提出了具體建議。

關鍵詞:兒童;權利;憲法保護

兒童時期對兒童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形成有重要的意義。孩子的養育對家庭、民族乃至國家的未來都至關重要。然而,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如果能在《憲法》的高度關注兒童,將會使兒童的權利更好地受到保護。

一、我國憲法對兒童權利保護的歷史發展和現狀

縱觀中國的憲法發展史,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的頒布,開始了中國百年的憲政歷程。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都沒有重視和保護兒童的權利。

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特別關懷青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展,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確定了對兒童權利的特殊保護,同時為現行憲法對兒童權利保護奠定了基礎?,F行憲法對保障兒童權益的規定有: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46條)?;橐?、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第49條)。

二、我國憲法對兒童權利保護的問題和不足

(一)憲法及相關法律關于兒童權利的規定有待增加和豐富

有法可依是完善兒童權利保護制度的首要環節,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兒童權利的保障當然離不開憲法,而現行憲法也是只有少數幾款對兒童權利作了規定,遠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兒童權利保障的問題。

(二)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兒童權利

在實踐中,處理兒童案件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婚姻法》《義務教育法》等等。在現實社會中,要使得受侵害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那么其受到傷害的程度必須要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否則,法律就不能對受到侵害的兒童進行有效的保護。

(三)沒有特殊的辦案程序

正是因為沒有專門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所以,也就沒有相應的特別辦案程序。一般的案件是運用相關的調解程序解決,并且大部分是采取教育、警告或者具節悔過的處罰方式。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這有利于對關乎兒童案件的處理,但這僅限于刑事方面,其它法律并沒有這方面的專門辦案程序和規定。

(四)沒有權威機構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知曉案情的人在準備舉報或者報案時,最有可能首先報給居委會、婦聯、或者是公安局,最后處理案件的有權機關只有公安局。但公安局只能處理法律規定有權處理的案件,而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便無權受理,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憲法對兒童權利保護的對策

(一)完善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法律

當下,在我國有三部保護兒童權利的專門性法律,即《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規范則是存在與一些基本法律之中。在彌補法律空白方面,防止虐待兒童和強化兒童福利、兒童司法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最為重要。在憲法中進一步確認《兒童權利公約》的一些原則和精神,并在各部門法中確認《兒童權利公約》的具體內容。

(二)現行法律法規義務性的規定過多,期待有關權利的專門立法

目前我國只有三部專門性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然而這三部法律大多是義務性的規定,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很少。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因此,應該盡快建全和完善我國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三)規范兒童權利法律保護的組織

在國家層面,我國兒童權益保護的機構只有三個: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政府協調機構,中共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這三個機構分別隸屬于政府和黨的組織,很難從基層出發。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的社會組織十分少,現有管理機構比較混亂,因此應該重點規范中央和地方兒童權利法律保護的組織。

(四)強化司法對兒童權益的救濟

由于一般的法律法規并不詳盡,為了解決司法問題,法官只有求助于憲法來解決爭端。我國政府和立法機關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新形勢下的問題依然嚴峻。只有完善憲法立法和司法程序來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以構成對其他兒童權利保護法律的有效基礎,才能使兒童權利的司法補救措施得以強化和鞏固。

四、結語

千百年來兒童一直處于中國傳統的弱勢地位,如果兒童的成長和生活條件惡化,他們的基本權利就會受到嚴重侵害,就會影響人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中國兒童權利意識已經初步形成,但是還未普及,隨著現代兒童權利觀念的逐漸形成,逐步完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制度,規范兒童權利組織的發展,保護我們兒童的權利事業將繼續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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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朱北池(1991,07~),女,遼寧,沈陽,遼寧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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