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2016-11-11 04:01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關鍵詞:監督權人民檢察院行使

楊 鋒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北京)

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楊 鋒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北京)

從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來看,人們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普遍地存在誤解?;蛘J為法律監督權是一種惰性的權力,只以旁觀者的姿態審視然后提出建議?;蛘J為檢察機關扮演更為廣泛的角色,事無巨細滲入司法活動各個環節,是司法正義的維護者。本文將從法律監督權的原始意涵討論當下人們對法律監督權存在的誤解,然后說明法律監督權的限度,最后擺明法律監督權最適宜的位置,給出完善意見。

原始意涵;誤解;限度;完善意見

一、法律監督權的原始意涵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擁有全面的法律監督權。具體的說,是指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以公共權力制約公共權力的方式行使法律監督權,即憲政層面的制約,也可以以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權的方式行使。并且在我國法律監督權的行使機關是專門的機關,自上而下成體系。這也同時說明法律監督權是與行政權和司法權平行的國家基本權力。所以,無論是監督行政權還是司法權,其精髓都在于控權。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實施法律監督的目的在于監督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從而規范行政權和審判權。

二、對法律監督權的誤解

從法理學的角度,職務上的責任是公權力的義務,而權力又是與職責相對應的。法律要求公職人員的權力就是職責,并且職責是不能放棄的,那就說明公職人員的權力是不能放棄的,否則將構成瀆職。從這個角度足以說明,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一開始就被設定為一項主動性的權力,而不是消極等待外來因素推動運轉。

從國家憲政體制制度設計角度來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主導我國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監督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司法監督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從這種制度設計不難發現,人民法院具有獨立的司法權,上級對下級的工作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是自上而下成一個體系,所有人民檢察院構成一個獨立的司法監督體系,即所謂的“檢察一體化”。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也是為了讓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時避開各種羈絆,擺脫監督者受制于被監督者的局面。這顯然是鼓勵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地行使法律監督權。

如果說,難以理解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主動性的特點,那么不妨談談人民法院的審判權。相比于法律監督權,審判權更有消極被動的一面。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可以隨時向控辯雙方提問,可以組織庭外調查,采取扣押、凍結、查封等法律手段來對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由此可見,即使比法律監督權更有惰性的審判權也有其積極主動的一面,那么法律監督權應當更加是主動的權力。

過多談論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的主動性,有人會對司法的權威產生質疑。認為積極主動地行使法律監督權,會造成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不當。其實不然,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地行使法律監督權是在強調其獨立性而不是重要性。并且同時這種獨立性與他的主動性并不矛盾,反而是相互統一的,即前者與后者互為前提、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的獨立性為其主動性提供了保障和依據,其主動性同時又促進了和發揚了其獨立性。

還有一種擔憂,認為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主動性的特點會導致其權力擴大?因為任何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可能性,即使是這種監督權力的權力。但是就目前的現狀而言,這種擔憂是多余的。一方面,法律監督權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力,只要是程序性的權力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使,按照法律規定來行使那就必然在法律的框架內受到監督,所以說法律監督權很難被濫用;另一方面,這種法律監督權首先應當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的,不可能逾越法律給予其監督的范圍而管理其邊際以外的事項。如此說來,行使法律監督權猶如戴著鐐銬起舞,但這是一個肯定的比喻,認同了這個肯定的比喻,那就大可不必擔心法律監督權的擴大。

三、當今法律監督權的限度

現今我國檢察機關扮演著更為廣泛的角色,因為就目前我國的司法監督體制現狀來說,司法權力的行政化是存在的,檢察體系似乎既有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又有行政機關的領導模式。我們應當對檢察體系的法律監督權的邊界有清晰的認識:法律監督權源自于我國根本大法——憲法,法律監督權是憲法賦予檢察體系的重要權力,所以法律監督應當維護憲法的至上權威,同時不能超出憲法規定的監督邊界。如此說來,法律監督權就是憲法賦予檢察系統的一項有明確邊界的權力,它不應當被縮小,也不應當被擴大。它就應該在它所應當在的區間以務實的態度完成自身任務即可,這樣我們就不會掉進“誰來監督監督者”這個漩渦了。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是憲法賦予的具有固定區間的權力,同時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而人民代表大會又代表人民利益、受人民監督,所以檢查體系的法律監督權是被合理限制的,并且是被固定的。

四、完善意見

總結以上,法律監督權的原始意涵在于控權,我們應當認識到法律監督權是一種主動性的權力,并且法律監督權是憲法賦予的固定權力區間。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不是被動的,也不會擴大。我國應當設置合理的檢察人員編制、配備和技術條件等。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促成其對法律監督權的正確認知,從而以更加務實的態度行使法律監督權。

[1]《論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法律監督》,田凱(中國人民大學,北京 100872)。

[2]《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法理和現實基礎》,李國明晏向華(檢察日報社,北京 100040)。

[3]《試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度》,任緒保(中共日照市委黨校,山東日照 276826)。

猜你喜歡
監督權人民檢察院行使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走進代表之家暨鄉鎮監督服務站正式啟動
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的國際實踐及其啟示
古石榴樹下的聽證會——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檢察藍”守護“生態綠”
逾期清稅情形下納稅人復議權的行使
淺談監察機關行使留置權的法定性
黨員應如何行使黨員權利?
我國納稅人監督權保障體系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探究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完善措施
大學內部治理中監督權的實現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