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義的成本:民事申請再審之運行考察
——以R中院近四年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為樣本

2016-06-30 05:30劉元元
關鍵詞:救濟民事裁判

●劉元元

?

正義的成本:民事申請再審之運行考察
——以R中院近四年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為樣本

●劉元元

為解決申訴“難”、申訴“濫”,2007年民訴法對民事申請再審進行了訴權化改造,隨后對民事申請再審又作了完善修改,從制度層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利用申請再審糾正“錯案”的權利,敞開了追求“正義”的大門。與此同時,對R中院民事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案件數在幾年內增長迅速。

生效民事裁判當真有如此多當事人眼中的“錯案”?如果不是,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量異常增長現象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救濟利益與救濟成本之間的關系是否實現了平衡?通過對樣本案例及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會發現,民事申請再審制度的運行在司法實踐中已偏離應然價值功能軌道。

一、兩個案例:管窺民事申請再審運行①關于再審程序的理論當前的主流觀點是“三階構說”,即將再審程序分為三個階段:案件受理—再審審查—再審審理,本文專就第一階段的案件受理進行分析和論證。之現狀

樣本一:再審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張某合伙協議糾紛案。張某因與李某合伙協議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給付張某合伙收益10萬余元。李某不服,認為該案不存在合伙關系,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李某仍不服,以“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向中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間,李某多次到中院信訪,聲稱該案判決顛倒黑白,若法院不支持其請求即不惜一切代價到各級信訪并采取對被申請人的報復行為。后中院駁回李某再審申請,李某未再到中院信訪,通過李某代理律師了解,其亦未有其他信訪或過激行為。

樣本二:再審申請人H公司與被申請人R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H公司因與R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判決H公司向R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余萬元及利息。H公司不服,向中院上訴,中院維持原判。H公司以“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及“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為由,向中院申請再審。在此期間,H公司多次大鬧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官涉嫌幫助對方當事人偽造證據并揚言要到紀委、檢察院等部門反映情況。而被申請人R公司則向中院反映,H公司使盡一切伎倆無故拖延執行,要求法院盡快出審查結果以恢復執行。后中院裁定駁回H公司再審申請,H公司未對該裁定提出異議,現該案已順利執行到位。

以上兩個樣本均系民事申請再審的典型案例:案件均經過了基層法院一審、中院二審進而申請再審;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申請人均“確信”案件判決有重大錯誤,且有不同程度的信訪行為及“恐嚇”行為企圖影響審查結果;再審申請均被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后申請人再無信訪、過激行為或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這是現實的縮影。當事人窮盡一審、二審程序后發現裁判結果仍對自己不利,便將目光轉向“零成本、零風險”且時而“有利可圖”的申請再審程序。于是,在充分計算經濟成本后,當事人即使認為原生效裁判無問題,也仍然通過申請再審千方百計謀求“一己私利”,或者是拖延執行或者是通過給法官施壓迫使案件提起再審等。申請再審從其本質上講是一種非通常救濟程序,其在理性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前提下依法糾錯。但現狀卻是,二審終局裁判確定力被漠視,取而代之的是申請再審程序被“普遍化”、“任意化”,甚至成為了申請人達到某種非正當目的的“工具”。 造成這種現狀的因素是諸多的,但無疑造成了司法裁判既判力和司法資源的損害和浪費!

二、統計分析:民事申請再審運行之偏軌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據“兩增一降”案件總數持續增長

圖1 2011-2014年對R市中院民事裁判不服申請再審案件數及民事一、二審結案數走勢圖

由此可見,2011至2014年,該院民事一、二審結案數略有下降,但對R市中院民事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案件數逐年增長,且幅度很大,其中2013年較前一年增長1倍多。

2.申請再審率②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率=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一、二審民事案件結案數×100%持續增長

圖2 R市中院2011-2014年民事一審上訴率及申請再審率統計

2011年,民事申請再審率遠遠低于一審上訴率,在隨后三年間,上訴率有高有低,但申請再審率連年增長并與上訴率差距縮小。

3.裁定再審比例③民事案件裁定再審比例=民事裁定再審案件數÷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100%不增反降

圖3 R市中院2011-2014年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裁定再審比例走勢圖

2011至2014年,裁定再審比例有較大下降,由28.95%降到不足10%。排除受再審事由主觀“彈性”標準的影響,裁定再審比例能夠基本反映出案件質量,裁定再審的比例越低,說明案件質量有所提高。

由此可見,在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總數及民事申請再審率不斷增長的背景下,提起再審的比例不增反降。這說明,一方面案件質量在逐步提升,但另一方面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況卻在不斷增加。既然案件質量不是主導原因,那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真正動因是什么?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動因泛化

筆者對2011至2014年對R市中院民事生效裁判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總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動因大致主要分為4類。

圖4 R市中院2011-2014年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成因統計

1.理性維權——“內心確信”之選擇(33.3%)

有些判決確實存在實體或程序上的錯誤,當事人理性地確信該錯誤應當依法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但申請人認為只要有錯誤就應提起再審,若裁定駁回申請,則會通過反復申訴、上訪等各種途徑尋求救濟。

2.“試試看”心理——受“零成本”驅使(占30.1%)

因申請再審無需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常常抱有“試試看”的心理,只要終審裁判結果對自己不利即以民訴法第200條某個事由申請再審。即使申請被駁回,也無風險無損失,樣本一案例即是如此。

3.主觀非正當目的——“抓住最后救命稻草”(占28.8%)

案件生效判決雖無不當,但當事人為實現不正當目的而申請再審,一是拖延執行,執行法官因擔心執行依據會被再審改變,從而產生較大的執行成本,往往會暫緩執行。二是當事人抓住案件小瑕疵不放,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這類案件一旦被駁回,申請人一般會罷訪。

4.其他——客觀因素誘導(占7.8%)

這類案件當事人多系客觀原因申請再審。(1)根據信訪法治化的宗旨,對生效判決不服而不斷上訪的當事人,將其案件依法導入再審審查程序。(2)當事人沒有及時行使上訴權,或者由于經濟困難,在上訴期間內湊不齊上訴費用,從而延誤上訴期。

由此可見,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動因并非全部是當事人認為案件“有錯誤”,而是在利益驅動下的利益衡量行為和成本計算結果,對正義的追求已經演變為高成本的司法資源的付出。民事申請再審的運行已經偏離了預設軌道,而現行制度的設置和司法操作恰恰助長了申請人“工具化”申請再審的行為,為“鉆空子”提供了大好“機會”!

三、深層剖析:申請再審運行偏軌之三維審視

(一)應然:申請再審制度之價值定位

1.制度沿革。2007年的民訴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了“訴權化”改造,民事再審審查成為再審程序中相對獨立的程序,著重保障和暢通當事人“依法糾錯”的渠道。短短五年,民訴法再次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對涉及民事申請再審的條款逐一修正細化,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愿,方便當事人訴訟。

表1 1991年以來民事申請再審制度發展脈絡

2.特別救濟程序之定位。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再審之訴”、“非常上訴程序”或者英美法系國家的“上訴審程序”,申請再審程序之價值應定位于為糾正生效裁判的重大錯誤而設立的特別救濟程序,該程序一旦啟動,即意味著對司法終局性的懷疑??梢?,我國在一、二審程序之外規定再審程序(申請再審程序),本不是實行三審終審制,而是旨在維護和尊重二審終審制基礎上的事后補救,也即特別救濟。

(二)實然:申請再審運行偏軌之因素考察

1.制度設計寬泛。具體體現在:(1)申請再審不收取訴訟費用,無風險預設,導致當事人抱有“試試看”的僥幸心理申請再審,進入法律程序像市民逛集貿市場一樣隨便;(2)再審事由過于寬泛,幾乎包含了所有當事人可能不服生效裁判的理由,與“特別救濟”理念相悖;(3)“決定再審+中止執行”機械性的捆綁適用,將審理結果的不確定風險絕對性地加諸于被申請人身上,助長了申請再審的濫用。

2.審級職能錯位。目前,審級制度的“行政性”已經破壞了案件審判的獨立性,上訴權有名無實,程序“空轉”,當事人通過上訴尋求救濟的渠道被“堵塞”,使大量案件不得已涌向再審程序。反過來,再審作為特別救濟機制,其在適用范圍的劃定上本應更加嚴格、審慎,應遠遠窄于上訴程序,但實踐中,申請再審適用范圍把握得很寬泛,二審地位被嚴重削弱,造成了審級職能的嚴重錯位。

3.當事人認識缺位。長期以來,由于司法權威的缺失,當事人不信任司法,不信任裁判,絕大部分當事人視民事再審程序為一、二審的延續,認為通過一、二審解決不了的問題,順理成章地應通過再審程序予以解決,只要裁判結果存在錯誤或瑕疵,就應當“有錯必糾”,加劇了申請再審的“隨意性”,直接導致申請再審案件數量的增多或者對審查結果期望值過高,常因小瑕疵未得到糾正而信訪不止。此外,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導致當事人隨意申請再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后果:申請再審運行偏軌之成本代價

1.訴訟程序效益貶損?,F行民事再審申請制度的異化,極大地損害了訴訟程序效益。(1)法院審判成本增加。大量的非理性申請再審案件涌入法院,不但增加了被申請人的訟累,法院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對案件進行受理、審查、審理,程序“空轉”極為普遍,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2)社會效益貶損。司法實踐中,再審申請案件受理后申請人往往申請暫緩執行,而法院不得已而為之的暫緩執行,恰恰讓“老賴”的陰謀得逞。當這種伎倆因屢試不爽而被口口相傳后,勢必導致社會上部分人群的恣意妄為。

2.裁判穩定性遭破壞?!耙粋€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其判決的終局性……無休止的訴訟反映了,同時更刺激了對法院決定的不尊重,從而嚴重削弱了法院體系的效率?!雹芩伪骸冻绦?、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這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愛德華茲對申請再審與司法既判力關系所做的精辟闡述。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量越大,對生效判決既判力及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也越大?,F行制度及實踐使得當事人看到了翻案希望,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負面激勵,雖然充分保障了訴權,卻給我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司法既判力帶來了巨大沖擊。

四、路徑探索:調整偏軌的民事申請再審

(一)制度層面——在比較法視野下進行完善

完善申請再審制度時,應適度參考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相關規定。通過對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考察,我們發現其制度及理念上的共性:(1)旨在對于裁判效力進行補救,其著眼點在于給當事人一個具有正當化既判力的裁判⑤楊波、王晗蘇:《從“糾錯”到“補救”——試論民事再審理念重塑及其制度改革取向》,載萬鄂湘主編《現代司法理念與審判方式改革——全國法院第十六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61頁。。例如,均未將“案件事實認定”本身設為事由,而是將作出裁判的“正當性”(審判組織是否合法、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等)作為事由。(2)對再審事由的條件限制也比較嚴格,例如均規定如果當事人由于自身過錯沒有通過上訴程序主張,那么再審之訴不得提起。(3)再審事由詳盡而明確,限制了司法者的自由裁量,也同時限制了當事人申請的隨意性。

最能體現申請再審制度理念并能從質和量上有效控制再審案件的,即是成本與效益兩相權衡的嚴格而合理的申請再審條件。筆者主要有以下建議:

1.以立法或文件形式確認再審的基本原則。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合理的指導思想是正確處理好糾正錯案和維護裁判穩定性關系的關鍵。當前,對再審事由的價值定位僅是在理論探討,并未形成有拘束力的成文規定,而司法實踐對此的認知也是莫衷一是。我國可以以立法或文件形式確認再審事由之特別救濟程序定位,實行“有限再審”的基本原則。這樣,諸如“足以”、“缺乏證據證明”、“主要證據”、“明顯不符”以及“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等被認為是含糊含義的措辭,亦可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地解釋與適用。

2.設立預收訴訟費用制度。依據經濟分析,當行為人再投入的成本超出了其所增加的可避免損害值時,就不再投入更多的成本了。據此,申請再審案件可以制定標準按件收費,再審審查裁定做出后,如果再審理由成立并裁定再審,則退還申請人預交的費用(法律規定再審應當交納訴訟費的情形除外);如果申請被駁回,訴訟費用不予退還。這種辦法,不但可以防止隨意再審,還可以打破申請人惡意拖延執行的“如意算盤”。

3.對提出新證據的當事人設定主觀方面限制。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102條、387條的規定,對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更加寬泛,會出現生效裁判因新證據的出現而被推翻現象,形成無止境的再審糾錯。應當對提交新證據當事人的主觀因素進行限制:對故意隱瞞或拖延訴訟、能收集而不收集的證據,不應當納入新證據;對一般過失而逾期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為新證據;對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交的證據,應結合提交人的認知程度等綜合情況判斷。

4.建立中止執行擔保制度⑥孟祥剛、程衛華:《民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權與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修改為視角》,載《山東審判》2012年第2期。。再審審查階段除特殊案件外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在再審審理階段要求中止執行的,應當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并參照民訴法有關財產保全制度的規定,提供相當于執行標的的財產擔保,法院認為確有理由的,可裁定中止執行,從根本上消除義務人借申請再審拖延執行、少執行甚至不執行的心理預期。

5.增加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條件。大陸法系國家再審之訴的提起均以申請人自身沒有過失為前提,即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有對自身權益進行救濟的行為,如果主觀上怠于行使或因過失未能通過再審之前的程序獲得救濟,那么就應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而實踐中也確實有諸多當事人放棄了上訴,但后來又后悔而申請再審。應增加規定:當事人未經上訴的,不得申請再審。這對節約司法資源、培育當事人意識有著正面激勵作用。

(二)審級層面——實現由“堵”到“疏”的理順

如上所述,在制度層面上構建提高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門檻固然能夠有效地控制進入審查程序乃至審理程序的案件數量,但是,如果仍有很多生效裁判存在瑕疵但又達不到提起再審的條件,或者雖達到再審條件但由于諸多因素提不起再審,那么司法正義同樣得不到人們的認同。所以,要實現申請再審的“合理化”狀態,并非孤立地設置制度障礙,前提是保證終審案件質量。

1.上訴審應排除干預。面對奔涌而來的“案件潮”時,上訴審應當盡可能排除“行政化”等“堵塞救濟”因素的干預,提供充分的機會保障案件的裁判質量,使絕大多數案件能夠通過一審和上訴程序予以有效解決,通過這種“疏通”的方法使可能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減少,進而降低對再審程序的客觀需求。否則,需要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越多,再審條件越是苛刻,涌向再審這一“閥門”的水流量過大過猛終會因為出口過窄而出現預想不到的后果。

2.諸審級各歸其位。再審事由設計得再好,也僅僅是訴訟程序中的“一環”,環環相扣才能實現“正義”的最優。審級職能的科學歸位是關鍵,其關系是:科學的一審和上訴審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而應將它作為保障司法公正和統一性的最優位選擇,再審救濟必須介入時,其適用不得破壞審級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功能⑦肖建華,陳曉莉:《論再審程序的雙重制約——我國再審程序改革的整體性思路》,載《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4年第2期。。民事訴訟公正與效益的實現,離不開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科學構建,尤其是彼此間的協調與整合⑧江偉、廖永安:《論我國民事訴訟一審與上訴審之協調與整合》,載《法律科學》2002年第6期。。

(三)當事人認識層面——實現理念逐步扭轉與糾正

1.審慎提起再審以打消“非分之念”。對再審的提起應當遵循比例原則⑨參見韓靜茹:《錯位與回歸:民事再審制度之反思——以民事程序體系的新發展為背景》,載《現代法學》2013年3月。,即確保開啟再審程序這種“非通常救濟渠道”后所產生的積極影響遠大于其所帶來的消極影響,也就是案子有重大錯誤,達到非改不可的程度。對于實質性錯誤之外的瑕疵,盡量用其他方式糾正,以維護整個社會關系的穩定與發展。

2.辨析申請再審目的以因勢利導。對當事人因案件瑕疵申請再審的,幫助當事人積極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不正當的,通過說服教育工作,促使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避免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對被申請人造成訴累;強化終審判決的釋法析理工作,避免盲目申請再審。

3.建立訴前調解制度以案結事了。其做法可以是:在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階段,受理部門接受申請同時征詢申請人是否接受調解的意見,得到肯定答復后即將糾紛交由糾紛處理中心統一調解⑩周哲:《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程序規范化改造》,載《廣西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年4月第23卷第2期。,提供給當事人處理問題的另一個更為經濟的思路。筆者所在省法院系統自2011年建立案件聯調聯解?2011年該省高院下發《關于建立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聯調聯解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省高院對申請再審的案件受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指定化解責任法院,由化解責任法院按照原主審法官、合議庭、承辦庭庭長、主管院領導的順序,依次先行化解矛盾糾紛。2012年該省高院《關于明確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與審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級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后依據有關規定先行聯調聯解,經聯調聯解不能化解矛盾糾紛的,依法予以立案審查。聯調聯解制度完善了審查前和審查中的調解工作機制,將矛盾化解延伸到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前,貫穿于民事申請再審的全過程?;鈾C制,在申請人申請再審后,充分利用原承辦法官對案情較為了解的優勢?《全國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座談會召開》,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召開的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正切認識再審審查擔負的促和諧使命,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原審人民法院化解兩類案件的職能作用,創新和完善再審審查階段的調解工作機制”。,協同各方力量直逼主要矛盾促成化解,把矛盾“化解到發生地”,已取得不錯的效果。

(作者單位: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校:李召亮

猜你喜歡
救濟民事裁判
牙醫跨界冬奧會裁判
民事推定適用的邏輯及其展開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嗎*——對《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斷》的批判性研讀
論民事共同訴訟的識別進路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虛假仲裁中案外人權益之侵權法救濟(上)
加強民事調解 維護社會穩定
關系救濟
“美國人領取救濟”圖辨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