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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你生氣了就從重,你高興了就從輕

2016-07-25 10:13
中國經濟周刊 2016年27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輿論司法

輿論之下,權力機關不是要請輿論來全程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是應將執法的合法程序和正確結論公開給大家評判。

司法者應弱化情緒框架下的立場,強化法治理性下的篤定

一段時間以來,在“雷洋事件”問題上,全社會給予了該事件持續而空前的關注,這是全民法治的警覺,也是對暴力執法的公開控訴。人們對社會法治追求達到某一階段,集體情緒自然通過一種載體表現,這種表現,往往依附在一種公權與私權對沖的個案事件中,卻又超越于事件之外,它一觸即發,綜合地反映了各種群體的公共訴求并推動著法治的進步。

無可厚非,事件發生后,案外人推理求責,受害者痛陳遭遇,致害方極力辯解,權力體肆意掩飾,無不盡可能地占據正義的高點,自證權威或以示正當。

在一個事件尚未最終有定論之前,推理或許能尋找到案件的事實,但畢竟它不是事實。陳述與反駁可以是一種證據,但它必須要經過查證核實?!袄籽笫录敝?,“嫖娼”一度成了事件的前置,讓爭論試圖從道德角度去捅破法律,被拷問一段時間后,鑒定結論以“胃內溶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醫學術語表述,將事件推向了另一種困惑與揣摩,明顯地又從道德緯度重重地摔向專業及法律。其實,在整個事件中,誰都想從中去尋找套利基點,從而架設自己完美的套利模型,獲取價值。

在死亡的事實面前“嫖娼”曾被美化為降低奸淫的可能;在死亡的事實面前“嫖娼”曾被作為施以暴力的前緣;在死亡的事實面前“嫖娼”甚至于被愛情與忠貞所寬宥……

其實,“雷洋事件”集中反映的是當前社會“嫖娼”和“抓嫖”的兩種惡疾,一種是道義的低俗,一種是可惡的粗魯。在該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人們同時表達了極盡寬容和極度嚴苛的兩套評價意圖,以此強調各自的公平正義。

但筆者認為,無論是哪一種主張與堅持,法治絕不是你一生氣就從重,你一高興就可以從輕的彈簧。司法者應弱化情緒框架下的立場而強化法治理性下的篤定,這種堅定,在“雷洋事件”后期顯得更為莊重和必須。事件所引發的社會輿論監督從某種角度是在監督權力機關嚴格執行法律,而不是在參與執法,輿論之下,權力機關不是要請輿論來全程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是應將執法的合法程序和正確結論公開給大家評判。

偵查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授權行使偵查權就是最大的公平正義

我們注意到,“雷洋事件”演變成“雷洋案件”之后,涉案警察妻子向偵查機關提出了公開的質詢,強調從2016年6月1日之后,偵查機關將涉案警察帶走后,長達一個月不知道其人為什么被羈押,也沒有接到通知,不知道涉嫌罪名。如果這一公開信息屬實,那么,偵查機關明顯出現了嚴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要求,作為公權力的偵查機關,在實施刑事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其家人并告知其涉嫌的罪名,法律是不允許秘密羈押的。

然而,在另一程序里,偵查機關卻表現了一種異常的謹慎與開放。自2016年6月1日刑事立案后,多次批準甚至主動邀請受害人聘請的律師到偵查機關交換意見或以其他形式參與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還格外恩準受害人家屬聘請的醫學專家參與鑒定程序的過程??梢哉f,這是偵查機關超越法律授權,讓渡刑事法定職責,尋租輿論套利,偏離了行動準則。這樣的行為,打破了司法傳統,背離了刑事司法倫理,也脫離了大眾對“雷洋案件”關注并追求其嚴格法治的本質,讓大家看到了另一種濫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盡管,“雷洋事件”從表面上看是直接侵害了雷洋的生命權,事件結果與其家人發生了不可分離的利害關系。但是,自“雷洋案件”的定性確立,本案相關人員已涉嫌犯罪,有關偵查機關依法啟動了刑事偵查程序,那么,本案侵犯的對象就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雷洋的個體生命,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法益是刑法所禁止侵害的公共利益,至此,一切行動必須要嚴格歸宗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范來執行。特別是偵查機關要獨立而嚴肅地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各項職責,在既定刑事法律程序規范下,偵查機關無權法外開恩批準包括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和專家在內的案外人介入到偵查程序中,更不必以此來尋證清白與公正。本案的偵查機關不是某一個或某一級別檢察院自己的偵查機關,它是一個基于法律規定和管轄職責而具體完成國家刑事司法程序的辦案單位,代表的是國家司法權力,法律本身已賦予并確認其公正性,只有在違反這一法定程序行權時才必須予以糾正。偵查機關作為法定的司法權力機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授權行使偵查權就是最大的公平正義,無需在偵查行為正在進行時,邀請任何第三方來見證偵查行為的正當性。事實上,這樣的法外引入,是以突破現行法律規范為代價的自我超越,不能以善意的司法創新加以美化,它必然要損害他人利益及破壞既定程序而引起不必要的訴累。

法律的有權執行機構在對待法律涵蓋對象時只能有一個標準,做到公開透明和不偏不倚

良好的司法實踐可以促進法律的修正和完善,但那是立法者的工作,在法律獲得批準修訂之前,法律的執行者無權突破法律的既有規范做任何越權的程序開放。具體到本案,受害人的權利和嫌疑人的權利在法律意義上是平等的,任何隨意對一方的權利放大,必然就要損害另一方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的有權執行機構在對待法律涵蓋對象時只能有一個標準,絕不能因為輿論的壓力而遷就,否則,就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可見,這是一個權利性規范也是一個時間限制性規范,本案至今尚未偵查終結,距離下一個程序,即審查起訴之日尚有時日。所以,我們很難想象,受害人聘請的律師在這個階段被批準和被邀請介入到偵查過程,偵查機關依據的是什么?其以什么身份介入?這樣的情形,也難怪涉案警察的妻子公開質問辦案機關。這一問,問出了所有人的正當性追求。

濫用警察權的行為的確可惡,它不僅僅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權利甚至是非法剝奪了他人生命,還嚴重地破壞了國家公信。但是,即便是罪大惡極的罪犯,法律也應該保障他的合法權利,因為我們知道,對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護,更大意義在于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障了所有信守普世價值的人的權利。

早期的輿論是以受害者的學歷和家庭背景為依托,喚起社會圍觀,這個時期人們期待著真相公示,然而,在偵查機關依法介入后,沒有及時地正本清源,反而在某個程序中做了妥協讓渡,讓原本應是一個獨立的偵查閉環敞開,引進了受害者一方的專業人士介入,正好迎合了輿論和受害者一方的感性訴求,發出了可能引起誤解的信號,以至于后期又大量出現了涉案警察邢某也一樣自幼品學兼優、家境貧寒的情感描述,都在試圖逾越法律本身打出各自的悲情牌,他們均以此寄托于輿論的情愫救濟。這種現象,無疑暴露了當前法治的畸形。偵查機關以求證清白的目的引進非法定人員參與偵查的任何行為與暴力執法的惡習,其實都是濫權。這樣的職權濫用,在法律價值毀損程度上沒有任何區別。我相信,我們的圍觀者索要的絕不是額外開恩,大家需要的是公開透明和不偏不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很明顯,偵查機關違背了這一法律原則,賦予了受害人家屬過多的法外柔情,給予了其聘請的律師和專家一種非正常的特別權利,而這樣的邊界突破,卻沒有對等地給予嫌疑人,這是失衡的司法舉措。

本案框架下,基于我國刑事法律原則,在涉事警察及其他人員涉嫌犯罪之后,他的訴訟權利獨立于其供職的公安機關之外,有權不經過其供職單位的批準而獲得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利,遺憾的是本案的偵查機關并未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執行,而是從崗位上把涉事警察帶離,過度地迎合輿論而背離法則。試想,如若這種輿論壓力一直延遲到審判,是不是法院也要為證明清白,邀請某一方聘請的專業人員列席到審判委員會參與討論如何施判呢?想一想,要是這樣一個狀態,雷洋的死在輿論的參與下不僅沒有改變現實,反而更加放縱了現實,扭曲了現實。難道在本次事件中,我們僅僅追求一個個案的興奮,卻容忍權力濫用的現實繼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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