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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疑罪從無在我國實施的現狀

2016-05-30 08:11徐敏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保障人權刑訴法司法機關

摘 要:疑罪從無是為保障人權及法治公正的需要,對于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形做無罪判決的處理方式。疑罪從無有利于被告,是保障被告人權的體現,它也是我國司法進步的重要表現。

關鍵詞:現狀;公正

一、疑罪從無的定義

我國法律并未給出“疑罪”的明確定義,但我們認為,疑罪從無原則中的“疑罪”,就是指某個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但經過多次的偵查、審查和審理,仍達不到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標準,案件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情形。疑罪是任何國家的司法實踐中都難以避免的,因為犯罪事實具有過去性,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會采取一系列手段來逃避偵查,加之刑事技術落后,辦案人員的辦案能力和辦案思想等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所以案件事實不易查清,疑罪由此產生。

二、疑罪從無在我國貫徹實施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的疑罪從無理論發展比較曲折,在1996年刑訴法修改之前,司法機關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作出過類似疑罪從無的規定,到了1996年我國刑訴法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除《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之外,第162條則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2年刑訴法進行修改后,繼續保留這兩項規定,增加“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繼續豐富完善了疑罪從無原則。

(一)疑罪不敢從無

事實上,在審判中司法機關在很多時候疑罪不敢從無,法院獨立性難以保障是其根本原因。訴訟中,被害人或其家人朋友迫切希望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一旦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他們就會上訪,甚至通過媒體制造輿論,媒體的報道相對片面,且時常帶有感情色彩,民眾在不了解內情、同情被害人的情況下,片面倒向了被害人一方,民眾要求制裁罪犯的呼聲給法院帶來壓力;而且法院審判時,對于懸而未決公檢法三機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件,黨政領導往往通過召開公檢法協調會來使他們達成一致意見,這樣在法院進行正式審判前,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確定了;同時,一件案件中若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司法機關要承擔國家賠償,而且公訴人員也會受到責任追究,雖理論上法院獨立審判,但事實上檢察院權力很大,不但是公訴機關,也是監督機關,法院的審判要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若法院的無罪判決導致檢察院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必然會影響法院和檢察院的關系,法院會慎重考慮這一做法而不敢疑罪從無。

(二)司法人員觀念錯誤

疑罪從無在貫徹中不完善。司法人員對刑法的功能做出了錯誤認識,把刑法單純地認為是“專政的工具”,固然,刑法是打擊犯罪的武器,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刑訴法的任務包括“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法不僅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也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權保障是疑罪從無的重要理論基礎,法治的真諦在于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的最基本價值追求。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天賦人權觀念的推動下,西方新興資產階級提出無罪推定理念,我國2012年刑訴法修改,第二條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訴法的任務,第一次被納入基本法律。疑罪從無更為全面地貫徹了刑事訴訟目的——不僅懲罰犯罪,也保障人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安及司法機關為了打擊犯罪而不擇手段,從而規范了司法機關的行為。

(三)疑罪從“掛”的實踐習慣

除疑罪從有、疑罪從無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疑案處理方式,那就是“疑罪從掛”,在沒有達到刑訴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時,司法機關常常采用該種方式。即先將案件掛起來拖著,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則長期羈押不予釋放,這不僅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益,有損司法權威,也浪費了司法資源,疑罪從掛和疑罪從有都會無限制地增加訴訟成本,之后一旦被發現是錯案也會使司法機關承擔較多的國家賠償等善后工作,都會給司法機關造成負擔,相比而言,疑罪從無的貫徹實施卻很好地規避了這一缺點,降低了成本,節省了司法資源,是一種較為直接的處理方式,可以有效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

(四)刑訊逼供時有發生

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習慣于有罪推定,刑訊逼供時有發生,當然,這與我國的司法傳統有關,我國的司法傳統觀念以“重實體,輕程序”為主流,許多辦案人員程序正義意識淡薄,司法實踐中違反疑罪從無原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常發生,例如浙江叔侄強奸殺人案、佘祥林殺妻案,若沒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并未殺人的他們為什么最后就承認了?刑訊逼供在我國由來已久,早在秦代,刑訊逼供是有法律依據的,即秦簡《封診式》中的《治獄》和《訊獄》兩則,強調法治重刑,強調加強君主專制統治,在訴訟中采取“有罪推定”原則,而當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時,官吏就對其進行逼供直至其招供。

(五)程序不公正

程序公正是疑罪從無的又一理論基礎,而在我國的貫徹卻并不完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當他作無罪、罪輕的辯解甚至沉默時,偵查人員便會認為他是在頑固抵抗,認定其認罪態度不好,之后便暴力相加,使其屈打成招。另一方面,律師的辯護權未能得到切實的行使,理論上檢察院、法院、辯護律師三方是等腰三角形的關系,控辯是平等的兩方,但事實上控辯兩方力量懸殊,控方掌握更多的證據,辯方屬弱勢一方,甚至當雙方證據不一致時,法庭不經調查就認定是律師做了手腳,庭審現場我們也可以發現,檢察人員抬頭挺胸、神氣十足,而律師卻處于一種下風狀態。

參考文獻:

[1]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97—298.

[2]培根.《論司法》,載《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3]王兆鵬.《辯護與詰問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95頁.

作者簡介:

徐敏(1993,05~),女,山東日照,遼寧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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