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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化量刑論要

2016-06-23 14:29馬黨庫
理論導刊 2016年6期
關鍵詞:動態化人本主義量刑

馬黨庫

摘要:量刑活動以公正、合理為其價值目標。但在以國家主義、職權主義為主導的訴訟觀念之下,量刑活動實際上缺乏參與性。量刑的單邊性、靜態性及其弊端要求我們在量刑觀念上要有轉變。動態化量刑以主體間性哲學和博弈論為其思想基礎,認為量刑過程應該公開化、民主化,量刑利益攸關方應深度博弈,讓影響量刑的諸因子的證明、權重在動態博弈中盡可能達至共識。

關鍵詞:量刑;動態化;主體間性哲學;職權主義;人本主義

中圖分類號:D924.130.4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6)06-0104-05

我國刑法學研究長期存在“重定罪,輕量刑”的現象,量刑問題長期被視為犯罪論之后的次要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量刑問題本身理論性不強;另一方面,刑罰的裁量具有主觀性,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可能因主體經歷、知識背景、價值傾向等不同而有所差別,難以評價。自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試點量刑規范化制度改革之后,量刑問題逐漸成為熱點。然而,量刑規范化的機械性、靜態性制約了刑量的均衡認定,而且,在國家主義、職權主義的主導之下,作為量刑利益的負載主體,卻無能為力,現行量刑制度的合理性依然存疑。

一、問題的提出:量刑活動的復雜性

量刑是法律賦予法官的一項裁判活動,“它被另稱之為‘法律適用者的法,即無論是就刑法原則和具體規范評判某一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人因素的性質程度,還是從法定刑幅度和等級內找到合理的刑罰標準,法官的行為既受制于法律又有相當的自主因素?!盵1]2可見,法官、法院是量刑的主體。

量刑既是裁判者一種法律適用的司法活動,同時也是一種司法回應實踐的社會活動,這種活動的本質是發現法律或者是找法。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發現法律或者是找法時,都要回答發現法律是否是專屬于法官的職權這樣一個問題。所以,量刑本身就不是一個機械、簡單化的法官裁判行為,而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活動。在我國,由于缺乏法治傳統,量刑這一發現法律的活動又變得更為復雜,其復雜性表現在:

其一,影響量刑的各個因子需要在量刑時予以明晰化。量刑是一個復雜的綜合思維過程,需要將各種量刑因子綜合起來,以在法律上得到確認與明晰。而問題是,這些因子,是以概念或者范疇的形式存在的,其對量刑影響程度如何,并不像自然科學那樣可以直接通過抽象的公式來計算,有時存在無法給予定義而進行解釋的情況。特別是那些具有抽象意義的概念或者范疇,諸如“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之判斷,很難用具體的量化標準來確定。

其二,從我國當前的訴訟制度來看,定案的主要根據以案卷審查為主。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部分對量刑有影響的證據均系在偵查階段形成。反觀這些案卷,由偵查、起訴、審判機關等官方機構制作,非官方人員(律師、當事人)收集和提供材料的比例相當低,并且,在證據的調查、收集或形成過程中,官方居于主導地位。帶來的結果是,所接受訊問、詢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及被害人在證據固定活動中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因為所要詢問、訊問的問題都貫徹了訊問者的意志,這一群體缺乏主動性。而作為另一司法活動參與人的刑事律師,主動調取證據,或者申請官方調取證據的情形極為少見。更重要的是,定案的主要證據形成于早期,因為偵查、起訴、審判部門的監督、制約不足卻過度配合,這些證據材料在訴訟程序中具有融通性,并且對刑罰裁量的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為量刑主體的裁判者而言,目前雖然庭審實行 “對抗主義”,但是,這種 “對抗”對量刑影響甚微,強力影響裁判者的,依然是庭前、庭后的閱卷。事實上,刑事司法審判中的裁判者對辯護律師的意見采納率是相當低的。[2]

其三,在當前中國,司法承載的不僅僅是公正、公平這些法的基礎價值,維護社會穩定也是一個時常需要考慮的強力因素。在懲罰與預防之外,被害方的情緒激烈程度、是否上訪鬧事被視為影響量刑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出現群體性事件,對被告人的判決必然讓位基于維穩的考量,如此,又怎能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又何談量刑公正、合理?

其四,裁判者本身的局限性。對同一個案件,可能因法官的經歷、價值傾向、知識結構、心理因素、司法經驗與技巧等個性化因素的差異而導致不同的判定。即使立法上不斷細化刑法法定刑結構,強力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等,個性化的因素依然不能弱化。

其五,傳統因素的影響。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如何避免干擾,防止“潛規則”的侵蝕,是裁判、特別是量刑環節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另一方面,量刑過程不透明、量刑說理不充分的問題由來已久,對裁判文書說理的粗暴化、簡單化、程式化的批判不絕于耳。如何讓量刑這一司法活動以看得見的方式運行,并得到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值得深思。

最后,新興媒體拓寬了普通公眾參與量刑的渠道。網絡的普及,一個極為平常案件的量刑結論,可能會引起整個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實踐表明,公眾輿論對量刑結論的敏感度很高,量刑結論易引起質疑,且時有“一邊倒”的傾向。如何協調社會公眾、輿論力量的意見與依法裁判之間的緊張關系,在感性的公眾意見與理性的刑罰裁量之間盡力實現貼合,又不使民意“綁架”司法,讓量刑結論通過公眾輿論以信服的方式呈現出來,是量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當然,量刑能夠獲得公眾認可的根據是量刑公正,這也是刑事司法的終極目標?!傲啃坦?,就是裁量、決定刑罰時要做到依法進行、罰當其罪、刑罪相稱、公平裁判、不偏不倚?!盵3]的確,這樣界定在應然層面沒有任何問題,但現實中遇到的問題是,在現有的機制之下,又如何對這些量刑目標進行保證。

當然,對前述各種問題,司法機關已經有了充分的認識。近年來,作為裁量主體的法院,不斷完善量刑規則,細化刑罰標準。從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再到在全國法院推行量刑規范化,都試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量刑所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容否認,這對規范裁量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對于量刑公正化該做法仍有偏失。[1]11-15而且,量刑規范化只是對一些常見犯罪、常見情節的刑量做出量化規定,但實踐中的案例千奇百怪,即使常見犯罪,在個案中的表現方式也紛繁復雜,規范化要素不可能窮盡所有影響量刑的因子,還可能陷入機械適用的境地。問題總是帶有兩面性。如果徹底否定這種量刑規范化,又可能帶來濫用裁量權、誤用裁量權及怠用裁量權。[4]那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在何處?如果選擇法那些帶有普遍意義的抽象價值來言說,并不能解決問題。適用法律不應該是僵化的,但又不能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脫韁之馬自由馳騁,可行的辦法是,讓量刑機制化、公開化、民主化。換言之,就是讓量刑過程以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而不再隱秘,讓那些量刑利益攸關方深度參與而非量刑過程無人監督與制約,讓那些影響量刑的各種因子的證明、確認在抗辯中明晰。

二、量刑動態化的含義

量刑動態化,就是要賦予作為量刑利益主體的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檢察官、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以主體性地位,在量刑訴訟程序中,通過互動與博弈,充分彰顯其主體性資格,深入表達其刑量利益訴求和意見,探知對方的關切并作出回應,在這個博弈過程中,達成一個可能為多方所理解并接受的理性量刑結論。同時,影響量刑的各個因子,在質疑與回應、分歧與共識中,得以明晰。而作為量刑裁判主體的法官,持續親歷這一互動和博弈過程,自然容易做出裁斷。簡言之,量刑動態化就是量刑過程中利益主體主張、反駁、回應并博弈,達成量刑價值共識的一種動態機制。

量刑動態化的提出,除了整體刑法觀、動態刑法觀等思想淵源外,還有以下理論思想基礎:

其一,主體間性哲學。近代主體性哲學從抽象人向個體人轉向的路徑中,提出了:“人本身乃最高的價值或尊嚴,主張將一切人都當做人來善待,因為,在所有的東西中間,人最需要的東西乃是人,而且人本身是社會及其發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因而,人是評價社會萬事萬物的價值標準,超越于一切價值之上?!盵5]而這僅僅是提出了價值與目標,要保障人,還需要在現實世界中找到具體的途徑,對此,主體間性哲學便應運而生。最早提出主體間性問題的是現象學派的創始人胡塞爾,他試圖以現象學的方法構建主體間理論。哈貝馬斯提出的“交往行動理論”對主體間性哲學進行了新的發展。哈貝馬斯強調交往行為的核心是建立主體間性,就是自主的、平等主體間的平等的、合理的交互關系和相互作用。主體間性哲學認為,個人主義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各種問題的根源,因而主張擯棄極端的個人主義,通過主體間來消除人與人之間的對立。主體間性是主體間關系的規定性,指主體之間在語言和行動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雙向互動、主動對話的交往特點和關系,是不同主體間的共識,是不同主體間通過共識所表現出來的一致性。[6]

量刑是一項司法活動,量刑固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然。但是,與刑罰裁量利益攸關的主體不僅僅是法官一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機關均對量刑結果極為關注,應該允許他們深度參與量刑過程,表達自己的量刑利益訴求。量刑同時是一種思維活動,是極為復雜的,單獨依靠法官所依賴的自由裁量權而不考量其他量刑利益主體的訴求,可能會導致量刑變得簡單、粗暴,甚至野蠻。因此,作為裁判者的法官,需要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及檢察機關均作為主體來對待,而且還必須保證這些主體之間平等對話、充分對話與溝通。

其二,博弈論。博弈論研究理性的個體在相互依存時如何做出決策。博弈論最初應用于經濟學中,改變了人們思考經濟學問題的思維方式。博弈論的基本假設是個人主義、理性和相互依賴。博弈論分為兩個獨立的領域,即合作博弈論與非合作博弈論。嚴格說來,前述的博弈論的定義僅僅適用非合作的博弈論。在非合作博弈論中,博弈中的個體彼此是不能結成有約束力的協議的。量刑中,各方主體的博弈恰恰是非合作的。刑罰裁量的過程涉及法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官等多方主體,當然具有群體性。雖然法官是最終的裁判者,但在量刑環節,追求量刑利益的各方的任何行動,一方面出于自己理性的選擇,并富有個性化的訴訟技巧;另一方面,這種蘊含策略與技巧的理性行動選擇,會引發另一方或另幾方的行動反應,因此具有互動性。所以,量刑引入博弈論,具有理論建構上的合理性。

當然,可能會面臨這樣一種質疑,如何評價作為刑罰裁量程序參與者的各方是否具備一個理性人的資質,這是值得思考的。因為,并不是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特別是那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親屬,對于他們而言,判處被告人重刑乃至死刑就是他們所追求的公正,為了這個所謂的公正,他們甚至不惜一切代價而在庭內庭外表達不合理的訴求。從法律職業群體的視角看,他們的行為是不理性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對于量刑程序的所有參與者而言,首先是在作為理性人的訴訟代理人、法官、檢察官的引導下進行量刑利益表達的;其次,作為博弈理論之方法論建構之上的量刑動態化,只是為促成這種量刑利益的均衡提供一種較為可行的機會,至少這種機會要比法官高高在上而缺乏質疑、互動、公開的獨斷要好得多。

其三,社會人本主義的法律運行觀。社會人本主義法律運行觀認為,人是一切法律活動的出發點,但又不能獨立于社會,是要受社會因素制約的,人是歷史與社會現實中的具體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耙虼?,它在強調法律運行主體人在整個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和基礎性作用地位的同時,并不排除社會因素對法律運行主體人的社會制約作用,并不排除社會因素對整個法律運行過程的影響;在強調內部力量基礎性地位的同時,也不否定外部國家力量的推動作用,認為法律運行過程是一個內部力量驅動為主、輔之以外部力量推動的過程,是一個主觀與客觀、微觀與宏觀、內部與外部相互作用的過程?!盵7]對于量刑,內部確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然而,其又必然要受到檢察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者,甚至是非訴訟參與者的影響,這種狀況就使量刑活動不能過于極端地強調法律運行的主體人——法官在量刑過程中的作用,不能將個人的行為尤其是法官的個人行為(個性、心理活動等)直接等同于法律或法律運行過程。

其四,刑事法的基本原則和理念,包括人權保障、司法公開、司法民主、程序正義等等。人權保障是法治應該永遠堅守的一個話題。要充分保障人權,就必須讓被保障者參與到保障體系中去,而不是靜態地等待。而且只有讓司法在陽光下運行,才能盡量避免暗箱操作;只有讓主體深度參與訴訟,才能確保司法決策結論的可接受性。

三、當前量刑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的量刑機制存在不少的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刑事實體規范層面無法實現量刑的公正價值目標。(1)法律本身的不足。個案紛繁復雜,法律規范不可能直接窮盡所有的現實情形,法律也不能涵蓋所有的個案,法律與現實存在真空地帶,這就需要通過一種參與和表達機制來實現法律與個案的對應。(2)當前的量刑實踐,特別是對于重特大案件的量刑,刑法規定已經讓位于刑事政策。也就是說,對于這類案件,刑事政策已出現明顯的立法化傾向,而作為司法,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從寬”或“從嚴”,并不能直接援引政策依據,而只能作為在案件內部評議、討論時“背后的素材”。固然,刑事政策是基于整個社會的犯罪態勢而做出的反應,司法機關根據刑事政策的要求對重罪案件作為量刑判決無可厚非,但由于系“背后的素材”,所作出的量刑結論不能令人信服。這很大程度上與量刑結論的形成、決策過程關聯。(3)包括量刑情節在內的部分影響刑量的因素難以判斷。情節即事實,影響量刑的事實是多維度的,特別是多個情節的判斷中,如何提取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等情節,并調和這些情節之間的沖突,確定單個情節的權重,都是較為棘手的問題。(4)量刑規范化的強力推進值得檢討。當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已全面推行,且是強制性的。但是,基于“同案同判”“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考量,強力推行量刑規范化并強制實施,本身可能將法官塑造為適用規則的機器,又同電腦量刑區別幾何?本文無意批判量刑規范化,只是對這種關于量刑規則的強制適用產生懷疑。本來,按照當前的量刑進路,這可能是一個法官“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思維過程,而用一套機械的操作規則加以規范并冠以“規范自由裁量權”的理由,可能有損刑罰公正,導致刑罰個別化的目標不能實現。另一方面,量刑情節何以被量化,即使量化了,量化的依據何在?這些都值得深思。

其二,現行的程序制度有諸多的不合理之處。(1)被害人對量刑發表意見的機制缺失?,F行訴訟法并未規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刑事部分,特別是量刑進行意見表達、提交證據的機會。誠然,基于訴訟均衡的考量,檢察機關已行使了這些權能。但問題在于,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就刑事部分的訴求和意見,往往是定什么罪并不是特別重要,其關心的就是自己對量刑的意見和理由能否發表,能不能就量刑表達自己的訴求以及量刑結論的可接受性。(2)量刑程序的參與性不強,參與度不高。刑事案件的庭審,不時有“認認真真演戲”的嫌疑。程序正義要求的核心在于,“那些其權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者刑事審判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應有充分的機會并富有意義地參與法庭裁判的制作過程,從而對法庭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的影響和作用?!盵8]量刑結論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過程,而現在的問題是,量刑雖然也納入庭審舉證、質證及辯論程序,但程序的主體參與性不高,而且即使參與了,對作為量刑結果的裁決影響極弱。量刑結論的形成,完全是法官的事。試想,在量刑結論形成過程中,一個具有量刑利益的人,如果不能向有權作出裁決的人或機構提出自己的意見、主張,不能與其他各方及裁判者展開有意義的論證、說服或者交涉,就會產生強烈的不公正感,這種感覺源于其權益受到裁判者的忽視,其道德主體地位遭到裁判者的否定這樣一種現實。(3)量刑結論理由不明確,量刑思維證立過程較為薄弱。當下,作為裁判文書的量刑說理,包括最高審判機關在內的各級法院,體例幾乎千篇一律。實際上,當下裁判文書說理,在“言多必失”“重結論,輕分析”的思想指導之下,量刑說理極為粗疏,這也廣受詬病。

其三,司法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較濃重的國家主義、職權主義色彩之中。由于司法審查實質上的案卷中心主義,使整個訴訟活動仍然擺脫不了職權主義色彩的烙印。我國是“流水作業”的司法模式,司法過程呈現出警察權司法化、檢察權超強勢化、司法審查機制弱化及司法裁判權行政化和追訴化等樣態。如前所述,對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證據,從偵查、公訴、一審、二審,乃至于死刑復核,都有一種一以貫之的路徑,量刑利益主體欠缺參與度。當然,這個問題很復雜,但也從側面說明了這種強力的國家主義、職權主義排除量刑利益主體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能動作用,量刑利益主體被視為國家權力的“附庸”和“載體”,其背后流露出的是一種機械的法律運行理論,實質上也是一種國家主義的法律運行觀。

量刑的過程,就是裁判者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和反映犯罪人人格的因素,對行為人施加刑量的一項司法裁判活動,也是一種司法回應實踐的社會活動。不僅僅涉及對量刑情節的認定,還涉及法律推理與論證,調和影響量刑結論的各種利益沖突,保證刑法的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率等價值的均衡等內容。因此,作為一項思維活動,量刑活動是復雜的。誠如有學者所言:“主審法官說明對刑罰分量的配置和刑罰方式的選擇時常略顯枯燥瑣碎,這多少影響他們在整理和適用量刑情節以及量刑時的較真程度;主審法官有時甚至不如犯罪人、被害人甚至檢察官對個案量刑結果那么確定,反應那么敏感,原因是在一個非語言構成的思維領域,人們反倒不會因為種種概念術語而割裂自己的價值傾向和社會自覺,他們無論是憑借良知、直覺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理解所作出的評判都要比法官在說明理由、權衡利益基礎上作出的判斷來的容易?!盵1]20

四、量刑動態化的實現

量刑動態化首先是一種觀念上的修正。如前所述,量刑動態化的觀念,就是要讓量刑的諸要素(量刑主體、量刑因子、量刑證立等)互動起來,其核心在于使理通過互動與博弈而變得清晰起來,通過量刑利益主體的相互作用,將影響量刑的因素交給量刑利益主體去證立,各種影響刑罰裁量結論的因子在互動中博弈、取舍,到達均衡,并形成量刑共識和結論。而且,量刑動態化反對法律運行的國家主義、職權主義,而側重于司法的民主化,強調公眾的參與。因此,在觀念層面,要擯棄國家主義、職權主義的刑罰裁量理念,進而轉向強調利益主體的主體責任,強調互動博弈,強調社會人本主義的裁量理念。這就需要量刑思維過程和量刑過程機制進行相應的變化。與此相適應,必須從制度構建層面,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其一,構建重罪陪審制度。在當前的重罪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審理中,令法官職業群體最為困擾的問題就是證明標準的確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標準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懷疑”,但問題是,該標準因過于抽象,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間接證據定案的重罪案件時,特別是死刑案件,就顯得力不從心。死刑案件,應堅持最高的證明標準,但究竟何時達到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懷疑”在個案中確實難以判定。例如,一些在高級法院認為達到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案件,在報請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法院認為定案證據不足而不予核準。相反的,有些案件內部評議認為達不到判處死刑的證明標準,但因被害人的激烈情緒,恐引發不穩定事件,采取迂回的思路先報請到最高法院,案件卻最終順利核準。這說明,對于證明標準,法院間的認識都是不一致的,刑訴法規定的定案標準確實缺乏標準性。而陪審團的合理性之一,就在于在事實與規范之間,設置了一個緩沖區。當然,考慮到案件的分流和司法資源的有限,對易引起公眾強烈關注的重罪案件,即法定刑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先進行陪審團制試點。

其二,設置專門的庭審量刑程序。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人主張應當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將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完全分離,先進行定罪程序,在確定被告人有罪后再啟動量刑程序。[9]而反對構建獨立量刑程序除了一些客觀原因外,一個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犯罪構成決定了很難將定罪與量刑程序完全分離。這是因為,要構建獨立于定罪程序的量刑程序,必然要求量刑程序中的審理對象——量刑情節——與定罪程序中的審理對象——定罪情節——能夠分離。然而,從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很多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是難以區分的?!盵10]這些理由不無道理,即使刑法規定了許多“情節犯”,如再將量刑程序單獨進行審理確實有損訴訟經濟原則。但筆者認為定罪始終是服務于量刑的,量刑公正才表征刑法正義,確定何種罪名只是手段,“判斷罪名不是核心,量刑公正才是眾望所歸?!盵11]應設置專門的庭審量刑程序。至于訴訟經濟問題,這只是在程序具體設計時對特殊情形的處理問題,至于可能引發的其他問題,上述觀點言過其實。如陪審團制、制度保障條件、案件分流制度、人犯羈押時間過長等問題,可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客觀原因僅是一個操作層面的質疑,有過于夸大之嫌,且未經實踐檢驗。

其三,創立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司法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上訴、申訴案件,就是因為被害人對量刑結論不了解、不認同和不接受引起的。就刑罰適用而言,被告人不上訴、被害人不申訴是刑事訴訟量刑運作的方向。因此,要將量刑動態化之觀念轉化為現實層面的制度,離不開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應賦予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心主體資格,保障其充分發表量刑意見和理由,并對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量刑利益主體的意見和理由提出質詢及接受質詢的機會。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可使其息訴服判,減少申訴的可能,同時,形成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及檢察官之間的良性互動,可以提升被害人對司法程序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感受程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重建司法權威?!懊绹慕涷灡砻?,提高被害人在量刑中的參與度,能夠幫助被害人找回自我,回復正常生活,減少社會矛盾,化解社會沖突,消除被害人對社會不滿、報復社會的情緒,從而維持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盵12]

其四,改革量刑規范化制度。當前的量刑規范化制度施行后,通過一種預先明確的量刑適用規則,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裁判者來自于內外的各種干預,讓量刑結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較強的可預測性,使量刑的思維過程變得更加清晰,量刑結論也不再天馬行空、捉摸不定。但問題是,量刑規范化歸于剛性,忽視了特殊情況,對典型罪名或主要情節適用的規定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可能,先驗地看問題,可能對于非典型罪名或一些酌定量刑情節不能準確適用?!皩α啃叹獾撵o態理解與機械執行,其缺陷在于僅將量刑均衡規定為指導原則,卻未將之視為一種槽子方法?!盵13]最終導致量刑標準絕對化,且量刑規范化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強。有人專門對量刑規范化改革后的施行效果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南在試點法院試點前和試點后相比,試點后所有判決書符合量刑指南規定的合規率僅比試點前的合規率上升了10%?!边M而論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南在實踐中的適用效果并不理想?!盵12]因此,應對各級法院的量刑規范化文件進行改革,完善如下:在現有量刑規范化文件中,規定量刑規范化的實施程序,明確量刑的邏輯推演過程;將對量刑均衡的理解動態化,這個過程交給量刑利益主體,其在量刑規范化文件的框架內提出理由和意見,法官只是根據上述博弈結果,對照量刑規范化文件并進行修正;提取包括典型量刑情節在內的反映影響量刑因子的信息庫,對規范化的裁量幅度適時進行調整。

其五,制定科學的量刑決策程序?,F有的合議制度,往往重證據和法律適用,輕量刑結論的分析過程和刑罰的確定理由。在量刑動態化的觀念指導下,應相應形成一套科學的量刑決策程序,將量刑問題作為與事實、證據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外的另一個核心。具體做法是,修正合議庭、審委會的議事規則,規定證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后的專門量刑討論階段,突出量刑的評議過程,強化內部的量刑規范機制;改革審理報告的撰寫形式,對事關量刑利益主體的各種意見和理由,均應全面、如實反映,同時,對影響量刑的各種因子在報告中敘明。量刑結論,應詳實反映證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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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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