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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的司法審查規則

2016-11-09 08:15趙世勛
2016年30期
關鍵詞:司法審查校規

趙世勛

摘 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38號、第39號指導案例研究對象,分析其中所體現的校規的司法審查規則,說明了校規司法審查的目的以及法律基本原則在審查中的應用,并梳理了校規司法審查與高校自治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校規;高校自治;司法審查;指導案例

教育行政訴訟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高校學生就高校的管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來已久,司法實踐對此并不陌生。但是教育行政訴訟的諸多理論問題目前仍不清晰。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后,通常不可避免地要對校規進行審查,這也就涉及到校規的審查規則問題。2014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兩則教育行政訴訟指導案例,分別為指導案例第38號“田某A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與第39號“何某訴B校拒絕授予學位案”。最高院的指導案例目前已經對司法實踐產生了日益顯著的影響。分析這兩則指導案例所體現的校規的司法審查規則,可以幫助理解教育行政訴訟的一些理論問題。

一、校規的司法審查的合理性來源

(一)相關法律法規梳理。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毙姓V訟法第二章專門就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規定。行政訴訟法的第六十三條就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苯逃ǖ谌l第一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备叩冉逃ǖ谌畻l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p>

以上只是關于教育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全列舉。但從以上的條文也可以看出,現行的法律并沒有對教育行政訴訟的主體、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可能。依據行訴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行為的主體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學校是在代替國家行使教育的職權,而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雙方的地位明顯是不對等的,學校在履行其管理學生的職能時可以被認為是行政主體。這種觀點既有現有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同時也有較強的邏輯性。

(三)學校管理學生行為的可訴性。學校管理學生行為的可訴性認定的最大障礙在于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有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應當屬于特別權力關系,因此學校的管理行為是不可訴的。實踐中也有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教育行政訴訟。不過目前教育行政訴訟的影響日益加深,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在逐漸擴大。尤其是最高院在2014年年末將兩則教育行政訴訟案件作為指導案例予以公布,這也體現了最高院對此的意見。

二、指導案例體現的司法審查思路

(一)田某A大學案。在第38號指導案例當中,原告由于考試時攜帶紙條被監考人員發現,后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被告A大學規定,凡考試作弊的學生一律按退學處理,取消學籍。但被告作出退學處理決定后仍安排了原告的畢業實習,并為其補辦過學生證等。原告畢業時被告拒絕向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故原告將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被告的規定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抵觸,且其作出決定后未向原告送達,有違正當程序原則。另外被告還為原告補辦過學生證等,這些行為可以視為被告已經改變了其原有的退學決定??梢钥闯?,法院在對被告校規進行了司法審查,認為被告校規不能違反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且被告在行使管理權力時應當遵循法律上的正當程序義務。

(二)何某B大學案。在第39號指導案例中,《B校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規定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是取得學士學位證書的必要條件。被告B校因原告在B校武昌分校學習期間未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而拒絕向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于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賦予學位授予單位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可自行制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權力和職責。B校有權自行制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術標準和規則。對學士學位授予的司法審查不能干涉和影響高等院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學位授予類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故法院最后并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梢钥闯?,在這則案例中,法院同樣對校規進行了司法審查,其司法審查基于現有的法律法規,同時尊重學校的學術自治。法院還指出學校管理方在原告就讀期間對大學英語四級的重要性作過充分說明,這可以看做是法院對學校履行管理職責時遵循了正當程序原則的肯定。

三、校規的司法審查規則

我國是屬于成文法系國家,因此判例并不能成為法院審判時的依據。但判例作為司法實踐最集中的體現,其對法院審判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兩則指導案例所體現的司法審查規則無疑會對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重要的參考。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均對學校的校規進行了司法審查。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施行的范圍內應當得到有效貫徹。學術自治是高校之所以成為高校的重要基礎,但這并不是說高校的校規可以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使高校形成一個封閉的體系。國家為了高校便于高校自主培養人才,傳播學術思想而賦予高校一定的自治權力,但同時高校學生的基本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特別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合法行政、程序正當、誠實信用也是學校在行使管理權力時所應當遵循的。

校規的司法審查的目的也應當得到重視。只有對司法審查的目的有了正確的認知,司法審查才能更有效地執行。從最高院發布的兩則指導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發現,法院對校規的審查均是出于對學生基本權利的保護,同時又對學校的自治權力有充分的尊重。校規的司法審查的目的也正是應當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且應當確保國家的法制在學校治理中得到貫徹。

校規的司法審查與高校的學術自治之間并不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也并不是徹底排除司法的干預。但司法對高校管理行為的審查也應當是有限度的。最高院發布的這兩則指導案例均是關于高?;趯W校規定而拒絕授予學生學歷、學位的管理行為??梢哉f高校拒絕授予學生學歷、學位是對學生最嚴厲的管理行為之一,因此學生在無法獲得有效的救濟時訴諸司法途徑予以解決是合理的。但對于其他處罰行為如警告、記過等,法院則應當保持應有的司法謙抑,不應過多干涉。否則一來學校的自主管理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二來法院也會不堪重負,甚至成為了學校管理的上級審查機關,這是應當注意避免的。

教育行政訴訟所涉及的不僅僅是行政訴訟的一些問題,也正因其理論問題較為復雜,才引起了諸多學者的關注與研究。最高院的指導案例對教育行政訴訟的審理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指引作用是法律實踐應當注意的。

(作者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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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伏創宇.高效校規合法性審查的邏輯與路徑[J].法學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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