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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研究

2016-06-12 09:41李琳
2016年16期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不足建議

李琳

摘 要:食品安全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是社會一直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問題頻繁發生,引起了國家立法機構的關注,2015年11月《食品安全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對其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加大了懲罰力度。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怎么更好地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來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的重點。所以,本文在闡述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內涵、功能的基礎上,對比分析《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新舊條文,進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不足;建議

近年來,關于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食品安全法律》的不斷的進行修正。其中,有一條是關于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例,引起了社會廣泛的討論。而懲罰性賠償制度制定的目標之一就是對食品生產者與供應者起到一種威懾作用,從而維護食品安全。雖然,在實施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其實施的過程中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沒有辦法全面的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現象,還需要不斷的完善與改進。

一、懲罰性賠償的基本理解

(一)含義。懲罰性賠償制度從產生到今天為止,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了,它是起源于英國的法律,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懲罰與警示。后來逐漸被其他的國家法律體系所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斷的發展,范圍領域不斷的擴大,懲罰的對象也由個人向公司企業發展。我們所說的懲罰性賠償,目前來說,國內外還沒有一個權威的界定。雖然各國的法律在表述的時候各有不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內涵確實一致的。一般來說,懲罰性賠償的內涵指的是通過對加害人懲罰比實際損害多的賠償金額的方式,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并且還能夠對加害人實施懲罰,來避免這類事情再次發生。

(二)食品安全賠償性。通常來說,食品安全的懲罰性賠償指的是食品在市場銷售的過程中,如果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供應者的行為違法法律的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界限,那么,食品購買者就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與供應者賠償高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梢哉f,食品安全賠償制度是懲罰性賠償在食品領域的延伸與擴展,也是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具體應用的表現。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

(一)補償功能。補償功能主要是針對食品安全中的受害者角度出發的,因為食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損害到受害人的人生安全、財產安全等危害,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它的損失。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受害人如果使用不安全的食品,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但是,受害人往往就是因為缺乏確切的證據,而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是,在懲罰性賠償實施后,它能夠彌補不能夠得到賠償的部分或者是難以賠償到的部分,比如說精神賠償。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彌補不足的方法就是對食品安全肇事者以高于實際受損金額作為賠償金額來實現的。

(二)懲罰功能。相應的,懲罰功能主要是從食品安全的肇事者角度出發進行論述的。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通過對受害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一方面是對受害人的彌補,另一方面,就是對加害人的懲罰與警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制裁和懲罰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它主要是對肇事者施加比實際金額更重的懲罰賠償金,加重肇事者的經濟負擔,以此來實現對肇事者不合法行為的制裁與嚴懲,可以反映出經濟法的責任性質,反映了在經濟法中,對經濟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的嚴格性。

(三)遏制功能。遏制功能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體現。一方面,是對食品安全中侵權者的一種懲罰,使他得到一定的教訓,不敢再次并且不能夠再次做出侵權的行為;另一方面,是起到一種“殺雞儆猴”的作用,有針對性的對侵權者實施嚴懲,告誡其他的不特定的肇事者不能夠做出這類的侵權行為,進而達到減少這類不法行為發生的概率,將更多的不法行為遏制在萌發階段。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企業的不法行為記錄是會被記錄下來,不能夠消除,還開放查詢的。尤其是對一些違法行為特別嚴重,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的案件,還需要通過媒體等多種渠道披露,從而達到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目的。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新舊條文的對比

(一)舊條文的不足。根據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中有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例,在96條中指出,生產者與供應者所提供的食品,如果對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情形時,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獲得賠償外,還能夠向生產該類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要求賠償該價款的十倍賠償金。所以說,在舊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價款為計算依據的。但是,這依據不夠科學,加上賠償的計算標準又過于單一,并不能夠起到明顯的懲罰作用。通常來說,生活用品可以說是人的必需品,它的價格通常來說不會太高。一旦,有關于生活用品中發生安全事故,即便是以消費者購買的價款為計算的依據,由于生活用品的價款比較少,即使實現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的身心賠償也起不到顯著的作用。例如,一塊面包的價格在3元錢左右,消費者購買后發現其袋子內有小蟲子,消費者在維權時,賠償金額卻只有30元,但是,耗費在這上面的時間與精力的價值遠遠的超過這賠償金額的價值,得不償失,對經營者來說,一點小小的數額的賠償,根本就無法發揮懲罰的作用。

(二)新法的進步性。在2015年,我國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修訂后,就針對舊法中的懲罰性賠償的計數不夠科學的問題,做出很大的改善。根據新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和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食品生產者與銷售者如果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需要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在經營者與生產者的財產沒有辦法承擔罰款與民事責任的時候,就應該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與舊法最明顯的區別是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應有的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與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或者是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在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額沒有達到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為賠償金額。而生產經營者在接到消費者要求賠償時,首先就應該現行賠償,不得相互推諉責任。之后,在追究責任,發現是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在賠償后就有權要求生產者賠償,而如果是經營者的責任,生產者在賠償后也有權向經營者賠償。在新法修訂后,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額基數與標準,能夠激勵消費者的進行維權活動,也能夠減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一步維護食品的健康。

四、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不足與建議

(一)靈活規定懲罰賠償額計算標準與適用。在我國的新的食品法修訂中,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數額的確認有更多的標準。但是,從實際的生活上來說,懲罰性賠償制度發生的作用還是不太明顯。其中,就賠償的金額來說,應該是“受害人遭受實際損害的倍數,或者是生產經營者違法所獲得的利益的一定比例與倍數,絕不能是產品價格的倍數”。這是在考慮到食品屬性的基礎上,每個產品根據其價值的不同所反映的價格也不同,有高有低,在新法修訂后,還是以固定的倍數作為賠償的金額,做法不夠科學與嚴謹,缺乏靈活性,無法達到懲罰性制度設置的目的。而采用比例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金額,不僅能夠適度的起到懲罰的目的,還可以防止部分惡意索賠的現象發生,維護市場秩序。

(二)科學的確定賠償金的數目。在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賠償金額的確定要綜合各方面因素,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固定倍數的賠償方式,這缺乏靈活性,在實際使用中,無法根據具體的案例做出科學的裁判,減少法官的裁判權,需要多加完善。首先,要考慮到企業的資本與發展的規模,以及在這之前是否有發生過類似的侵權事件等多方面、多角度來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這樣,才更有科學依據。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要給予法官自由裁判的權利,這樣可以從實際的不用案件出發,結合各方面的因素,來做出更公平的判定。

五、結束語

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有其優點又存在著不足。因此,該制度的完善,在借鑒英美等成熟法律體系的時候,要從我國實際生活出發,提出各項有效的措施來解決其不足,這樣才能夠發揮其最大的效用,維護食品安全問題。

(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

基金項目:2015年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計劃項目資助

參考文獻:

[1] 賈翠榮.我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研究.西北大學.2015-06-30

[2] 曹俊金.阮贊林.《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實證分析.天津法學.2015

[3] 陳瀾鑫.論《食品法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以我國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性質為視角.醫學與法學.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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