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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受賄罪的主體范圍

2016-05-30 03:48高艷芳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受賄罪公務主體

高艷芳

摘 要:受賄罪是一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的貪利性職務犯罪。由于受賄罪形態多變,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對受賄罪主體作出改動,分別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到第三百八十八條中作出相應規定,以其適應社會發展變化。本文試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核心問題“從事公務”作出探討,對現行刑事立法關于受賄罪主體的范圍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對中國刑事立法有所幫助。

關鍵詞:受賄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公務

隨著我國的經濟建設及社會不斷發展,我國貪污受賄現象也是層出不窮,現階段我國反腐敗工作內容的重心主要是懲治和預防犯罪,而在預防犯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對受賄罪主體范圍進行深入研究,完善受賄罪主體的立法,有助于預防和懲治犯罪,也符合現階段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求。

一、受賄罪主體的概述

受賄罪主體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主體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戴者雖未列人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適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完全屬于國家的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財產完全屬于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剪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沒有正式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占正式的國家工作人員干部編制,但是經依法選舉或者任命的從事某項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這主要應當包括:①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②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③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分類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要由以下幾類組成:“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均以國家工作人員看待。最后三類,在學術界被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國家工作人員”歸納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另外一種是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樣的分類方式更符合社會現狀,雖然“準國家工作人員”不同于“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受到委派的情況下所行使的權力等同于“國家工作人員”。因而,保留此種分類也是有現實意義的。

對于“準國家工作人員”,雖然其不屬于立法中所規定的標準國家工作人員,但也都是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而代表國家從事公務的人。具體認定中需要注意幾個方面:①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可以概括為國有單位。雖然在法學界存有不少爭議,但目前判斷國有單位主要可以看所屬單位是否具有國有、公務、為社會公共利益所服務的特點,同時,依法從事公務。②“委派”的性質。根據漢語詞典解釋,委派是指“派人擔任職務或完成某項任務”?!拔伞钡姆绞蕉喾N多樣,具體實踐中,“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準等方式進行”。但其關鍵在于受委派的對象是否是“從事公務”,而不論其之前是從事何種性質的工作。③其他依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雖然該條規定是屬于法律中的兜底條款,但是作為受賄罪主體的規定還是應該作出嚴格的法律解釋或者是法律規定,防止主體的隨意擴大化也有利于區別于其他瀆職犯罪的主體。在認定“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時,不僅要求其“從事公務”同時還要依法律。因而可以根據三個方面來判斷:①從事的工作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依據。②從事具有公共管理特點和國家性質的公務,行使的是國家權力。③對公共事務承擔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也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如黨務人員、人大代表及其常務委員會。

三、結語

隨著現代社會人民關注自身權益保護,也更加關注反腐倡廉,并對腐敗行為表示深惡痛絕。有效界定“國家工作人員”對打擊犯罪有著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1]劉蕓,梁國武.淺議受賄罪主體之擴大[J],2011(6):30.

[2]李立峰,盛宏文,李震.論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2,33(1):1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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