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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命”

2016-10-20 20:54曙明
雜文選刊 2016年10期
關鍵詞:程某花錢買親屬

曙明

先交代下案情,來自8月23日《新京報》報道:三十一歲的程某是北京人,博士研究生,女。2014年9月1日,程某因瑣事與三十五歲的張某發生口角。程某用繩索勒住張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將張某的尸體肢解,并伙同母親何某將尸塊拋棄于本市門頭溝區。案件審理期間,程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三百五十萬元,被害人親屬對程某表示諒解。法院審理認為,程某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程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

庭審中,程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對于案件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如果法院以此為由免程某一死,法律上自無問題。但從報道看,法院對此未予認定,免其一死的根據是“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

但根據什么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涉及公平、正義等問題,不由人不關注。將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作為免死依據,給人留下這樣的懸念:如果犯下罪行的不是程某,而是另外一個人,這個人賠不起錢,也得不到被害人親屬諒解,他的命運會有所不同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同罪不同罰”的正當性何在?公平又如何體現?

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害人親屬寬容,給些錢甚至不給錢,都能諒解被告人;有些則堅決不要賠償,只求嚴懲被告人。對被告人來說,遇到哪種純屬偶然。如果被害人親屬意見作為量刑依據沒有問題,那么,將這種偶然作為被告人承受犯罪后果的決定因素之一,也就問題不大。關鍵在于,這方面的“決定力”該有多大。

犯罪侵害被害人,也侵害社會。司法實踐中,輕傷、交通肇事等相對輕緩的犯罪,被害人的意見多得到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親屬并非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作為間接受害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他們的意見應該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但他們畢竟不是被害人,其意見的“決定力”應小于被害人本人。

斃了程某,張某家人一分錢也拿不到,和這種“兩敗俱傷”相比,目前的結果似乎皆大歡喜。作為犯罪后的表現,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成為量刑考量因素,沒有問題,但決定刑罰輕重的,是也只能是被告人所犯罪行。被告人積極賠償應予肯定,而公眾對“花錢買刑”甚至“花錢買命”的擔心,也并非杞人憂天。一旦“因為我有錢,所以我殺人可以不償命”的邏輯成為現實,法律的公平、正義基礎將被動搖。

【原載2016年8月25日《檢察日報·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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