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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存留養親制度的價值分析

2016-11-10 12:38朱曉妍周春光
人間 2016年29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

朱曉妍 周春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江蘇 南京 210000)

古代存留養親制度的價值分析

朱曉妍周春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江蘇 南京 210000)

存留養親制度是根植于我國儒家孝道文化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獨有的、對于社會各個階層普遍適用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家族化、倫?;木唧w體現。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由于存留養親制度的存在,使老、疾尊長得到奉養,維護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更有利于維護封建統治。

存留養親制度;歷史發展;價值分析

存留養親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放棄部分對犯罪的懲罰權利,幫助犯罪人完 成其孝養長輩的責任,以鞏固親倫關系,強化人們的忠孝價值觀念。從存留養親的歷史記載來看,最早見于《魏書·刑罰志》的記載。存留養親制度這樣一項明顯與打擊犯罪的需要格格不入的法外施恩的制度的存在,能夠得到上至皇親國戚,下至販夫走卒的認可,其強大的生命力不得不令人深思。

一、存留養親制度的歷史及產生基礎

(一)存留養親制度的確立時期。

存留養親制度源于北魏。北魏建立之初,繼承前朝的“以孝治天下”的治國之策,奉行“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治國方略,統治者以“臨深履薄”的審慎態度對待法典法令的修訂工作,并創新了一系列倫理法律制度, 推動了中國倫理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下詔規定:“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者從流,不在原赦之例?!贝媪麴B親制度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現出來,該制度的確立標志著“孝”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準則向法律義務的過渡,這一制度為后世各個王朝(除金世宗)所繼承,成為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的定制。

(二)存留養親制度的完備時期。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盛世,典章制度已臻于定型,《唐律疏議》更是在闡發律意,協調標準,釋注方法諸方面體現了律學的進步,既有對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則與法律術語的規范性解釋,也有對于實際操作中可能發生的問題的預見和處理,為斷獄者提供了準繩,代表了中國律學的最高成就。①唐朝時,存留養親制度的范圍被擴大,《唐律疏議》中記載:“諸犯 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犯流罪者權留養親謂非會赦猶流者?!贝撕髿v代各朝,除金世宗年間以“官與養濟”來代替適用,存留養親制度延續共一千四百多年。

(三)存留養親制度的受限時期。

明朝統治時期,中國封建社會步入了衰落發展階段,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向極端發展,朱元璋奉行“亂世用重典”的基本思想,同時又認識到唯刑無以求得明朝的長治久安,“禮法并用”的傳統治國方略必須繼承。

清朝承襲明律,實質上并無多大改進,再加上皇帝以例改律的傳統做法,存留養親制度只是零星地散落在皇帝所頒布的條例中,并且出現了許多相互矛盾之處,乾隆年間,首先以例的形式變更了北魏以來的罪名限制條件,“凡犯罪兄弟俱擬正法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奏聞,詣旨定奪”。然而,伴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步衰落,存留養親的適用范圍日趨縮小,同治年間曾經對存留養親從罪名上大加限制,至此,存留養親開始逐步萎縮,到清末沈家本修律,存留養親最終從法律中消失。②

而這項制度的產生基礎有三:首先,存留養親建立在當時社會的倫理道德基礎,即儒家精神“孝乃仁之本”的觀念;其次,中國古代的小農經濟,生產力落后,使得家庭中鮮有積蓄,中青年勞動

力如果遭受刑罰,家庭可能無以為繼,導致社會矛盾。同時,封建政府的財政有限,無法代替罪犯贍養他們的尊老,這正是“官與養濟”制度曇花一現的原因。再次,古代社會以家庭為管理單位,宗族秩序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統治穩定,使得國家法律在倫理前讓步。③

二、存留養親制度的價值分析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存留養親制度的存在,雖然有其消極的一面,但是更值得肯定的是其積極的一面。筆者認為,存留養親制度對于封建統治以及古代封建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價值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使老疾之尊長得到奉養。

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中國古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乃是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社會成員的溫飽供養問題基本上在自己的家庭之內解決,中國古代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社會保障的存在,而且長期以來中國社會已經形成“養兒防老”的傳統。如果獨子被執行死刑或流刑,且無成年親屬奉養,就會使老疾之尊長糧餉乏絕,或茍延殘喘,或一命嗚呼。而存留養親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這種家破人亡悲劇的發生,維護了家庭的穩定。而中國古代以家庭為基本社會單位,家庭的穩定性對社會的穩定性意義重大。

(二)重視人性,全孝子之心,更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

在中國古代重視孝道的大背景下,“盡孝”不僅是法律的強制義務,而且更是孝子內在的道德責任感。就普通人而言,不可能時刻保持理智,在一些突發或偶然事件中,可能會存在失去理性產生犯罪,但行為人主觀上并無惡意;再者,人又是立體的人,具有多面性,可能他雖然有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卻事親盡孝。而且被準許留養的案件,大部分是誤傷誤殺等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從存留養親制度的設計來看,就是讓那些非嚴重危害社會的罪犯,有機會先盡其養親的義務,然后再執行其刑罰,可謂情法兼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存留養親制度是中國古代一種比較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它避免了使法律僅僅是機械冰冷的制裁工具。

(三)為統治者贏得“仁政”的美名,更有利于統治。

在中國古代,由于對孝的高度重視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已經形成共識,存留養親制度是迎合這種需要而確立的,它是作為統治者的“仁政”而被接受和認同的。在中國封建社會重視倫理道德的大背景下,統治者更傾向于利用倫理道德工具對臣民進行統治,而法律和刑罰是處于第二位的統治工具,法律制裁上的缺失會得到倫理道德上強化控制的彌補。

(四)減輕國家負擔,節省社會保障支出。

在封建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奉養犯人的親老,即使國家能夠規劃一筆財政支出作為養老資金,作為犯罪者的父母,國家及社會也許不能真正給予老、疾尊長一定的親情關懷,因此,必然給國家帶來一定的負擔并且可能會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亂。除此之外,如果老人得不到很好的照顧,可能會體弱多病以至死亡,而在農耕社會下,老人掌握了更多的生產技巧和經驗,他們的這些經驗和方法無疑是整個社會一筆寶貴的財富,因此保障老、疾尊長能夠得到完善的照顧和扶助是很有必要的。

存留養親制度為我們如何處理“情”和“法”的關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價值。它的設立,體現了古代重視孝道,憐憫無人孝養的親老的一種人文關懷,古代立法者處理“情”和“法”的一種智慧成果。法律在人性面前做出了讓步?!胺ú蝗萸椤敝傅氖撬角?,而非普遍存在的人類共同的情感。法律的公正性是絕不會排斥人類的基本感情。

時至今日,存留養親制度早已廢除,這并不表明存留養親制度的內核——“孝”已失去社會價值。當今社會已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商業社會,孝也由社會的精神支柱退回到其應有的地位,但是該項制度及其產生的原因,仍然給我們啟示。存留養親看中的是親情倫理關系對人的教化與改造作用,親人的期望與需要較之普通人有更大的塑造力與改造力?,F代社會的人在這一點上與古人并沒有太大的區別因此考慮利用親屬教化犯人,使之人格與心理恢復常態是一個可取的措施。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廢除死刑的適用,關于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也在我國引起熱烈的爭論。我國“慎用死刑”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從人文關懷的考慮,“存留養親”思想的適當應用, 存在著促進社會和諧、維持社會秩序的應有價值。我們應當看到存留養親制度中的儒家孝道文化在當代中國的特定背景下,仍然具有其相應的生命力。

注釋:

①王小豐:《存留養親及其價值分析》,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19期。

②同1。

③高天:《論存留養親制度在當代中國的適用》,載《法制與社會》,2012年第6期。

D929

A

1671-864X(2016)10-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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