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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制度的現代價值

2016-05-30 04:49朱成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關鍵詞:人性

摘 要:親親相隱制度是我國古代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倫理原則,在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主要是由中國古代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宗法等級制度決定的。該制度從自然倫理層面看,體現了對人性的尊重;從社會倫理層面看,體現了經權相濟的思想。親親相隱制度對我國建立現代的法治社會和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思想價值。

關鍵詞:親親相隱制度;人性;經權相濟

在我國古代社會中,親親相隱制度是奉行了幾千年的一項法律制度和倫理原則,是封建倫理道德在刑法上的反映。該制度萌芽于西周時期,經過歷朝歷代的補充和修改,在唐朝時達到完善,后被歷代王朝所沿用,直到新中國成立后才被當作封建糟粕而廢除,它在中國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悠久的歷史淵源。同樣,對于我們建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諧社會來說,親親相隱制度有其重要的存在價值。

一、親親相隱制度的歷史發展

親親相隱制度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孔孟思想?!墩撜Z·子路》載:“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边@句話成為了親親相隱制度確立的思想基石。孟子認為“孝”是至高的值,“孝”是儒家的核心思想。由于儒家思想在當時還并未成為正統思想,所以在先秦時期,親親相隱制度只是存在著思想萌芽。儒家思想在漢代成為正統思想,親親相隱制度在漢朝成為一項正式司法制度。

到唐代,親親相隱制度正式成為一項立法上的制度,親親相隱的范圍擴展至同居相隱,并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親疏予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端涡探y》沿襲了《唐律》中有關親親相隱的規定,可見,親親相隱制度表現出極強的適用性與頑強的生命力。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是,《大元通制》將相容隱的權利變成強制性的義務,元律中首次使用“干名犯義”罪名?!洞竺髀伞吩谠傻幕A上擴大了可以相互容隱的親屬范圍,將妻之父母、女婿也涵括在內?!洞笄迓衫肪驮擁椫贫韧瑯友匾u了《大明律》的規定。就其時間跨度而言,親親相隱制度貫穿了自漢代以來的整個封建社會的始終;就其容隱的范圍而言,法律允許容隱的范圍一直在擴大。新中國成立之后,國家制定一系列體現社會主義倫理價值觀的法律,強調國法大于人情,國家利益優于親屬利益,因此,親親相隱制度被認為是封建糟粕而被摒棄,并最終退出了中國法制的舞臺。

二、中國傳統“親親相隱”制度的特點

1.皇權至上

從唐律至清律,在適用“親親相隱”時都有例外規定,即“謀叛以上”者不得容隱?!爸\叛以上”,即“十惡”中的前三惡:謀反、謀大逆、謀叛。規定“同居相為隱”是為了維護君主這個大父親的安全,因為可以“移孝為忠”,在家庭內部容隱尊長者的犯罪行為是為了行孝,在外則要盡忠,隱匿皇帝的過錯。

2.親疏有別

從唐律至清律,容隱的主體體現出來的是從親到疏,有所差別。通常,同一家庭內部血緣最近者有容隱的義務,容隱不為罪;隨著血緣關系的疏遠,容隱的義務漸漸減輕,容隱可以比照凡人的處罰減等。在明律中,甚至規定妻之父母、女婿之間也可以容隱。以“親親”原則構成的家,其中所遵守的禮便有親疏之別,這也體現在了刑律中。

3.尊卑有別

漢宣帝在詔令中說:“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北M管漢宣帝認為“父子之親,夫妻之道,天性也”,但是在涉及親屬容隱時,只體現了子對父,妻對夫的“天性”,卻未考慮父對子,夫對妻的“天性”。漢宣帝的詔令與其說是許可親屬相隱,體念人倫之情,不如說是在“三綱”思想的指導下,加強父權、夫權,這些都體現了一家之中的尊卑秩序。

三、親親相隱制度的現代價值

親親相隱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在古今中外的社會中長期存在,從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來看,親親相隱制度中體現著一些基本的社會價值,我們應當正確地加以剖析,留其有益,去其有害。

1.自然倫理層面

尊重人性、體恤親情人性是人的屬性的簡稱,是人生而固有的共性,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人與其他動物所共有的,是比較低級的、一般的,即人的自然屬性;另一方面,是人與動物相區別的,是人所獨有的、特殊的屬性,即人的社會屬性。馬克思曾經指出,人類社會的本質在于其社會屬性,即社會關系。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家庭,在眾多的社會關系中,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可以說是使家庭關系得以維系和延續的最基本的因素。親親相隱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體現了這種思想,而且該制度最初恰恰是從維護人的本性出發的,從法律強制的角度有效地維系了親情。因此,中國社會幾千年來形成的倫理道德,提倡關愛親屬、保護親屬,是親情的自然延伸,是人性的自然流露,并已形成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親親相隱制度正是順乎人類這種最真實的情感而產生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親親相隱制度的實施是從法律上對人類天然感情的一種尊重與保護,是法律人性化的典型表現,因此,它可以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歷史與現實中,具有其合理的倫理基礎。

2.社會價值層面

體現了經權相濟的思想經權思想是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之一。所謂“經”,指至當不移的道理、正常情況下的準則,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講的原則性;所謂“權”,為權宜、權變,與“經”相對,《孟子·梁惠王上》講:“權,然后知輕重?!笨梢?,權主要是指,要善于衡量是非輕重,以因事制宜,相當于今天我們所說的靈活性。本文在論述親親相隱制度時,把經權相濟思想主要運用到法律制定中,在制定法律制度時根據社會中的實際情況制定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相對應的靈活而特殊的法律手段,它非常顯著的特點就是,雖然從表面上看來該規定背離了我們應當遵守的普遍的法律原則,但實質上二者是殊途同歸的,都是為了更好地維持社會的正常有序發展。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親親相隱制度充分體現了經權相濟的思想,它并不是對現代法治的背離,而是在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法律制度的一種完善,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本土文化而設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有了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維護法治社會的穩定,更有利于公民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劉軍平.儒家親親相隱的倫理依據和法律訴求[M].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14.

[2]許靜.傳統孝道與以人為本價值觀的當代際遇[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15(3).

作者簡介:

朱成(1977~),男,江蘇徐州人,貴州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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