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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訊逼供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2016-05-30 07:32么玥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危害對策

摘 要: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刑訊逼供現象,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我們要消除刑訊逼供產生的根源,確立正確的刑事訴訟價值觀,完善法制建設和制度建設,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以遏制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刑訊逼供;原因;危害;對策

一、刑訊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一)刑訊逼供的概念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進行折磨和摧殘,以逼取口供的行為?!缎淌略V訟法》第43條規定禁止采用刑訊逼供非法獲取口供。我國刑法中也規定了專門的有關刑訊逼供的罪名?!缎谭ā返?47條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刑訊逼供的特征

1.犯罪主體不斷增多

近年來,刑訊逼供案件在主體身份上由原來主要是公安干警轉變為包括公安干警、輔助偵查的治安聯防隊員以及借調人員等在內的多重結構。少數違法干警存在著規避法律的心理,他們為了逃脫或減輕后果責任,不再親自實施刑訊逼供,而是指揮或者操縱其他人員實施刑訊逼供行為。

2.案件范圍不斷集中

刑訊逼供多發于搶劫、盜竊、殺人等案件的偵訊過程中。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的作案手段隱蔽,嫌疑人排查范圍不易確定,案件難以突破以及破案時限壓力較大等原因,導致審訊人員試圖以刑訊逼供的高壓手段從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獲取案件證據線索。

3.方法越來越隱蔽

刑訊逼供的方法已經由傳統的暴力肉刑轉化為多種形式的變相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獲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顯痕跡的方法。

4.時間和地點呈現特殊化趨勢

刑訊逼供案件一般常發于留置、盤查和初次詢問期間,地點多為派出所、看守所的審訊室或其他隱蔽性辦案點。由于這種特定時間、地點的審訊活動具有完全的封閉性、隔離性,檢察機關、律師、犯罪嫌疑人親友都無法介入,從而在客觀上給刑訊逼供的發生提供了便利的時間和空間條件。

二、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

(一)制度層面的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無罪推定,況且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的對立并不全然占據全部。因此,使得辦案人員在辦案時,無罪推定的觀念并不牢固。刑訊逼供時有發生。加之口供在證據之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工作人員對口供的獲取也更加迫切。我國刑法雖明確規定刑訊逼供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追究,有責不追究使得刑訊逼供無后顧之憂,反而更加肆意。

(二)現實層面的原因

大量的刑事案件大多發生在基層,而基礎辦案民警資源有限,時常有治安聯防隊員的參與。治安聯防隊員大都從社會招聘而來,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專業素質的缺失是必然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對證據的依賴性極高,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犯罪手段也日新月異的進步。僅僅依靠原來的人力偵查極大減損了辦案的效率,也不利于案件偵破準確率的提高。

(三)認識層面的原因

由于長期以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沒有賦予他們刑事訴訟主體的地位,在未判定其有罪之前往往已經當其是真正的罪犯來看待。長此以往,造成了民警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地位的差異懸殊,民警往往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來顯示自己的權威地位,此時往往顯得犯罪嫌疑人不敢言、不敢怒。

三、遏制刑訊逼供的對策

(一)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1.真正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對強迫其自證其罪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雖然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但并不徹底,如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規則并沒有體現出來。無罪推定原則以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為基礎的,對于遏制刑訊逼供有著重大意義,因為它從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訴者的人身權利。

2.確立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我國應確立全面、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非法言詞證據一律排除和非法實物證據一律排除。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角度,進一步的細化,保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真正體現出應有的價值,將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非法證據徹底排除,從根本上遏制刑訊逼供。

3.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制度

確立偵查訊問律師在場制度。偵查人員從第一次傳訊犯罪嫌疑人或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權委托律師,且將委托的律師的姓名、單位通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提前通知辯護律師,律師在能看見訊問現場但聽不見訊問內容的訊問現場外守侯,發揮律師在偵查活動中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刑訊逼供行為。

4.建立并落實偵押分離制度

這種分離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小刑訊逼供發生的可能性。在看守所歸公安機關管轄的時候,盡管看守機關和預審機關是兩個部門,但他們同屬一家。如果把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機關來管理,由于司法行政機關不是一個辦案部門,它負有對在押人員的人身保護職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對偵查人員的培訓

1.加強法律素質的培訓

目前部分警察還存在著為了破案而采用刑訊逼供的心態,因此要加強偵查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他們的法治意識;改變執法理念,端正執法態度,摒棄錯誤的執法思想。

2.提高偵查人員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偵查工作要求每位刑警既要保持旺盛的精力、堅強的意志,又要有敏銳的感覺和縝密的思維,這都要求刑警要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為此,一是采取輪休制度,爭取讓辦案人員在有限的時間里得到最好的休息,二是逐步提高只差人員各種能力,以克服心理壓力。

(三)落實檢察院的監督機制

由于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途徑只有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兩種,所以對于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的刑訊逼供行為,檢察機關就無從監督了。因此,應該擴大檢察院的監督范圍,如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派員監督,真正履行監督職能,而不能成為一句空話。偵查活動置于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才能夠真正的保障人權,實現公平公正。

參考文獻:

[1]牛云飛.《論刑訊逼供及遏制》.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庫,2007年.

[2]周國均.《嚴禁刑訊逼供若千問題探討》.《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

作者簡介:

么玥(1992.9~),女,黑龍江哈爾濱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刑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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