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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之后的三年余波

2016-10-24 03:39楊宇勃
清風 2016年5期
關鍵詞:徐偉慶豐豐縣

文//圖_本刊記者 楊宇勃

案件執行之后的三年余波

文//圖_本刊記者 楊宇勃

“不動產登記關乎每個尋常百姓的切身利益?!?/p>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在談及不動產登記時如是說。眾所周知,不動產登記就是對不動產物權的一種確認,只要沒有法律授權,只要不符合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對私人不動產損害。

然而在江蘇省豐縣,商人蔣傳濤卻為了“不動產登記”這件事奔波了三年多。

圖為豐縣人民法院

以房產抵債,辦理房產登記

“2011年到2012年間,徐偉欠了我1050萬,當時打了欠條?!奔易⌒熘葚S縣鳳城鎮的蔣傳濤告訴本刊記者。后來徐偉因無法償還債務,雙方簽訂了兩份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徐偉將位于豐縣南苑新城1號樓1~2層101房和3~6層301房轉讓給蔣傳濤。

蔣提供給本刊記者的一份豐縣房產管理局《關于蔣傳濤信訪問題有關情況的回復意見》(信訪復字3號)中顯示:“徐偉的腿摔傷了,人在外地,不能親自到辦證窗口簽字。蔣傳濤稱已經與徐偉聯系好了……2012年6月10日,蔣傳濤和我局兩名工作人員到徐州找到了徐偉,在查驗徐偉提供的有效證件后讓徐偉在房地產買賣契上簽了字并按了手印?!?/p>

2012年6月11日上午,蔣傳濤來到豐縣房產管理局辦證窗口,按規定辦理房產過戶登記?!耙驗楫敃r房產被徐偉曾用于銀行抵押貸款了,所以我為了能過戶,替徐偉償還了480萬元的銀行抵押貸款?!?/p>

蔣傳濤繳納了契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相關費用之后,豐縣房產管理局將徐偉原有的房產證(豐房權證私字第20860號、豐房權證私字第20859號)注銷。同時,豐縣房管局將蔣傳濤過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系統中。本刊記者在蔣傳濤提供的電腦截圖中發現,2012年6月11日,受理編號為1206110100540007的房屋產權登記狀態為“辦結”。蔣回憶道:“當天豐縣房管局工作人員告訴我,憑此票據(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當天下午或者第二天領取房產證書?!?/p>

所謂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然而,“就在當天中午11點左右,豐縣人民法院前往房管局查封我過戶的這套房產,其查封的理由是:徐偉欠別人錢,別人起訴徐偉?!笔Y傳濤告訴本刊記者。采訪期間,蔣對豐縣法院的查封表示質疑,“程序明顯違法,而且我已經登記入網了?!蔽餀喾ǖ诰艞l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從受理到執行只用了兩個半小時

“豐縣法院上午8點半上班,該案的受理、立案、裁定查封以及前往執行,前后只用了兩個半小時?!本驮谑Y傳濤辦理過戶手續,且已經將申請辦理的轉移登記的房屋記載在豐縣房管局行政審批工作平臺上的當天上午,徐偉的另外兩名債權人袁慶豐、張素華將徐偉起訴到豐縣人民法院。

張素華2012年6月11日上午向豐縣法院遞交的申請書顯示:“為保證判決執行(到位),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豐縣法院申請保全徐偉所有位于南苑新城1號樓3~6層301號(房產證號為豐房權證私字第20859號)房產中的3~4層?!痹瑧c豐的申請書則稱,“為保證判決執行到位,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法院申請保全徐偉所有位于南苑新城1號樓1~2層101號(房產證號為豐房權證私20860號)房屋一套?!?/p>

當天上午,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豐民初字第0438-1號《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在裁定書中豐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張素華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豐縣南苑新城1號樓3~6層301號房產中的第3~4層房產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證號:豐房權證私字第20859號)?!氨静枚〞瓦_后立即執行?!?/p>

同時,豐縣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2)豐民初字第0439號《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在裁定書中豐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袁慶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記所有人為徐偉的位于豐縣南苑新城1號樓1、2層101號(房產證號為豐房權證私20860號)房產一套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氨静枚〞瓦_后立即執行?!?/p>

蔣傳濤在采訪期間向本刊記者提供了一份由豐縣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信訪人蔣傳濤反映我院法官違法辦案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這樣提及當日的執行情況:“根據原告張素華、袁慶豐的申請,我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p>

豐縣法院執行遭質疑

據《報告》顯示,2016年6月11日上午11時許,豐縣法院主審原告張素華一案的代理審判員史寶光與主審袁慶豐一案的代理審判員楊成武等人向豐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案鶕嚓P規定,案件執行應當由執行局來執行,但是張素華、袁慶豐一案卻由代理審判員來執行?!笔Y傳濤告訴本刊記者,他對此表示懷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3號)規定:合理確定執行機構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財產刑等統一由執行機構負責實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法發[2011]15號)第16條也明確規定:“訴中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申請由相關審判機構審查做出裁定;裁定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移交執行局執行?!?/p>

豐縣法院對此解釋為:“由于法院各部門的情況不同,在實際執行上述規定時確實存在有的法院按照內部不同部門分開承擔職責,有的則由同一部門承擔作出裁定并且負責實施的情況。我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考慮作出財產查封裁定的部門比較熟悉案情、財產狀況等,近幾年來一直實際執行的是哪個部門作出裁定仍然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p>

除執行過程遭質疑外,蔣傳濤向記者反映,法院執行之前當事人少交甚至未交保全費用。豐縣人民法院對于保全費問題在《報告》中表示:2012年6月11日,袁慶豐向豐縣人民法院繳納了訴訟保全費2510元和擔保金100萬元,隨后法院發現袁慶豐申請查封的財產價值較大,遂令其補繳訴訟保全費2500元?!暗捎谑杖≡V訟費打印票據的系統出現故障……袁慶豐于2012年6月19日補繳了訴訟保全費2500元?!贝送庳S縣法院表示,由于收取訴訟費打印票據的系統出現故障,原告張素華當日未繳納保全費,事后系統故障排除后張已補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全費用而沒有繳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缎熘菔兄屑壢嗣穹ㄔ好袷略V訟風險提示書》中也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而沒有繳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蔣傳濤告訴記者:“當時徐偉的房產證已經注銷了,此時已經不是徐偉的房產了,那么執行的意義在哪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規定: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豐縣人民法院對此表示:“對法律不能僅從字面機械地理解法律,要看制定法律的目的。給規定調整的主要是查詢程序,目的是對后續的查封程序做準備以便確定房產的權屬,但如果申請人已經明確寫明索要查封房產的權屬的,法院可執行查封?!?/p>

“此案豐縣法院壓根就沒有管轄權!袁慶豐案的訴訟標的額已經達到610萬了?!笔Y傳濤拿出了一份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1日起執行的《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其中明確規定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在500萬以上的案件。

“強制”執行,房屋被查封

據豐縣法院《關于信訪人蔣傳濤反映我院法官違法辦案的報告》顯示,查封過程中,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涉案房屋正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被告徐偉將上述房屋以物抵債抵償給蔣傳濤)為由,不予協助辦理查封手續,致使法院2002年6月11日上午查封房屋未果。6月11日下午4時許,豐縣法院再次向豐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送達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于下午5時完成了查封。

對于房屋的查封過程,豐縣房產局管理局在《關于蔣傳濤信訪問題有關情況的回復意見》(信訪復字3號)中表示:2002年6月11日上午,蔣傳濤去辦證窗口提供了其他辦證必要資料,“我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房屋登記條件,之后繳納了相關稅費,我局工作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登記受理后轉入復審階段,工作人員將初審資料準備報請負責人復審時,豐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到辦證窗口向(我局)工作人員出示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蔣傳濤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屋?!?/p>

“豐縣法院辦案人員強行要求查封該房屋。因為我局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工作正在進行,該工作與法院的查封人發生了沖突……”當天下午,豐縣法院工作人員再次來到辦證窗口,“告知我局工作人員,無論蔣傳濤申請登記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都必須立即停止辦理,并要求我局工作人員立即將該房屋予以協助查封,否則,將依據相關法律對我局工作人員采取拘留措施?!必S縣房產局管理局在《關于蔣傳濤信訪問題有關情況的回復意見》中表示。

2012年7月23日,豐縣法院作出了(2012)豐民初字第0439號《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民事調節書》,“被告徐偉于2012年8月23日前償還原告袁慶豐借款610萬……”同樣,2012年9月20日,豐縣法院作出了(2012)豐民初字第0438號《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民事調節書》,“被告徐偉于2012年9月30日前償還原告張素華借款100萬……”

隨后,蔣傳濤向豐縣法院提出執行異議,2013年9月4日,豐縣法院裁定駁回異議。不久,蔣傳濤以執行異議為由將張素華、袁慶豐等訴至徐州市中院。2014年12月19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03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應否停止涉案房產的執行取決于原告蔣傳濤是否對涉案房產享有實體權利,其享有的權利能否排除法院的執行?!岸怯浶姓_認行為尚未完成,未完成行政確認行為,當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彪S后駁回訴訟請求。2015年,蔣傳濤再次因執行異議而上訴至江蘇省高院,2015年9月9日,江蘇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刊記者發現,豐縣房產管理局在《關于蔣傳濤信訪問題的答復》中表示:“蔣傳濤補齊了手續,我局工作人員進行了審核,符合房屋登記條件,并在原房屋所有權人徐偉的豐房權證第20859、第20860號房屋所有權產證書上加蓋了注銷印章,申請轉移登記已經完畢,按照工作程序,工作人員將你的房屋權屬登記情況記載于行政審批平臺,之后繳納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告知你回家等待發證?!庇浾甙l現,建設部公布的《房屋登記辦法》有如下規定:“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p>

采訪當天記者來到了豐縣法院了解情況,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案件仍在審理階段,所以不便透露案情。但是2016年1月11日,豐縣法院發布公告,對外拍賣涉事房屋。蔣傳濤對此不解:“既然仍在審理,為什么就可以對涉事房產進行拍賣呢?”

“三年多了,我損失上千萬。我和袁慶豐、張素華都是債權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保障他們的利益,那我的利益呢?”面對如今這局面,蔣傳濤顯得非常無奈。

蔣傳濤向本刊記者指示涉案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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