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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稅收風險的探析

2016-06-04 13:17夏勤利
企業導報 2016年10期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風險分析稅收

夏勤利

摘 要:企業在資金管理的實際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集中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的把握企業的主要資源的控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管理者往往忽視了其中所暗含的稅務風險問題。其涉稅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特殊性交易兩個方面。本文通過對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在稅收方面的風險的探討和分析,提出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在稅收風險方面的應對策略和措施。

關鍵詞:資金集中管理;稅收;風險分析

引言:當前稅法對企業單位因業務范圍法律風險而引發的

稅收情況、資金調配所產生的稅務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一旦企業沒有把握好界限很可能將面臨大量的補稅繳納、滯納金及罰款,由于法律規定和企業經營范圍把握的限制性,常規的資金結算中心體系已無法為資金集中管理的企業服務。而如何更好地規避和預防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因為資金集中管理所引發的稅收風險成了一個持續探討的問題。下面通過企業資金的集中管理稅收風險的分析進行研究和規避措施的探討,以提高企業運營的效率和質量。

一、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在稅收方面的風險分析

(一)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存款利息的涉稅風

險。(1) 企業中境內對境外的存款利息的涉稅風險。當集團企業中的境內公司將資金借給境外的公司,其存款利息的產生將計入境外公司賬戶,而非境內公司的賬戶,在境內的企業則不需要承擔納稅義務,此種方式存在一定的納稅風險;但當集團企業在將資金借予境外公司的時候,按照企業獨立交易的原則,對存款利息施行計提利息的方式,則企業在境內的公司需要對其存款利息進行納稅的義務。(2) 企業中境內對境內的存款利息的涉稅風險。當集團企業中的境內公司將資金借給境內的公司,并且借方公司的實際承擔的稅負高于貸方公司實際承擔的稅負的時候,貸方公司需要承擔的存款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將會低于借方需要承擔的存款利息收入的納稅義務,如此一來企業在境內的納稅義務將會減少,而此種利息存款收入也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3) 當企業虧損或企業間稅負相同的情況下其存款利息的涉稅風險。當企業虧損的情況下實際稅負為0的時候,企業的實際稅負不能等同于稅率,判斷企業的納稅義務是否因為企業內資金借貸而減少存款利息的納稅義務的標準就尤為重要,這種情況下,主要判斷的標準則是依靠企業在內鏡資金借貸活動是否減少判斷的。

(二)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的涉稅風

險。(1)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對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影響。按照

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相關條例規定,當一般性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進行借款時,雙方所產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等均準予全部扣除;但當一般性非金融企業向一般性非金融企業借款時雙方所產生的存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當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額準予扣除部分金額。企業如果成立單獨的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已屬于金融企業的范疇是獨立于企業之外又隸屬于企業的單獨公司,所以當子公司在支付給財務公司利息的時候可以全額扣除。但是采取結算中心管理下的時候,子公司在支付給總公司利息的之后只有在不高于金融機構當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額準予扣除部分金額。(2)企業下各公司之間關系對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影響。企業總公司和子公司不管在何種財務管理的模式下都已經形成了有形無形的關聯關系,企業的最高決策管理者往往會為了使得企業的利益最大化,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負擔,會通過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前的關聯關系進行相互存借款,再通過企業集中管理資金的方式調節各子公司的存借款利率,以此來掌控各子公司的利潤水平。我國稅務局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這種方式使鉆稅法漏洞,通過其子公司將利潤轉移,從而幕后操作整個集團企業的稅負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條款對此作了說明和規定,企業和其有關聯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金額往來賬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減少了企業和其有關子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情況發生時,稅務部門應按照符合交易原則中規定的定價和方法進行稅務調整。而相關稅收通知文件中明確指出了,企業和其子公司的相關債資比為2:1,當企業子公司從總公司渠道的借款和進行運營的權益投資超過2:1的配比時產生的利息支出,將不算在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金額中扣除。(3) 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產生的利息票據對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影響。因稅務部門沒有強制要求企業集中管理資金中存借款利息的發票性質的問題,故目前一些企業不管是財務公司模式下還是結算中心模式下均未使用專門的地稅發票,一般企業財務公司會使用在銀監局備案后的自制票據,而結算中心則使用一般收據作為結算的憑證。

二、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在稅收風險方面的應對策略

(一)企業可以通過風險運行控制和制度建立實現稅收風

險規避。企業的經營模式中存在一些不可取的這現象:一種是當企業將存款調高的時候,利潤呈降低的狀態,當企業將存款調低的時候,各子公司的資金使用的需求又不能得到滿足,這樣又會間接導致企業出現信譽危機或違約情況的發生;另一種是當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了降低其運營成本,向總公司申請短期借款轉而投入當長期項目的時候,會嚴重影響到企業內部資金的流動強度。

(二)企業成立財務公司使用“統借統還”的方式實現稅收風險規避。統借統還的稅收政策指的是,企業得到金融機構發放的統借統還的貸款后,由企業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的子公司簽訂統借統還的貸款合同,按企業需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還款利息,再由財務公司轉服給企業,最后由企業統一還給金融機構。這一業務行為的代理方是是企業成立的財務公司,若財務公司在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還款利息的情況下,則需要將其利息的全額征收營業稅。統借統還的主要特點有:(1)發生主體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2)借款分撥給企業的子公司進行運營借款;(3)必須按照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利率進行還款的行為;(4)對企業將借款的分撥階層未有明確限制。通過“統借統還”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規避企業所得稅下的稅前扣除的稅收風險,因為稅務部門不再要求代開企業利息的收入發票,故企業需要自行準備《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及相關的材料證明企業分撥的款項屬于“統借統還”類目,比如銀行的貸款合同等,按當地稅務局要求的條件、時間和方式進行申報。值得注意的是,《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必須明確注明企業從銀行總共得到多少貸款,列明企業分撥到各子公司多少運營本金,每個子公司需要承擔的利息是多少等等相關聯的數據。

結語:企業的財務資金結算管理中心的模式的發展歷史由來已久,總結出不少實際操作中的經驗,但是這種模式下進行企業集中資金管理存在嚴重短板,且無法進行對外融資和投資業務,當企業的性質是一家獨資企業的時候,這種短板的制約性將不復存在,但是如果企業下設立了多個不同的法人的子公司,從企業的發展來看應考慮其財務公司成立的可能性,其稅收的風險就可達到規避的效果。我國銀監會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財務公司可經營的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存款、同業拆借、發放債券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業務項目。目前,企業的資金管理模式已經越來越趨向于集中的資金管理了,從此間的發展趨勢來看,企業應在比較財務資金結算中心和成立單獨的財務公司兩方優劣的情況下,既成立單獨的財務公司又有專門的財務結算中心,兩種方式使用一個班底,可以優化企業在集中管理資金方面的強度,有可以使得企業對外融資的渠道增加,追本溯源地規避企業因集中管理資金帶來的稅收的風險,這種方式也是目前來看能夠有效解決企業因集中資金管理帶來的稅務風險的最好的辦法。

參考文獻:

[1] 潘武.大企業稅收風險控制初探[J].江南論壇,2010(10):27-28.

[2]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當前我國集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存在的問題和挑戰[J].經濟研究參考,200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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