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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審計風險

2016-06-27 22:07韋娜
2016年19期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注冊會計師

韋娜

摘要:眾所周知,在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之中,審計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效控制審計風險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審計從業人員經過20余年的扎實推行,獲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其中仍有不足之處。首先,本文在闡明了審計風險與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概念基礎之上,明確審計風險的特點,力求全面探尋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其次,分析導致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出現的內外部原因,探討其對于在審計風險的管理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最后,就審計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對策。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風險導向審計;注冊會計師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由來

(一)注冊會計師的整體能力與素質偏低

基于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起步較晚,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業務時所能參照的只有很少的經驗,缺乏完備的系統知識體系。而整個行業內專業高水平的培訓還不能全面普及現有的全職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會計事務所也不能及時增加與更新基礎的審計業務,這樣使得注冊會計師不能全方位地了解市場環境、經濟發展,從而無法在自身專業知識水平方面有所突破。

(二)審計方法與審計模式落伍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之產生的業務也隨之增加,報表所呈現的項目也更加復雜,但是我們的審計模式還停留在系統導向審計模式基礎上,并且缺乏與之配套的高效合理的審計方法?,F階段我國仍然較大部分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然而由于其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和經濟的日新月異,抽樣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不了審計工作的高準確度完成。

(三)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制約力度

現階段相對寬松的法律制裁不能威懾、制約到一些違法違規的注冊會計師,從而加劇了審計風險,這個結果,不論作為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社會公眾等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當然這也是我們的法律制度中的疏漏導致了相繼被揭露的“丑聞”,法律監管監督的缺失是促進審計行業發展的一塊巨大的“絆腳石”。所以,從社會各界的角度來看,都是在期待更科學、公平、合理、有效的有高制約力度的法律面世。

(四)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縱觀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模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隱患與不足,組成人員素質更是參差不齊,導致企業結構“畸形”。自重要的是當下企業的“捆綁經營”——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家,無法明確區別管理層與決策層。這就無形中滋生了大量問題,這就會加劇注冊會計師最看重的公司運營風險。

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應運而生

(一)關于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建立在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開展的審計,也可以理解為在充分考慮了被審計主體的經營風險因素而使用的一種審計模式。在經歷了審計模式的四個階段后(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基礎上,整合優化了傳統審計模式。但是如果不恰當地結合利用,憑借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無法達到較高的審計目標,無法適應新興的市場環境。所以,我們要在優化的基礎上去理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二)新模式保證并兼顧了質量與效率

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合理調控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上發揮了不可小視的作用,這樣就能以一個客觀、理性的角度去對被審計主體進行審計風險的分析、評估。因此,這種審計模式做到了對資源的合理配置,又實現了審計資源的效用最大化。并且這種模式以調查錯誤和舞弊為核心,能夠最大程度減少審計工作量,又能找出審計環節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現在國際上已經普遍接受并接受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并開啟這種模式的主流時代。

(三)新模式有利于規范審計工作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法規的不斷發展,審計業務不再只是單純地防弊差錯、單方面的重點關注表、賬、單的核算。過去三種傳統審計模式在開展審計風險控制的工作中,只能被動消極地接受風險,但是新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放”了這個主動權。新的模式建立在分析性程序實施的基礎上,能夠實時實地對審計工作進行規范,不僅指導了我們的注冊會計師該以什么標準評估審計風險,更給了整個行業一個“燈塔”般的指示,使得審計工作與行業更加標準化、合理化。

三、針對審計風險的建議與對策

(一)提高執業人員的整體審計能力

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審計人員隊伍良莠不齊,職業道德的樹立也對執業人員提出了新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該提高注冊會計師準入門檻,從初步的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到入職,都應該對這些人員實行嚴格甚至“苛刻”的考核,在“起跑線”上把好關。其次,會計事務所也應該在業務培訓與電算化技術上加大培訓與更新。最后但最重要的是作為執業人員個人應該及時進行知識儲備,執業人員不僅應該在本相關專業的學習上有所突破,更應該在金融、數理、法律上加以深造。

(二)審計方法與模式亟待規范與更新

建立在傳統審計模式基礎上的審計方法,已不能再解決層出不窮的新問題。這時候應該充分利用新的審計模式與方法,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指導下,探索出適合自身的方法,加大電算化在審計工作的使用率。方法或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應該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不能盲目地選擇一些不適合的方法,而是尋求能夠在審計風險的判斷和控制上規范合理的方法與模式。

(三)監管當局完善法律法規刻不容緩

為了確保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實行并起作用,監管當局必須在遵循母法的前提下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正與完善。務必使監管手段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實行、審計工作能夠合法高效地運轉、審計人員能規范自身行為。例如在《審計法》中對于重大過失的定義就不能準確具體的去衡量這種行為。而法律法規的制訂也必須立足于現實情況,與時俱進。發揮其強大的監督約束力,使審計工作能夠在陽光下運行。

(四)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改革迫在眉睫

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與管理結構是影響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風險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要集中針對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結構實施有效的改革,完善其運營體系,要“分權”不要“集權”。一方面,要形成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制約體系,使決策更加合理。加重企業舞弊行為的懲罰。另一方面,在單位內部控制上要下重功夫,大力整頓單位管理混亂、個人主義盛行的風氣。更重要的是,要構建自己的企業文化,提高整體素質和信譽度。按照標準流程進行財務報表的匯總,杜絕篡改、隱瞞的行為。(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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