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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與反思: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歷史來源與存在樣態
——兼評犯罪故意與過失的價值性判斷

2016-07-06 01:26姜盼盼
關鍵詞:輕率

姜盼盼

(西北政法大學 法律碩士教育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考察與反思: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歷史來源與存在樣態

——兼評犯罪故意與過失的價值性判斷

姜盼盼

(西北政法大學 法律碩士教育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對英國刑法犯罪主觀罪過的研究離不開對其歷史來源與存在樣態的考察,其中犯罪故意的理論源流是刑法學界一直研究的重點問題。在古羅馬時期,英國刑法犯意就有意識作了區分,后直至中世紀時期,英國犯意逐漸成文化,犯意被區分成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部分,其考察基點分別見于犯罪故意懲罰的正當性以及教會法的罪孽思想?;诟拍钌系那八己退季S上的選擇,認為故意采納“結果目的性”理論,過失采納“結果必然性”理論,達到合理人標準才是故意應受譴責性的實質的結論,思維模式的選擇比應有的影響具有更大沖擊的概念性區別。

關鍵詞:英國刑法; 應受譴責性; 犯罪故意; 輕率; 疏忽

0引言

對于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歷史考察與研究,是一個普涉性較強的本源性問題,一切真正意義上的英國刑法學的犯罪研究均無法回避這個問題。研究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歷史來源,是從宏觀上把握英國刑法犯罪心態理論發展的有效方法;研究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存在樣態,是從微觀上理清用來表達犯罪心態的各種術語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本文擬通過具體的歷史考察和比較梳理,兼評犯罪故意與過失的價值性判斷,以便能夠更加深刻地領悟影響英國刑法犯罪故意進展的深層次因素與機理。

1古羅馬時期的有意識區分:懲罰的正當性是基于故意的應受譴責性

在古羅馬法中,英國刑法犯意(Mens rea)分為dolus 和 culpa,[1]627-644第一個層面dolus有兩種含義:一是故意,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將損害他人的權益而仍為之,或消極地聽任損害的發生;二是詐騙,分為善意詐騙(dolus bonus)和惡意詐騙(dolus malus)。第二個層面culpa,僅指過失,即行為人因怠于注意而造成不良后果,其沒有侵害的意圖,故與故意(dolus)相區別。羅馬法將過失分為兩種:[2]458-469重過失(culpa),它在客觀上與故意非常相似;輕過失(culpa levis),即行為人缺乏一個“善良家長的注意”或一個人日常處理自己事務所慣用的注意,前者被稱為抽象輕過失(culpa levis in abstracto),后者則被稱為具體輕過失(culpa levis in concreto)。

英國刑法犯意這種有意識區分,早見于古羅馬法中的《十二銅表法》對縱火罪(arson)的規定,[3]1043-1104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導致的危害后果,即燒毀建筑物或農作物是以摧毀他人財產為目的的,都將面臨鞭打甚至死亡的懲罰;但是如果是意外事件,即主觀上出于疏忽,那么他面臨的懲罰僅僅是補償財產損失,賠償不足則將會受到輕微的身體懲罰??梢?,早期縱火罪的犯罪心態直接影響著刑事責任的承擔以及應受懲罰的程度。再到后來,最常見于蘇格蘭刑法中的應受懲罰的殺人罪(culpable homicide),[4]393-452它是指尚未達到謀殺罪(murder)程度的殺人罪。殺人罪,包括應受懲罰的故意殺人(voluntary culpable homicide)和應受懲罰的過失殺人(involuntary culpable homicide)兩種。前者是指行為人在受到嚴重挑釁、醉酒或限制責任能力等可使罪責減輕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殺人行為。后者是指行為人因為重大疏忽而非故意所為的殺人行為,或者在實施諸如毆打、強奸等非法行為過程中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在特定情形下,如超越法定職責、出于必要、被脅迫等致使的殺人行為或殺嬰行為等,在實踐中一般是以殺人罪而非謀殺罪被起訴。

英國早期懲罰故意犯罪的正當性是基于故意的應受譴責性。[5]635-750古羅馬時期的奧古斯丁(Augustine)第一次使用“犯罪心態(Mens rea)”這一術語,從道德的應受譴責性之視角對刑法意義上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即“邪惡的動機帶來邪惡的行為,善意的動機帶來善意的行為”。換而言之,在普通法歷史的早期,一個人對刑罰的感受性(susceptibility to punishment),事實上更為直接地取決于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moral blameworthiness)。犯意(mens rea)首先被用來表明刑事責任所要求的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而不只是與行為相伴的特定心理狀態。如從布萊克通(Bracton)對有意圖殺人(intentional homicide)的定義可以看出,“一個人基于憤怒、仇恨或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有準備或有預謀地發動攻擊,惡意殺害他人,破壞國王的和平”。[6]975-994后來,道德的應受譴責性被植入到特定的碎片化的具體犯罪心態中,如意圖(intention)和輕率(recklessness)。

在應受譴責故意的結構中,存在著冒險的應受譴責性和故意的應受譴責性兩種樣態。前者出于冒著一種特定的客觀風險,故意獨立存在于行動之前和行動之中,這就意味著A意圖明天殺B和故意殺B之間的區別。風險存在于客觀的真實世界,而不僅僅存在于行為人的思想中。故意獨立于行為之中,那么故意犯罪的進程大致是:故意→內在的和個人的生活經驗→行為的實施→故意的外化。故意的實現過程,在行為之前形成的內在心理狀態,一直伴隨著行為并賦予行為作為一個犯罪行為的特有的性質。然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就是在于行為和故意的必要融合,即犯罪行為和犯罪心態的一致性。如A今天持偷B的課本的故意,但是明天A錯拿了B的課本,那么,A不具有偷B課本的故意。因此,該案例的指向并沒有區分兩種不同的應受譴責性。

故意行為的這個特性,即故意可以在行為之前存在,導致沒有實現的故意成為一種附屬物,成為許多犯罪的加重情節?,F實中,要把單純的攻擊行為和帶有殺人故意的攻擊行為區分開來。如普通法中的夜盜罪(commom law burglary),即懷著犯重罪意圖在夜里打開且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本罪構成要件由打開(breach)、進入(entry)、住宅(dwelling)、他人的(of another)、夜里(nighttime)、意圖犯重罪(intent to commit a felony)六個方面構成。[7]355-390通過該罪的構成要件分析,若通過闖入或進入住房方式所實施的犯罪性逾越,在進入行為伴隨著實施重罪的故意時,就構成該罪。雖然伴隨的故意沒有實現,它僅僅是一個計劃,伴隨著打開、進入或者攻擊行為,但還是基于在可能性和對可能性的可規則認知基礎之上的范疇之內。把故意行為看成是與過失行為相對的這種思維的替代途徑,是集中考察行為人對所造成損害的內在態度。德國人對待這個問題,采取對故意的范圍作了擴大解釋的方法,認為故意的要素也包括行為人不是肯定地尋求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案件,德國法院稱此行為為有條件的故意(dolus eventualis)。[8]211-220這種純粹根據行為人的態度判斷故意與明知的理論途徑反而使故意犯罪的范圍更加廣泛。因此,行為人冒著風險的應受譴責性和故意的應受譴責性是有實質性區別的,不能等同而論。如被告人A入室盜竊B家中煤氣表的貨幣,煤氣從破裂的管道泄漏并滲透到鄰居家中,導致鄰居煤氣中毒危及生命。A是冒著使B的鄰居煤氣中毒的風險持入室盜竊的故意,對A的犯罪行為進行刑法評價時,不能定性為謀殺罪(murder),否則明顯是對故意的犯罪進行擴大解釋了,而應合理地定性為過失行為。

2中世紀時期的統籌整合:從無意識放寬到嚴格限制的有的放矢

在中世紀,受教會法以及教會裁判的影響,英國刑法的犯罪心態理論開始發生變化。羅馬法中強調的是責任概念,而教會法中強調的是道德罪過,開始影響到了責任主義。英國刑法的責任主義,是指對一個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刑法評價時,不僅要考慮其行為導致的客觀實害結果,還要衡量犯罪人主觀上具有的犯罪心態,其影響可追尋于天主教的罪孽思想,即道德的應受譴責性,教士的內心就是剔除邪惡,而這種邪惡正是存在于人的內心。而教會裁判也離不開對犯罪人道德的拷問,他們會按照羅馬法培養的素質通過界限不完全分明的犯罪故意因素諸如“惡意地”(maliciously)、“肆意地”(willful)、“故意地”(intentionally)、“欺騙性地”(fraudulently)等來表述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動機,他們認為犯罪是對上帝和國王的雙重侵犯。這種無意識放寬的轉型是和當時教會法的思想密不可分的。

后來,英國法院開始通過對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進行調查而定罪,但是要明確指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如殺人、毆打、非法拘禁等犯罪,就不容易發現犯罪人的犯罪意圖。這種對犯罪意圖的無意識放寬逐漸受到了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質疑,認為這種界限不明的犯罪心態并不能真正地對犯罪人進行應有的懲罰,需要對犯罪人的不同的犯罪心態進行統籌整合,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最終收到嚴格限制的有的放矢的法律效果,形成了英國刑法犯意的三分法理論,即將英國刑法的犯意從實質的層面進行區分,分為三級:故意(intention)、輕率(recklessness)、疏忽(negligence)。[9]559-588

英國法律委員會最終對故意作出了全新的定義,即“一個人實現結果的行為故意,如果該結果是其行為的目的,或者,盡管該結果非行為人的目的,但他明知,如果他成功地實現了引起某種結果的行為故意,那么,該結果將會發生于普通的事件進程中?!盵9]559-588因此,通過定義可以看出故意的范圍比目的的概念略寬。例如,被告人欲槍殺站在窗戶旁邊的C,他要想實現殺人行為的故意就不得不將窗戶破壞,按照英國法律委員會對犯罪故意的定義,被告人也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綜合以上分析,英國法律委員會對故意的定義顯然比明知的定義范圍要大。

英國刑法總的原則是處罰輕率的行為,疏忽(negligence)是刑事責任的例外。[10]144輕率作為責任原則性要件的下限,在絕大多數場合決定行為的罪與非罪。因此,明確輕率的概念,厘定輕率與故意、疏忽的界限對責任的認定有著重要意義。英國刑法中存在兩種形式的輕率:主觀輕率(subjective recklessness)與客觀輕率(objective recklessness)。1989年英國刑法典草案對輕率的概念作出了具體規定,即“行為人實施輕率的行為,如果行為人認識到附隨情狀存在的風險或者將要發生的風險,且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風險將要發生,且就行為人明知這種不合理地冒險這種附隨情狀”。[9]559-588通過對輕率定義的立法考察,不難發現,英國法律委員會對輕率概念采取了主觀定義方式。

客觀輕率與主觀輕率的并存關鍵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對結果的發生可能性是否有認識,并不要求其認識到不合理地冒險帶來的風險。例如在Caldwell 一案中,[11]150上訴人Caldwell 曾與一位旅店老板發生爭執(他曾是這里的員工),一次酒后,上訴人對旅店縱火以尋求報復,還好大火被消防員及時撲滅,沒有發生人員傷亡。根據1971年英國《刑事損害法》,[12]69-73Caldwell 被指控為兩個罪名:(1)故意或輕率地損害財產;(2)故意或者輕率地以危及生命的方式損害財產。Caldwell 當庭對第一項罪名認罪,對指控的第二項罪名不認罪,辯稱自己當時處于酒醉狀態并無危及旅客的主觀故意。然而,初審法官指導陪審團:因自我原因導致的醉酒不能作為第二項罪名的辯護理由,Caldwell 被判有罪(兩項罪名都成立)。后來上議院駁回了初審法院的判決,其立場如下:在以下場合,行為人是對財產的損害或對生命的威脅持有的輕率是這樣的:(1)行為人事實上創造了明顯的(obvious)危險;(2)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風險的可能性或者認識到一定的風險而仍為之。從上訴法院的這個案例中,不難看出,輕率的概念已經由主觀定義轉向了客觀定義。隨之,客觀輕率的定義面臨著英國刑法學界的猛烈批判。他們認為,客觀輕率的存在范圍有限,只限于財產類犯罪、交通類犯罪等,直到今天,客觀輕率已經基本上退出英國刑法的舞臺。作為責任原則性要件的下限,輕率必須是一種有認識的犯罪心態,輕率內在的責任分級功能決定了其概念不能肆意地擴張,主觀輕率取代客觀輕率是理性選擇的必然結果。

英國刑法犯意的最后一個層級——疏忽,在英國刑法學者看來,不能在刑法中扮演定罪作用。因為輕率常常與疏忽相混淆,疏忽常以刑法理論上假設的“理性自然人”為判斷的依據,理性人是法律擬制的、具有正常精神狀態、普通知識與經驗及審慎處事能力的想象中的人,并非實有其人,法律致使把它當作抽象的、客觀的標準,以確定注意的程度。該詞常用于侵權行為法和刑法中,然而,刑事責任的承擔需要被告人具有特定的犯罪心態,不能僅僅以缺乏一個正常行為人的標準來衡量。也有學者認為,疏忽不能作為刑法意義上的心理狀態去評價,疏忽僅是一個行為的描述。[13]321-332總之,疏忽影響著刑事責任在英國刑法理論界逐漸地被否定,犯罪性疏忽不能被納入刑法犯意的行列中。

3現代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反思:以故意和過失之分野為分析落腳點

3.1概念上的前思: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學說詮釋

關于英國刑法犯罪故意概念的學說,主要有以下三種:[14]41-43其一,結果目的說。故意是指行為人的目的就是為達到預期而產生的結果。例如,A企圖槍殺離自己不遠的B,即使兩人相距較遠而打中的可能性低,但是A主觀上就是持有殺人的故意,追求B死亡的結果,前提是A本身認識到其行為實現故意的可能性,才認定其故意行為。若A本身沒有意識到B的死亡,那么,其行為就不構成謀殺的故意。結果目的說,強調行為人積極追求結果的心理狀態,以目的性為先。其二,結果必然性說。故意是指行為人能夠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而仍為之。例如,C醉酒狀態下企圖逃避警察D的例行檢查,C預見到提高車速以逃避檢查而撞到警察D的必然性,最終C的行為導致警察D的死亡,C的行為就構成故意。結果必然性說,強調行為人對結果預見的必然性,可能性程度較大。其三,結果準必然性說。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事實上、實際上或實質上認識到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性,并故意而為之,且對自己的行為沒有產生實質性的質疑。當然,結果準必然性說的認識程度遠遠差于結果必然性說的認識程度。

英國法律委員會對犯罪故意的定義,既包含了結果目的說,即一個人實現行為結果的故意,就是為了達到預期的結果,也將結果必然性說囊入其中,即結果不是行為人的目的,但是他認識到該結果的產生源于其行為,最終實現了該結果。上述定義把英國刑法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direct intention)和間接故意(oblique intention)。英國刑法中直接故意的特點是采取“結果目的說”理論,強調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的目的性,它不側重于行為人對行為會導致的結果的認識程度。間接故意的特點是采取“結果必然性說”理論,其特征如下:首先,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達到某種直接目的的心態,而是行為人為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引發的額外效果;其次,行為人在認識上明知其行為在實際上、實質上或者事實上會產生某種特定結果。

通過對英國犯罪故意的概念考察,不難看出,英國刑法對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分水嶺是認識程度的不同,追求的目的性不同。[15]67-71英國刑法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另一區別存在于伴隨結果發生的實際確定性(virtually certain)中,例如,A將炸彈安裝在汽車上,想報復司機B,那么車上乘客C、乘客D逃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事實上有證明力很強的證據認定A具有謀殺的故意(間接故意),如果換成另外一種語境討論這個問題,例如,A報復仇人B,向距離自己幾十米的B開槍,A主觀上認識到打中的可能性很小,但仍故意為之,客觀上只要A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實現某種結果的可能性,才認定A具有謀殺的故意(直接故意),若A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導致B死亡的結果的可能性,那么認定A不具有直接謀殺B 的故意。

3.2思維上的選擇:達到合理人標準是故意應受譴責性的實質

假設一個案例,被告人A用槍指著B,脅迫B去殺C,B沒有辦法只好開槍,C死亡。此案例中,若B開槍殺害C,則根據上述英國刑法犯罪的直接故意定義,認定B具有謀殺C的“故意”,盡管B是處于A的脅迫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根據英國刑法的規定,[16]155-166B可以以“脅迫(duress)”作為殺害C的免責事由,如果B作為一個合理堅強的人,無法抗拒A的脅迫,以生命為代價,B選擇故意實施殺害C的行為,那么主張B故意的指控將會受到挫敗。這個免責事由的主張會被納入對輕率和過失冒險的分析之中,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方面,這些主張是排除在故意范圍之外的。輕率及過失的冒險行為與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對比見表1。

表1闡明了其結構上的相似性。在冒險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這兩個方面,第二個階段是關于正當化的問題,第三個階段是關于免責事由的問題。若免責事由為脅迫,責任問題我們可以選擇一個合理人的正常標準判斷B的行為能力。例如,B在A的脅迫下嗎,為了保護C的生命安全,抓住A的槍,結果A的槍朝向人群射擊,那么,這可以認為是一個正當的風險。若B抓住A的槍的行為不正當,那么,不顧人群的風險是否達到處在那樣環境下的正常人的行為呢?換成另一個語境去考慮問題,若B具有謀殺C的故意,那么這種故意是否正當,如果謀殺C的行為不正當,那么B對C的損害具有免責理由嗎?顯然,B處于那樣的脅迫氛圍下,是一個合理的堅強的人所不能抗拒的。

表1 輕率及過失的冒險行為與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對比

通過過失和故意的比較性考察,危害行為是過失的確定,第二個階段和第三個階段分析結果認為,在認定實際風險不存在免責事由的前提下,才得出輕率和過失的行為。然而,對故意行為的定性,在判斷B是否具有免責事由之前就已經發生了,故意的應受譴責性應該是在B傷害C的行為既不正當又不能免責時之后。不難看出,只有B偏離了這種免責的情況下對合理的人被期待的行為時,這個故意行為才具有應受譴責性。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顧風險的選擇在本質上并不具有應受譴責性;只有當它不符合合理的舉動的社會標準時,它才具有應受譴責性。

思維上的選擇是應受譴責行為的實質。過失案件中沒有選擇,所以英國刑法的過失不能成為犯罪罪過的表現形式。在過失案件中,免責的事由已經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在相關的定義中,因此,應受譴責性的過失行為是結論性的。而故意的行為,恰恰相反,一個故意傷害的結論僅僅是應受譴責性和刑事責任的一個假定。這個假定可以通過正當化免責事由被推翻。過失與故意存在著重要的概念性區別,故意在行為之前就已經存在,漠視風險與風險本身同時出現,兩者在應受譴責性的故意結構有等同特征,作為應受譴責性的對應,無論是過失行為還是故意行為都進行正當化免責事由的刑法評價,只不過,故意的分析是在這之前就需要評價的,而免責事由囊括在輕率和過失的定義之中。這是一種思維模式,該模式對故意與過失概念性的區分有著重要影響。

4英國刑法犯罪故意對我國刑法的啟示

動態地考察和梳理古羅馬時期到現代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歷史來源及其存在樣態流變,結合我國刑法的立法狀況,我們從中可以收獲以下幾點重要啟示:

其一,犯罪故意的共性和個性。犯罪故意的共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故意分級的等價性。我國刑法的犯罪故意采用二分法: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英國刑法的犯罪故意采用三分法:故意、輕率、疏忽,其中英國刑法的故意相當于我國刑法的直接故意,它們都強調結果的目的性,是以結果的實際發生作為實現行為直接故意的標志,皆持有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犯罪心理;輕率和疏忽類似于我國刑法的間接故意,它們都強調了認識的過失,處罰以有認識的過失為原則,它們皆對犯罪結果持有消極的犯罪心理。二是犯罪故意歸責的二重性。行為人的主觀歸責的客觀基礎就是行為人具有在多個備選的行為中自由選取其一的意志力,基于刑法的評價,故意犯罪都應受到道德的應受譴責性,因此,評價行為人行為的合法與否牽涉其義務的違反性,同時兼顧行為人本身的行為能力問題,即為犯罪故意歸責的二重性,行為人為了使自己在某一具體情形中能夠遵守禁止或要求性命令,必須具備兩種能力:動機能力(認識到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因果關聯)與行為能力(實現行為故意所具備的生理素質即故意應受譴責性的前提是符合一個理性人的自然標準)。犯罪故意的個性同樣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概念射程的差異性。英國犯罪故意的概念闡釋僅限于認識因素的層面,即評估行為人犯罪故意的行為以行為人對其行為引發風險的主觀認識為考量基準,而中國刑法犯罪故意概念構造融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為一體,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評價主體的差異性。英國系判例法國家,有獨特的陪審團制度,認定犯罪故意的事實問題是由陪審團發現并予以評價的,這樣法律效果使犯罪故意評估具有客觀性,最大限度地站在被告人的立場去思考問題,以期法律公平公正的最大化;中國系大陸法系國家,認定犯罪故意的事實問題由法官綜合各種因素予以決策,法官高度的法律職業素養遠遠勝于普通群眾,因此在個案事實中把控故意事實問題更專業。

其二,犯罪輕率是否納入到我國刑法犯罪故意的理論框架中?答案是否定的。犯罪輕率的弊端有兩個方面:一是概念的闡釋空間。輕率的定義主要以認識為線索展開討論,具有單一性,通過對定義的考察,我們認識到將“風險不會發生”這種伴隨情狀作為評價輕率的主要因素,該方法往往是不夠全面的。而疏忽是行為人確信風險不會發生,以一個理性人的標準去衡量,不具有客觀性,有失科學,往往引起質疑,如風險的比例系數為多少才達到確信的程度,這樣便將輕率與疏忽往往混為一體。如果納入到我國刑法故意理論,往往起不到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法律目的。二是模糊的構造模式。輕率以認識因素占主導地位的立場去衡量行為人的犯罪心態,意志因素很模糊,這就導致一個現實問題,即對危險的認識或對結果的預期也是未知的。人是有意識的,結果的發生取決于行為人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單純地以認識為標準與其他犯罪心態相區分是不具有客觀性的,不能獨立承擔犯罪故意分級的功能,我國刑法犯罪故意理論離不開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機統一。

其三,對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立法技術借鑒。一是犯罪故意概念的靈活性。英國刑法犯罪故意的定義,既包括了直接故意,也包括了間接故意,兩者在一個概念上共存,才使故意的概念得以擴張,這種立法方式值得我們去反思,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國家,這種立法技術迎合了基本國情,盡管犯罪故意理論還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二是犯罪心態術語的豐富性。通過對犯罪故意的歷史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刑法學家將心理學與法學相結合,甚至達到僅靠心理學的判斷來區分故意與過失,通過對有關術語的處理,將三種犯罪心態區分開來,是值得我國刑法學者反思的。三是故意的應受譴責性的評判標準。思維上的選擇是應受譴責行為的實質,通過對輕率及過失的冒險行為及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進行比較性考察,不難發現,得出了達到合理人標準是故意應受譴責性的實質的結論,從而推定過失不能成為犯罪的罪過形式,因為故意在免責事由之前評價,而輕率及過失的免責事由早在定義之中已經體現了。那么,能否將合理人標準的判斷引入到我國刑法犯罪故意理論之中還有待于商榷,但這至少為我們提供了另外一種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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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亙稼)

Investigation and Reflection on the Historical Sources and Existence Patterns of Criminal Intention in UK Criminal Law—On the Review of Valuable Judgment between Criminal Intention and Negligence

JIANGPanpan

(CollegeofJurisMasterEducation,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Xi'an,Shanxi,710063,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study the subjective guilt of criminal law in UK,it is necessary to investigate its historical sources and existence patterns,especially the theoretical sources of criminal intention in UK,which are regarded as the researching focu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In Ancient Rome period,mensrea of UK criminal law commenced to be distinguished consciously.Then in Medieval Ages,mensreagradually became an culture,and included direct intention and oblique intention,which was based on the legitimacy of punishment in criminal intention and thought of sin in cannon law.According to the conceptual reflection and thinking selection,it is thought that criminal intention adopts the theory of "purposeful result " while negligence adopts the theory of "inevitable result",and conforming to the standards of a reasonable person is the real essence of culpability on criminal intention.Meanwhile,the choice of thought mode is more impactful than due influence in conceptual distinction.

Key words:UK criminal law;culpability;criminal intention;recklessness;negligence

收稿日期:2015-11-02

作者簡介:姜盼盼,男,河北滄州人,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

中圖分類號:DF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5645(2016)01-00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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