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記者 馬昊楠)2016年3月9日,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管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宣傳動員會”,會議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北京市食藥監管局于3月出臺《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將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食品。北京市食藥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福義出席會議并講話,北京市食藥監管全系統各相關負責人及北京市各大型網絡食品交易平臺負責人參加會議。
王福義在會上表示,網絡食品經營是食品流通消費的重要環節,是食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市民獲取食品的重要渠道,網絡食品經營不應成為監管盲點。本次北京市食藥監管局出臺的《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第一個省級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的規定,辦法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責任和義務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根據《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與所在地食藥監管部門建立聯絡人制度,定期報送入網食品經營者臺賬等信息。入網食品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食品。
此外,《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還規定,外賣平臺須對入駐商家嚴格審核,消費者點外賣食品出現安全問題,可向外賣制作餐館和外賣平臺索賠。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經營項目,食品包裝上應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