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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81012《圍巾、披肩》等標準

2016-08-16 06:46
紡織檢測與標準 2016年3期
關鍵詞:產品安全技術規范規格

問與答

FZ/T 81012《圍巾、披肩》等標準

涉及標準:FZ/T 81012—2006《圍巾、披肩》、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GB/T 22702—2008《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格》、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 1335《服裝號型》、GB/T 6411《針織內衣規格尺寸系列》、、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質限量》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裝》等。

問題1:有款機織圍巾產品執行標準為FZ/T 81012—2006《圍巾、披肩》,產品兩端分別有2 cm的流蘇(穗子),中間主體部分長度為80 cm,寬度為30 cm,那么產品合格證上規格尺寸應該按以下三種方法中何種方法標注才是準確?方法1:規格為80 cm×30 cm;方法2:規格為80 cm×30 cm+2 cm×2 cm;方法3:規格為82 cm×30 cm?

解答:GB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中5.3.3規定:床上用品、圍巾、毛巾、窗簾等制品應標明產品的主要規格,例如長度、寬度、重量等。

FZ/T 81012—2006《圍巾、披肩》中3.1規定:成品的使用說明按GB 5296.4和GB 18401的規定執行,其中成品的規格應以厘米為單位標注其外形的幾何尺寸。因此,無論是強制性產品標準還是推薦性產品標準,對于成品的標注是由其主要規格以及外形的幾何尺寸來決定的。

FZ/T 81012—2006《圍巾、披肩》制定的本意是只需要標注成品的主體尺寸,裝飾穗(如流蘇等)可以不用標注。為了明確該內容,新修訂的FZ/T 81012《機織圍巾、披肩》(報批稿)已明確規定“成品的規格應以厘米為單位標注其有效外形幾何尺寸(不包括裝飾穗)”,請隨時關注該標準的最新動態。

問題2: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和GB/T 22702—2008《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格》中都規定幼童服裝中風帽和頸部不能使用拉帶,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中4.2.1規定“幼童服裝的風帽和頸部不得設計、生產或適用拉帶、繩索”。GB/T 22702—2008《兒童上衣拉帶安全規格》中4.1.1規定“幼童上衣的風帽和頸部不允許適用拉帶”,2016年6月1日施行的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4.4.3規定“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的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請問圖1中這種中國傳統的嬰幼兒肚兜,是不是也不能做了?GB/T 22705中把兒童使用的圍兜排除在外了,肚兜是否也在GB/T 22705—2008 和GB 31701—2015的考核范圍外?

答:肚兜作為服裝穿著用的一種產品,是在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和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考核范圍內的,是不符合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繩帶安全的要求。因此,不建議企業生產該款式產品。

問題3:對于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的4.5.3的規定,3歲及以下嬰幼兒服裝的品牌商標牌和水洗嘜是否都不能和皮膚接觸?

答:根據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4.5.3規定“對于縫制在可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對于非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的耐久性標簽,標準中無規定。

問題4:嬰幼兒服裝產品標注GB 31701—2015,如果將品牌商標牌和水洗嘜縫制在衣服外側,是否需要做抗拉測試?

答:根據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4.4.1規定:嬰幼兒紡織產品上不宜使用≤3 mm的附件,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抗拉強力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嬰幼兒服裝附件抗拉強力要求

如能確??p制在衣服外側的品牌商標牌和水洗嘜的耐久性標簽不易被嬰幼兒抓起咬住,則不需要測試抗拉強力測試的。

問題5:企業生產了一款牛仔背帶裙(見圖2),適應于7歲以下兒童。圖中的雙肩帶是不固定的,請問這種背帶是否符合GB 31701標準關于繩帶的要求?

答:如該產品適用于7歲以下兒童,雙肩帶是不固定的,則根據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4.4.3中表3第2項規定,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應符合“肩帶應是固定的、連續且無自由端的。肩帶上的裝飾性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 mm的自由端或周長超過75 mm的繩圈”的規定,因此該產品不符合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表2 不同種類服裝主要相關標準

問題6:成衣進口產品一定要標注中國號型或規格嗎?國外號型或規格和國內號型或規格的分段有所不同,應如何標注符合國內要求的號型或規格?是標注適穿范圍還是服裝的實際尺碼?

答:對于在國內銷售的進口產品必須符合中國的相關標準,號型或規格應按我國有關號型標準的規定標注。

按GB/T 1335《服裝號型》和GB/T 6411《針織內衣規格尺寸系列》標注的尺寸均是指人體凈尺寸,即所適合的人體尺寸,不是服裝的實際尺寸。

機織類產品一般按GB/T 1335《服裝號型》標注;針織產品一般按GB/T 6411《針織內衣規格尺寸系列》標注,但部分針織產品也允許按GB/T 1335標注,主要相關標準見表2。隨著針織面料款式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針織產品將引用GB/T 1335《服裝號型》標準。

此外,FZ/T 73018—2012《毛針織品》、FZ/T 73005—2012《低含毛及仿毛針織品》或FZ/T 73009—2009《羊絨針織品》對于緊身或時裝類產品的號型標注提出了特殊的規定,可標注適穿范圍,如“95~105cm”,具體條文見相關標準。

問題7:關于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和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紕裂測試中,企業該如何選擇送樣數量?

答:根據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和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規定(見標準中5.3、A.4.2條文),企業要求檢測產品所有的理化性能,至少需要寄送4件產品,包括紕裂測試項目。如果企業只要求測試紕裂指標,則送樣數量必須滿足產品的每個取樣部位能截取到3塊試樣。

因服裝款式不同以及所需測試紕裂部位不同,則所需成品件數不同。一般來說,對于常規款式的服裝,按標準規定。每個取樣部位關于紕裂測試所需產品的數量見表3。

具體的取樣部位見圖3:

表3 不同取樣部位測試紕裂項目所需產品的數量

表4 紕裂測試送樣數量

綜上所述,對于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和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中關于紕裂測試送樣數量的建議見表4。

備注:以上僅是常規款式給出的寄送數量的建議,對于非常規款式的產品建議送樣3件。

問題8:用皮革做面料的羽絨服裝,執行標準應選用哪個?

答:用皮革做面料的羽絨服裝涉及的服裝面料是皮革,成品是羽絨服裝,而根據GB/T 14272—2011《羽絨服裝》適用范圍(適用于以紡織機織物為主要面料,以羽絨為主要填充物生產的各種服裝)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裝》適用范圍(適用于以各種皮革為主要面料的服裝。毛革服裝參照使用本標準)來看,對于該類服裝,建議企業制定相應產品標準,針對性地考核產品的性能。其中皮革面料需符合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質限量》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裝》,內膽要符合GB 18401—2010和GB/T 14272—2011《羽絨服裝》的要求。

問題9:是否牛仔服裝都不需要考核耐濕摩擦色牢度?

答:按照現行的產品標準FZ/T 81006—2007《牛仔服裝》和FZ/T 73032—2009《針織牛仔服裝》的規定,包括嬰幼兒牛仔服裝,不管原色產品還是水洗產品只考核耐干摩擦色牢度。

但2016年6月1日已經實施(過渡期兩年)的強制性標準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對嬰幼兒紡織產品和直接接觸皮膚兒童紡織產品提出了濕摩擦的考核指標,即嬰幼兒穿用的牛仔服裝以及貼身穿著(直接接觸皮膚)的兒童牛仔服裝,也必須考核濕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中4.2規定: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織物應符合GB 18401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以及表5的要求。

表5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耐摩擦色牢度要求

因此,嬰幼兒兒童服裝品牌商在生產牛仔服裝時,必須充分考慮成品是否能滿足耐濕摩擦的要求(見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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