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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2016-09-10 22:26沈良秋
時代金融 2016年24期
關鍵詞:巨災保險制度法律法規

沈良秋

【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變得越來越富裕了,而巨災風險的發生頻率也在不斷增強,人們面臨著嚴峻的巨災威脅。據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統計,2014年全球自然災害共發生980起,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1100億美元,損失嚴重。其中保險公司的賠付高達310億美元,占經濟損失的28%,但是我國的保險賠付在巨災損失中占比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巨災保險嚴重稀缺,而我國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以社會捐助和財政救助為主,因此給我國財政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能滿足人們的保障需求,故我國需設立專門的巨災保險體系。然而巨災保險制度的有效構建與立法實踐在巨災保險的設立過程中是最關鍵的問題。

【關鍵詞】巨災保險 法律制度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現狀分析

我國的保險法律制度中設置了提供巨災保險的相關條款,其中規定地震風險是不予承保的風險,而洪水及臺風風險在財產綜合險和一切險中確有承保,只是多以附加險的形式存在,對于保險人和投保人都是非強制性的。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巨災保險法律制度運用的缺失性

目前為止,我國頒布的相關巨災應急的法律、法規已有20多部,包括《防震減災法》、《防洪法》、《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條例》等。但我國的巨災保險仍然保持市場失靈的狀態: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不斷頒布;二是巨災保險沒有得到充分實施并運用到實踐中去;造成的結果是一旦巨災發生后,仍然靠財政撥款、社會及慈善機構的捐助進行救助,而這種救濟往往是沒有效率且不能滿足人們的風險保障需求的。

(二)巨災風險數據不全,產品研發難度大

巨災風險測算及產品研發是保險公司經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承保能力的評估和保險費率的厘定都依賴于準確的風險評估,而巨災風險的評估需根據巨災的危害程度及經濟損失程度才能準確分析得出,而其中隱含大量不確定性,故評估技術難度大,產品研發困難。

(三)巨災保險意識薄弱

由于巨災風險具有發生頻率低、損失程度大的特點,有的巨災事件是百年一遇的,故有的民眾具有僥幸心理,認為相似的巨災事件不會在自己身上發生的,并且有嚴重的依賴思想,造成人們的巨災風險意識淡薄,從而不利于巨災保險的開展和實施。

二、國外巨災保險法律制度

(一)較成熟國家的巨災保險法律制度

1.英國巨災保險制度。英國的巨災保險完全由保險公司獨立經營,政府不參與其中。由于政府不直接參與,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后,其將巨災保險責任直接進行分保,來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這就是英國保險公司能獨立應對巨災風險并保持巨災保險行業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

2.美國巨災保險制度。美國是全球巨災保險險種最多的國家,包括人為災難如戰爭、各種自然災害。美國的各種巨災保險是通過政府立法來推動的,依靠政府主導和財政支持,即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籌集,是一種非盈利性的巨災保險計劃。

3.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新西蘭是全球巨災保險制度最成功的國家,巨災風險是通過政府、商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的多渠道合作來分散的。如地震保險,最初由保險公司承保,并建立基金庫,然后通過政府擔保,最后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共同承擔巨災風險責任。

(二)啟示

1.巨災保險立法先行有助于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巨災保險的發展水平以及面臨的問題都不容樂觀。保險立法對巨災保險的回避或者說對巨災保險立法的滯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所以,我國應明確巨災保險立法的重要性,明確巨災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框架,確定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機制,對各類保險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做出相關規定,從而推進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

2.設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公司有助于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實施。近些年來,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巨災的受災程度以及損失難以估量,就目前的保險公司以無法承擔這樣的重任。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由國家出資承保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稅收及政府的財政收入,也可以通過合法程序進行公司投資、社會資助或是公益項目等途徑,以確保巨災保險公司對巨災的賠付能力。

3.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制度有助于巨災保險制度的立法完善。在一些發達國家,建立健全的巨災保險基金是一種很通行的方法。如新西蘭的自然災害基金。因此,我國也應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把巨災保險基金制度融入其中,如國家財政補貼、公司和企業投資以及社會資助等,當發生巨災時,均可按照一定提取相應額度,不但可以減少政府的壓力,也可有效的應對巨災。

三、我國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

我國在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方面,應注重以下幾點:

(一)健全現有的巨災保險制度文件的法律法規

借鑒國外巨災保險的發展狀況,構建巨災保險制度的有效途徑就是立法先行,并且作為最本質的法律法規,不僅保證了巨災保險制度的成功,也穩定了整個巨災保險市場。很多發達國家能如此輕松自如的應對巨災,和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巨災保險制度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確保巨災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基礎。我國現有的《保險法》,主要是針對商業保險公司,規制其行為,對巨災保險卻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如果不對巨災保險設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強制執行,那巨災保險制度機制將不會有太大作用。因此,我國應加快建立《巨災保險法》的步伐。

(二)強化巨災保險制度的監管

無論什么改革措施都不是萬能的,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只有不斷的實踐加以改進和完善,同樣,巨災保險制度也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實踐來加以完善,在實踐過程中,監管則成了必不可少的一步,一項健全的監管制度不僅能使法律法規健康有效的運轉,也能促進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最終構建一項合理有效的監管機制以及一項為民的法律法規。保監會是整個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為了整個保險市場合法有序并穩健的運轉,應設定多種監管方式,促使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進一步促進巨災保險行業的發展。

(三)確定巨災保險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

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把與巨災保險有關的所有內容都納入巨災保險法律法規當中,不管是投保方式,還是法律責任,或是監管、法律責任等。對巨災保險這一特殊業務范圍,應該有特殊規定,如再保險、證卷化等。法律法規本身就是一種可預見的規則,其本身的延續性、穩定性、嚴肅性、強制力與約束力,使得巨災保險制度能夠有效的運行,這樣不但對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有了有效的規范,并且對財政的壓力也有所緩解,同時,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也得到的最大程度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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